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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0 政風電子報第204期

你能值多少錢?由柬埔寨案談重懲组織詐欺集團

◆大學講師-趙萃文

近來驚傳我國人被賣至柬埔寨摘取器官案,後又發生臺版詐欺集團騙取國人戶頭後囚禁凌虐,甚已造成數人死亡,殘忍手段令人不寒而慄。相關刑事法制是否有精進空間,值得探討。

你的器官值多少錢?


  報載桃園檢警於去(2022)年偵辦詐欺案,從查扣手機驚見案外案。謝男以月薪6萬誘騙黃姓乾弟前往柬埔寨,假藉疫情要健檢確認臟器健康後,以1百萬代價販售器官。謝男等3人組成人口販運集團,由謝男負責尋找俗稱「豬仔」的詐騙對象,再由蔡男負責監督被害人出境,林女負責尋求器官買家,買家「豬商」甚以「全拆」為暗語,要摘取心臟、肝臟、腎臟及眼角膜等器官。黃姓被害人獨自前往柬埔寨後遭人蛇集團控制時,被告知器官買家因找到其他器官來源,而不願購買黃姓被害人器官,黃姓被害人才得以逃回臺灣。

  謝男與被害人黃男存有多年情誼,竟辜負被害人信任,以高薪工作訛詐,事後為免犯行曝光,又脅迫黃男不得供出渠犯行。桃檢已將其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英國BBC於去年9月曾專題報導東南亞人口販賣的新聞,指出在承諾輕鬆工作和奢侈福利誘惑下,許多人被騙去柬埔寨、緬甸和泰國旅行。一旦他們到達,就會被關在詐欺工廠(FraudFactories)內,並被迫從事線上詐騙工作,包括愛情騙局、洗錢和非法賭博等。被誘惑者多來自印尼、越南、馬來西亞、香港和臺灣等國家且擅長電腦的青少年,並通常會說不止一種語言。被害者若試圖逃跑或反抗,就會被打或餓死。

  資深媒體人林裕豐於去年8月亦曾在東森頻道的《關鍵時刻》節目上分享指出,被騙去柬埔寨的人若績效差,無法為詐騙集團創造價值時,女的會被迫賣淫,男的直接抓去活摘器官,其中心臟、肝臟、腎臟與胰臟價格不斐,合計可賣2,400多萬臺幣。林裕豐說,「如果你沒辦法幫詐騙集團創造價值,那你的身體最終就是你的價值」。

假求職,真囚禁―臺版柬埔寨詐騙案

  去年11月警方在新北、桃園等地破獲「臺版柬埔寨」詐騙集團,共救出58名慘遭拘禁凌虐的求職者,另已有3人因不堪凌虐身亡,遭棄屍山區;其中黃姓被害人屍體被丟在日月潭山區,尋獲時早已面目全非。凶嫌等人自拍賊窩的影片在網路上曝光,畫面駭人。犯罪手段類似近期誘騙臺灣人赴柬埔寨摘取全身器官案,對比自詡「臺灣最優美的風景是人」這句常向世人誇耀的口號,無疑是一大諷刺。

  為此,警政署宣布全國警方執行第5波掃蕩詐欺集團、黑道幫派專案,共計查獲詐欺集團683件、犯嫌1,254人,黑道幫派13件、犯嫌56人。警方快速壓制犯罪的能力,值得肯定。惟事實上,不管是臺版求職詐騙案或柬埔寨器官販賣案,嫌犯固然極其可惡,依據犯罪學上「被害者學」,被害人多少可預知自己參加的是詐騙集團,惟未預料到自己亦是獵物而已。故嚴格言,被害人心存貪念,希圖僥倖致富的心態,亦具有某種程度上之可非難性,應修法防堵。

〈刑法〉歷次修正,不斷提高詐欺刑度

  臺灣近10年詐騙集團猖獗橫行,不論是被害人數或詐騙金額皆逐年增加,立法院遂於2014年修正〈刑法〉,新增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度拉高至7年以下;2016年爆發臺灣詐騙集團於非洲肯亞、亞美尼亞等地涉嫌電信詐騙刑事案件。為解決刑事管轄權爭議,同年11月刑法再次修正,將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納入〈刑法〉第5條國外犯罪之適用。在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責令下,201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配合大幅度修調。此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詐欺集團,很明確地構成犯罪組織,除宣告重刑外,將一併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當時在實證統計上確實對犯罪集團形成有效壓制。

  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除就其犯罪行為依法處以刑罰外,另就其反社會人格或危險性格,施以各種保安處分,以期改善其偏差性格。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以矯治行為人之惰性,藉謀生技能之訓練養成其勤勞習慣,立意實佳並無不當之處。

大法官解釋對組織犯罪集團沒轍?!

  我國大法官身為憲法守護者,捍衛人權一向不遺餘力,惟最近幾年大法官先於2019年2月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規定違憲,實務上最高法院近期數則代表性判例,均提到累犯為「行為人刑法」產物,不符現行〈刑法〉思潮,應直接刪除。嗣大法官又於2021年12月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及特別刑法中「強制工作」處分均屬違憲,自宣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解釋文中點出:強制工作目的既在於改善、矯治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之偏差性格,以預防其再犯,是強制工作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處遇程序,而非對受處分人之刑事處罰。然強制工作限制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由於其執行方式和內容都和受刑人無異,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等,因此強制工作處分未能通過比例原則的嚴格標準審查。

  大法官並未給予行政機關暨立法者修補機會,逕自宣告〈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違憲,上開解釋是否造成現今詐欺集團的更加橫行,二者間是否有關聯,恐有待實證研究。

德、日立法例觀察

  我國〈刑法〉長期模仿德國及日本,每次修法都以該二國為依歸。日本刑法並無強制工作之規定,惟該國刑法累犯最高可處所犯之罪2倍刑期,遠高於我國累犯規定。德國法諺:「萬惡懶為首」,德國雖於1986年將有「一事二罰」疑慮之累犯廢除,惟其刑法保安監禁規定,以行為人故意犯罪至少受2次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其要件,將各種危險性較高之常習犯(如組織犯罪、性侵害犯罪),從社會上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治,以維社會秩序,且無最高關押時間上限。

  法制史上,1975年「刑法修正研究委員會」第55次會議決議即提到:強制工作宜依行為人危險性格輕重,分成兩類靈活運用。並具體建議仿歐美立法例,在理論上將處分期間分成二類,一部採定期制,施以職業訓練,鼓勵悔改向上;另一部對改善無希望者,則採取重度隔離措施,實施「保安監禁」,以落實保安處分之功能。

  按現行〈刑法〉對於犯罪預防,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兼併運用之雙軌方式,此雙軌制的創發,在於對具社會危險性之行為人,國家可跳脫嚴格的行為責任,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直接從事有效的保安處分。但在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下,仍要求保安處分之採行,應受「法律保留原則」與「必要原則」的限制。此一修正原則可謂是一項極進步的刑法里程碑;惟空谷跫音,並未被當權者所採納,殊為可惜。

預防憾事發生,提高警覺為首要

  對詐欺集團犯行的規範設計,日本專以刑罰對應,德國專以保安處分臨之;惟兩國在對抗組織犯罪措施上,均著有政策效能。而我國刑法夾在日本、德國之間,首鼠二端,要如何價值判斷。建請法務部〈刑法〉修正時能配合治安及犯罪實況,在預防目的與人權保障理念相激下,擇定政策方向;同時加強跨境合作,積極籌謀以各種方式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共享情報及掌握時效。果如是,必能有效遏止詐欺犯罪集團囂張氣焰,有效降低詐欺案件,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不過,是類案件的加強查緝、嚴辦重懲與保安監禁等處分,終究是事後彌補措施;唯有民眾在面對境內外各項高薪的求職廣告時,提高警覺,審慎評估,才是避免受騙、保護自身生命安全的唯一之道。



---本文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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