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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29 政風電子報第158期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海軍一五一艦隊登陸艇隊上兵吳○○涉嫌侵占公款新臺幣277萬元並銷毀會計憑證等案,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自民國10273日至1061014日止,擔任海軍151艦隊登陸艇隊(下稱登陸艇隊)志願役補給兵,依據「海軍基層單位現金會計作業程序(下稱海軍會計作業程序)」,負責該隊現金及各款項之收入、支出及帳冊登載等會計及出納之財務行政業務。詎吳○○因在外積欠多筆債務及為供作自己娛樂之開支,竟基於侵占登陸艇隊公款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同時掌管該隊會計及出納業務之便,自105415日起至106914日止,以變造私文書、登載不實公、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公、私文書之方式,陸續侵占登陸艇隊公款35次,累積達277萬元。又吳○○恐前開犯行遭發現,復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之犯意,先以配合上級查核為由向海軍一五一聯隊主計科借閱1057月至1061月之會計憑證,再予以湮滅。

 

案經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廉政官搜索及訊問後,認吳○○犯罪嫌疑重大,並有滅證及串供之虞,於107126日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經本署於4個月之羈押期間,調閱及研析大量之會計帳冊,並密集傳喚多名證人後,檢察官認吳○○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第213條登載不實公文書、第216條行使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138條毀棄公文書罪嫌,於108320日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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