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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5 政風電子報第140期

政風電子報第140期

政風電子報第一四十期 發行日期:2017-10-25
 
◎廉政警示站
 
 
  •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
羅○○係○○股份有限公司依勞務契約派遣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下稱台電中施處)擔任外包助理檢驗員,負責電纜管路工程施作之檢驗、測量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羅○○明知其於民國96年6月15日,申請於同年6月18至20日,至臺中市潭子區崇德路4段M2-1位置,會點(會測)○○營造有限公司有無按採購契約之施工說明、設計圖所示施作推管工程,然羅○○卻未於上開期間到場實施會點(會測),於同年9月20日,因缺少上開期間之會點(會測)紀錄資料,而無法陳送台電中施處工程品質組審查核章,其為符合工程ISO之標準規範及免於受懲處,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虛偽登載上開期間之工程會點(會測)紀錄資料,並陳送不知情之審查人員核章,致使驗收人員據以通過驗收,足生損害台電中施處驗收工程品質之正確性,並造成新臺幣140萬2,754元之損失。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羅○○所為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並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推定與指定的爸,只是法律上的「爸」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一位杜姓婦人,在 16 年前瞞著林姓老公在外偷人,意外地有了身孕,她不敢將實情告知丈夫與情人小王,做丈夫的還以為妻子懷的是自己的親骨肉,在妻子懷孕期中,對她特別殷勤照顧,等到十月臨盆,妻子為他生下一個漂亮的女娃兒,做父親的更是喜愛萬分,戶籍便報成自己的長女。親子關係維持了十多年,杜姓婦人的丈夫因病往生,便獨立扶養女兒至 16 歲,才輾轉自友人處打聽到當年相愛的小王,近況不是很好,妻子已離他而去,留下的獨子又因病亡故,目前正過著形單影隻的困苦生活。

杜姓婦人得知舊情人處境如此不堪,同情心油然而生,為了要讓舊情人走出離婚與喪子的陰影,決定鼓起勇氣,將一直埋藏在內心深處已達 16 年之久的秘密告知小王與女兒,那就是現在的女兒不是已故丈夫所出,女兒真正的生父,該是以前的戀人小王。她託人將秘密公開的內容傳遞給小王,要他趕快為親生女兒辦理認祖歸宗的手續。

在茫茫人海中混了大半輩子的日子,只落得孑然一身的小王,在周邊沒有半個親人的情形下,本來對人生已經毫無生趣,現在突然繃出一個親生骨肉的女兒要與他作伴,陪他安度餘年,怎不是人生一大樂事!只是他對法律毫無概念,不知道怎麼辦手續才好,於是到處向人請教,都得不到一個明確的答案。後來在一個電台廣播節目中,遇到一位律師,這位律師回答他說:想要自己骨肉回到身邊,在我國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種認領制度,透過這種制度,使流落在外的骨肉回到自己身旁,成為自己的兒女。

這位律師的答案,大致上沒有錯,只是保留的地方太多了,沒把話說清楚,真照著他的話去做,可能會踢到鐵板!原因是民法將兒女分成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種,所謂「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1 條所規定,是指夫妻之間在有婚姻關係下而受胎,受胎期間,依民法第 1062 條規定,「自兒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在這期間內所生下的子女便是丈夫的「婚生子女」;不合這些條件者,所生下的子女,便是非婚生子女。

另外民法上還有推定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所定的「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法律上所謂的「推定」,指的是法律賦予某種事實的效果,在沒有明確的反證足以證明這種事實不存在以前,法律就讓推定的事實維持下去,避免對社會造成不安。

杜姓婦人背著丈夫去偷人,懷著情人的種在婚姻存續中生下了女兒,依上述的民法說明,不問是法律規定也好,推定也好,所生的女兒都是她丈夫的「婚生女兒。」所謂推定,並不是實際上的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推定的並非事實,是可以將「推定」推翻的。不過,在推翻以前,仼何人都不容否認杜姓婦人的女兒,是她與丈夫所生的婚生女兒。至於杜姓婦人與她女兒的關係,不論女兒是丈夫的婚生子女或小王的非婚生子女,只要是她親生的,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杜姓婦人雖指稱女兒是她舊情人小王所生,並要小王出面認領。但民法上可以由生父出面認領的子女,限於非婚生子女,至於他人的婚生子女怎可任由第三人隨意認領?這樣說來小王似乎與他的親生女兒圑聚無望了?

其實小王也不必太悲觀,認領這條路雖然走不通,民法上還有其他的路可走,不過主角卻要換成他的女兒來當,原來民法第 1063 條第 2、3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有資格提起推定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人,限於夫妻的一方與子女,沒有小王的份。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的三人中,杜姓婦人的丈夫早在十多年前過世,無從出面提告女兒不是親生的,杜姓婦人雖然深知內情,但她把女兒不是丈夫親生的事情隱瞞了十多年,早已超過上述法條所定要在 2 年之內提起的限制,喪失了提起的權利。剩下來只有他們的林姓女兒可以作原告起訴否認自己不是林姓男子的婚生女兒。不過這小女孩剛滿 16 歲是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1086條第 1 項的規定,要由她的生母為法定代理人,代她提起否認婚生女兒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中的「訴」,受理的法院必須依循通常訴訟程序來審結。林姓女孩提起的否認之訴,法院要照著訴訟程序來進行,像調查證據、言詞辯論,一樣都不能少。只是法律上的林姓生父,已經過世,怎能要他參與辯論呢?沒有被告參與的這場官司就打不成了!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公布的家事事件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特在第 63 條第 3 項中明定,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法律如此規定是因否認之訴,具有公益性質,即使應為被告的人死亡,仍有使當事人身分關係明確的必要,參照我國現行法制,在涉及公益的民事事件,如無當事人時,係由檢察官做為職務上的當事人,成為被告,這是法律指定的公務,雖然角色有點尷尬,檢察官基於職責只好在這案件中,扮演杜姓婦人的已死丈夫身分,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林姓女孩提起的否認子女之訴,輸贏關鍵不在於杜姓婦人的說法,檢察官雖被法院指定為被告,並沒有親身經歴的事可以陳述,但可以向法院為法律上請求,將原告林姓女孩與第三人小王的 DNA(去氧核醣核酸)比對二人之間有無血緣關係。如有,當初的推定應非正確,法院自會給原告勝訴判決。有了這否定親子關係的勝訴判決,林姓女孩的身分,便是非婚生女兒,她的真正生父小王這時可以出面認領,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便視為小王的婚生子女;或者小王與生母杜姓婦人結婚,依同法第 1064 條規定,也視為小王的婚生子女。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9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總臺及法務部立場。
---(本文轉載106年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網頁)---
◎資安新聞­—美政府要求全數移除卡巴斯基軟體 
 
美國政府繼2017/7停止新購資安業者卡巴斯基實驗室(Kaspersky Lab)產品後,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於9/13發佈強制命令(Binding Operational Directive 17-01),要求所有聯邦政府單位在90天之內移除所有卡巴斯基的產品。
 
該強制命令的內容簡述如下:
美國聯邦政府各級單位,應在30天內找出資訊系統中使用的所有卡巴斯基產品,除非有特別允許情形,在本命令發佈第90天內須發展出移除及停用卡巴斯基現行與未來產品的計畫。
 
DHS指出原因在於卡巴斯基主管和俄羅斯政府及情報單位的關係密切,使美國感到憂心;而且在俄羅斯法令下,該國的情報單位可要求或迫使卡巴斯基協助攔截俄羅斯網路上的通訊內容。這使得俄羅斯政府得以透過卡巴斯基產品提供的管道,取得美國政府的資訊或入侵資訊系統,進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雖然本項命令僅適用於行政部門,不過美國軍方已在2017年稍早禁止在所有軍事網路上使用這家俄籍防毒軟體業者的產品。美俄近來關係趨於緊張,由於有情報指稱卡巴斯基產品被用以對美國人民和機關發動網路攻擊,加上卡巴斯基創辦人Eugene Kaspersky的俄國情治機關KGB背景,其公司成了兩強權衝突的犠牲品。
 
卡巴斯基已不只一次否認美國方面的指控。卡巴斯基本月稍早針對一切指控發出駁斥聲明,表示該公司從未、未來也絕對不協助任何政府從事間諜活動或攻擊行動,而且卡巴斯基85%的營收來自俄羅斯以外的市場,和政府勾結對公司營收根本有害。另外,該公司強調Kaspersky本人和KGB也沒有關係。卡巴斯基對DHS此項決定感到失望,但會提供其他資訊證明DHS提出的是沒有根據的指控。而為了扭轉這場公關災難及可能的客戶流失,卡巴斯基7月起在全球分批推出包括電子郵件及電腦防毒功能的免費軟體。美國政府的決定恐將引發連鎖效應。美國3C零售巨人Best Buy上週也以有太多疑雲未解為由,決定停用卡巴斯基產品。---(本文轉自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網站)---
 
◎新興詐欺手法專案報告—不肖歹徒盜用交易個資,網購族慎防網路詐騙!
 
知名書商「三民網路書店」近期疑似會員交易個資外洩,許多消費者接到假冒網站客服及銀行人員的詐騙電話,以訂單出錯為由,誘騙消費者去操作ATM。經統計,短短兩週被騙民眾計108人,詐騙金額超過百萬元!
提醒大家,網路購物、訂房、訂票後,接到自稱客服人員來電,提到「訂單設定錯誤」、「重複訂購」或「會員等級設定錯誤」等詐騙關鍵字就要提高警覺,切勿依對方指示操作ATM,以免上當。
----摘取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防制詐騙中心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北市府公布幼兒園查核結果 共有11家業者違規依法處罰(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為建構本市幼童友善安全就讀環境,並輔導幼兒園教學正常化及保障幼兒受教權,臺北市政府於本(106)年度1-9月止,已就臺北市141間幼兒園之園務行政暨公安檢查進行稽查,於106年10月19日召開記者會,並公布重大違規幼兒園名單
 
本次參與聯合稽查及輔導的機關包括法務局消保官、教育局、消防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臺北市區監理所,除分別就幼兒園建築物年度公安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年度檢修申報是否落實及園內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合格等項目實施公共安全查核外,另針對幼兒園的園址、市招、招生人數、師生比、人員資格、教學正常化、團保等項目是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進行查核,共計查獲11家業者違規,均由教育局依法處幼兒園負責人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在案,目前除2家業者尚於改善期間內,其餘9家業者已改善完畢;屆期如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依法得裁處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最重可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
 
教育局吳文誌科長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的違規案件,主要違規項目為擴大使用未核准使用樓層及地下室、師生比不足、聘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等重大違規情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7條至53條定有相關罰則。而為配合106學年度開學,自9月份起增加幼兒園抽查之頻率及園數,並加強複查以輔導幼兒園完成改善;另於每年教育局舉辦之園長會議及各項研習宣導,將視各幼兒園情形,提高訪視次數,以優化臺北市幼兒園就讀環境。
 
何修蘭主任消保官強調,臺北市公私立幼兒園目前共計683園,各主管機關將持續透過不定期聯合稽查方式,致力為幼兒安全及受教品質把關;並再次呼籲消費者,大部分連鎖幼兒園都是由連鎖幼兒園教育集團授權幼兒園使用其商標,除直營店外,教育集團本身並未涉入幼兒園的經營管理,雙方並非直營關係亦非傳統的加盟關係,教育集團就幼兒園倒閉或其他違失造成消費者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於簽約前應先查明並進行瞭解,避免產生爭議。如有消費上之爭議,除可以向市府教育局申訴或洽詢外,亦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法務局消服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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