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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31 政風電子報第79期

政風電子報第79期

 ◎政令宣導—法務部召開廉政會報決議推動青年廉正促進運動、爭取舉辦第16屆國際反貪腐會議,於大學設置廉政治理研究中心
  法務部為締造廉政新象,以新作法、新思維,回應社會各界的信賴,於101年6月29日召開廉政會報第3次會議,由法務部矯正署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告廉政業務推動成效與創新作為,與會委員並倡議推動青年廉正促進運動,以接軌國際透明組織長期推動的青年廉正促進計畫(Youth Integrity Promotion Program),由廉政署主動洽商相關部會,研議於大學設置廉政治理研究中心,並積極爭取2014年第16屆「國際反貪腐會議(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nference,簡稱IACC)」主辦權。

  本次會議李宗勳教授倡議推動青年廉正促進運動,藉此讓大學生於求學階段即能透過學習及實踐過程,將廉潔操守內化為知能與價值,就業後能在職場上做鹽、做光,發揮「正向」、「激勵」與「滾動」效果。另定期派員參加「國際反貪腐學院(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Academy,簡稱IACA)」國際年會,並由臺灣透明組織與廉政署協力爭取2014年IACC主辦權,藉以宣揚我國政府結合民間推動廉政治理之創新行動與成效,提升臺灣透明與清廉的國際名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在周章欽檢察長帶領下,該署地區政風業務聯繫中心運用滾動式結盟,向外推展廉政業務,結合公私資源製作3D宣導動畫,讓廉政教育向下紮根;藉由跨部會整合模式,建構「全民顧水、臺灣足水」廉政工程新典範,經由廉政署防貪系統複製至國內各大工程參辦;以政風地區業務聯繫中心為資源整合平臺,透過檢察官參與社區治安與廉政座談會,創造反貪、防貪及肅貪功能加乘效果。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檢察官一定要傳被告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報上刊出一則罕見的社會版頭條新聞:指出新北市板橋區一位曾姓男子,去年四月間由他父親陪同到當地一家牙醫診所治療牙疾,也是曾姓的女牙醫師診斷後為他拔除一顆留著只會痛,已無效用的蛀牙。蛀牙拔掉後曾姓男子以牙醫師的拔牙器具割傷口腔導致潰瘍作為理由,到板橋地檢署控告女牙醫師業務過失傷害,後來又自行撤回告訴。
  意想不到的這位告訴人是個有心人,他根據檢察官在撤回告訴的不起訴處分書上所載的「被告住址」,多次前往女牙醫師的診所或她的家中騷擾,騷擾些什麼?報上沒有說明。似乎騷擾達不到預定的目的,他又以女牙醫師沒有歸還拔下的蛀牙作為理由,向臺北地檢署控告女牙醫師業務上侵占。承辦檢察官便以處理通常案件的程序傳喚女牙醫師到場調查,女牙醫師承認有為告訴人拔蛀牙這回事,說是蛀牙拔下後,曾經問過告訴人要不要把蛀牙帶回去,他說:「不要」,便將蛀牙作為醫療廢棄物丟掉了!整個拔牙過程,都為陪同前來告訴人的父親所目睹。檢察官又傳曾男的父親作證,證實女牙醫師當時的確有問過曾男,要不要把蛀牙帶回去?曾男的答覆是「不要」。這位做父親的倒不失為一位正人君子,在偵查庭上據實陳述,一點都不袒護兒子。還告訴檢察官,他的兒子騷擾與控告女牙醫師,目的就是想要錢!檢察官後來根據告訴人父親的證詞,以及蛀牙沒有經濟價值,女牙醫師沒有侵占的不法企圖,對她作出不起訴的處分。一顆蛀牙的糾纏終告落幕,讓女牙醫師鬆了一口氣,以後不必再上偵查庭了!
  據報導這則新聞的記者先生了解:為了拔掉一顆蛀牙,一連跑了二個地檢署的女牙醫師曾經透露:「拔一顆牙健保給付一百元,卻讓我不斷出庭。」她因此在應訊時向檢察官表明:「以後不要再傳她了,書類上也不必記明她的住處,以免再受到騷擾。」記者先生更為女牙醫師因為一顆蛀牙被傳應訊感到不平。除了翔實報導新聞以外,更將這案件與Makiyo與友寄毆打運將,「已認罪,還上訴」的事件湊在一處,撰寫一篇邊欄,用「如此檢方 擾民,浪費司法資源」作為標題,直指檢察官辦案應該將力量放在「偵辦嚴重不法或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案件」上,「似乎沒有必要為了濫訟事件多花心力,也不必因為輿論壓力,而非得用上訴來證明懲戒不法的嚴正立場。」個人讀後覺得用詞雖然犀利,內容倒是中肯。值得摘奸發伏,為民除害的檢察官們自省!
  這篇邊欄所提有關上訴案部分是否欠當,法院受理後已經開庭審理,不日自會用判決向社會大眾宣示答案,這裡不必多言。只是對蛀牙案件的辦理是否妥適,就新聞報導內容,將所涉及的實體法與程序法部分,分別加以探討。
  這位告訴人將一顆蛀牙的拔除分成二個案件來提告,先是在板橋地檢署告訴女牙醫師業務過失傷害,指她在拔牙過程中刮傷他的口腔,後來又自行撤回告訴,在撤回以前,受理案件的檢察官為了澄清案情,也就是告訴人有沒有受到傷害?究竟是何種原因使他受到傷害?的確有傳雙方當事人到庭調查的必要。由於告訴的罪名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後來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必再作實體上處分,這時才沒調查的必要。在撤回告訴以前的傳訊,並沒有浮濫傳訊的情形。
  第二次控告女牙醫師的業務上侵占蛀牙的案件,就報上透露的告訴內容來看,一般人都很輕易看出告訴人是在惹事生非,想利用刑事程序恫嚇和騷擾被告。這時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檢察官必須小心來處理,不能輕易落入別有用心的告訴人圈套,無意中助他一臂之力。
  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固然是檢察官偵查犯罪的緒端,有人提出告訴,指他人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即開始偵查。但是沒有必要照著告訴人擬定的劇本走,這時可以先行傳訊告訴人,了解所告的犯罪事實,在發見被告確有犯罪嫌疑的時候再進行傳喚,避免為被告帶來無謂的困擾。因為刑事訴訟法有一條保護被告不受輕易傳喚的法條,那就是這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的規定。因為傳喚是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一種,接到檢察官傳票的被告,有遵傳到場應訊的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要受到強制拘提的處分。所以應訊人必須抽出時間前往應訊,像這位女牙醫師如在上午應訊,當天上午就不能安排看診,訊問內容又只是繞著蛀牙打轉,難怪內心會發火。
  那些情形下可以認為不必先行傳喚被告,這要仔細分析告訴人告訴的犯罪事實,是不是符合實體法上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告訴人的指控如果根本不成立犯罪,就無必要先行傳喚被告。這案件的告訴人告的是侵占蛀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犯罪要件。牙醫師的醫療業務,只是為人拔除病牙,如果告訴人舉不出女牙醫師有替他保管那顆蛀牙的證據,便與法條規定的「持有」要件不合,就不能依法偵辦。
  再一點是「侵占」屬於妨害他人財產權行使的犯罪,蛀牙是丟在地上也不會有人去撿的廢棄物,不具有任何經濟價值,這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之一,既然沒有經濟價值,就不是犯罪要件中所稱的財「物」。怎可憑著一顆「蛀牙」不還,起訴被告「侵占」。這種情形在告訴人提出告訴時即已存在,那又何必多此一舉傳被告到庭問東問西呢?所以這件案件被輿論指責「浪費司法」資源,一點都沒有冤枉!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網路購物的安全性議題
  某個星期五的下午,小娟正悠閒地跟好友小麗喝著下午茶。突然,小娟接到一通陌生的來電:「您好,請問是陳美娟小姐嗎?這裡是開心線上購物的客服中心,上週您在我們這裡購買了一個手提包,不知道您還有沒有印象?您當時選擇超商取貨付款,因為店員結帳的疏忽,導致此筆交易變成以12期分期付款,我們發現這個問題後緊急通知您,為避免您的損失,請您跟著我們的說明操作提款機,這樣就可以取消這筆分期付款的交易了。」 
  小娟一聽十分緊張,顧不得正跟小麗喝著下午茶,馬上便要依照客服人員的指示去操作提款機。小麗在旁邊越聽越覺奇怪,決定和小娟一起去看看。到了提款機處,小娟緊張地依照著電話那頭的指示操作,希望能趕快取消分期付款,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小麗突然想起上次在課堂中老師分享的詐騙案例,不就跟小娟現在的情境一模一樣嗎?於是她趕緊出聲阻止:「小娟別上當!對方是詐騙集團,他們要騙你把帳戶裡的錢轉出去!」小娟一臉納悶地問道:「你怎麼知道是詐騙呢?我上週的確曾在開心購物買了一個包包,而且結帳時我也沒有仔細看店員操作,說不定真是店員弄錯了。」小麗見小娟好像還是不太相信自己的話,於是將老師所講授的內容分享給小娟。 
  由於資訊科技的發展,人們的購物習慣逐漸轉型為時下流行的郵購買賣、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消費型態。在傳統上街購物的消費型態裡,購買商品可直接看到商品並現場付款購買,銀貨兩訖後不用擔心會有任何資訊外洩的風險;但現今透過電視或網路購買商品,商品係以寄送方式送達消費者,消費者必須留下個人資訊以便寄送商品,商家若對資訊安全的警覺心不夠,例如未正確使用防火牆、防毒軟體,或電腦本身安裝有P2P(Peer to Peer)軟體,或是商家員工在網路使用時不慎點選釣魚網站,致使帳號被盜取導致資料庫被駭客入侵等,都可能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外洩,當然就會被有心人士或詐騙集團作為竊取財物或非法詐騙之用。因此,對於消費者來說,從事線上購物時應盡量選擇知名度較高、信用較可靠或是熟悉的店家,這樣可以減少假交易、真詐騙的風險。另外,網路拍賣平臺的興起,也帶動了C2C(Consumer-to-Consumer,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模式,雖然提升了購物的便利性,並降低購物成本,但向私人售物者購物,其在法律上的保障更為薄弱,也較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因此,購買者對於售物者的背景應做好事前的調查,以免個人資料落入不法人士手中,損失了錢財又誤觸陷阱,那就真的是得不償失。 
  其次要注意的是,當我們在必須登入會員或留下個人資料時,必須特別留意購物網站的網址URL是否為「https://」開頭。「https://」和「http://」的差異在於,http(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的通訊協定是不安全的,攻擊者可透過竊聽封包或是攻擊的方式獲取訊息;而https(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Secure)則是以保密的目標來進行研發,故其可透過加密通訊和網路伺服器身分的驗證,防止上述的攻擊和竊聽,即使封包被竊聽也不容易取得封包內的資訊。此技術目前被廣泛使用於交易支付和企業系統中敏感訊息的傳輸等,所以「https://」開頭的網址也意味著該商家在其網站和消費者電腦之間,已經建立起加密的傳輸資訊管道。 
  再者,在點選網址連結時,也要留意是否有網址置換的網路釣魚手法,例如用相似易混淆的字母(如英文的「O」置換為數字的「0」,英文的「I」換成數字的「1」)來偽造連結網址;消費者點選後一樣連結至會員登入的網頁,但這個會員網頁並非原本網站所擁有的,而是被偽造成和原本網站一模一樣的網頁,消費者若未留意而直接在該網頁輸入個人資料後送出,這些資料就會直接送至電腦另一端正等著收集資料的人。所以在網路的使用上要隨時保持警覺,不要隨便點選來路不明的網址,以免誤觸釣魚網站。另外,除了留意URL外,在瀏覽器的部分也應改用有安全措施的瀏覽器,它能將顧客的資料加密後再傳出,以提高網路購物的安全性。 
  小娟聽完小麗的說明後恍然大悟,不停地點頭稱是。沒想到單純的網路購物,原來有這麼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若一時疏忽,隨時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損失,日後在網路購物時,實在不得不多注意呀!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ATM分期付款詐騙結合遊戲點數詐騙,請小心防範避免受騙!
 
  近期165專線受理民眾報案,發現ATM分期付款詐騙手法,除誘騙民眾至ATM提款機匯款外,並以購物網站與遊戲公司有合作關係為藉口,謊稱購買遊戲點數可將先前轉出款項「回沖」民眾之帳戶,要求民眾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卡之序號、密碼告知自稱銀行客服人員,民眾因而二次受騙。
  被害人陳先生26歲,至拍賣網站購買電扇,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收到物品後又接獲假稱網路賣家來電,歹徒稱被害人之前交易有誤造成分期付款,要請銀行協助處理,之後又假冒銀行來電要被害人至ATM提款機幫其解除分期設定,被害人依歹徒指示操作轉出29,989元後。歹徒又向民眾謊稱購買遊戲點數可將先前轉出款項「回沖」至民眾之銀行帳戶,被害人隨即又依歹徒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共120,000元,並將序號密碼給歹徒,被害人於回撥電話向賣家求證後,才發現遭受詐騙。 
預防之道
  由於近期發生多起ATM付款詐騙結合購買遊戲點數詐騙手法,刑事局呼籲,如接獲自稱購物網站或銀行客服人員,並稱要幫忙取消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購買遊戲點數等關鍵字,必為詐騙手法,請小心求證避免被騙,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巧妙羞辱知府大人
  清末有一個叫作夏川的知府大人,自調任熱河知府後,即魚肉鄉民、橫徵暴斂,民眾對其恨之入骨。後來百姓一狀告到京城,結果夏川遭到罷官。當他臨走時,大街上張燈結采,人們喜氣洋洋,城中百姓紛紛推車挑擔來為他送行。夏知府一看到那麼多的送行鄉親,不覺得有些志得意滿,當走到城外時,夏知府一時好奇,便問送行鄉親你們推車挑擔個什麼東西,是要送我嗎?鄉親們說:「這是咱家鄉的黃土,要送給知府大人作紀念的。」夏知府一時不解,其中一老漢便笑答:「這是地皮啊!我們怕老爺這幾年搜括的不夠,特地再送來些給您….。」只見知府大人臉色一陣青、一陣白。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養護(長期照護)的管理將有約可循
  面對高齡化人口變遷的趨勢,養護機構成為近年來新興的行業,但是養護機構居住的服務品質、環境安全及照護條件是否健全,一直為國人所關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使受照護老人與業者間之消費關係更加完善,已通過「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其四種範本(修正草案)」,並請行政院內政部於近期發布,嘉惠所有老人之家庭。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其四種範本(修正草案)的重要內容如下:
一、揭示立案證書、保險證明及提供文件
養護機構應於適當明顯處揭示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並作為契約附件。
二、公開揭示各類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
養護機構應公開揭示收取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等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
三、約束保護
受照顧者常有跌倒而有安全顧慮之虞、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機構徵得消費者同意,並經醫師或護理人員評估有約束之必要,應依約束準則得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四、緊急事故處理及通知
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及應負作為義務。消費者應指定緊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機構應就受照護者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護)事項為通知,如經通知無法聯絡者,機構應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
五、契約終止後保護措施
契約終止後,如受照顧者有遭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虐待、遺棄,或受照顧者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難之情事,機構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機構仍須繼續照顧。
六、不得約定住民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養護機構無關之文字。
七、不得約定消費者遷出養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養護機構得任意處置。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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