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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20 政風電子報第104期

政風電子報第104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四期 發行日期:2014-08-20

 
◎廉政警示站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助理工務員袁○○涉嫌收賄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袁○○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潮州工務段(下稱潮州工務段)助理工務員。民國 100 年間,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竣○公司)得標「潮州工務段 100 年度預約省道交通安全設施(標線)整修工程」、「潮州工務段 100 年度預約省道標誌整修工程」、「代辦增設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觀光指示牌整修工程」等採購案,由袁○○擔任經辦,對竣○公司有工程上之估驗、查驗及驗收之監督及考核關係。緣 100 年 9 月 7 日,潮州工務段100 年度預約縣道標誌整修工程第 2 次子預算開工,竣○公司會計及公關人員陳○○為求工程進展順利不受刁難,基於不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於同年月 9 日,將賄款 1 萬元現金交付予袁○○。袁○○明知該筆款項係竣暉公司為避免其行使職務行為時從嚴監督考核,始行賄賂,竟仍予收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罪嫌。 
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袁○○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股長李○○涉嫌瀆職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李○○於民國 101 年間,擔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股長。緣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永和、汐止及樹林等 3 座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OT 委託技術服務及地質鑽探及試驗分析)」(下稱永汐樹國民運動中心案)採購案招標期間,李○○竟因廠商郭○○(郭○○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之請託,將「新北市新泰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採購案得標廠商喻○○建築師事務所投標時檢附之服務建議書,於101 年 11 月 29 日交付予郭○○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作為郭○○與林○○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標「永汐樹國民運動中心案」撰寫服務建議書之參考資料。經調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 103 年 6 月 19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判決李○○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政令宣導—『中秋佳節不收禮、不送禮;禮放心中、守護廉潔』
 
中秋節將屆,為匡正政風,提昇機關清廉形象,法務部廉政署提醒所有同仁切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共同響應『不送禮』、『不收禮』、『不接受招待邀宴』,提醒同仁若有財物餽贈或受邀飲宴應酬等情事時,視情形應辦理登錄、簽報或知會政風單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
 
Q1: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其程序為何?舉例說明。
A1: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二、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
(一)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二)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四、案例說明: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如首長受邀參加新建工程工地開工儀式酒會;兒童福利聯盟成立週年活動,邀請內政部兒童局公務員出席慶祝茶會或餐會。註: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二)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如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公務員參加者。註: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如機關首長或主管邀宴同仁吃春酒或年終聚餐;或於同仁生日時致贈生日蛋糕;或同仁辦理特殊重大專案完竣後,機關首長或主管舉辦慶功宴宴請同仁。
(四)    因陞遷異動所舉辦之活動:
如公務員從新北市政府陞遷至內政部,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Q2: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A2:
一、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
二、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法治視窗—旅館紙門,怎可戳戳樂?                         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高雄市一所科技大學有四名一年級升上二年級的學生,趁著暑假結伴參加今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鄰國日本觀光五日遊的旅行團,途中投宿一家日式溫泉旅館,四個人共住一間房間,這些年齡接近成年或者剛好成年的大學生,身在國外沒有大人在旁叮嚀,可以盡情玩樂,晚餐時唱歌又喝酒,每個人的情緒都high到極點,其中一位年輕人覺得旅館間隔房間的紙糊拉門,一格一格的紙都糊成緊繃繃地,用手指一戳成為破洞時,還發出悅耳的配音,覺得蠻有趣,便用手指連續去戳洞,其他三個人覺得這個玩法,新鮮又有趣,乘著酒意,就全都加入「戳戳樂」。在全員大破壞下,房間內紙門全都遭了殃!
第二天一大早,他們的旅行團用過早餐後,登上遊覽車去追逐下一個景點。旅館的清潔人員在他們離開後進入房內打掃清潔,才發覺這房間內所有紙門都已面目全非!連忙將情形報告旅館的老闆娘。老闆娘目睹紙門被破壞的慘狀,被氣得哭了出來!能幹的老闆娘情緒雖然激動,但並沒有忘了辦正事,除了將現狀拍照存查外,還順手將照片PO上網,讓多數網友瞭解實情。另方面以電話與出面訂房台灣方面的旅行社連繫,控指紙門受到破壞的情形,接到電話的台灣方面旅行社也覺得事態嚴重,立即用電話與身在日本遊覽車上的導遊聯繫,要他查明事實真相。導遊在車上宣布這惡搞事件並「秀」出旅館傳來紙門遭到破壞的照片,同行遊客莫不交頭接耳,竊竊私議怎麼會有同來的年輕人在國外作出如此損人不利己的幼稚勾當?分配當晚住宿房間的導遊這時已經明白誰幹的「好事」,只是想留點面子沒有直接戳破而已。那四位昨晚乘著酒興玩過頭的大學生知道事實已經無法再隱瞞了,只好出面承認是他們酒後幹的「好事」,願意向旅館道歉並負起賠償責任。最後透過旅行社的遠洋調處,旅館方面接受了他們的道歉並賠償三萬日圓(約合新台幣九千元)的紙門復舊費用。才讓這宗丟臉的鬧劇落幕,四位惹事者也都平安歸來!
出門到外地走走的人都知道旅館只是收取費用,提供設施給旅行者住宿的場所。所有設備,都屬於旅館經營者所有,住宿的旅客們只是「過客」,不能任意加以破壞,由於旅客的行為,導致旅館的設備受到損壞,不論發生在國外,或者是國內,於情於法,旅客都得負起相關的責任。這件大學生酒後胡鬧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國內,適用我國的法律,依然會引起軒然大波,鬧事者如果不付出相當數額的民事賠償,獲得旅館經營者的諒解,也是難以善了的!
就我國法律來說:旅館內的設備,是旅館業者投入資金所設置,業者對於這些設施擁有財產上的權利。「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定的人民經濟上受益權,這種權利的保障是透過各種法律的制訂來實施,經常可以碰到的法律是《民法》與《刑法》。有人在我國境內溫泉景點的「和式」旅館住宿或休息,肆意對房間內的紙糊拉門進行「戳戳樂」,行為人所要面對的便是這兩種法律。這裡先從刑法的規定說起:
「戳戳樂」不是一種發洩個人情緒的愉快動作嗎?為什麼會碰上刑法的制裁呢?問題在於自己快樂不等於別人也是快樂。如果是對自有住宅的和室紙門進行「戳戳樂」,就算是戳成百孔千瘡,甚至讓它屍骨無存,也不會惹法律上身。因為對於自宅的紙門擁有財產上的權利,想要怎麼處分,就可以怎麼處分!
紙門是旅館主人的財產,全好的紙門具有美觀、間隔與防護隱私的功能,經過「戳戳樂」以後,這些功能全都失去了效用。保護人民財產權的刑法分則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中,訂有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普通毀棄損壞罪,用來處罰侵害他人一般財物的犯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現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所稱的「前二條」,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因為這兩法條所處罰的犯罪影響被害人權益甚大,必須從重量刑;故將其排除在外。其餘所有他人之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附屬的物件,都是普通毀損罪的處罰範圍。
普通毀損罪的犯罪要件必須使被毀損的物件失去效用或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毀損旅館紙門使其失去效用,是可以引用這法條來處罰,不過這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對所受的損害願意容忍,不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不告不理」,不生對行為人處罰的問題。
關於民法部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上段的規定,行為人單獨侵害他人權利,要依這法條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戳戳樂」是四人共同的傑作,「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上段的規定;所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指每一位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都要負起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可以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賠償全部的損害。但只要其中的一人已經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其他行為人就免除了賠償責任。不過,共同侵權行為人相互間,仍有分擔賠償數額的內部問題,享有連帶債權的債權人是不怕沒有人出錢賠償!!
---(本文轉載自103年7月29日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線上社交網路之隱私         文/劉敏慧(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研究員)
 
當用戶使用線上社群網路(Online Social Networks, OSN)與同儕分享個人訊息時,每個用戶都可以啟用一些隱私的設定來管理存取權限。不過,即使用戶能夠設定自己主頁的隱私,駭客仍可經由用戶本身或朋友公開的管道進行入侵。2013年Securecomm研討會中,來自美國的學者團隊發表一篇研究報告,探討用戶在OSN的隱私保護設定,以及非故意的隱私洩漏。他們蒐集超過三十萬個Facebook用戶的公開資訊,並評估其隱私設定;觀察的結果為:雖然大多數用戶都將自己的基本資料或好友列為隱私,但這些資料仍可經由公開資料而被揭露。
選擇Facebook作為研究目標,除了它是用戶最多的OSN之一,提供許多靈活的特性和資源;更重要的是,其隱私設定跟大多數現有的OSN採用的設定策略類似,但更為細密。在Facebook上,用戶可以設定每則訊息是否為公開,以及是給所有人、特定人或所有「朋友」。
當在蒐集資料時,研究團隊把自己當成一般用戶,既不屬於任何特定的團體,也沒有與任何樣本用戶有連接的設定;檢索到的資訊都設置為「公開」,亦即每一個正常的用戶都可以存取,因此,推斷實驗,可以由任何的其他用戶再複製。此外,由於研究團隊只蒐集公開資料,未打破Facebook的安全政策;基於對隱私的考量,用戶名和ID是使用匿名方式,將30萬個Facebook用戶的資料設定方式,有組織地變成資料庫,由50位研究生在同一機構以廣度為優先的方式進行資料蒐集。研究與統計結果為:有多達37.8%的用戶會對陌生人隱藏自己的朋友列表,顯示用戶已意識到這部分與隱私是相關的;大約有83.8%的用戶只會公開部分的、不完整的個人基本資料;只有9.9%的用戶會公布完整的個人資料。這些統計數據顯示,有相當數量的用戶會注意自己的個人隱私,反映出隱私設定的有效性。研究團隊調查OSN的用戶,即使執行了隱私保護的設定,仍會在無意間洩漏隱私。研究團隊檢查用戶在Facebook不同Section所設定的隱私保護,然後對每個可能的隱私設定進行一些對應措施,嘗試可否從用戶的主頁與其他公開的資料或連結,發現隱私的洩漏;最後,將每個個別案例予以統計並量化。統計的結果可以推斷出,即使用戶有做隱私的設定,但若有一些小小疏漏,隱私資料仍會被揭露。攻擊者不需要太多的資源也能做跟研究團隊一樣的事情,因此,這些用戶的隱私可能很輕易就會被破壞。
Facebook上的隱私問題早已引起廣大爭議,真正的問題是:我們應該放多少資料在網路上?有多少資料能提供給免費社群使用?最有爭議的也許是歐盟監管機構所建議的「被遺忘的權利」,讓用戶可以要求將他們的資料從網站資料庫中刪除。「被遺忘的權利」只能應用在用戶原本提供資訊的對象,很難對其他只是抓取公開資訊或製作索引的網站提出要求。而任何資訊一旦被公開發表之後,就會被認為是公開的,是屬於網路的。這些爭議在短時間內不會有答案,用戶能做的就是減少放在社群媒體的資料,如果他們在意隱私的話。
要民眾注意這些資安或隱私問題並了解如何因應,大概也只能透過推廣或訓練,反覆不斷地灌輸正確觀念。已經盛行多年的電話詐騙,經由各界不斷的努力,製作宣傳短片於各大媒體強力播放,甚至在提款機上印製警示標語,轉帳按鍵在確認之前也會跳出提醒語句;即便如此,現在詐騙案件成功的比例雖有降低,但依然有人得逞。民眾在資安與隱私保護方面知識的不足,雖然政府注意到了,但仍缺乏政策性的規劃與落實,期盼未來能有更務實的推動方式以提升民眾的資安意識。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8月版----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你不可不知的「路跑活動」!
 
近年路跑活動蓬勃發展,參與人數急速成長,如以各國人口及國土面積為基準換算,臺灣的馬拉松人口,堪稱世界名列前茅。惟路跑活動發生之爭議不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關注路跑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已協請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建立路跑活動相關管理規範,並請地方政府將之納入自治法規落實執行。
舉去(102)年路跑活動發生爭議案為例:苗栗「神奇馬拉松」,因沿途未供應水,引起跑者撻伐、雲林縣政府舉辦「為農博而跑」,因未能全程封路及標示不清,致跑者遭撞重傷、臺北富邦馬拉松於雨中開跑,致選手淋成落湯雞,及花蓮太魯閣馬拉松,因擔心落石,取消全程馬拉松,引發跑者情緒及抱怨,另高雄彩色路跑,因考量環保因素,不允許在活動中撥撒粉末,因而取消等等,不僅掃了參賽者的興緻,甚至影響參賽者之安全,值得重視。
因此,行政院消保處協請體育署公告「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明定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與參與者權益及健康安全較密切者略有:
(一)主辦單位應依法令規定完成路權申請,如有交通管制,應先行公告周知,並在活動起(終)點及沿途應設服務區,內容包括流動廁所、水與食物之補給站及海綿站等。
(二)主辦單位應在起(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及預留安全通道,供救護車或救護機動車之通行。
(三)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明定參與者應繳交之費用及退賽或退費辦法,如有提供參與者優惠措施時,應事先公告,並依公告內容給付。
(四)主辦單位辦理特色路跑(如彩色路跑、星光夜跑、紅酒路跑、變裝路跑…等),應注意該路跑活動型態對參與者身心及自然環境之衝擊影響,訂定妥適因應措施。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參加路跑活動是一項有益身心健康而且有趣的活動,但為避免發生意外或發生爭議,特別呼籲參加路跑者,參加類此活動應特別注意安全問題,詳細瞭解主辦單位是否資訊充分揭露、活動是否保險、危機處理是否適切,以及爭議處理與退費條件是否合理等,讓自己能夠享受路跑活動帶來的好處。。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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