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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5 政風電子報第166期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書記胡○○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胡○○自民國1056月間起訖同年10月間,負責臺東縣延平鄉公所核銷款項、開立支票等出納業務,詎胡○○明知其請領之補助費、活動費應如數轉發受補助之鄉民或團體,竟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辦理延平鄉「議員建議補助-105年射耳祭活動(桃源村、鸞山村、紅葉村、永康村)」等活動款項核銷開立公庫支票之機會,未經王○○等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簽王○○等人之署名,兌領支票款項,以此方式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支票,復持前開偽造收款人署押之支票至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向該農會之不知情承辦人提示上開支票而行使之,胡○○以此方式共詐得新臺幣435,886元,並將該款項挪作私用。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認胡○○主動向本署自首犯行並願接受審判,且於自首前及偵查中已將侵占款項全數返還,而予減輕其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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