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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0 政風電子報第151期

資安新聞­—秘密,不是上鎖就好

文/鐘士育(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專員)

營業秘密價值乃在其秘密性,營業秘密一旦被揭露,其經濟價值即將銳減甚至消失,此即所謂「一旦喪失就永遠喪失」(once lost, is lost
forever)。
一早,總是習慣打開民意信箱,瀏覽有無園區廠商或洽公民眾對於管理局施政觀感以及建言的局長劉老而言,可是他任內相當重視的政策之一。某日,一封署名「秘密,不是上鎖就好」的信件,令他十分好奇,看了內容後,只見其臉色一沉,沒多久便吩咐其秘書小嚴說:「小嚴啊,請你馬上通知政風組長廉老,還有法務阿正,現在來我的辦公室一趟,說有件事情急於找他們倆討論。」
 
約莫5、6 分鐘後兩人陸續來到局長辦公室⋯⋯。
 
就在兩人坐定後,局長劉老便開門見山說:「今天請兩位來,是因為早上我看見一封署名『秘密,不是上鎖就好』的信件,是我們園區內一家叫子午谷奈米股份有限公司所寫的,他們在裡頭提到:有位曾任職該公司多年的資深工程師老延,負責奈米研發部門製程整合工作,其簽立有『誠信廉潔、智慧財產權暨離職後勿洩漏營業秘密約定書』乙份。據說,他上個月離職後,馬上就被大陸高薪挖角到同為奈米產業的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最近子午谷公司在整理其電腦時不意發現,老延在任職該公司期間,曾以他當時資深工程師的身分,多次輸入公司給他個人的一組帳號、密碼登入文件控管中心系統,下載、閱覽該公司奈米新產品製程等加密文件,隨後卻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將這份資料轉寄給他現在任職的大陸公司。然而在該公司文件控管中心內所列管的任何文件,都是存放在『部門公用磁碟區』內,公司裡的每位員工都知道這是不得對外寄送或流傳的,因為裡面所建置的相關內容,在在皆是該公司花費時間、人事、金錢等成本後,才得出的產品製程最佳數據機密資料,能確保該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競爭優勢。
 
昨日,該公司又接獲消息說:老延已解碼並且使用未經公司授權的那份營業秘密文件,而且他現在任職的大陸公司已開始在做製程上的測試與試營運於製造生產線上,他們除了會廣蒐具體事證並提出告訴外,另一方面,他們也擔心該項高效能技術如果遭大陸廠商大量仿製或運用在研發武器的話,恐怕還會衍生出國安上的問題,故來函要求我們協助通報轄區所屬單位調查局,如果可以的話,可否也一併提供他們營業秘密在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給他們參考。
 
以上所說的內容,要麻煩兩位研究一下,我們要如何協助他們妥善處理,畢竟這件事非同小可。阿正,你和廉老組長討論完之後,趕緊撰擬一份法律意見書讓我參考;另外也請廉老通報調查局並隨時與
其保持聯絡,掌握相關進度後續報告。」
 
聽完這件案子的始末,廉老便帶著阿正來到他的辦公室。緊接著問阿正:「對於剛才局長所說的案情,你有什麼看法呢?」
 
阿正說:「組長,我想我會先瞭解這家公司所講的奈米新產品製程相關文件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還有,老延在未經公司同意下,以夾帶檔案的方式,將這份資料用電子郵件寄給他現在任職的大陸公司,恐怕這些行為和過程,除符合營業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以及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外,尚有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 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之嫌,我想連老延自己都難以自圓其說啊!」
 
廉老說:「你這方向正確;不過還有一點我們要去提醒子午谷公司的,那就是將來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的話,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之1、《營業秘密法》第14 條第2 項等規定,經當事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是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權益的;要是屬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的話,則按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 條規定『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
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情形者,法院得對他造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時可能遭受的損害。」
 
聽完廉老組長的這一席話,阿正此時有如醍醐灌頂般,得到一些啟發,一幕幕浮現在他腦中的場景,似也將阿正拉回到大學時代那一段時光,令其有感而發娓娓道來:「對!對!聽組長您這麼一說,我不禁聯想到我在大學求學時,曾和同學們分組演練過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的課程,彷彿還是昨日呢。記得,當中的要件之一即聲請人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主張之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應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三要件,始受營業秘密之保護,判斷是否已達合理保密措施之程度,應在具體個案中,視該營業秘密之種類、事業實際經營及社會通念而定,而法院審查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密措施時,不採嚴格之保密程度,解釋上已達任營業秘密三要件何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之程度,即可認定具備合理之保密措施。」
 
廉老以半開玩笑的口吻對著阿正說:「不錯喔!沒把這學問還給老師。經過我們剛剛的討論,相信已有了共識,也相信這個問題能迎刃而解。我看呀,你就趕快去撰擬一份法律意見書陳給局長參閱,順帶建議你不妨將這個案例放到局裡的網站上,讓園區裡的各個企業都能夠引以為戒;我也要立刻通報轄區調查局學長,好讓其協助我們隨時掌握進度。如果有任何狀況,記得隨時保持聯絡。」
 
--(本文轉載清流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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