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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1 政風電子報第106期

政風電子報第106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六期 發行日期:2014-10-21

 

◎廉政故事輯—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           作者:羅俊達

案例分析

炎炎酷夏,博文背著道路瀝青工程的驗收資料穿梭在驗收地點,身上的汗珠浸透了襯衫,驗收紀錄表也似淋過雨般又濕又皺。

博文是道路工程機關的約僱人員,已婚,育有2 子。個性耿直的他希望能早日考上高考,因為一家子的開銷加上房貸,自是沉重不已。他想到今年若再落榜,改善生活的目標又將更加幖遠,斗大的水滴頓時落下,讓他分不清究為汗水還是淚水。

「承辦大哥!承辦大哥!主驗官選好取樣點了。」

「那開始鑽吧,交通錐要放好,再請派員指揮交通。」

「好!好!沒問題。」

鑽心取樣的機具與注水桶架設完畢,機具轟隆隆的開始鑽地,當下,從鑽心處潺潺流出灰白色的水。

「主驗官!承辦大哥!來來來,我買了冰咖啡,這又熱又渴的,來喝一杯吧!」承包商小周拿著冰涼的咖啡和飲料邊嚷著走了過來。

「不用不用,我們都自己有帶水,謝謝。」博文婉拒了對方,只看著鑽心流出的水,顏色竟比咖啡還淡,他暗自憂心,因為他的學長教過他,標準厚度下的瀝青成份及含油量會讓注水鑽孔時所流出的水呈現深褐色且帶有焦油。第一個取樣點就出問題,更讓他對這工程的品質感到擔憂。

一行人驗收到了傍晚,便隨即前往主驗官指定的檢驗中心量測瀝青舖面試體之厚度及抗壓強度。博文知道這些試體的厚度大多在不合格邊緣,接下來得更嚴格的把關了。

隔天一早,博文到了辦公室,還來不及把東西放好,就赫然發現桌上有一份牛皮紙袋,打開一看,竟是百貨禮券5000 元。此刻,電話聲響起…

「承辦大哥! 我是小周啦。我們老闆說想慰勞您承辦這次工程的辛苦,送上一點心意,啊!就這樣啦,感恩您喔,掰掰!」

博文拿著已斷線的電話筒發愣,自任職以來,從未遇過這樣的餽贈事件,一時之間竟慌了起來。想著想著,又想到過幾天大兒子的生日就快到了,兒子不是一直期盼著能有一部幖控車嗎?

結束依然忙碌的一天,博文下班後來到好久沒帶兒子們去玩的百貨公司,他緩步走到玩具部櫥窗前,像個無邪的小孩,又像個和藹的慈父,癡癡地望著一部部的幖控車。他多麼渴望能看到他們拿到禮物時,那興奮與滿足的表情。

「博文,聽說巷口開了一間牛肉麵,開幕特價59 元,一起吃吧。」

中午,電話那頭傳來學長的聲音。

「老闆,2 碗牛肉麵,一盤滷菜。」學長對著老闆嚷著。

「喂!你是怎樣啊,無精打采的?」

博文望著店外,説道:「學長,昨天我驗收的工程,AC 厚度好像有問題。」

「厚度低於驗收標準,可是關乎整體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一切都要照契約規定來,該重鋪就刨除重鋪,有不懂的,再來問我。」

「問題是,廠商昨天還餽贈5000 禮金。」

「什麼?喂!你可要好好處理喔!昨天你去驗收,政風室來上廉政倫理規範的課,像這種跟你職務上有利害關係的餽贈,一定要拒絕或退還,然後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若無法退還時,你要在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室處理。」

「真的?可是我簽上去會不會連我都有事呀?」

「哪會呀,你不簽報,日後出問題,你才百口莫辯呀!今天你把錢退回去然後簽報長官,驗收若真的不合格,依規定罰款或重鋪,以後廠商就知道你不吃這一套,也不敢再草率施工了。最重要的是,知會政風室留下紀錄,才是自清與自保最好的做法。」

「學長,謝謝你,你真的救了我這迷途羔羊。」

「哈哈,你應該慶幸昨天我精神好,有專心聽課,至於這頓…就看你的啦!」

「沒問題!不過,這可不是不當餽贈喔。」

「哈哈哈,你算是學會啦。」

博文回到辦公室,在政風室協助下,把禮券退還給營造商,簽報「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剎那間,心頭宛如放下了一塊大石頭。

午後的陽光灑在博文臉上,他不禁想起從小父親教他做人要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對天、對人都感到問心無愧,俯仰之間才能坦蕩蕩的昂首立於天地。博文相信,這樣真切的踏實感才是最真最長久的幸福!

結語

宋太祖鑑於後蜀之貪腐,於著手整飭吏治時,摘錄孟昶《誡諭辭》中「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四句,下令各州縣刻石立於公堂之前,以告誡的語氣曉諭當朝文武百官:為官者,皆應飲水思源,因為薪資俸祿與官銜爵位,都是來自於人民;為官者,必須公正廉明,倘以不公不義的政策欺壓百姓,亦終究難以欺瞞上天,

此為《戒石銘》。今日民主法治時代之下,依法行政、廉節自持不僅僅是公部門的首要課題,更是國家競爭力的一大指標。所謂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自古以來,貪官污吏、貪污腐化都必使朝政敗壞,將國家帶向頹敗、迎向滅亡。身為公職人員,豈不更應該引以為鑑;古有《戒石銘》,今有《廉政規範》,體認自身的責任與使命,懷抱著感激的胸懷,不貪心、不逾矩,恪守本份、戮力從公,讓寶島臺灣真正成為廉能透明的先進國家。

---本文轉載自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

 

◎法治視窗—警所外丟包失智媽,也是遺棄。  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一位年逾八十的金姓老太太,原與兒子同住在台中市的豐原區,由兒子照顧她。患有嚴重失智症的她,經常忘東忘西,上一步做的事,下一步便忘得乾乾淨淨!五年前她親手將自己名下的一幢房屋以四百二十萬元出售她人,沒多久竟指是被兒子所盜賣,還因此驚動警方介入,兒子幸得檢察官查明,以不起訴處分還他清白!但老太太仍然耿耿於懷,三不五時與兒子大吵特吵,最後表明不願再與兒子同住,要到台北市投靠兩位女兒生活。兒子巴不得老母親有此想法,便照著她的意思,送她到台北跟女兒同住。

老母親在台北與女兒同住沒有多久,又想念起遠在台中豐原的兒子,吵著要回豐原找兒子,照顧她的兩位女兒,拗不過老母親的決定,去年九月間陪同她南下豐原找老母親疼愛的弟弟。由於事前沒有作好聯繫,三人到達豐原後,竟然撲了空,無法找到兒子。姊妹倆想帶著老母親回台北,老母親卻因為沒有見到兒子不願同回台北,三人因此還吵了一大架。

最後姊妹倆在無可奈何之下,決定將老母親留在豐原,自己倆先回台北。她們將老母親的身分證、健保卡讓她帶在身邊,然後帶著她來到豐原區警察分局合作派出所附近的路旁,要她在那邊休息,倆人便悄悄離開豐原回到台北。蹲在路旁等候的老太太後來被好心路人發覺沒人照顧,帶她進入派出所,在警方努力下,也找到了兒子。警方認為老太太的兩位女兒,沒將老母親去留作好交代,丟在路旁不管,已涉犯刑法的遺棄罪,將姊妹倆移送檢察官偵辦。

在檢察官偵查中,兩姊妹到案說,當天找不到弟弟,老母親又不肯走,只好留她在派出所附近,警察會幫她去找弟弟。老母親則氣憤地對檢察官說,是女兒騙她說要帶她去玩,結果是丟她在路旁!

日前這兩位丟下老母親不顧的姊妹,已被檢察官以遺棄的罪名提起公訴。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姊妹倆的年邁老母親行動不便,又患有失智症,是一位無自救力的老人,兩姊妹不顧老母親的死活,將她丟棄在路旁,應有刑法上遺棄罪的犯罪嫌疑!所以將她們提起公訴。

兩姊妹所涉犯的遺棄罪,法條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二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九十五條,其中的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是「無義務遺棄罪」,法條內容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三十倍,幣值並改為新臺幣,可以處罰的罰金數額,應是新臺幣三千元)。」「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分析法條第一項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共有兩點;第一點是「遺棄」,遺棄的意義就是遺而棄之,將人棄之不顧,就是遺棄。第二點是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所謂無自救力的人,是指這個人已經失去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沒有他人給予救助,就難以維持生存。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法條內容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與前條的規定相同以外,還多了一個行為人與被遺棄的無自救力人之間,具有「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的特別義務要件,所定的刑罰也比較重。第二百九十五條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特別規定,第二百九十四條的犯罪行為人,所遺棄者,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像父母、爺爺奶奶等,要依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的刑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院審理這件兩姊妹被起訴的案件,如果認定犯罪成立,依據處罰的犯罪法條,應該就是第二百九十五條。

有關第二百九十四條的犯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曾經為其作成兩則可以拘束下級審法院見解的判例,年代在前的二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刑事判例意旨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必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依這判例意旨,容易令人誤解行為人雖然有遺棄無自救力人的行為,如果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可以扶養,就不會成立遺棄罪。像這位老婦人有三名子女,依民法規定每一名子女都有扶養的義務,女兒不養兒子該出來扶養。

這兩名將老母親丟包在警所附近的女兒,就是有這種想法,未來在法庭上有可能拿這判例振振有詞推卸刑事責任。最高法院認為這判例內容有進一步闡明必要,另以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作補充解釋:指出扶養「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即應成立犯罪。至於前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的說法「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兩姊妹在丟包以前,老母親並未由弟弟扶養中,依後判例的說法。還是得負起遺棄刑責!!

---本文轉載自103年8月26日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淺談雲端儲存的資安維護      文/陳昱嘉(國立交通大學資通實驗研究室研究員)

雲端運算是近年席捲各大媒體版面的新興概念,運用網路溝通多臺電腦或是透過網路連線取得遠端主機提供的服務,以此為基礎衍生的眾多網路服務紛紛被提出。而與我們最息息相關的,莫過於雲端儲存,簡單而言就是將儲存資源放到網路上供人存取的新興方案,使用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透過網路存取資料,省去購買硬碟、隨身碟等儲存設備的支出。這種跨越裝置、網路及時空的特性使得雲端儲存的應用範圍甚廣,大至企業集團及學術研究單位的資料交流,小至個人的資料處理,都能透過雲端儲存節省可觀的人力及成本。

看準雲端儲存服務的市場需求,許多雲端業者也紛紛推出「公有雲」的雲端儲存服務,常見的全球雲端儲存服務有Google Drive、Amazon S3、Microsoft SkyDrive、Apple iCloud、Dropbox,而國內也有業者開發華碩webstorage及中華電信提供的hicloud S3雲端儲存服務。富士比雜誌2012年刊出文章〈Dropbox全球會員目前已超過一億〉,大幅報導雲端儲存的崛起及快速普及,每天存取資料量高達十億個檔案,可見雲端儲存服務受歡迎的程度。

雲端儲存服務固然帶來許多好處,但也增添不少隱憂,過去使用者習慣在單一主機上編輯資料,當機時尚有其他替代性儲存設備可供備份查詢,而若使用雲端儲存,將資料全數集中在一個供應商,假設該供應商突然因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服務,資料可能無法回復;另外,使用者的習慣、行為及愛好等都將隨著雲端服務一同被記錄下來,換句話說,使用者將資料上傳至雲端儲存系統的同時,資料也受到種種資安風險的考驗。先前臺北市萬芳醫院曾因病歷外洩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病患的病史、用藥狀況等隱私均有曝光之虞;衛生署則宣布在全國126家醫院實施「雲端病歷」,再逐步推廣到全國500家醫院及兩萬多家診所,全面透過雲端分享病歷,可避免重複開藥或誤診等情。

隨著人們對雲端儲存的依賴度提高,種種資安風險也浮上檯面,問題包括:

一、網路資料傳輸:資料上傳至雲端的過程中,將面臨網路資料傳輸的安全威脅,這些資料若缺少安全加密防護,將可能被非法的第三方監控並擷取,或是被更改破壞。

二、雲端資料保密:倘若資料已成功且安全地傳送至雲端儲存系統上,這些資料在遠端系統上是否能受到足夠的保密與保護,以致其於雲端儲存系統能不被竊取或外洩。

三、資料儲存穩定:使用者儲存於雲端儲存系統上的資料,是否能穩定地被保存,不會受到斷電、停電等外在因素而消失。

四、個人帳號管理:存取雲端儲存的資料必須透過個人的帳號才能登入並存取,若個人的帳號密碼管理不當或遭他人盜用,則個人帳號、隱私及其儲存之資料將受到非常嚴重的安全威脅。

除了上述幾項雲端儲存服務的安全議題,還須注意該服務經常要求使用者同意在維護雲端儲存服務順利營運的情況下,允許該系統複製、修改、建立延伸內容及傳遞相關內容;這些雖是該服務為了提供資料儲存穩定的保證,但卻也衍生出雲端儲存服務能輕易取用使用者資料的安全問題。因此,許多企業基於保護公司重要資料的立場,紛紛禁止員工使用公開的雲端儲存服務進行資料交流,並自行購買且維護公司私有之雲端儲存裝置,一方面保證資料僅於公司內部私有網路傳遞,另方面也避免使資料暴露於公司以外之第三方儲存處所。

一般民眾使用雲端儲存時,則可透過以下的資料保護方式,避免資料遭受外在的安全威脅:

一、資料加密:先對資料進行安全加密,再將資料上傳至雲端儲存系統,確保該資料日後僅可被資料擁有者解密並且取用。

二、安全加密傳輸:使用者在選擇服務商時,可參考有無透過SSL(Secure Sockets Layer)加密,確保資料在傳輸過程不被攔截或受到病毒感染,可使資料在傳輸時有多一層的保障。

三、重要資料備份:上傳至雲端之資料,最好能先備份於本機端,確保雲端資料若受損,使用者仍存有備份資料。

四、加強帳號管理:為避免帳號被攻擊者盜用,可透過雲端儲存服務提供的多重認證(手機或E-Mail)進行保護。另外,也盡量避免於非安全的電腦主機上進行帳號登入,減少帳號資料被側錄或竊取的風險。

最後要強調的是,雲端儲存服務只是一項資料傳遞與儲存的管道,其無絕對的安全保證,不可將其視為個人資料儲存的空間。由於網路原本就是開放的空間,若檔案具有高度隱私或機密性,最好審慎考慮是否上傳至雲端,若不得不使用,也一定要進行加密保護的動作,方能確保個人資料及隱私不致外洩。!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6月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騙你的帳戶再騙你的錢!慎防假檢警「監管帳戶」老梗翻新

詐騙集團的假檢警手法翻新,竟然直接騙取被害人的帳戶來當「人頭帳戶」!日前歹徒冒充檢察官打電話給一名已經退休、有身心障礙的魏姓男子,以「監管洗錢帳戶」為由騙走了他的戶頭,接下來連續一個月天天來電「討論案情」,要求他解除定存、用壽險保單借最高額度的貸款,前後總共匯了兩百萬元到自己被騙走的戶頭裡,但因為是匯到自己的帳戶,絲毫沒有引起銀行人員的疑心。

家住北部的魏姓被害人(48年次,男)今年9月初在家中接到詐騙集團佯裝高雄市警局「林警官」、「廖科長」的電話,指魏男詐領健保費,還因帳戶涉及洗錢案洗了3000多萬元卻未到案,必須「拘提禁見」及「凍結資產」,並且派「神秘的便衣警察」監視其行動以免魏男潛逃出境,讓魏男非常驚恐。接著一名「吳檢察官」打來說要監管洗錢帳戶,叫他解除一筆定存並存入自己的兩個戶頭,由一名「地檢署專員」持「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到府收取這兩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就這樣連錢帶戶頭被騙走了一百多萬元。接下來連續近一個月,「吳檢察官」每天早上10時30分準時打電話給魏男「討論案情」,除叫他把剩下的50多萬元匯入自己的帳戶,更可惡的是還要他到壽險公司借最高額的貸款近50萬元,同樣匯入自己的戶頭,前後騙走了兩百萬元,直到一個月後,魏男致電金管會詢問何時能拿回自己被監管的帳戶,始知遭詐報警。

刑事警察局表示,詐騙集團過去慣用的假檢警手法,多半要求被害人將現金全部提領出來後,直接交給假冒地檢署人員的取款車手,或是匯款到人頭帳戶,但近來疑似為躲避金融機構櫃檯人員起疑心進行關懷提問或報警,竟大膽直接騙取被害人的帳戶再持續騙取匯款。刑事局再次呼籲,檢警不會監管任何的人帳戶,更不會要求收取現金或存簿,請民眾務必提醒家中的長輩,千萬不要將存簿資料或現金交給陌生人,如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針對劣質油品事件,行政院消保處必要時將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針對近來爆發之劣質油品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除積極協調業者辦理退費外,為展現政府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決心,必要時將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劣質油品事件爆發迄今,行政院消保處及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除積極協調業者辦理問題食品之退費外,並指派消保官進行食品工廠與消費市場之稽查,確認問題食品均已下架停止販售。同時臺北市政府消保官與味全公司、布列德麵包、德克士餐廳等業者亦協商達成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1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除賠償原購買金額外,另負擔3倍懲罰性賠償金與新臺幣500元之賠償原則。

若消費者無法依協商協調制度獲得妥適賠償者,依消保法第49條及第50條之規定,同一原因事件受害之20人以上消費者,於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予經認可之優良消保團體並經消保官同意後,得提起團體訴訟。行政院消保處於必要時,在符合上開規定之情形下,亦將協助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最後,提醒消費者因消費安全所衍生之消費爭議問題,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請求相關消費諮詢或提起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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