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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31 政風電子報第80期

政風電子報第80期

◎政令宣導—「第五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活動~起跑囉!
  為鼓勵全國國中、高中職師生及家長能善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源,落實法治教育,本部與教育部共同舉辦之「第五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自101年8月1日起,正式起跑!

  本屆競賽活動為讓法治教育普及全國,首次將參賽對象擴及國中與高中職學生家長,舉辦「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等2項競賽活動:
一、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
  參賽對象為全國國中、高中職學生及其家長,分「國中學生組」、「高中職學生組」及「家長組」,採網路初賽與現場決賽二階段競賽方式,網路初賽期間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月25日止(現場決賽日期另訂),總獎金超過25萬元。
  各組別優勝名額為「國中學生組」及「高中職學生組」各取前5名、「家長組」取前3名,頒發優勝獎金及獎狀(或獎座);「高中職學生組」前5名優勝者,更可納為大學入學推薦甄選加分項目參考(由各大專院校學系性質而訂)。
  本活動 (1) 為鼓勵學生及家長踴躍參與及協助活動訊息轉載,設置「參加獎」、「問卷獎」及「推薦獎」,凡參加者就有機會抽中New iPad等平板電腦及其他精美獎品喔!(2) 為感謝學校協助推動,設置「學校推動成效獎」,對於「國中學生組」及「高中職學生組」參賽學生人數最多及參賽學生比例最高之前2所學校,將可獲頒獎金及獎座(惟「國中學生組」參賽學生比例最高之學校,須限學校學生總人數達300人(含)以上之學校,方符合資格列入評比)。
二、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
  以全國國中及高中職教師為參賽對象(分國中組及高中職組),徵求以法治教育主題為創作素材,設計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教學平台之創新教案,收件期間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月10日止,每組取前3名及佳作若干名,頒發優勝獎金及獎狀,每組前3名推薦學校亦可獲頒獎座乙座,總獎金超過12萬元,前三名推薦學校還可獲頒獎座。相關活動辦法及更多活動訊息,請快上「第五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網站」 (http://law.全國法規.tw/)查詢。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擾鄰太甚,驅出居住大樓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報上出現一則少見的新聞,一位梁姓男子五年前隨同父親遷入桃園縣平鎮市一座大樓的十一樓居住,現在的大樓住戶雖然在同一大門進出,平時都各忙各的,鄰居之間鮮少往來,幾年下來還不知對門居是何許人物?可是這位梁姓老兄卻不一樣,住進後沒有多久就成為大樓內惡名招展的頭號人物。原來這老兄經常情緒不穩,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的門窗電鈴,幾杯黃湯下肚,更在社區裡到處騷擾。三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舊報紙,嚇壞左鄰右舍,因此被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執行後仍然不改本性,破壞大樓的電梯門,恐嚇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大樓裡很多人都被他罵過與恐嚇過。管理委員會曾經多次對他勸導、告誡,他都置之不理。大樓居民們在忍無可忍之下,發動連署要他搬家,他也不為所動,照常過著想做就做的生活。
  去年年底,這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入會議,議題之一便是討論要不要將大樓中最不受歡迎的梁男逐出大樓。結果全大樓二百六十八戶區分所有權人有近九成出席,出席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此議題,有九成三投下贊成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議案後,管理委員會便依據決議,對梁男提出遷離大樓的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梁男出庭答辯,承認自己心情低落,無法控制情緒,對不當行為已向大樓居民道歉,以後會去治療,希望能留在大樓居住,如果強制他遷出,他會流落街頭。這些柔性說詞,沒有讓鐵了心的管理委員會態度軟化,最後法院根據管理委員會的請求,作出梁男應該遷出大樓的判決。
  大樓住戶勝訴的消息傳開後,雖然只是一審法院的未確定判決,但已讓大樓居民欣喜若狂,多年來受盡梁男橫行霸道的欺凌,總算可以鬆下一口氣了!
  居住在同一大樓的人,大家理應和睦相處,互相照應,怎麼有人會受到同是大樓住戶的排擠,不讓他在大樓居住呢?有人見到這些紛爭,搬出國之大法的憲法來說,「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是憲法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怎可拋開保護人民自由的憲法於不顧,用判決強迫搬遷?這些不明就裡的指摘,對法院並不公平。法官對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怎會視而不見?不過法官執法,除了要熟悉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外,還要顧到其他現行有效多如牛毛的法令,這次法院作出要梁男搬離大樓的判決,便是適用一般人平時甚少接觸,在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方行公布施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現代人的居住方式,已經逐漸向都市靠攏,原因是多方面,有些人是基於本身的工作關係,也有人為了子女的教育,最主要的誘因是都市交通便捷,生活機能良好。只是都會地區的土地,因為需求增加,早已是寸土寸金,為了容納更多人口住居,建築物只有儘量向上發展,到處都是高樓大廈。一座大樓聚居幾百人甚至上千人都不算稀罕,這些在同一屋頂下的住戶,關係密切,禍福與共。大樓中如果出現不守公共秩序,不顧大眾安寧的住戶,會嚴重影響到整個大樓的安寧秩序。政府為了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提昇人民的居住品質,才特別制定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這條例的規定下,使整個公寓大廈的住戶發揮自治功能,必要時再由政府以公權力介入,讓公寓、大廈成為一個有組織的小型自治團體。梁男所居住的大樓,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立有管理委員會,管理整個大樓的大大小小事務。本來公寓、大廈不是法人,所設的管理委員會不具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法律上人格。這條例為了讓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有充分處理法律上事務的能力,特在條例的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中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這就等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就是說管理委員會雖然沒有權利能力,也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梁男居住的大樓管理委員會,憑著條例中的這種規定,才有資格為大樓的住戶出面打官司,討公道。
  同是大樓的住戶,為什麼眾多住戶聯合起來讓不守本份的住戶遷出大樓呢?這可從條例的第二十二條中找到依據,這法條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便是可以強制令其遷離公寓、大廈的三種情形中的一種,梁男是因為言行乖張,嚴重影響大樓住戶的安寧,才會被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作出要他遷離大樓的判決。
  梁男可能只是一位「靠爸族」的單純住戶,大樓房屋是老爸所有,他只是寄居而已,遷離大樓也就沒事了!如果房屋是梁男所有,以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住進大樓,一旦發生積欠大樓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或者違反這條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管理委員會除了訴請法院命他搬家以外,還可以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入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區分所有權的房屋與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在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用拍賣所得來償還積欠應分擔的費用。沒有做好睦鄰工作,成為大樓居民的公敵後,下場就是那麼悽慘!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談電腦資訊備份的重要性
  某個星期六下午,小華和小麗一起去某餐廳喝下午茶,當餐點上桌後,兩個人馬上拿出當今人手一支的智慧型手機,打算拍照後上傳跟朋友分享。這時小華突然嘆一口氣說:「小麗,我跟你說,我之前不是拍了很多照片嗎?現在通通不見了。」小麗聽了很疑惑,於是問說:「是發生了什麼事嗎?」小華很無奈地說:「我之前拍的照片都存放在電腦裡,但前幾天電腦突然壞了,送去請廠商修理,但是電腦拿回來後這些東西就不見了。」小麗一聽驚訝地倒吸了口氣:「難道你沒有在其他地方做備份嗎?」小華搖頭問說:「備份是什麼?為什麼要做備份呢?」小麗決定要好好地跟小華解釋備份的重要性。 
  定時做備份其實是很重要的工作,我們常因電腦中毒或是操作不當,造成硬體故障或是資料損毀而無法讀取,但很多人總是在事情發生後,才知道備份的重要。有些人雖然有做備份,但可能只備份了第一次,對於之後新增或修改的資料並沒有再做備份;或是每次備份的時間相隔太久,遇到意外發生時,便無法將資料完整地還原。 
  備份的方式可概略分成完整備份(Full Backup)、增量備份(Incremental Backup)及差異備份(Differential Backup)3種,完整備份指的是將硬碟、資料庫等儲存裝置內的所有檔案、資料夾或數據,全部備份到另一個儲存裝置上;增量備份則是在上次完整備份後的基礎上,對後來更新的資料做備份,或僅備份和前一次有差異的資料。而差異備份則和增量備份非常類似,兩者之差別在於,差異備份是每次備份都以第一次完整備份的資料為基準點,任何新增或修改的資料,都會全數備份到儲存裝置,所以系統運行越久,差異備份的資料就會越多。 
  其次,就備份資料的還原來說,也會依其備份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果採取完整備份,在還原的時候僅需將完整備份的資料直接還原即可,所以很多企業對於主機資料都採取此種方式備份,一旦資料不幸毀損時,只需將前一天完整備份的資料還原即可,甚至連系統都不需重新安裝。而若使用的是增量備份,還原的時候就必須分階段逐次還原,舉例來說:如果在這個月1號做了第一次的完整備份,之後每天都做一次增量備份,如果要還原系統資料,就必須先還原1號的完整備份,然後再還原2號的累積備份,接著再一步一步地依序還原下去,才能將備份的資料還原至最後備份時的狀態。再者,如果備份方式是差異備份,雖然所需要的備份裝置容量會比增量備份大很多,但是相較之下還原速度會比增量備份快,因為在還原時只需還原第一次完整備份和最近一次的差異備份即可。總之,每一種備份方式都有其優缺點,沒有絕對的好與壞,可依實際需求與現況選擇最適合的備份方式。 
  小華聽完後恍然大悟地猛點頭,果然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以前不懂備份的重要性,以為將資料放進電腦裡就萬無一失,所以從沒做過備份,才會導致電腦裡所有的照片都無法還原;經過此次教訓,以後一定要記得定期做資料備份,以免同樣的慘劇再度發生。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廣收團費卻藉故未出團,多人出面報案!
  暑假期間許多人都會規劃外出旅遊,但本(7)月初卻有10位民眾出面指控某民間協會理事長,收受旅遊團費後,卻以天候不佳或有事為由延期,嗣後卻音訊全無,請民眾務必注意無論是參加國內或國外旅遊團,均應向合法經營旅遊業者接洽,才會有保障。 
  金太太(60歲)於去年在公園運動時認識該協會理事長,渠邀請金太太加入協會會員,每年繳交新臺幣(以下同)200元活動費,並經常辦理國內外旅遊行程,但團費經常是在出發前好幾個月就先預收,從100年10月至101年8月間,就已經招攬12團旅遊行程,金太太基於熱心協助代收其他成員團費後,前幾次均有成功出團,但從第9次開始理事長卻以天候不佳為由延期,此後便音訊全無,金太太所預繳及代收的團費多達21萬元,卻索討無門。另外還有9位民眾也遭遇相似的情況而出面報案,被害人總計損失金額為54萬餘元。 
預防之道
  民眾欲出外旅遊,應參加合法之旅遊業者所舉辦之旅遊行程,才能獲得保障,想查詢相關資訊,可利用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消保事項專區,設有「旅行業從業人員查詢功能」,開放旅行業從業人員訊息查詢,利用該功能確認接洽旅遊行程對象的身分,以避免遇非法執行旅行業務之人,影響自身權益,另亦可利用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網站查詢參考售價等相關資訊, 有任何與詐騙相關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 聰明反被聰明誤
  以前杭州有一個貪官,因搜刮很多民脂民膏,惹得天怒人怨,最後上司知道了,便將他調職。離職那天,貪官將所搜括的金銀裝在十二個罈子裡,並加以彌封,貼上「蘇州特產鹹菜」的字條。由於他的上司早知他會來此一招,便在他離職那天突然前去為他送行,正當貪官啟程時,上司便有意無意地問他:「你怎麼帶那麼多罈的鹹菜?」他連忙回答說:「因為家中妻小喜愛吃鹹菜,所以特帶上數罈。」上司一聽突然驚道:「總督大人及我等僚屬,也最愛吃蘇州鹹菜,可是正苦於買不到,你可否把這些罈讓我帶回去,再另行買些?」貪官聽了,嚇得目瞪口呆,可是又不敢拒絕,只好乖乖地奉送,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正當他垂頭喪氣離開時,當地百姓又為他送來一塊大匾,上面寫著「五大天地」四字。貪官以為是百姓奉承他,便高興的問百姓此意為何?其中一老者便道:「這是指您括了很多『金天銀地』,然後整日『花天酒地』,審理案件則是『昏天暗地』,老百姓看得是『怨天恨地』,現在您走了,我們真的是『歡天喜地』啊!」這時貪官喟道:「上司坑我、百姓損我,我真是得不償失啊!」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二、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七、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九、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十、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一、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市售商品MIT微笑標章查核大公開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仿冒或偽標「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以下簡稱MIT微笑標章)之劣質商品流竄市面,爰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年3月至5月間會同經濟部(工業局、中部辦公室)及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MIT辦公室)於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3大類通路(傳統市場、賣場、夜市) 就MIT微笑標章產品及商品標示進行查核,結果80件商品發現11件違反商品標示法規定,6件則於未獲驗證產品上張貼/懸掛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另發現9個通路業者有違規標示MIT專區等情形。
  行政院消保處本次查核針對張貼/懸掛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之市售商品進行抽樣:
一、通路查核部分:發現包括攤商及店家未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及將非MIT微笑產品置放於MIT微笑產品展售專區內,甚至有將中國製產品置於該專區內等之重大缺失。
二、MIT微笑標章部分:5件非屬MIT微笑產品,其餘75件經MIT辦公室確認後,有6件係於未獲驗證產品上張貼/懸掛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
三、商品標示部分:除1件為醫療器材,非商品標示法範疇外,其餘79件商品,11件違反商品標示法之相關規定,其中未標示生產或製造商相關資料者高達9件。
  本次查核另發現有MIT微笑標章濫用情事,包括尚未取得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卻已於商品上張貼/懸掛、外包裝盒未經申請,業者擅自印製MIT微笑標章及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號碼與其通過認證標章編號不符等不合理情形等情形,據此,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等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避免不肖業者魚目混珠,損害消費者權益,已於本年7月中旬第5次會議請經濟部除加強對業者之監督管理外,並擴大抽驗MIT微笑產品之種類、款式及增加抽驗頻率,同時於3個月內就目前市面流通之舊式不規則橢圓形「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予以妥適處理,避免消費者將舊式與新式之菱形「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予以混淆,以藉由MIT微笑標章優質品牌形象之建立與推廣,有效提高消費者對MIT微笑產品之認知與信賴度,達成MIT微笑產品「臺灣製造,貨真價實」之訴求。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市售MIT微笑商品時,除確認商品是否張貼/懸掛合法MIT微笑標章貼紙/吊牌外,亦務必確認產品中文標示是否完整,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健康;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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