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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2 政風電子報第82期

政風電子報第82期

◎政令宣導—法務部「放縱思考 視野大無限」心靈影展,9月8日起全國巡迴聯映!!
  由法務部主辦,以「司法正義」及「生命人權」為基調,運用電影娛樂宣導的心靈影展,將於101年9月8日起,於高雄市立美術館揭開序幕,為期2個月的全國巡迴影展活動,總共安排社區12場,校園6場,不僅免費開放民眾索票進場觀賞,現場也會因電影主題的不同,邀約學有專精的映後與談人,與全民一同「放縱思考」,開拓人生視野。另外,法務部為了開放討論空間,增加現場互動,每一場特映會還提供精美獎品,只要是蒞臨現場的民眾都有機會獲得。相關場次及索票資訊請詳附件及活動網站(http://www.moj-film2012.com.tw)。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分期付款買賣,條件要說好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陳小蘋的兒女都已經是七、八年級的國中生了,家中那台冰箱還是當年結婚時的嫁妝,早已到了功成身退的地步,只是家庭經濟狀況不是那麼寬裕,一直籌不出一筆購置新冰箱的預算,只有一年拖過一年將就地使用。一個多月前,這又老又小的冰箱竟然罷起工來,害她花了一千多元的修理費才讓它繼續工作。
 
  幾天前的家庭會議中,不得不檢討起這種以拖待變不買新冰箱的策略是不是妥適的問題,得到的結論是買一台新型節能大容積的冰箱可能還合算一點!拿現金去買固然有困難,分期付款慢慢償還還是負擔得起。購賣的大方向決定以後,艱巨的採購任務便落在家庭主婦陳小蘋的身上。
 
  買一台冰箱對一些富裕的家庭來說,根本不算是一回事,只要型式與功能合乎理想,拿出信用卡一刷,新冰箱就送進門來。可是對靠著薪水過活的家庭來說,卻不是一件小事,經常的收入除了要照顧家中成員的肚子以外,還要將培植子女的教育費用列為優先。用幾萬元購置一台冰箱,免不了要精打細算一下!陳小蘋要為家中換冰箱當然是照著這大原則來進行;首先是看貨,選定要買的冰箱的廠牌、型號以後,就要進行詢價的重頭戲。目前各三C通路賣場推銷電器產品,都花大錢在報紙上大登廣告,標出型號與價格。如果用現金購買,比比價格高低,大致就可以決定了。問題是她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有的廣告竟然祭出分期付款,可以享有「零利率」的優惠,果真如此,豈不是現金購買與分期都是同一價格,有誰還會願意用現金一次付清呢!其中若沒另藏玄機,對消費者該是大利多!陳小蘋怕的是在交易過程中,對方會出現什麼奧步?很想知道現行法律中,對於分期付款的買賣方式,有沒有特別保障買受人的規定?讓消費者買得安心! 
 
  分期付價買賣是《民法》債編買賣契約中「特種買賣」的一種,有關通常的買賣契約法律規定,都可以適用在分期付的買賣上。不過《民法》也對分期付款買賣定出兩條專用法條來規範;其中第389條規定:「分期付款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這是《民法》保護分期付款買賣買受人的規定,內容訂得很明白,沒有轉彎抹角的說詞,一看就知道指的是什麼。法律會作這樣規定,目的是在防止主導買賣的出賣人訂出不利於買受人的條款,一遇買受人有遲延付款的情形,馬上便要求買受人給付全部貨款,不給就進行一連串的法律上動作,讓買受人受到損失。
 
  第390條是解決買受人沒有按照契約所定條件付款,造成違反契約的後果,善後該如何處理的準則。法條內容如下:「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這法條與上一條法條著眼點同樣是保護買受人,不致受到出賣人依據強勢契約巧取豪奪,使居於弱勢的被害人一有違約行為,即成為一無所有的契約大輸家。
 
  另外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於83年1月11日公布了《消費者保護法》,專事保護消費者。那些情形才是「消費者」?這法的第2條第1款有立法的說明:凡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都是所保護的「消費者」。
 
  什麼是分期付款的買賣?這法賦予的定義是「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出賣人)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像分期付購買冰箱,在付清第一期價款後出賣人就要出貨給買受人使用。有關維護分期付款消費者權益方面:這法的第2章第21條,也有特別的規定,條文內容是這樣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由上引的法條來看,分期付款的買賣與一般買賣不一樣的地方,便是契約訂立的方式不同。
 
  買賣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行為,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只要買賣雙方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所以是一種不要式的契約。《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分期付款」的買賣契約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便是要式契約。沒有用書面來訂立契約,依《民法》第73條規定,不依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契約行為屬於雙方行為,是相對立的意思表示成為一致的法律行為。沒有用書面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依法「無效」,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買受人在契約訂立的方式上,必須堅持要用白紙黑字來簽訂,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買受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律規定的契約應記載事項,也應該要逐項記載明確。尤其是關係重大的利率方面,縱然講好的是「零」,也要在書面契約上寫明,避免日後發生法律上的爭議!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強化內部管理減少洩密事
  新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雖已在去(100)年5月26日公布,然由於該法案本身尚存諸多爭議,且其施行細則草案也有定義不明或窒礙難行之處,因此行政院遲未公布正式施行的日期。 
 
  今(101)年2月內閣改組後,行政院立即針對新版個資法的施行進度召開協商會議,並於4月底提出建議於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由於新版的個資法適用範圍廣泛,且賠償責任從2,000萬元上限提升至2億元,刑罰責任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告訴乃論,修改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非告訴乃論,對各企業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在資訊部門工作的小潘在獲知個資法將實施的消息後,深怕公司引以為傲的資訊化成果,一旦不慎外洩將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失,於是利用下午茶時間把這個問題就教於司馬特老師。 
 
  司馬特老師聽完後笑著說,企業的資訊安全必須靠科技的防制作為,結合公司的內部管理雙管齊下,才能達到實質的保密效果。 
 
  首先從科技防制作為來看,公司的資訊系統一方面必須架設防火牆,以防止外部駭客入侵,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企業內部的合法使用者把自己權限內的資訊外洩。由於現在記憶體的製作技術優良,行動碟的容量越來越大,很容易成為資訊外洩的載具,因此,公司必須撰寫程式將電腦上的USB Port予以封鎖,防堵資料外洩的管道。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接著說,很多人以為只要系統裝上防火牆就可以防止資料的外洩,但任何的科技都很難防堵人為蓄意的破壞。依據Computer Security Institute的調查顯示,機密資料的外洩有70%是由內部合法使用者所造成。另一份Institute of Commercial Management的研究報告更指出,有39%的員工曾將公司的客戶資料外流,甚至有52%的離職員工會將工作資料帶走。而美國著名的3M公司在2010年也做過類似的研究,有超過70%的受訪者表示,每週有超過2個小時的時間會在辦公室以外的場所工作;而員工在辦公室外處理的敏感資料,有41.77%為內部財務資料、33.17%為人事資料、32.17%為商業機密。
 
  對於在外工作的員工而言,資料使用的方便性考量,遠大於資料的隱密性。因此,即使有80%的受訪者表示,在外使用公用電腦時,會優先選擇裝有螢幕防窺片的電腦,不過,實際上卻只有35%的人會這麼做。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發現,企業的資訊安全除了須仰賴在科技上的防竊功能之外,公司內部如何制定出一套嚴格的管制作業流程更為重要。 
 
  在管理上可分為兩方面來執行,首先是針對外來人士,公司難免都會有客戶前來開會或洽公,因此,應在會客管理規定上規範客戶可以活動的範圍,最好有固定的會客地點;如果無可避免,一定要進入公司內部,則應要求將資訊媒體置於會客室統一保管,離開後才能領回,資訊媒體包括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照相機、行動碟…等,以防止會客人員將內部機密帶走。其次,對公司內部人員也要有管制作為,重要文件、資料在系統中應以加密處理,並建議企業導入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機制,除依使用權限限制閱讀外,即使資料被外洩,也會因認證不通過而無法閱讀,藉此達到保密的目的;此外,數位權利管理機制可以限制列印,故可防止內部合法的使用者把機密資訊列印成紙本帶出公司。 
 
  小潘聽完後,對於內部機密的資訊管理已有初步的想法,但是業務人員常常要到外面工作,又該如何解決保密問題呢? 
 
  司馬特老師喝完最後一口咖啡後說道,資訊本來就是要為企業服務、創造價值的,一定要思考如何可以讓使用者方便使用,所以業務人員在外處理公務,可透過虛擬私有網路(VPN)利用已加密的通道通訊協定來達到保密、傳送端認證、訊息準確性等訊息安全效果,如此就可讓業務人員安心地在外辦公,也不怕有洩密的問題。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讀者們當心!網路購書小心詐騙!
   隨著網路購物習慣普及,讀者的閱讀習慣逐漸改變,傳統實體書店日漸式微,網路書店如雨後春筍般成立,詐騙集團也伺機將魔掌伸入網路書店。國內某新設網路書店打出「購買1本書也能免運費送到府」的服務,受到學生族群及讀者們的青睞。近日,有讀者反映於購書後接獲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來電,稱因作業疏失要求配合取消分期付款而受騙之案例,今年8月起迄今就有24位該書店讀者們出面報案,平均每位財損金額約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財損總金額約為80萬餘元。
 
    臺北張小姐在灰****網路書店購買270元的書籍,超商取貨付款後原以為交易一切順利,但某日晚間卻接到顯示「+」符號的來電號碼,自稱是該書店客服人員,表示張小姐當初在便利超商簽收書籍時,一時不察簽到經銷商欄位,造成誤設12期銀行帳戶分期扣款,對方便要求張小姐提供帳戶金融卡背後的聯絡電話,隨即以篡改該銀行客服電話來電顯示方式,假冒銀行人員,要求張小姐立刻至最近的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扣款,被害人先匯出59,125元,之後歹徒又稱該筆匯款被鎖在金融系統上,需要購買遊戲點數並把序號與密碼回報銀行人員,才能回沖所有款項,解除帳戶鎖定。被害人不疑有他,便前往超商購買5,000元面額的遊戲點數共計20張(總價值10萬元)並立即回報所有遊戲點數的序號及密碼,希望帳戶能解除鎖定,惟等候多時卻未見方才匯出的款項及遊戲點數現金補回帳戶,始發現自己可能受騙上當,遂向警方報案。 
 
    除前揭新設網路書店受騙案例外,從實體書店轉戰網路書店的金**在今年也發生了4起讀者遭詐騙案,其中單筆財損金額甚至高達48萬元,警方呼籲網路書店除了在自己網站向客戶宣導反詐騙資訊外,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甫施行之際,更應積極加強自身網站防駭措施,確實保護客戶個人資料安全。  
 
預防之道
  刑事局呼籲民眾「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案件向來為常見詐騙手法之榜首,再次提醒大家自動櫃員機絕對沒有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的功能,「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回沖帳戶金額」等均為詐騙歹徒說詞,請民眾勿輕易上當,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巧妙應對的監考官
  相傳清朝大臣李鴻章有個遠房親戚,唸了幾年私塾,但卻不學無術,胸無點墨。平常喜歡題詩作文,附庸風雅,但小場面還可以,要做大學問可就不行了。 
 
     某年京城正好辦理科舉考試,他竟異想天開,想去碰碰運氣,於是負笈北上,參加考試。誰知考試的那一天,他被那場面嚇到了,一看到試卷,卻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但他還是勉強下筆亂掰。寫了半天,正不知所云時,他老兄突然想到李中堂是他的親戚,想說如果在試卷上記下此筆,說不定還會被錄取呢!於是振筆直書:「我是李鴻章中堂大人的親妻。」竟把「戚」錯寫成「妻」了。 
 
     監考官在閱改考卷,看到這個狗屁不通的卷子時,正想把它扔掉,見到上面有一行特別醒目的字句,他看了看,想說:「管你是誰的親戚,這種學問說什麼也不能夠錄取的。」但他又不想傷了李中堂的面子,於是在試卷下面批道:「因為你是李中堂大人的親妻(戚),所以再怎樣我也是不敢娶(取)的!」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為何要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被關說、送禮、邀宴等情形,而且經常被告誡「不該收的禮不能收、不該去的邀宴不能去!」。但是,如何判斷禮物可不可以收、邀宴可不可以去、會不會有什麼責任,一直困擾著公務員。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參酌美、日、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作為公務員處理相關事件之準則,讓公務員秉公任事,避免因不知規範而誤蹈法網。最重要的是使公務員免於遭受外界不當干預,進而保護自己之權益,猶如一套「公務防身術」。所謂「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在此提醒各位同仁執行公務須謹慎,切莫因小失大,引發不必要之困擾,甚至斷送美好前程。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廉價的機票提供的服務業者講得夠清楚嗎?消費者能夠瞭解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有鑑於去年至今,多家國際籍低成本航空公司陸續加入國際航線之經營,因機票價格相對低廉,國人趨之若鶩爭相搶購,為避免認知落差而衍生消費爭議,於本(101)年7月10日邀集「欣丰虎航」、捷星亞洲」、「酷航」(以上為新加坡籍);「全亞洲」、「馬亞洲」(以上為馬來西亞籍);「易斯達」、「德威」(以上為韓國籍);及「宿霧太平洋航空」(菲律賓籍),共計8家低成本航空業者討論網頁資訊揭露情形,俾利消費者購票前能充分瞭解所能獲得的服務。
 
     行政院消保處認為網頁應於消費者選購前即提供充分資訊供其參考,並為確認業者網頁資訊是否符合消費者使用上之需求,會後不定期檢視相關業者網頁揭露情形,雖然大部分業者已將英文網頁多改為中文方式說明,並增加部分資訊,但據本(101)年10月14日檢視業者網頁,獲得結果如下:
一、行李託運免費額度與超重收費、餐點售價均已標示。
二、網頁設計清楚易懂者:德威航空、全亞洲航空、馬亞洲航空。
三、設有常見問題專區者:酷航、欣丰虎航。
四、機票相關規定說明詳細者:捷星亞洲航空、欣丰虎航。
五、網頁資訊以中文說明情形:
(一)德威航空、易斯達航空、欣丰虎航為繁體中文網頁。
(二)全亞洲航空、馬亞洲航空大部分為中文說明、少部分為英文說明。
(三)捷星亞洲航空為簡體中文網頁。
(四)酷航網頁以繁體中文設計,但內容大多為英文說明;宿霧太平洋航空網頁標體以簡體中文設計,但內容以中英文說明。
 
    由上可知,多數業者的網頁設計讓人不易查詢、機票相關規定揭露不足及未設常見問題專區,且網頁非以繁體中文呈現,國人未能快速的獲得所需相關資訊。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雖然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業經交通部公告自本年10月1日起正式上路,但在以客為尊的服務前提下,建議網頁增加資訊供參如下:
一、機票相關規定:
除日期、行程、航班、艙等變更外,乘客姓名變更及前開變更衍生之退(換)票程序、費用與所需時間。
 
二、常見問題:
(一)體育用品設備託運費用;嬰兒有無額外行李額度。
(二)行動不便、残障或需要特殊協助之乘客可獲得之協助項目。
(三)嬰兒幼童購票規定;網路團購規定。
(四)孕婦、寵物搭機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相關業者,以消費者的角度提供充分資訊,將大大降低消費爭議;如同網友反映近期新加入開賣的樂桃航空,雖然該公司網頁設計讓人清楚易懂,且刷卡買機票之交易手續費,也非航空業者收取,但倘有揭露相關費用訊息,紛爭即不會發生。以上網頁資訊揭露建議原則,傳統航空公司更應配合辦理。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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