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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30 政風電子報第69期

政風電子報第69期

◎政令宣導 —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 熱忱服務

為有效打擊貪瀆不法,法務部廉政署提供下列多元檢舉管道:
 
一、「親身舉報」方式:署本部成立24小時檢舉中心(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由輪值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事項。
二、「電話舉報」方式:設置「0800」檢舉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三、「投函舉報」方式: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四、「其他」方式: (一)傳真檢舉專線為「02-2562-1156」。 (二)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gechief-p@mail.moj.gov.tw」。

◎法治教育 — 連帶保證人,怎可隨便當?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好幾家平面媒體,都在社會版上用頭條方式大幅報導:臺南市一位現年三十歲的郭姓男子,九年前就讀夜間部時在教會認識一位郭姓同宗,郭姓人士當時在當地經營《星垣企業》的大老闆,郭姓男子受到郭姓老闆的青睞,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進入大老闆經營團隊旗下的一家保健食品公司當工讀生,月薪雖只有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但大老闆既然另眼相看,他也心甘情願為公司打拚!工作了兩個月,大老闆一直誇贊他是個人才,還告訴他:基於同宗情誼,將盡全力有計劃地栽培他。初步做法是要聘請他擔任公司的「無出資董事」,建立起良好的人脈關係。
 
這位算算年齡當時已經二十一歲的郭姓成年男子,對於世事卻仍然懵懵懂懂,以為做了「董事」是大老闆天大的恩賜,自己前途將是一片光明!為了表現自己真的很「懂事」,對於大老闆的指示,更是言聽計從。
 
同年的五月三十一日,郭大老闆要郭姓男子陪同去銀行換簽一些董事更換後應簽的文件,他以為這是董事的職責,便毫不猶豫跟著去了。在銀行裡,銀行職員要他在一些文件上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簽名蓋章,他也沒有多想想就照著做了。事隔半年,郭姓男子竟然收到債權人第一銀行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要他償還借款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他收到支付命令以後,隨即拿去交給郭姓大老闆,大老闆告訴他:「不要理它!」他也信以為真,沒對支付命令採取法律上的聲明異議的救濟舉動,讓支付命令就此確定,成為債權銀行可以聲請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名義。到了第二年的九月間,他收到法院對他強制執行的命令,才到銀行查問底細,才知道自己早已成為銀行的債務人,為銀行追討債務的對象。到了服兵役退伍以後,有了工作收入,就被銀行查出,聲請法院扣押他的薪水三分之一,短短幾個月,便被扣去二十多萬元。目前失業在家,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找上一位黃姓立法委員陳情,這次是由黃姓立法委員陪同舉行記者招待會,將整個經過和盤托出,尋求各界支援,並請有關機關調查,幫他脫困。
 
看了這則新聞,對於郭姓男子當年只是月薪一萬八千元的工讀生,竟會為老闆扛起二千五百萬元的債務,處境固然令人同情,但也覺得有點不可思議。這是一個純粹民事法律問題,本來只有在民事法律中尋求解套方法,他卻讓時間將這些可以在法律上為自己解套的機會輕輕帶走!一些本應在法庭上要對有權判斷是非的法官說的話,改在記者招待會上吐露,可以說是緣木求魚,無補於事!郭姓男子與那家稱得上是「倒楣」的銀行之間的關係,簡單地說只有一個「債」字。「債」的關係,規定在民法的債編中,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債的效力也隨著名稱不同而不一致。郭姓男子是因為郭姓老闆與銀行先有借貸關係,要他以新任董事身分去變更契約當事人,實際原因是什麼?外人不得而知,不過郭姓男子與老闆同往銀行換簽契約則是事實。不論換簽的文件名稱是什麼?只要簽名處的左側或者是上方出現「連帶」兩個字,名稱是連帶保證人也好,連帶債務人也好,都與銀行之間成立連帶債務的關係,因為這些由銀行事先印好的空白文件,只要當事人在該簽名的地方簽上名,或者蓋上私章,這份文件就成為完整有效的文件,事後就算有千萬種的理由,說那不是自己的真意,恐很難讓外人信服,尤其是看在專事判斷曲直的民事法官眼中,更不會只憑幾句空口說的白話,就輕易相信。真正循訴訟程序解決,郭姓男子提不出為什麼會在連帶保證人名下簽名的合理解釋並提出證據,要想在民事上得到勝訴機率不會多!
 
「連帶債務」的法律上定義,規定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由這定義來看,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所負的債務只有一宗,負有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卻是至少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人數的上限並無限制,多數債務人之間,各都負有對同一宗債務全部給付的責任。這對債權人來說,是一宗非常有保障的債務,他可以向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位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都債務。這位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又可以再找另一位連帶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為什麼會那麼強勢呢?要找什麼人還債就可以找什麼人?問題就在這些債務人的頭銜,比一般債務人多了「連帶」兩個字,成為「連帶債務人」。
 
成立連帶債務,在民法上共有兩種原因,基於契約成立者,必須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明示表達,自己願意成為連帶債務人才會成立,因為連帶債務人的責任,遠較一般債務人為重,一般債務人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連帶債務人在連帶債務契約範圍內,對於應負連帶債務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負的責任部分,也要負責。所以民法明定要用明示的方法,才能成立,用默示的方法,是不會成立連帶債務。另外一種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稱為法定的連帶債務,像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的連帶債務,想逃也無從逃避!不過因契約成立的連帶債務,在簽署契約以前,是有機會可以看清楚的,等到簽名以後再來反悔,那就太遲了!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 — 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談資訊安全如何維護 魯明德、魯晏汝

壹、前言
近日新聞報導,有一位華裔工程師,因任職期間被指控濫用員工折扣購買商品,並轉售圖利而被解僱,於是基於報復及炫耀技能的心態,開始入侵前公司的電腦,不僅刪除多個伺服器,並關閉一個內部系統,同時刪掉大多數的檔案及E-Mail信箱;此舉不僅讓該公司員工無法登入,更影響所有的分店及電子商務部門。據了解,該員是利用受僱期間職務之便,用虛假的員工資料設立帳號,以方便自己登入公司系統。被解僱後更多次以該帳號入侵公司的網站進行破壞,造成公司嚴重的損失。
 
  
除了上述案例外,離職員工可能帶來的問題也包括帶走公司的營業秘密或客戶資料、離職後惡意中傷前公司或主管等。為避免類似狀況的發生,我們可以從員工在職的管理及離職的管理兩部分進行探討。
 
貳、員工在職期間的管理
在平日例行的工作中,其實潛藏著許多可能危及公司的危機。例如:業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因職務之需,有時會將客戶資料攜出;行銷人員及研發人員因工作的連續性和時效性,而將工作帶回家繼續完成。這些當下看似不怎麼樣的行為,在未來的某一天也許就可能侵害到公司的權益。有鑑於此,身為公司的管理者,可從下面幾個方向著手進行規範:
 
一、禁止攜帶私人的電腦進入公司,或是在公司使用私人的電腦:有些公司並未禁止員工在工作時間使用私人的電腦,甚至公司一開始用人時,為了節省成本,不發放電腦給新進人員,請他們使用自己的Notebook。眼前看來的確可為公司節省一筆開銷,但長遠來說,員工等於隨時可將公司的機密文件(系統開發程式、客戶及訂單資料等等)存放在個人電腦中攜出,離職時也無法管控員工到底帶走了多少公司內部資料。所以員工新進時配置一台電腦,並且禁止員工攜帶私人的電腦進出公司,絕對有其必要性。
 
二、禁止使用外部存取裝置:相較於厚重的紙本資料,使用輕巧的外部存取裝置將資料攜出公司是很容易的事,所以平時就應規範外部存取裝置的使用,以避免員工隨意將重要文件攜出。
 
三、重要或機密文件禁止列印及另存複本檔案。
 
  
除以上規範外,公司更應定期檢核各單位人員的作業流程。以上述案子為例,當有新人報到時,人資單位理應通知各相關部門建立資料。稽核單位也可以定期依人資單位所提供的在職名單去檢核系統裡的帳號,是否有離職未關閉的,或是存在虛假的帳號,以避免員工離職後還可以隨意入侵公司的系統。
 
參、員工離職的管理
員工離職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工作壓力太大、待遇不理想、沒有發展性、不滿人際關係、遭到解僱等等。離職原因雖有千百種,但不論是哪種理由都有侵害公司權益的可能,所以當員工提離職時,身為公司的管理者或是該員工的直屬主管,除了要煩惱工作該如何交接、要不要找新人進來之外,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更是件重要的事。
 
  
此時可以透過離職面談的方式跟員工一對一地進行面談,大部分要離職的人,會比較願意說出真心話,或許有些人不會毫無保留地說出離職的原因,但經由同理心的談話,或許較能旁敲側擊地問出離職的原因。此外,如果離職原因是由於對公司的政策或管理方針不滿時,也可以藉此提出修正,以降低其他員工的離職率。離職面談除可探究離職的原因外,也可在此過程中提醒離職員工須將公司的資料完全交接,不可私自夾帶出去,尤其是研發或管理級人員,更不可將公司的營業秘密帶至新公司,以免觸及競業禁止的規定。
 
  
一般管理嚴謹的公司,人資單位會在員工離職當天,通知各系統相關負責人把該員工所有帳號、網域及門禁設定都關閉,以免發生像案例一樣的狀況。有些公司竟在員工離職兩三個月後,仍未將其相關的設定關閉,以致離職員工依然可以用原帳號密碼登入並使用系統。這種管理上的漏洞很容易讓心懷不軌的員工有機可乘,這點在離職員工的管理上不得不注意!
 
肆、結論
「請神容易送神難」是每個公司管理者最怕遇到的問題,為避免發生這樣的問題,除了在一開始招募新人時就要做好謹慎評估外,在員工平日管理上更應落實做好各項資訊安全的防範措施,以避免真的發生問題時,造成公司無法彌補的損失。
 
 
----摘取自法務部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 假應徵真詐財
洪小姐因急於找工作,看到○○日報分類廣告有應徵助理人員的工作,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打電話應徵,面試時,吳姓負責人只說要幫忙送鑽石,待遇30,000元到45,000元不等,但因為運送的東西過於昂貴,要先行自付29,000元,面交後就會當面給面值46,000元之支票,並返還所代墊之金額。
 
之後吳姓負責人卻說,支票內的金額除了扣除代墊與成本外,給的酬勞過多,要求洪小姐還必須返還10,000元,之後洪女去銀行兌換支票後,才知道支票是俗稱的芭樂票,始發覺受騙。
 
預防之道
警方呼籲求職者於應徵工作時,應先「停、看、聽、問」,切莫隨意交付證件及銀行帳戶,以免淪為人頭帳戶,有任何疑問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廉政歷史趣話 — 公正無私
美國南北戰爭名將李將軍,某次被總統戴維斯問到,對某一位同事的看法為何?李將軍向總統極力贊譽此人的才華,並稱渠為不可多得的棟樑之材。後來其他同事很訝異的問李將軍:「那個人不是你的宿仇嗎?他不是無所不用其極想取代你嗎?」李將軍答曰:「我知道。那是他對我的看法,而總統問的,卻是我對他的看法呀!」
 
同樣的,春秋時晉平公問祁黃羊,南陽縣令出缺,派誰去最適合?祁黃羊推薦解狐。平公覺得很奇怪「你不是和解狐有怨?」祁黃羊答:「您問的是誰有才能當縣令,與個人恩怨無關啊!」
 
「氣度」,或許是當公務員的要件之一,但又何嘗不是「做人做事」的根本道理啊!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http://168.motc.gov.tw/----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 「金融卡持卡人」權益保障更完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有鑑於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基於充分維護消費者權益,業於行政院消保會第191次(100年8月18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之「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保障消費者(存款人)因轉帳錯誤致使金錢錯誤轉入他人之帳戶造成損害,增訂規範如下: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款人通知存款行,存款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
 
二、 為保障消費者(存款人)之金融卡如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用途,或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因而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本次新訂:存款行遇有前述情形,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三、為保障存款人因卡片遭鎖卡或補、換發等事由需支出服務費用合理性之考量,本次新訂相關服務費用之收取要件如下:服務費用,非經存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但存款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對於金融卡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之規範,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將可進一步保障持卡人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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