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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20 政風電子報第111期

政風電子報第111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一期 發行日期:2015-03-20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查佐陳○○、楊○○、前警備隊小隊長邱○○等人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賭場業者李○○與宋○○之貪污案。
法務部廉政署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共同偵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陳○○、楊○○及前警備隊小隊長邱○○等人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賭場業者李○○與宋○○ 之貪污案,於104 年 3 月 12 日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鄧定強指揮廉政官及警政署政風室、督察室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共60 餘人,同步搜索陳○○、楊○○、邱○○、李○○、宋○○等犯罪嫌疑人辦公室及住所計 13 處,查扣相關證物,並帶回陳姓等犯罪嫌疑人及證人計 21 人。
查萬華分局偵查佐陳○○等人明知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不法行為之職務,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中間人張○○、左○○、游○○等人,按月或按次收受賭場業者李○○、宋○○之賄款,金額 1 萬元至數千元不等之賄款,藉以包庇賭場在其所屬刑責區流竄經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刑法第 268 條等罪嫌。


二、法務部廉政署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偵辦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前法制人員蔡○○與律師黃○○涉嫌共同偽造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
蔡○○於民國(下同)100 年 10 月至 12 月間,負責辦理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之機關涉訟及相關法制事務,與律師黃○○均明知該公所因案涉訟而有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時,應以實際發生訴訟案件,且確由該受任之律師黃○○實際出庭擔任訴訟代理人為限,始能核付、收受律師費用。詎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利用其職務上辦理機關涉訟業務之機會,連續三次偽造不實訴訟案件及案號之通知書、函文等法院公文書,並檢附黃○○所提供其律師委任狀、銀行存摺影本等資料予蔡○○,供蔡○○持向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建請委任黃○○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而行使之,致使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區
長及會計單位陷於錯誤而核准將新臺幣(下同)99,000 元、98,500元、80,000 元等三筆律師委任費,共計 277,500 元撥付至黃○○銀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新北市三重區公所辦理機關涉訟業務之正確性。因認蔡○○與黃○○共同涉犯刑法偽造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等罪嫌。

104年3月12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毛有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駐廉政署檢察官卓俊吉指揮本署廉政官前往搜索蔡○○與黃○○之住居所及辦公處所,並約談到案說明,釐清涉案事實。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初探             文/劉昊洲(考試院保訓委員)
壹、前言
服務,係指供職、履行職務,或廣泛的替別人做事;守則,乃共同遵行的規則。所謂服務守則,乃各行各業或不同職業團體為貫徹其工作上的紀律,形塑組織的優質文化,而經由其成員依一定程序形成共識後,要求所屬成員遵循的規範;亦謂工作公約、職業公約、服務規約、職務準則、工作規約或工作要求等。在一般私人企業,其服務守則通常由企業高階經理人規定;在政府部門,則由主管機關考試院函頒施行。

貳、規範要點
按〈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乃考試院99年3月17日函頒發布,除前文與附則外,全文共十點,主要在闡釋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等五大核心價值。其規定內容可析述如下:
一、適用人員:雖未明定適用對象及範圍,不過依其旨意,可知主要規範乃考試院主管的公務人員,即常任文官,至於軍人、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均不包括在內。一般公務人員直接適用,至於法官、檢察官、政風、警察、消防、海巡、關務、主計、審計、人事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公務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報請銓敘部備查。
二、規範目的:由前文觀之,本守則係從組織角度出發,其目的為型塑優質組織文化,建立廉能服務團隊。
三、要求範圍:本守則雖明文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為課責範圍,惟一般通說,亦包括與其公務人員身分或職務有關的事項,甚至可能影響政府機關形象或聲譽者,亦不排除其適用。
四、指示事項:本守則旨在進一步闡述五大核心價值的意義與作為,可分述如下:
(一)廉正: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共財產;並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政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益,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
(二)忠誠: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保守公務機密;並應重視榮譽與誠信,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任事熱心與負責,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三)專業: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的規劃、執行、溝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亦應踐行終身學習,時時追求專業新知,激發創意,以強化創新、應變及前瞻思維能力。
(四)效能: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回應人民需求與提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亦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以完成施政目標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五)關懷: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協助與照護,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亦應培養人文關懷,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並秉持民主與寬容的態度體察民意,以調和族群及社會和諧。

參、規範特色
由以上的說明,〈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的特色可歸納如下:
一、規範事項,圍繞核心價值:本守則除於前文明確提出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等五大原則外,亦分列十點,具體闡釋其意義。此可謂是考試院於98年通過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中,所揭示五大核心價值的進一步論述。
二、抽象表述,指示原則方向:本守則規定內涵係以文字具體建構公務人員應有的行為準則,明確指引公務人員的努力方向。惟因文字本身無法如同數字可以量化,再加上本守則用字求其精簡,未能多方說明,以致仍顯抽象。
三、道德要求,轉化為法規範:關於本守則規範事項,廉正、忠誠二者因《公務員服務法》已有規定,早已從個人的價值信念、倫理道德的要求提升至法律規範的層次,本守則只是再強化說明。至於專業、效能與關懷三者,因本守則納入規定,且由考試院函頒施行,而具有法令規範的位階與效力。易言之,此五大核心價值,因為政府機關公權力的涉入,已由傳統的倫理道德要求轉化為法的規範。
四、正面說明,而非消極限制:本守則為鼓勵公務人員有正面的動能,基本上採應為的積極作為方式予以引導,而未有消極的限制規定。此非如《公務員服務法》雖有正面的原則規定,但涉及具體事項則以消極限制的不得作為規定為主。兩者之作法明顯有別。
五、工作守則,不限倫理事項:本守則旨在要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作為,依一般通念,雖也包括與其身分或職務有關事項,但基本上不涉個人私領域的生活,亦即僅以公務倫理為範疇。不過本守則在廉正、忠誠、關懷之倫理要求外,亦含括屬學識與工作範疇的專業與效能要求,顯然是屬於不限倫理事項的工作守則。
六、從心出發,未有處罰規定:本守則要求公務人員,將這些外在要求內化為個人理念價值的一部分,並落實在具體行為上,可謂是從「心」出發的心靈改革運動。不過因僅屬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層次,沒有法律授權,亦未能與法律聯結,故本守則未見處罰規定,使得本守則欠缺強而有力、足以威嚇的憑據,其執行效力或將打折。


肆、小結
公務人員是國家的僱員,支領薪俸,與國家具有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自應為國家效勞,為人民服務。做到其應盡的職責,扮好其稱職的角色,乃是公務人員不容迴避的義務,也是其神聖莊嚴的使命。
為指引公務人員的行進方向,建構公務人員的行為準則,考試院在揭示五大核心價值後,復函頒〈公務人員服務守則〉。本守則旨在闡釋這些核心價值,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之際的應有作為。相信在廣為宣導且普遍被接受與落實之後,所有的公務人員都會是兼具才德的優秀公務人員。值得期許與共勉!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3月號)---
 

資訊安全宣導—物聯網的資訊安全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網際網路的出現,不但改變人與人的溝通模式,也改變了以往的商業模式。雖然有這麼大的改變,然而,在這個時期,人與人、人與資訊間的互動,大多還是以人為主體。而今資訊內容已無法滿足快速多變的環境,我們開始把網際網路應用到日常生活中,一旦生活周遭的物品可以上網,使用者就能利用行動裝置對它們進行遠端遙控。

當人與物之間的互動少了人為的操控,變成物體間可以自行溝通、運算、執行,而能達成我們要求的結果,則是一個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的形成,也是智慧生活的概念。當溫度感測器偵測到室溫到達28℃時,自動通知窗戶關閉、冷氣打開,這樣的生活豈不善哉?

科技新貴小潘也看到這個商機,基於對資訊的專業,他想到另一個問題,當所有的物品都可以透過有線或無線網路相連時,如果在資料的傳輸過程中遭到竊取或竄改,豈不是天下大亂?於是,小潘趁著新春期間的師生下午茶約會中,跟司馬特老師討論這個議題。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後,就回應小潘提的物聯網議題,在維基百科中的定義,物聯網就是像家電一樣的物體網路,所以它是機器之間(Machine to Machine, M2M)的網路;而機器可以是廣義的機器,也可以是一個小感測器。惟不論是機器或感測器,面臨的資安問題都是一樣的,如果資安問題沒有處理好,物聯網要普及是不容易的。

物聯網所連接的機器,可以是電冰箱、冷氣機等大型家電,也可能小到是窗戶或門上的入侵感測器,所以在安全機制上,首先要有一個安全的啟動制,從電源接上的那一刻起,就要先透過數位簽章進行驗證,以確認該裝置上的軟硬體是否為真、沒有被竄改;設備上的軟體經由數位簽章與設備進行驗證,確保是原來授權的軟體,以免不法軟體入侵。其次則是要做存取控制,裝置在安全啟動之後,作業系統會根據既定的權限規則,對網路上的機器進行存取控制,讓它們只能依預設的權限被驅動,並使用完成工作所需的資源。任一個元件如果被惡意竄改後,想要做出超出權限的工作,存取控制就是一種損害控管的機制,讓入侵者即使能成功侵入,但對系統的存取權限只能達到最小程度,受損的資訊也會被限制在那些認證資訊授權的網路中。
小潘聽到司馬特老師的說明,也有了頓悟;接著問:前面談的都是機器本身的安全機制,至於整個網路是否需要什麼安全機制來配合呢?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繼續說,物聯網是在現有的行動網路上,整合感測網路與應用平臺所合成的,所以行動網路上的認證、加密機制,都適用於物聯網上。在傳統的網際網路上,網路層的認證是負責網路層的身分認證,應用層的認證就負責應用層的認證,各自負責自己的工作。但是,物聯網上所使用的裝置,應用系統與網路通訊通常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網路層的認證是必要的,應用層的認證則可視需要決定是否認證。

當物聯網上的應用服務由電信業者提供時,資訊的傳送已在網路層經過認證,應用服務即可利用這個認證,不需再進行應用層的認證。當物聯網的應用服務由第三方業者提供時,因為無法從第三方業者獲得金鑰等安全參數,這時就可採取獨立的應用層認證,不用考慮網路層認證。如果應用服務是對安全需求更高的產業,如金融業,則網路層的安全認證可能無法完全滿足業者的安全需求,這時將會採取更高等級的應用層認證。除了認證之外,在資訊傳輸的過程中還是需要有加密的機制;在網際網路上,網路層的加密方式是在每個傳輸節點上不斷進行加、解密,應用層的加密方式則是點對點的。業者可針對傳輸資料的重要性,考量營運成本,選擇採用那一種加密機制確保安全性。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一番說明,對物聯網的安全機制有了深一層的了解,資訊安全不是物聯網的附加功能,而是物聯網裝置能否可靠運作的一個重要因素,必須從裝置本身及網路兩方面都做到安全、可靠,物聯網才會有明天。華燈初上,這個月的師生下午茶又接近尾聲,小潘帶著滿滿的收穫,踏上回家之路。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3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貨到付款」也會被騙?空姐網拍買懷錶 收到的竟是…   
小心貨到付款也可能遇詐!一名王姓空服員在拍賣網站上購買名牌懷錶,當她收到宅急便包裹並交付5000元貨款之後,竟發現裡面是一支廉價假錶,但宅急便卻表示要王女和對口的香港物流公司確認才能停止匯款,而該香港物流公司的電話則根本打不通。刑事警察局統計,這類賣家的特徵是往往竊取他人的拍賣帳號,並使用手機通訊軟體私下交易,再透過難以聯繫的香港物流公司配送,呼籲民眾提高警覺。

王姓空服員(女,73年次)長期飛國際航線,一月初在雜誌上看中一支懷錶,但機上免稅商品並未販售該產品,乃上拍賣網站詢問碰碰運氣,恰好有賣家回復有現貨,要王女用LINE私下討論交易事宜。王女見價格合理還可以貨到付款,爽快同意。詎料當收到包裹並付款後,拆開才發現裡面是ㄧ支看起來在夜市100元有找的假錶,還附上中國大陸的品質保證書。王女趕緊致電宅急便公司要求暫停付款,宅急便卻表示貨款會在7天內匯給香港物流公司,要她先和香港物流公司聯絡,結果香港物流公司的電話不是ㄧ接通就掛斷,就是直接轉入語音信箱;和賣家聯繫,賣家則要她先把產品寄回才會退款,王女擔心再度上當,只好自認倒楣,氣得大呼再也不使用網拍購物了。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鍾姓高中生身上。今年3月間,鍾男(87年次)在拍賣網站上看中一雙名牌球鞋,和賣家用LINE私下交易,談妥2530元貨到付款,結果打開竟然是一雙舊的藍白拖,和賣家聯絡,賣家給了鍾男一個地址要他先把貨寄回去,莫名其妙的是,這個收件人陳○○根本也是被害人,他說自己自從和這個賣家買過東西還大吵一架之後,就常常收到其它被害人的退貨,讓他不勝其擾。

刑事警察局表示,近來這類遊走在「詐欺」與「交易糾紛」之間灰色地帶的案件越來越多,賣家往往盜用他人的拍賣帳號或使用假身分申請拍賣帳號,販售手錶、球鞋、背包、手機等商品,但卻寄送明顯與貨款價值不符的山寨或破舊物品,只要被害人要求退貨,就推說要先收到寄回的商品才能退款,等被害人依言將商品寄回卻發現苦等不到退款時,早已超過宅急便限定7天的時限,將貨款匯給國外物流公司了,而國外物流公司的申訴電話更是難以聯繫。刑事警察局再度呼籲,使用網拍務必謹慎,除公開下標避免私下交易外,並儘量以面交方式取貨付款,若採貨到付款,可事先和賣家約定拆封驗貨後才付款,如遇貨品是由國外物流公司寄出則應心生警惕。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轄下健身中心消費糾紛激增,消費者應注意自身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Gym(以下簡稱World Gym)消費爭議案件,100年至101年兩年共527件,102年287 件,103年則爆增至610件。行政院消保處除將持續督促其改善外,並提醒消費者應注意自身權益。

因應健身風氣越來越興盛,World Gym陸續增設分店,惟該公司消費爭議案件亦持續增加。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World Gym所在之7個縣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新竹市),自去(10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4個月受理之消費申訴案件即高達200件。申訴案件中以專屬教練課程解約退費及最低使用期限內解約退費二者為最大宗,其他消費糾紛類型諸如因健康因素要求退費未果、會員7日內要求解約被刁難,致超過7日、預約教練課程常碰壁、已申辦暫停會籍仍被扣款、教練同意幫忙辦理終止合約後仍被扣款、轉點手續費過高、教練為業績鼓吹消費者向他人借信用卡支付費用衍生爭議及教練不當推銷多筆課程,致消費者無法在期限內使用完畢等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4)年1月22日邀集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相關地方政府消保官及World Gym開會研商,要求World Gym應儘速針對上述消費糾紛之原因,積極研議因應改善措施,例如修正會員合約不合理之處,明確記載會員合約書之起迄日期(含合約之存續期間及會員履行期間)等。此外對於消費者易發生誤解之各項條款,亦應充分揭露,並提醒消費者注意,減少消費爭議之發生。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年節過後身上可能累積不少脂肪,想到健身中心運動甩油,要注意維護自身之權益,消費者可把握下列幾個大原則:
1.應請健身中心服務人員詳細說明權利與義務
2.應把握至少三日契約審閱期,詳細審閱契約,務必看清楚再簽名
3.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於契約中寫清楚
4衡量時間及體力再購買教練課程時,切勿購買過多,發生逾期不能使用之爭議
5.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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