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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27 政風電子報第115期

政風電子報第115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五期 發行日期:2015-07-27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下水道科技士楊○○、監造商京○公司藍○○、承包商興○公司許○○等 7 人分別涉犯刑法背信、詐欺、偽造文書、政府採購法違法審查圖利等,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下水道科技士楊○○、監造商京○公司藍○○等人,明知承包商興○公司許○○、陳○○、林○○、葉○○、洪○○等人未依契約施作 MRC回填道路,仍准予估驗計價,直接圖許○○、興○公司詐領得新臺幣 398 萬 9,872 元不法利益工程款,並生損害於京○公司、花蓮縣政府對工程材料、品質與審核估驗計價款核撥與否之正確性。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將楊○○以涉犯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藍○○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前段違法審查圖利罪嫌、許○○、陳○○、林○○、葉○○、洪○○涉犯刑法第 339 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陳○○、林○○、葉○○、洪○○另涉犯刑法第 216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屏東縣○○鎮清潔隊王姓隊長涉嫌偽造文書案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起訴。
屏東縣○○鎮公所清潔隊王姓隊長於民國 103 年 4 月間辦理甄選清潔隊員作業時,知悉胞妹王○○不符合上開清潔隊員甄選公告第四、4.點略以「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之規定,竟由王姓胞妹於甄試上開清潔隊員合格正取時出具載有「王○○非屬雇用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等親內血親、姻親」之不實內容具結書予該清潔隊,嗣經不知情承辦人於審查上開具結書後,分別於 103 年 4 月 23 日、5 月 2 日簽陳相關通知錄取人員、報請縣府備查等函稿時,王姓隊長明知函稿檢附之王○○具結書為不實內容,卻仍於函稿中核章表示認可為不實之登載,再續簽陳至鎮長核定後發文而行使之,使王姓胞妹能順利獲得錄取進用為該鎮清潔隊清潔隊員,足生損害於屏東縣○○鎮公所對於辦理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之正確性。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屬實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私自買賣未上櫃、未上市與未經由興櫃的股票風險大!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幾天來媒體報導最夯的新聞,莫過於羅栩亮夫婦藉著所設的「空殼公司」出售未上興櫃的股票而吸金十億元的大新聞,有的保守一點的報紙則估計是吸金八億元。不管是十億元或者是八億元,都是一大筆花花綠綠的鈔票,為什麼這位羅姓男子憑著一張嘴,會擁有三家「空殼公司」?甚至更憑著這些「空殼公司」,吸引那麼多的投資客要在羅男說得天花亂墜的「投資計劃」中分得一杯羹?這都是使人費解的疑惑。這些迷思尚有待檢調單位深入偵查,發掘真相,讓眾多的投資客不致重蹈覆轍,遭受更重大的金錢損失!
當檢調單位投入這件重大「經濟犯罪」的偵辦當時,羅姓主犯人還在「奧地利」,他雖知國內有關單位已對他的「空殼公司」進行偵辦,但手中只持有一本我國護照,無法遠走他鄉,只好乖乖束裝回國面對,六月廿六日一下飛機便被調查人員持拘票拘提。經過初步偵訊,他雖否認用欺騙方式吸金,但次日上午即被檢察官聲請法官將他羈押獲准。人進了看守所以後就無法與外界聯繫,一切推卸刑責的技倆都無法施展,相信在短時間內經過檢調機關的努力,這宗重大的吸金案即會真相大白,公諸國人面前。這裡不談這案件未來的進度,純粹只聊聊一家好端端的已經成立的公司,為什麼會成為「空殼公司」?進而被人作為詐財的工具?
公司是我國《民法》第二十五條所稱,「依其他法律的規定」所成立的「法人」,法人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除了一些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法人無法享受以外,法人在法律上的人格,幾乎是與自然人相等。《公司法》便是《民法》所稱的「其他法律」,包括要設立那些種類的公司都得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否則便不得成立公司。
公司的定義,依《公司法》第一條的規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所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二條又規定,公司分為下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的名稱下面,應標明公司的種類。不問要開設的是這四種公司中的那一種,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都要標明公司的種類,讓一些想與公司交易的相對人,一看就能明白經營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負起的是那些責任,才能決定要不要與這家公司進行交易。
開設公司,依《公司法》第六條的規定,「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既然是以「營利」為目的,當然要有資本,沒有資本存在如何進行「將本求利」的「營利」業務呢?所以,不論要創辦那一種類的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應依《民法》第四十七條所定含有「社員的出資」(社員在公司法中稱為股東)的訂定的「章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所繳交的「章程」中載明公司的「資本額」。《公司法》為了防止此項資本額有應繳而未繳弊端的發生,特別在第七條中,明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也要先經過會計師的簽證。因為會計師依《會計師法》規定,是領有證照的會計專業人士,他們的簽證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值得辦理登記機關的信賴。除非承辦的會計師見錢眼開,甘願自毀前程,串同作弊,那就涉及刑責的問題,自當另作別論了!
會計師辦理公司的設立登記時,要先行查核設立的公司會計帳冊,查明確已將收足的資本存入銀行帳戶,再由銀行出具該帳戶的存款證明書,一併送交辦理登記機關審核。過去案例上曾經發生有人先向銀行貸入大額金錢,存入自己帳戶供作資本審核之用,等到公司登記過關,便將貸款歸還銀行。主管機關也發現此項不實登記弊端的存在,為了鞏固公司的經營,曾先後三次修正有關公司登記不實事項的第九條,由原先無罰則規定,漸進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併科大額罰金的現行條文。
現行《公司法》關於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的第九條第一項的刑事責任,是這樣規定的:「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於第二項中訂明,「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的民事責任。同條第三項又規定,檢察機關在第一項刑責裁判確定後,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該公司之記。
新聞報導說:羅男夫婦在2011年起,就涉嫌向金主翟姓男子、王瑞卿借款兩百萬元,設立「兆良科技公司」,兩年以內,又陸續將公司增資至三億元。在「兆良科技公司」核准設立後,就將所借的兩百萬元匯還金主。這時的「兆良公司」,就成為十足的「空殼公司」,光是這點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就讓他們「吃不完,兜著走」了!那些掏錢想大賺一筆,私下買這些未上櫃,未上市或未上興櫃的公司股票,少了一層主管股票買賣單位的審核,就多一份風險,想要收回血本,可就難矣。
---(本文轉載自104年7月23日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從臉書資料刪除案談個人資料保護                                文/錢世傑 
你今天臉書了嗎?社群網站Facebook先前公布臺灣地區每月活躍用戶達1,400萬人,每日活躍用戶也突破1,000萬人;透過手機等行動裝置上臉書的比例也相當高,每月手機活躍用戶1,000萬人,每日活躍用戶710萬人。由此數據可見,臺灣人使用臉書,已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但是愛用臉書的用戶可否知道,你在Facebook上已刪除的個人資料,它是否真的消失了呢?
事情起源於一位24歲愛爾蘭籍的法律系學生Schrems,他對Facebook愛爾蘭提出正式投訴,表示在美國留學的他,於加州聖克拉拉大學參加一場Facebook國際研討會,會議中提及用戶可向Facebook索取個人於臉書上的資料,但是令Schrems感到震驚的是,Facebook公司寄給他一張CD,內容涵蓋過去三年他所加入好友和刪除好友的名單,以及整個聊天的歷史資料;對於已刪除的資訊也出現,令他感到不滿,因此Schrems向法院提交了對Facebook的22頁投訴書,Facebook 愛爾蘭也將面臨一項法定審計措施,如被發現違反數據保護法律,將立即遭到指控,被處以13萬7,000美元的罰款。
Facebook用戶往往認為自己已刪除的數據應已澈底消失,但Facebook卻扮演中情局的角色,繼續保存這些數據。由此Schrems案件衍伸出許多概念,我們將依序討論如次:
一、刪除的概念
首先,一般民眾的刪除概念與電腦的刪除概念不太一樣;本案當事人的刪除,只是讓自己及一般人看不到紀錄,但不代表紀錄「絕對」不存在。一般來說,電腦「刪除」的概念,可稱之為「標籤型刪除」,只是代表一個原本儲存資料空間的釋放,未來開放給後續新增的資料擺放;但是在還沒有放入新資料前,舊資料依然存在,這也就是「可復原性」。有時候一些圖檔遭到刪除後,救回來只剩下半張,因為有半張遭到新資料覆蓋而消除。
二、平臺業者保存備份的權利
當事人將資料刪除後,並不代表臉書就沒有保存、備份的權利。通常如同臉書這類型提供網路服務的公司,會透過定型化契約,讓自己能牢牢地掌握所獲得的資料,不輕易放棄。所以本案例若適用我國個資法時,尚難論以臉書公司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三、個資法之刪除請求權
以我國個資法第11條第3、4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將資料刪除,此一刪除請求權,依據同法第3條規定,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什麼是刪除呢?係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雖然本刪除之定義並非解釋刪除請求權之刪除,而是解釋個資法有關「處理」定義中之刪除行為,但仍可參照其定義。
總之,如果業已行使刪除請求權,依據內部資料保護程序,臉書公司就不應在未有法令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下,將資料加以還原;若違反前開情形而恣意將資料還原者,就屬違反個資法之規定,而有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之探討。換言之,在數位環境中的「標籤型刪除」亦屬刪除,只是不得恣意還原。
了解前述的概念後,相信大家在使用臉書之餘,能更清楚知道自己個人資料的保護權利,在使用之前也應了解臉書公司雖然提供服務,亦可能有使用個人資料的權力等。所以最終仍建議使用者,對於個人隱私的資料及圖片,儘量不要上傳至網路空間,一旦遭到有心人士外洩,可是無法挽救的!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7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小心!好奇心掏空妳的錢包!   
英文有句諺語「Curiosity killed the cat」,翻譯成中文為「好奇心殺死貓」,用來形容貓是非常有好奇心的動物,總是去觸碰或探究新奇的事物,反而有時候會讓牠們遭到危險,引申為告誡人們「別太好奇,否則會惹禍上身」,相較於現在詐騙手法無所不用其極,尤其是利用人們好奇心來實施詐騙,是不是有些雷同?
在臺東從事服務業的李先生,日前手機收到一封「妳家有人出軌喔」的訊息並附上連結,點進去後輸入識別碼發現只是一般色情圖片,想說是熟人惡作劇不以為意,沒想到隔日起床發現手機於凌晨1時許連續接獲多通簡訊認證碼及信用卡消費確認通知,驚覺有可能遭到盜刷,立刻向信用卡公司詢問,發現已消費24筆共新臺幣7萬7仟元的遊戲點數,於是立刻辦理信用卡止付並向警方報案。
另外,住新北市的黃先生也是接獲類似訊息並點擊所附的連結,結果30分鐘後就接獲手機簡訊通知使用信用卡消費新臺幣5仟元,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確認遭人盜刷,趕緊辦理止付。
警方經追查發現本手法係屬近來較新詐騙犯罪手法,以往詐騙集團透過電話詢問被害人手機收到的訊息認證碼進行詐騙,但現在詐騙集團透過發送誘人點擊之訊息輔以網址連結,被害人點擊後即在不知情下安裝後端惡意程式,除盜取手機內儲存的個人資料外,更會自動轉發訊息至詐騙集團所設定的手機,如此即可越過被害人直接進行信用卡盜刷。在此呼籲民眾對未知的連結應提高警覺,一定要先行查證確認沒問題後再點選,以免造成個人資料外洩而遭詐騙集團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觀光旅館線上訂房契約合格率九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了解觀光旅館業者線上訂房所使用之「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觀光旅館與旅館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乃與交通部觀光局、7個直轄市政府之觀光主管機關共同就其轄區內55家業者進行書面專案抽查。查核項目全部符合規定的計51家,部分不符合規定的計4家。
本次查核項目包括訂房內容、房價及服務內容、付款方式、定金之收取、解約返還定金、不可歸責雙方之處理、個人資料之保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等8項目。除首都大飯店、寒舍艾麗酒店、龍谷大飯店及名都觀光渡假大飯店4家觀光旅館線上訂房有部分項目不符合規定外,其餘各業者均符合規定。
前述4家業者皆違規的項目為「定金之收取」部分,業者或收取總房價作為訂金(首都、名都),或未告知訂金金額(寒舍艾麗、龍谷);此外「解約返還定金」部分,首都飯店未記載,名都飯店則為住宿前1日取消,未記載應退還20%之定金;再者,名都飯店就「個人資料之保護」及「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均未記載。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請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命令不合格之業者依照「觀光旅館與旅館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儘速修改線上訂房網頁內容,並追蹤業者改善結果。據查截至6月12日止,首都大飯店、寒舍艾麗酒店、龍谷大飯店、名都觀光渡假大飯店對於線上訂房不合格項目,均已改善完畢。
此外,本次查核發現,部分業者就「定金之收取」項目,對消費者提供了更有利於法令規定(總房價30%)的服務,如華華大飯店不收定金;而福容大飯店(臺北)(桃園)(林口)(高雄)、尊爵大飯店、長榮桂冠酒店(基隆);山泉大飯店則僅收取首日房價30%的定金。
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定型化契約前,請務必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型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避免消費糾紛產生。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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