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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3 政風電子報第93期

政風電子報第93期

◎廉政新聞—廉政署召開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主管聯繫會議,瞭解各縣市推動「廉 政新構想-以民為本」成效
       法務部廉政署於102年8月28日上午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主管聯繫會議」,各縣市政府政風主管共計24位與會,以瞭解各縣市政府推動「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成效。
       本次會議由朱署長親自主持,除向與會主管闡明現行廉政工作「防貪先行、肅貪在後」的新作法,並提出讓政風人員從傳統揭弊者角色,轉換為發揮機先預警功能,希望透過「行動政風」的推動,使 公務員可以勇於任事,展現政風機構在機關內有為有守、亦師亦友的存在價值及建立互利夥伴關係。
       會議提出中心討論議題為-「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執行『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成效意見交流」,並請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政風處分別就「全面推動建管流程透明化之可行性」、「全面推動廉政志工媽媽說故事之可行性」及「政風肅貪裡應外合之作法」進行專題報告與討論,希望與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主管共同來集思廣益,讓優異的廉政工作經驗能夠不斷地推展到全國各縣市。
       最後,朱署長指示,廉政工作的主軸在於「防貪、肅貪與再防貪」,所以肅貪只是廉政業務的一環,在肅貪工作之前,應該要先做好防貪及反貪工作,希望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能持續將廉政倫理的概念,逐步推展至學校、社區去做全面性的深耕與札根的宣導工作,進而蔚為全民反貪文化,達到「貪污零容忍」的目標。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酒後駕車,重刑伺候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酒後駕車,一直是我們社會最困擾的問題,最近一段時間裡,連續有好幾位大學生以及社會菁英,在受到國家多方栽培,還來不及將所學貢獻於社會,就命喪酒後駕車者的車輪下,尤其是一位富有愛心,專事救人的台大醫院急診處的曾姓女主治醫師,夜晚下班後走在斑馬線上過馬路,也被撞倒腦死失去寶貴的生命,讓她本來立志要到落後國家行醫濟世的偉大願望,永遠無法達成!不免令人唏噓、嘆息!
       每當酒後駕車者肇事,讓一些本身具有豐富故事題材,未來充滿光明前途的年輕人喪失寶貴生命以後,社會上總會掀起一陣撻伐、譴責酒駕的聲浪!但這些聲浪只有一陣子熱度,熱度消退後,社會又慢慢地趨於平靜。
       執法者缺少那股持續的民意壓力,執起法來就沒有那麼帶勁,那些狂愛酒後駕車者以為執法機關已經忘記他們一族的存在,觀望一陣子以後,便無視法律的規定,故態復萌又回到醉茫茫下猛衝直撞的開車快感境界,直到某一天又被警方攔截法辦,或者老天爺不滿這些胡作非為的行徑,輕者施予車毀人傷的懲罰,情節嚴重者甚至會收回駕車者的生命,讓他再也不會在人世間興風作浪了!人受到老天爺的懲罰,除了埋怨自己命運不濟以外,酒後駕車是自己作的孽,能怨天嗎?
       酒後駕車被警察攔截查獲,雖然要面對行政罰或刑事罰的處罰,但卻讓駕駛者躲過老天爺的懲罰,因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在0.15至0.24毫克之間,屬於警方罰鍰的範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要當場將所駕駛的汽車移置保管,還要吊扣駕駛執照,更會掣給他一紙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通知單。若酒測值達到刑事罰的標準,則二話不說,移送檢察官處理,這是警方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交通工具被扣,就沒有橫衝直撞害人又害己的本錢,對酒後駕車者來說,至少當天不會遭受老天爺的譴責,反倒是好事一椿!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交通部在今年的六月十一日宣布,酒駕新制要在六月十三日起實施。接著內政部警政署也宣布:在同日凌晨開始,實施酒測臨檢大執法。為什麼這兩個主管機關不約而同都選在十三日為加強酒測大執法的日期?原來規定酒後駕車刑事罰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法條,經  總統在是月十一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十三日就是修正法條生效上路的第一天,有關機關為了要給酒後駕車者來個下馬威,配合修正法條的實施,全國同步大執法,至當天下午四時為止,警方共取締了酒後駕車案件一百三十八件,其中一百零七人經過試測,酒精濃度超過O.二五毫克,都依修正法條規定,移送檢察官偵辦;有二十一人酒精濃度達到O.一五毫克,合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由警方自行扣車開罰。可說是成果豐碩。也反映出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對於「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只認為是喊喊的口號,有酒當前,還是酒照喝、車照開。一旦被查獲法辦,或者開車肇事,再來後悔,那就來不及了!
       處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增訂的,在此之前,刑法沒有單純處罰類似酒後開車行為的條文,只有在發生致人死傷時,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來處罰,後來酒後駕車案件愈來愈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在民意不斷要求下,才增訂了處罰的法條。當時的法定本刑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萬元(銀元)以下罰金。由於刑度過輕,無法遏止酒駕犯罪,乃於九年後的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又公布了這法條的修正案,將法條中罰金刑部分,改為或科或併科罰金十五萬元(銀元)。修正後的罰金加重,並沒有使酒駕者恐懼荷包縮水而不再酒駕,於是又醞釀要加重罰則的修法。第二次修法的修正條文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這次修法犯罪要件沒有修正,法定最高本刑則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的罰金再提高為二十萬元。修正法條實施後屆滿一年,又一再發生社會菁英為酒後駕車者衝撞枉死的案件,民情再度鼓譟修法,企望用重刑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為順應民情又迅速進行修法,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關於酒駕部分,除了刑責加重外,犯罪要件也作大幅變動,原先服用酒類是附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要件,修正法條分成三款不同的犯罪要件,第一款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是以酒精濃度作為唯一的犯罪要件,酒精濃度達到法定的標準犯罪便告成立,沒有他話可說。第二款是:「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這一款也包括飲酒,不問酒精濃度是否少到不夠法定標準,如果有飲酒又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事實,就成立犯罪。可說是一網打盡的防漏措施。第三款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的「藥駕」。沾了酒駕的光,「藥駕」的刑罰也跟著扶搖直上了!這次修法,有關基本的法定刑仍然維持一百年修法的刑度,只增訂了第二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與刑法的過失致死或致重傷罪的法定本刑最重是二年或一年的有期徒刑相較,真的重很多了!
----(本文轉載自102年7月9日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使用最完備的資安防護為什麼還會洩密?
       近幾年,國內翻譯小說類有一部頗具人氣的瑞典犯罪小說─《千禧年三部曲》,故事中的主角,莉絲.莎蘭德是一位保全公司的非正式調查員。她對調查對象總是有敏銳的直覺,並擁有出色的邏輯推理能力以及極佳的分析技巧,能到處蒐集資料並找出所有與當事人有關的大小資訊。然而,這些突出的科學辦事能力或許能說明莎蘭德如何寫出一疊令人驚嘆、富有邏輯性且結構完整的分析報告,但無法解釋她如何挖出埋藏在她調查對象的資料庫中最機密,甚至是私密的情報。後來答案終於揭曉,莎蘭德有一個不為人知的業餘興趣,她其實是整個瑞典最頂尖的駭客之一。很顯然地,莎蘭德將她的興趣也應用於工作之中,而達成常人所無法完成的任務。 
  在閱讀這部暢銷著作時,讀者或許會覺得相當過癮,因為一家黑心跨國大企業的不法交易,在這位頂尖駭客的巧手運作下,其機密的信件資料與文件都因此曝光,終遭政府查緝而倒閉。然而,這部小說也揭露了現實生活中,企業與個人資料會被有心人士盜用的可能性,而千變萬化的駭客手法除了攻擊個人或企業電腦中的各種系統、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的漏洞外,也會利用人性的弱點,以社交工程的方式散布惡意郵件,或利用社交網路植入惡意程式,令人防不勝防。
  在電腦設備及軟體上,我們可以運用各種防護措施以維護資訊安全,軍事單位及部分機關內部甚至使用封閉式的區域網路,以防國家機密經由外部網路遭到竊取。然而,即便使用了最新、最完備的防護系統,機密資訊仍然有可能洩漏。其根本原因即在於「人」,不論是蓄意或粗心,人的疏忽及非理性的行為所導致的機密流失,經常對所屬公司或單位造成極大的傷害。
  為減少人為疏失及不法洩漏機密等行為,以下提供一些方法供參:一、定期宣導資訊安全防護教育,輔以案例,向所屬宣導最新的竊取機密手段及其因應辦法,使相關人員獲得正確認知並提升危機處理的能力。二、舉辦資訊教育訓練,使人員具有基本的電腦與網路知識,了解駭客入侵的各種機制;許多資料的外洩即肇因於人員不熟稔其洩密機制,如在區域網路內連接無線網路設備,即有可能使系統遭到外部攻擊。三、落實人員的安全調查,負責企業或單位重要機密業務之人員,在選任或任職期間均應做好安全調查,並追蹤其在外有無不良習慣或財務糾紛等,使其竊密謀利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除了以上列舉的方法外,更重要的是將學得的各種知識以及處置方法銘記在心,並落實執行,使之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資安習慣一旦養成,那麼防護的動作甚至不需刻意去思考也能持續執行。在外部防範、內部習慣的雙層保護下,資訊安全自能達到最佳狀態。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2年8月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未到期門號退租免違約金?小心老梗詐騙手法
       門號沒在用,協助取消免付違約金?邇來發生詐騙集團以此說法,要求被害人先墊成本費用,事後再行退費為由行騙,利用宅配公司之代收款服務降低出面取款曝光之風險。 
       家住彰化劉先生因與經銷商在有糾紛情形下辦理2支手機門號,因而前往電信公司申訴,並在保留2支手機門號情形下達成和解,之後接到自稱該電信公司的門號處理部門楊主任的電話,指稱接獲太多經銷商不當行為誘騙消費者辦理門號,所以總公司要求強制解除劉先生這2個門號,不過因劉先生之前收到2支手機贈品,應以現金5,600元付清,請陳先生將錢放入信封袋寄送,陳先生依指示辦理。之後楊經理要求陳先生支付16,000元違約金,並稱收到後會門號解約並退回之前款項共21,600元。數日後楊經理又來電,指稱同事多開1張21,600元的支票,要劉先生再寄21,600元,之後一併退還43,200元。之後又來電要陳先生再支付11,200元,之後一併退還54,400元。數日後接到自稱該電信公司財務部陳經理來電,指稱54,400元財物異常,要求陳先生與楊經理各支付4成的保證金,陳先生此時才驚覺可能遭騙,經與電信公司朋友聯絡,才確認遭到詐騙,總計被騙54,400元。 
       根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102年上半年遭類似手法詐騙件數15件,損失金額為新臺幣102萬8,700元整,因歹徒清楚掌握被害人名下門號等相關資訊,不排除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係於先前申辦門號時外流而遭不法利用。 
       警方呼籲,如有取消門號之需求,務必至電信公司之營運據點申辦,勿聽信「無須付違約金」等藉口,而透過不明人士代辦。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小故事—收禮有道的孟子
       有人質疑孟子說,你以往在齊國時,曾經拒絕齊王所送的一百鎰黃金,後來宋國及薛地的君主,分別送你七十鎰及五十鎰黃金,你卻都收下來,是否有標準不一,不為人知的道理呢…?孟子說:「在宋國時,因為要離開繼續週遊他國,宋君於是送我旅費,以便我完成後續的工作,所以我收下來了;而在薛地時,因為有人將對我不利,於是薛君送我金錢,以便我購買防身武器,並預防其他不時之需,所以我也收下來了。至於在齊國時,因為彼此並沒有任何贈、受的理由,齊王送我錢,豈非要收買我,幫他歌功頌德,這不是君子所應為的…。」 
       孟子的確是一位有智慧的人,真正把「禮」放在心裡,而不是拿在手上。所以說,只要名正言順、師出有名的餽贈,自然符合「禮節」,更不會有違法之虞。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廉政警示站—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新北市政府雇工陳○○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臨時雇工陳○○,對於某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未登錄地上興建違章建築之行為人,依法舉報、取締、簽請拆除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巡防、取締之機會,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或18日)、同年7月3日先後向該行為人詐稱其可代為處理未登錄地事宜,並協助疏通長官云云。行為人為避免該違章建物遭拆除,陷於錯誤,而信任陳○○可代為處理未登錄地改為合法租賃使用,而分別交付陳○○新臺幣1萬元及5萬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1年12月21日以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2年及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摘取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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