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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7
政風電子報第168期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矯正署綠島監獄戒護科管理員蕭○○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案,業經法院判決有罪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戒護科管理員蕭○○明知監獄管理員不得為受刑人夾帶物品,然蕭○○竟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與林○○、吳○○、顏○○、黃○○、張○○等人共同基於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他人或自己不法利之犯意聯絡,違反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接續於106年12月至107年5月期間,違法夾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動電話、香菸、威士忌酒、檳榔等物品,交予林○○使用,而直接圖利林○○獲取上開物品之不法利益。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業於109年1月9日判決蕭○○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林○○犯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吳○○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顏○○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黃○○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張○○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