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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 政風電子報第156期

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淺談新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重點

/李志強  國家文官學院政風室主任及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副教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已於107年12月13日上路,各級民代助理若違法請託關說,最高將罰鍰新臺幣600萬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自民國(下同)89年公布施行以來,在實務上產生若干疑義;另考量現今民間與政府機關間交易行為態樣越趨多元,整體時空背景存有差異。〈利衝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107年5月22日三讀通過,同年6月13日總統令公布,並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本次修正幅度非常大,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適用對象
 
〈利衝法〉適用對象原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同,亦即適用主體為財產申報義務人,惟其中不乏較低階之公職人員或無公務員身分之專家學者,且現行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等法律就利益衝突迴避事項予以規範。若科以高額行政罰鍰,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影響甚鉅,故不宜全數納入對象,本法第2 條將適用對象採列舉方式,即改以對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部隊)政策負有重大決策權或影響力之公職人員為主,而非所有財產申報義務人。另將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納入適用對象。此外,還將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之人員以及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者一併列為適用對象。
 
增列其關係人
 
〈利衝法〉第3 條原將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受託人,以及公職人員及上述特定身分者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列為關係人,但限制該強制信託之受託人完全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交易行為,恐有違比例原則並剝奪受託人之商機,所以本次修法採限縮解釋,將依法辦理強制信託者排除適用。
 
值得一提者,本次特將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列為關係人,於本法條第2 項將「助理」定義為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周延利益態樣
 
由於〈利衝法〉適用於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各級公立學校,故本次〈利衝法〉第4 條將適用機關增列「構」乙字,以資明確。此外,原條文所稱非財產上利益,包括「其他人事措施」,然此屬抽象之法律概念,為使公職人員易於遵循,並參酌近年來相關違法案例態樣,同條文修正非財產上利益之定義,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健全迴避程序
 
首先,在自行迴避部分,〈利衝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條第2項則明定公職人員應以書面通知其服務機
關(構)(或指派、遴聘、聘任機關)之義務。
 
再者,在申請迴避部分,〈利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 條所定受通知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在命令迴避(或稱職權迴避)部分,〈利衝法〉第9 條第1 項明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新增彙報說明
 
〈利衝法〉於第11條新增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
 
放寬交易限制
 
由於交易行為禁止條款係裁罰及訴訟之主要來源,而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顯失之過苛,況《政府採購法》第15條已有相關規定,因此〈利衝法〉第14條列舉6種排除適用情形。
 
為使交易資訊更加公開,本條文第2項明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述「事前揭露」義務者,最高將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而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另於同法條第3項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此將有助外界監督。由於〈利衝法〉第14 條新增諸多交易行為禁止之排除條款,相信將可大幅減少裁罰案件,但相對地,在實務認定上難度恐也隨之增加。
 
結語
 
〈利衝法〉本次修正乃基於比例性、合理性、民眾職業自由及財產權等考量,相當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定之精神。然本次修正公職人員之適用對象,將增加許多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如何協助他們清楚瞭解〈利衝法〉及迴避程序,應屬當前要務。不僅如此,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增列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其人數更是難以估計。在此建議,針對不同之適用族群若能客製化設計不同的教材,或者提供一覽表俾利自我檢視,將可減少因不知法而受罰之憾事。畢竟,避免瓜田李下才是〈利衝法〉之初衷。
 
--(本文轉載清流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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