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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30 政風電子報第164期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萬丹鄉衛生所藥師黃○○涉嫌業務登載不實及全民醫事檢驗所李○○詐領檢驗費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李○○係全民醫事檢驗所(下稱全民檢驗所)負責人兼醫檢師,其配偶黃○○任職於屏東縣萬丹鄉衛生所(下稱萬丹鄉衛生所)約聘僱藥師,負責調劑藥品及門診申報業務,渠等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且全民檢驗所及萬丹鄉衛生所均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特約業務。李○○明知對保險對象有實際之醫療行為者,方得向健保署申報醫療服務點數,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1月起至1075月止,將實際未做抽血檢驗之保險對象、處方日期及申報點數等不實事項,逐月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清單,復將該等內容不實之申報清單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路連線方式,傳輸至健保署,再以「全民檢驗所」之名義,將當月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寄送至健保署,據以請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致健保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撥醫療費用,合計共詐領點數633,826點,核新臺幣(下同)約633,826元,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健保醫療費用給付審查核發之正確性。黃○○為萬丹鄉衛生所門診申報業務之承辦人,於1052月起,發現健保署抽樣審查部分保險對象之病歷上,僅見黏貼抽血處方箋,卻未見檢驗報告,因而得知該等保險對象未於前往全民檢驗所進行抽血檢驗,竟為使李○○掩飾醫療服務點數申報不實之情事,與李○○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提供登載不實內容之檢驗報告,再交由黃○○黏貼於上開保險對象之病歷影本資料上,併同該保險對象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逐級陳核後,寄送至健保署進行書面審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專業審查業務之正確性。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偵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黃○○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分別予以緩起訴處分。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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