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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5 政風電子報第66期

政風電子報第66期

 ◎政令宣導 — 立法院今(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法務部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自97年底即研議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積極推動修法,所擬具之修正草案於98年8月24日即經行政院第316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於本(100)年6月7日終於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新法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
 
本次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該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構成要件須收送雙方有行受賄之主觀犯意,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並且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詳細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下載參閱。
 
◎法治教育 — 對母親不孝,分遺產無份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新北市有一位已過世的周姓老太太,她的一生曾經生育了十四名子女,其中有七名子女,在周老太太過世前已先行離世。98年間,周老太太辭世,遺下一棟位在新北市中和地區的房屋,市價約值新臺幣七百萬元。本來這棟房屋的權利,應該由在世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共同繼承,子女們心中也都如此打算。由於遲遲沒有其他繼承人出面辦理遺產的繼承手續,周老太太所生的子女中,排行第五的女兒心裡焦急,便單獨跳出來到地政事務所用繼承作為事由,將房屋變更登記為繼承人七人公同共有。
 
將先人的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本來是繼承人應該要做的事情,誰來做都是一樣。不過她的大動作,卻因此惹毛了兄弟姊妹中的龍頭老大,也就是周老太太的大兒子與另外三位繼承人的不滿。原來周老太太生前因子女中有三個人對她不孝,讓她耿耿於懷,因此立下遺囑,指明她所有子女中,排行老二、老五、以及第十二共三個人不得繼承她的遺產。也就是說眼前生存的七名子女中,只有四個人可以繼承。被登記成七個人繼承,有繼承權的四個人,權益當然受損。他們忍受不下這口氣,便向法院對老二、老五以及第十二提起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起訴的理由是指:老二曾經告訴鄰居,誣指母親偷竊他人財物,令母親傷心難堪;老五多次忤逆母親,還登報聲明與母親脫離母女關係,在派出所內下跪拜別母親,揚言此後生死不見;第十二曾經毆傷母親,導致母親吐血住院,其間不曾問聞。因此他們母親生前立下遺囑,聲稱遺產不給這三個人繼承。
 
老二在案件起訴以後死亡,由他的妻子出面承受訴訟。被控告的三個人在法院審理中,一致否認有原告所訴的不孝事實,指是兄弟姊妹冤枉了他們,他們還各自提出一套為自己辯白的說詞。法院在審理中,傳喚為周老太太製作代筆遺囑的林姓律師出庭作證。依據林律師的證述,製作代筆遺囑的時候,周老太太精神一直很好,還談笑風生,遺囑內容由他逐條詢問周老太太意思後,記載要旨,拍照為證,並由她女兒翻譯成臺語讀給周老太太聽。法院調查後認為遺囑的真實性應無問題,老五與十二,對母親的確有不孝的情事,判決他們二人的繼承權不存在。至於老二部分,作證的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難以證明有不孝的事實,將原告關於老二部分的訴訟駁回。老二是在繼承開始後死亡,仍然可以作為周老太太的繼承人。
 
「子女應孝敬父母。」是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至於子女的行為,達到那些程度,才能算是已經盡到孝敬父母的責任?民法親屬編中沒有法條予以規範,可以說孝敬父母,在民法親屬編中,只是一種訓示的規定,違反了這法條的規定,必待有實際爭執的案例出現後,由法官根據案情來適用相關的法律。這件家事紛爭,最後由法院來判決,便是一個好例子。
 
民法繼承編中有一條法條,雖然沒有標明屬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沒有明白指出子女的行為不孝,實際上卻產生子女因為不孝,不得繼承父母遺產的嚴重後果。這法條便是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法條的全文是這樣規定的: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或變更之者。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銷或變更之者。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這法條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都沒有清楚說明父母或子女也包含其中,只標明「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如果明白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其中列為第一款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款為父母。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最接近的親等便是子女。所以父母與子女之間,是相互為繼承人也相互為被繼承人。條文中的第一款至第五款都有包括父母與子女在內。只是沒有明說而已。又法條的文字中,並未出現一個「孝」字,不過,就孝字的涵義來說,孝就是敬愛父母,子女有法條一至五款所定的行為,在倫理上都可以稱為不孝,所以統統列為不得繼承遺產。另外一至四款的行為,已涉及刑事責任,情節應該非常嚴重,卻在法條第二項中規定,這些行為只要得到被繼承人的宥恕,繼承權就不生影響。第五款的情節,只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悔辱,虐待與侮辱,不一定就是犯罪行為,卻不適用得到被繼承人的宥恕,仍然可以繼承遺產的規定。似乎有點不公平?其實被繼承人已經明白表示行為人不得繼承遺產。可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虐待、侮辱行為,已經讓被繼承人深惡痛絕,實在無再待其回心轉意的必要。繼承人如覺悟自己行為不當而痛改前非,被繼承人也可改變自己先前的不得繼承的表示。
 
這件實例被繼承人是用遺囑方式表達她的意見,遺囑作成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隨時可用各種方式變更遺囑,一旦遺囑生效,一切都成定局。所以為人子女者,在父母生前應盡到孝敬的心,不要惹惱父母,才是正著。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 — 數位時代的員工管理 魯明德 / 魯晏汝
 
 
壹、前言
你今天偷菜了嗎?」這是近來人們見面常問候的一句招呼語。隨著網路社群的蓬勃發展,人們見面從原本的「你好嗎?」「最近過得怎樣?」逐漸轉變成和網路社群有關的招呼語。
 
電子商務和網路社群的發展,提升了人們生活上的便利性,也拉近了朋友之間的距離,但是相對地也提高了公司經營上的風險性。員工在上班時間可能會花費過多的時間在經營網路社群或是網路購物,從而降低了工作效率;通訊軟體及存取裝置的使用,也可能導致公司內部資料的外流。身為公司的管理者,應如何透過管理的方式來約束這些員工的行為呢?
 
貳、電子商務與網路社群
一般電子商務依往來的型態可分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三大類。B2B指的是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型態,例如某電腦公司向其供應商購買零件生產,再將成品銷售給下游廠商等,這種公司對公司間的交易都屬於B2B;B2C則是指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型態,像亞馬遜網路書店(Amazon.com)、Yahoo奇摩購物中心等,這種企業透過網路將產品賣給消費者的方式都可稱為B2C電子商務型態;而C2C則是指消費者直接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型態,常見的有eBay拍賣網站等等。
 
至於網路社群也幾乎可說是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想找八卦消息、尋求網友的意見與評價,就會想到PTT、Mobile01等論壇,或是網路部落格(例如無名小站、yam天空部落格)等;若是想找休閒娛樂、和朋友聯絡感情,直覺起就會想到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等平台;想要團購的話就會想到愛合購(ihergo)、地圖日記等知名團購網站。網路社群幾乎可滿足現代人生活上的各種需求。
 
參、如何進行員工管理
電子商務及網路社群的發展,除了帶來生活上的樂趣及便利外,也會讓公司與公司間的營業秘密、客戶資料、訂單等,藉此透過各種管道洩漏出去;以先前某人力銀行為例,曾有員工被該公司以用MSN洩漏會員資料而解僱。
 
存取裝置的使用也是造成公司營業資料外流的一大因素,因此有些公司會禁止存取裝置的使用,像是主機不提供USB連結埠,或者是附有USB連結埠,但是會控管這些外部儲存裝置只能被讀取而不能被寫入,這是公司用來避免員工將公司資料放進隨身碟攜出的一種作法;但在這種不能使用存取裝置的情況下,相對地通訊軟體的管制就更顯重要了。上班時間幾乎每個上班族都會使用通訊軟體,而通訊軟體造成的問題及損害也時有耳聞,除了我們常聽到的帳號被盜造成網路詐騙事件外,更常見的是透過這些通訊軟體,直接將公司內部的資料傳送出去。
 
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公司可以在聘僱合約上訂定公司可以隨時監控網路通訊軟體的使用,此舉也是保障公司可以合理地監控員工;除此之外也可以設置查核點,當員工啟動通訊軟體傳輸檔案時,會自動封鎖檔案傳輸的功能,禁止員工將檔案用此方式傳送出去;另外有些公司會直接限制通訊軟體的使用,目的除了讓員工可以專心工作外,也是為了避免通訊軟體所造成的資料外洩。
 
此外,由於電子商務及社群網站的風行,也使員工常常在上班時間不自覺地花費太多時間在經營社群網站或是瀏覽購物、拍賣網站,所以有條件地禁止員工在上班時間瀏覽這些網站是有必要的。
 
何謂有條件的禁止?雖然員工來公司的本份就是認真上班,並且對公司有所貢獻,但如果限制上班時間只能瀏覽公司內部的網站而不能連結外面的網站,或是即使可以連結外面的網路,但能使用的只有Yahoo或是Goole等知名搜尋網站,恐怕會讓員工覺得公司限制太多,在朋友之間討論比較時,也會給其他人不好的印象,進而影響公司的聲譽。所以要用有條件的方式來管理員工網路的使用,例如設定在上班時間不能逛網拍、買賣股票、看YouTube、關心臉書上朋友的動態、趁人家不注意時跑去「偷菜」,或是瀏覽一些網路論壇,中午休息時間及下班後的時段才能開放這些網頁的瀏覽,如此一來不止可以提升員工的工作效率,也不會讓員工覺得公司限制太嚴格,降低員工對公司的滿意度。
 
肆、結論
俗話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論管理層面如何地防堵,一定都還有被破解的時候,所以對於公司的管理來說,除了限制外,更需有相對應的措施及被破解後的因應辦法,一旦造成損害時才不會損失慘重,並且也才有依據請求損害賠償,不致白白損失吃悶虧。
 
 
 
----摘取自法務部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 人力銀行刊求職,小心詐騙歹徒找上門!
21歲的彭先生,過完年後開始找工作,陸續在各人力銀行求職網站上傳履歷,100年3月4日一位自稱楊經理來電,表示在某人力銀行看到彭先生履歷,請彭先生先提供駕照及存摺影本,還好心提醒彭先生在影本上加註「應徵用」,翌日「楊經理」再與彭先生相約,由助理出面說明需要借用彭先生帳戶,作為客戶轉帳付款之用,因此請彭先生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並要求將帳戶內的存款全部領走,由公司轉帳2,000元以測試該帳戶是否有自動扣款之設定,一切程序辦妥後就可以開始工作,彭先生均依照指示配合辦理。
 
3月7日彭先生與「楊經理」連絡,發現電話無法撥通,赴銀行查詢帳戶資料,發現自己帳戶竟有異常資金出入,彭先生向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及銀行櫃檯查詢後,才知道帳戶已遭到警示。
 
預防之道
警方呼籲為避免遭求職詐騙,請民眾務必慎選工作種類,對於需交付存摺、提款卡等重要文件要求,無論藉口為何均應予以拒絕,如有任何疑問,最好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廉政小故事 — 歷史上常行巡幸並窮民脂膏的三位皇帝
是哪三個皇帝?正是隋煬帝、明武宗及清乾隆三人。這三個皇帝素來好大喜功,尤其迷戀江南的財富美女。他們的巡幸,往往就有數萬隨從,其所到之處,就好像蝗虫過境一樣,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浩劫;而地方官紳更是唯恐招待不週而獲罪,只好大肆強徵糧、稅,致使民不聊生。有次清大臣紀曉嵐看不下去了,便向乾隆皇帝進諫,哪知乾隆皇帝怒斥道:「你只不過是被我當作娼妓一樣豢養罷了,哪有資格議論君國大事…。」
 
試想,一旦上級長官吃喝下級部屬,下級官吏自然是會「生財有道」,最後倒楣的還是老百姓。所以還是一句老話─上樑不正下樑歪。只要上級長官一切輕簡樸實,不任意「打秋風」,則自然不會產生前述「惡性循環」的狀況。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http://168.motc.gov.tw/----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 行政院消保會呼籲因食用遭塑化劑汙染食品致遭損害民眾儘速提出申訴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今天宣布,因食用塑化劑受損民眾,可直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或直撥1950專線電話,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尋求協助。
 
行政院消保會近日除主動積極介入塑化劑求償事件外,也代表政府立場,與民眾權益站在一起,並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應負起社會責任,主動協助並解決消費者之申訴。
 
為了保障因食用遭塑化劑汙染之食品而造成的民眾權益損害,行政院消保會呼籲民眾儘速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訴:
 
儘速辦理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手續:行政院消保會已協調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共有21個分會設於各地方檢察署,網址為:http://www.cvpa.org.tw/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共有21個分會,121個據點,網址為:http://www.laf.org.tw/辦理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案件登記及諮詢服務(申訴案件表下載),經彙整後由消保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受申訴廠商以協商試行調解。若未獲解決者,將進一步協助民眾依消保法規定進行團體訴訟或集體訴訟。))
 
直接向購買廠商等單位提出申訴:消費者亦得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申訴案件未獲妥適處理,得向各地方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食品遭塑化劑汙染事件爆發迄今,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保官受理消費爭議案件已達250件。分析消費申訴案件內容,申訴者最多的是要求退貨糾紛且請求損害賠償或健檢費用131件,佔52%;其次是申訴退貨條件嚴格52件,占21%。就申訴廠商部分,萃研工坊公司被申訴51件、百晟生物科技公司被申訴43件及光惠/景岳生物科技公司被申訴33件,合計127件,超過申訴案件的一半。行政院消保會已要求上述3家廠商應立即儘速專案處理申訴案件,該會表示亦將進行專案列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會特別提醒消費者,除原購買發票或收據外,會員購買紀錄或網路消費明細,或許也可以作為申訴或求償之佐證資料,若企業經營者不願妥適處理,該會呼籲消費者儘速提出申訴,由政府機關介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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