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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7 政風電子報第98期

政風電子報第98期

◎廉政警示站
一、營造公司負責人陳○○行賄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處長案
       ○○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為期該公司得標之「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和平路段橋樑工程」驗收及領款順利,於101年1月21日前某日時(春節前)委託位於宜蘭縣永豐活海鮮餐廳(下簡稱永豐餐廳)負責人寄送海產給時任蘇花改工程處邵處長,惟陳○○基於不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之犯意,自住所準備現金20萬元,親自到永豐餐廳,自行置放至準備寄送給邵處長的保麗龍盒子裡,嗣委由永豐餐廳夾於海產內寄交邵處長花蓮住處。邵處長於年節後將該筆現金20萬元賄款,交予政風室及秘書室主任退還予永豐餐廳。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對被告陳○○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嗣經宜蘭地院審理後為有罪之判決。
二、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約用人員陳○○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1. 陳○○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擔任外勞業務檢察員,負責辦理外勞訪視、查察等業務,明知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出差旅費應檢據按實報支,詎其明知實際上並無出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利用職務之機會,分於100年12月2日、12月20日,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填具5筆不實出差紀錄,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詐領出差旅費,並逐層報由不知情單位主管審核,使渠等陷於錯誤,登錄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差假紀錄,並依報請數額由會計室辦理核銷、匯款,共計詐取新臺幣1,088元,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對於人事差勤管理及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該2次詐領犯行,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2. 陳○○明知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赴外國人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時,應實際前往勞委會核准工作地址進行訪查,並據實將檢查日期、查察結果填載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業務檢查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俾利查核雇主有無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是否未經許可即任意變更所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場所等事項,卻於101年3、4月間某日,因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將進行業務檢查,陳○○恐其100年11、12月間檢查件數不足,竟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雇主許○○等30餘人之「外勞業務檢查表」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檢查日期或查察結果等事項,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犯係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復因陳○○自首本案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檢察官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等規定,於起訴書中向法院請求減輕其刑。
三、高雄市立明華國中校長黃○○辦理該校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涉嫌偽造文書案
       黃○○於民國92年2月至100年7月31日止擔任高雄市立明華國中校長,並負責督導該校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進度,該工程原訂完工日期為92年11月14日,惟施作廠商因財務不佳導致進度落後,遲至93年11月間工程進度僅為98%,詎黃○○明知工程尚未實際完工,竟與監造建築師黃OO及監工張○○、營造公司總經理特助張○○,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指示監工張OO於監造日報表登載工程進度100%並申報竣工,嗣於93年12月24日經主驗人員驗收始發現,該工程仍有部分項目尚未施工,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教育局對於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案經檢察官認定黃○○等人涉犯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 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予以提起公訴。
 
 

 

◎法治視窗

 

 

 

怎可在網上買車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媒體報導:一位施姓中年男子所駕駛的重型機車,因為經常違規超速,遭警方查獲被處罰鍰以外,還有累積記點的處分,由於積點達到了六次,導致車牌被吊扣。重車沒有掛上車牌就不該上路,少了騎車在外面「趴趴走」的時間,正常的作法,理該是多些時間呆在家中閉門思過,檢討一下有車沒牌的成因,避免再有這種憾事發生。這位老兄卻不甘寂寞,上網在名稱為「露天拍賣」的網站上買到一面車牌,拿來掛在沒有車牌的重車上。去年的十二月間,這位老兄大剌剌地騎著這輛懸掛「買」來車牌的重車,前往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上兜風。被眼尖的巡邏警員看出車牌有異,攔車盤問,發現車牌不是真的,施姓男子這才承認車牌是上網買來的,但已記不得賣家的資料,想一推了事,結果還是被警方用「偽造文書」的罪名移送法辦。
       一枚車牌,只是一兩個英文字母,加上幾個阿拉伯數字的組合,沒有用到半個文字,為什麼施姓男子會被警方扣上「偽造文書」的罪名呢?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車牌,在外表上看不出箇中玄機,但它是公路監理機關根據管理機動車輛機制所製作,每個字母與數字,都代表一定的意義,翻開車牌的原始資料簿冊,車輛的種類、形狀與所有人都可一目了然。所以在刑法上屬於一種「以文書論」的文書。本來偽造車牌,就是偽造了公路監理機關依權責製作的公文書,就應該按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由於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算是一種重罪。偽造車牌,只是損害監理機關對於機動車輛公務上的管理,算不上是一種嚴重犯罪,如果都按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不免失之過酷!因此,刑法在這一章的第二百十二條訂有偽造特種文書罪,給予這類犯罪較輕的處罰。車牌是公務機關准許機動車輛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的一種證明,屬於這法條所稱的「特許證」的一種,偽造車牌要受到法定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有車階級者都知道,不問騎的是機車,開的是汽車,都要依照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車牌,掛著領到車牌的機動車輛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駛。怎有可能花些錢就可以隨隨便便在網路買到真車牌的道理?所以這一套說詞,是不可能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同。就算說詞沒有虛假,但是明知花錢在網上買不到真車牌,買到手的必定是「山寨」版的假車牌,還拿來懸掛在自己的機動車輛上,這一懸掛假車牌的行為一旦被查獲,行為人仍然要受到與偽造特種文書罪刑罰相同的行使特種文書罪的刑事處罰。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
你使用的APP安全嗎?                                              陳婠綺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與其功能越來越強大,如同一台隨身電腦,加上使用者將許多檔案、照片也存放於手機內,因此智慧型手機延伸出的資安問題已成為國人的重要議題。現在隨處可見的「低頭族」,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想要下載各種 APP軟體只要手指輕輕一按就能搞定。APP市場競爭激烈,不少業者紛紛祭出「免費」軟體吸引消費者,但看似免費的背後,付出的可能是親朋好友的隱私。目前免費的APP資安軟體與付費版本最大的差異主要是功能上的不同,免費版本主要是提供基礎的偵測與防護,進階功能則必須購買付費版本。甚至有些APP本來是付費軟體,卻在重新上傳後,成為免費軟體,許多人不疑有他,還以為撿到便宜,就在不知不覺中掉入陷阱。Google雖然在Android Police回報後,5分鐘內就將這些軟體下架,但下載數可能已經超過五萬次。更可怕的是,Google本來還特別提供了名為Android Market Security Tool的工具,用以清除那些惡意軟體對手機所做的修改,從而防止手機在感染惡意軟體後,將手機中的重要資訊上傳給不法分子;結果這些歹徒居然也將Google開發的反木馬工具,改變成木馬化應用程式。這個軟體不但會蒐集手機中的相關資訊,傳送到遠端的網站,還會不經使用者允許就執行某些功能和動作,包括修改通話紀錄、攔截或監控訊息,以及下載影片等,可見手機惡意軟體的可怕程度,絕對不輸給個人電腦的惡意軟體。
       事實上,相較於個人電腦用戶對下載軟體已有基本戒心,而智慧型手機用戶尚未建立起相同習慣,讓中毒的可能性大增。手機資安的問題,因為越來越多的社交網站都已推出多平台移動設備用戶端,而變得更加嚴重。這些行動裝置端的安全防禦,也比個人電腦端要差很多,加上咖啡廳、機場、旅館等公共場所提供的無線網路安全問題,讓網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攻擊管道,變得越來越多。
       現今網路正熱門的社群網站Facebook,也可能成為駭客釣魚的釣餌;駭客假冒Facebook名義,發送假警告信件給使用者,但使用者卻不知道其內含釣魚網頁連結,讓使用者誤信帳號已遭檢舉為垃圾帳號,需於24小時內立即點選email內的連結進行帳號安全性確認,否則帳號將可能遭永久停用。使用者一旦點選該網址後,使用者將被導向特定網頁,該網頁貌似Facebook的安全檢測系統,要求使用者輸入註冊Facebook的email帳號、密碼及生日等個人資料;輸入該網頁所要求的訊息後,使用者將再被導向另一個網頁,並被要求提供信用卡等相關資訊,最後導致個資外洩。
       近來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使用者個人的隱私風險,也經常暴露在各種惡意程式攻擊的威脅中,智慧型手機的資安問題逐漸浮現。由於現代人將許多重要的資料、照片、訊息都存放在智慧型手機中,手機一旦遺失就可能造成重大的個資外洩問題。現今的手機未必只是一支電話,它還可能成為個人的錢包、身分證、電話簿及家庭相薄,當我們的行動裝置具有以上用途,若遭遺失或被盜,便會造成敏感資料外洩風險。再加上使用者十分依賴各項APP程式的功能,根據國外媒體報導顯示,許多手機應用程式的使用條款中,允許手機程式開發商可以查閱手機用戶的個人資料,甚至查看照片、通話對象等,個人資料就在不知不覺中外洩。許多手機用戶在下載付費或是免費的APP程式時,未詳閱程式使用條款即按下同意,此舉可能讓手機應用程式開發商有權搜尋手機內的相片,或是手機用戶的所在位置。社群網站Facebook、Badoo、雅虎公司和照片分享網站 Flickr,皆坦承透過搭載Android系統的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可讀取手機用戶的簡訊。其餘不知名、免費下載的應用程式,大多在使用條款及條件中,也明確寫到有權取得用戶的個人資料。
       程式開發商看準個人資訊能讓社群網站的定位更明確,若能提供更貼近使用者的服務則能增添網站的魅力,因此「個資」儼然成了所有業者最垂涎的商品。一項由臉書技術支援的雅虎公司服務,要求使用者提供宗教信仰、政治傾向才能進入;網路電話Skype也透過使用者拿到他們朋友的臉書照片和個資。雖然臉書要求APP在取得使用者的個資前,必須徵求使用者的許可,但若是朋友資料遭外流,當事人也不會收到任何通知。不少人開始擔心,這些看似免費的服務,實則賠上隱私代價,反倒是握有這些籌碼的業者,能吸引廣告主、APP開發商或是更大的商機。
       隨著手持行動網路的普及,資訊安全已從傳統電腦作業系統,擴展到手持裝置系統,部分消費者也開始建立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的防毒功能。但資安業者還是提醒民眾,除了安裝適當的防毒軟體之外,更應養成良好的手機使用習慣,以保護自身的資料安全。面對日益氾濫的手機病毒,手機用戶也不是沒有預防之道,只要遵守下列防毒程序,還是可以將手機病毒有效隔離:
  1. 慎用藍芽裝置。就像流行性感冒一樣,病毒肆虐期間,如果到公眾場合,最好暫時關閉手機上的藍芽接收功能。如果有陌生的手機,或任何擁有藍芽裝置的機器請求連接,最好不要接受;就算是收到朋友傳送的多媒體簡訊,對於來路不明的手機程式,還是不要任意安裝。
  2. 接收到亂碼顯示的文字簡訊和多媒體簡訊時,最好立即刪除,因為這些亂碼簡訊,很有可能暗藏惡意的程式碼。
  3. 確認手機下載網站的安全性。許多智慧型手機的用戶喜歡到網路上找尋免費的軟體下載,不過這些網站卻可能是暗藏手機病毒的大毒窟。為了要遠離手機病毒,最好不要到來路不明的網站下載軟體程式。
  4. 如同電腦一樣,安裝防毒軟體,定期掃毒,能夠減少手機遭到數位病毒感染的機率。
       由於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導致手機資訊外洩的案例屢見不鮮,加上雲端運算和虛擬化,外洩的個資無論是關於個人品德缺陷或遭敵威脅利誘,都已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的影響;身為基層的我們雖沒有接觸國家安全的重大機密,也不具有決定國家指導方針的權力,但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組成捍衛國土的堅實分子,所以我們必須從自身做起,並應該戒慎恐懼,攜手共同面對這項威脅,體認國家安全、匹夫有責的觀念。唯有每個人都自我要求,恪遵規定,才能建構一個堅若磐石的安全網。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1月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玩臉書遊戲,省小錢買遊戲幣?小心上當成冤大頭!
       過年玩線上遊戲,小心詐騙歹徒騙走壓歲錢!根據統計102年年節期間(2月9日至17日),全國發生之詐騙案件中,以線上遊戲詐騙最多,請玩家們提高警覺。國中1年級的臺南陳同學過年在家上網,與一位不認識的網友閒聊,他表示可以代抽遊戲「絕對武力」的武器,但必須先給他點數卡新臺幣(下同)300元,於是他外出到網咖購買,再返家把序號密碼給對方,而後對方又說點數不夠,他又外出購買,就這樣前前後後出門了8趟,總共買了12張總計9000多元的遊戲點數卡,序號和密碼均告知對方。一直到晚上7點家人發現陳同學行跡詭異,他說出原委後,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出面報案。
       去年年節期間發生之案件數約為40件,多數為網路詐騙,包含網路援交、網購詐騙等,其中線上遊戲詐騙數多達16件,佔40%,而受騙的被害人又以學生14人居多,最年輕的只有12歲,總計財損金額為7萬8,000餘元。歹徒的話術除了代抽遊戲外,還有洗點數、協助練功,等被害人上鉤後,再要求購買遊戲點數,或是提供手機號碼及身分證字號,利用小額付費機制進行詐騙。
       警方呼籲,過年放假,歹徒轉戰網路行騙,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學子,較容易成為受騙對象,請家長多關心孩子的上網行為。165年節不打烊,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的問題,歡迎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
        杜絕採購弊端建立廉能政府採購環境            陳炎輝
壹、興利除弊實施政府採購法
       我國自民國97年5月起陸續推動「愛臺十二建設」,以提升並深化總體經濟發展,實施內容分為「交通基礎建設」、「產業建設」、「都市與工業區更新」,以及「環境保護與生態」等四大面向;具體項目包括全國便捷交通網、都市及工業區更新、農村再生、海岸新生、綠色造林、防洪治水、下水道建設、產業創新、桃園航空城、智慧臺灣、發展中部高科技產業新聚落、高雄自由貿易及生態港等公共工程建設。政府推動公共工程之目的,一方面是為全民建構更好的生活環境品質,使國家各項重大建設成果,成為後世子孫珍貴的資產;另一方面則是增強工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兼顧自然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前提下,融入本土及現代科技的創新思維。政府興建各項公共工程,不僅涉及經費預算籌編與執行,更牽涉財務採購作業程序,除應整合採購政策、採購制度與法令規章外,並須培訓專業採購人才,適當管理供應廠商,讓採購商情的資訊透明化,以達到興利防弊之雙重目的。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我國於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政府採購法》。鑑於本法為政府採購制度的重大轉變興革,宜有適當轉換準備期間,俾供相關子法之研訂及採購人員之教育訓練,故本法第114條乃明定自公布一年後(即88年5月27日起)正式施行。本法的重點如下:(一)政府採購制度健全化,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三種;(二)發行採購公報,讓採購資訊透明;(三)投標期間合理化;(四)決標評選明確化;(五)政府採購國際化;(六)廠商申訴制度化;(七)不法行為處罰明確化。換言之,本法精神在於:(一)建立公開、透明、公平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以提升競爭力;(二)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三)符合國際標準,創新政府採購作業;(四)落實分層負責之採購行政,務期建立一個機制健全、資訊透明、公平合理,兼具興利防弊的政府採購環境。
       本法是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下稱WTO),順應經濟國際化、自由化之趨勢而制定,實施至今已達15年,對於提升採購的行政效率,確保採購品質雖具成效,但不容諱言,收取採購回扣、洩漏底標收受賄賂、圍標綁標、偷工減料及其他不法舞弊情事,卻仍時有所聞。例如法務部調查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前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涉嫌在92年至98年10月任內,辦理先期防救災遠距離無線電通信系統、防救災遠距離無線電通信系統建置案、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等鉅額採購案時,違法指示採購單位人員違反公平與公開之原則及本法相關規定,不法圖利特定廠商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涉嫌收受賄賂1,900多萬元;案經檢調人員於101年8月29日發動搜索,並於其豪宅中查獲數十個進口名牌包,以及重達16公斤之19塊金條,新聞媒體甚至以「現代版和珅」稱之;本案經檢察官於101年12月25日依貪污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對嫌犯黃○○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貳、淺析政府採購弊案之類型
       本法於88年5月27日施行後,不僅促進我國採購制度的興革,同時也加速完成我國加入WTO之目標,為政府機關辦理採購首應遵循之基本法。就公共工程採購流程而言,約可分為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發包訂約、履約管理、施工監造、品質控管、驗收結算等階段,每一環節都可能發生弊端。例如,發包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在設計圖說、施工材料或招標文件中,指定特殊規格、工法材料、施工技術或限定廠商資格條件,為將來之議價或圍標埋下伏筆;或是於預算編列階段,將可量化之工程分批計價,方便灌水提高總價,以圖利特定廠商。又如,不肖廠商於發包作業階段,透過關說賄賂等管道探求底價,甚至勾串機關內部人員洩漏底價;或是承辦人於履約管理階段,廠商違約逾期完工,卻未依合約所訂條款予以處罰,不法圖利廠商。再如,經辦人於施工監造階段,填寫不實監工日誌或竣工報告書,藉以圖利廠商蒙混過關;或於品質控管階段,蓄意將抽驗人員帶至非施工地點執行抽驗,讓工程未經確實檢驗而辦理驗收;甚至於驗收結算時,未經詳細審核即予合格驗收。綜上,公務員違法辦理採購所涉罪嫌,最主要有綁標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違背職務行為罪;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從中舞弊罪(諸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或以贗品代替真品);圖利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規定論罪科刑。前述所稱綁標,乃係「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不論是綁規格或綁資格,均不以形式上之商源家數為綁標之判斷依據,而是以招標需求是否具備「必要性」為準據。
       相對於不肖廠商所涉之罪嫌,最主要為圍標罪。所謂圍標,一般指多數有競爭關係之廠商約定,在政府機關招標時不參與競爭投標,而讓內定之廠商投標,或是在「以低於底價」決標之情況下,雖然參與投標但其標價較內定廠商所出標價為高,讓內定廠商順利透過「搓圓仔湯」方式得標。至於廠商圍標之型態,第一種為串通圍標、合意圍標或合意不為競爭之陪標,依本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稱之為「搓圓仔湯」條款。本項所稱之不法利益,並不以金錢財物為限,例如允諾下次無償陪標或其他利益交換,亦足當之,廠商內部彼此間有償或無償之約定,亦不影響其外部所應負之刑責。第二種為單純借牌圍標,指無投標資格之廠商借用合格廠商之名義競投標,依同法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三種稱黑道圍標、強制圍標或非法搶標,亦即透過妨害競爭對手自由意志之形成,而達其一己不正競爭之目的;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最後一種則是詐術圍標,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參、稽核平台防範弊端
       近幾年來,檢調機關不斷破獲政府採購貪瀆弊案,例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多件工程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比率偏高,涉有收取回扣情事,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並偵訊鄉長、鄉長胞弟與承辦技士後,發現該三位被告涉案情節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經向所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又如,法務部調查局偵辦臺灣鐵路管理局「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升計畫」等工程,發現有高層官員勾結特定廠商,進行綁標圍標,並從中收受賄賂,乃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嗣後發覺涉案之副局長、工務處長等人亦有串供滅證之虞,經向所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為打擊貪瀆不法,革新官箴風氣,建立廉能政府採購環境,並整合政府採購與法務行政主管機關之資源,具體發揮橫向聯繫功能,以遏止政府採購發生收取回扣、收受賄賂、圍標綁標、不當變更設計、不當展延工期、偷工減料及其他舞弊等貪腐行為,法務部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建置計畫(下稱本計畫),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與工程會建立行政協調與溝通聯繫窗口,以利檢察官偵辦政府採購貪瀆弊案時,就採取緊急處分、證據保全或其他偵查作為時,能夠適時洽請工程會提供協助,同時就政府採購所涉及法令爭點,彼此交換法令見解取得共識。
       本計畫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8日通函所屬檢察機關、調查局及廉政署辦理,將潛在採購不法行為之查處觸角,向前端延展邁進,先期防範各種採購弊端。工程會依據本計畫,將篩選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資訊,提供予「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進行資訊分享,並檢視政府採購程序及履約過程,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事。此外,針對政府採購涉及機關人員行政程序或行政裁量部分提供專業意見,同時亦與法務部廉政署建立聯繫窗口,由該署針對稽核平台所提供之批次查處案件,統籌或轉請全國各政風機構實施專案稽核,建立有弊即查、制度有疏漏即導正之機制。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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