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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9 政風電子報第88期

政風電子報第88期

◎政令宣導—
  「廉政焦點論壇-從『揭弊者保護談起』
    各界踴躍發言,共創友善的揭弊環境  



    由法務部廉政署與國立高雄大學聯合舉辦之「廉政焦點論壇-從揭弊者保護談起」座談會,於102年4月11日13時30分至17時,在高雄大學法學院516演講廳舉行,吸引國內行政、立法、檢察、司法警察、教育等部門及村里廉政平臺與廉政志工等130餘人共同參與。


    國立高雄大學黃肇端校長、法學院張麗卿院長及廉政署朱坤茂署長於開幕致詞時強調,「揭弊者保護」目前在國際社會已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議題,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及韓國等國家,陸續於1989年至2000年間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國際透明組織亦於2009年提出揭弊者保護立法之27項原則供各國參考,此法之制定與實施,已是國際間反貪腐的重要指標。
 
    朱署長表示,貪瀆是智慧型犯罪,而目前我國對於公、私部門揭弊者的保護法令,僅散見於少數法令中,因此如何從預防的角度,建立良好的揭弊環境,讓全民能夠安心檢舉、勇於揭弊,使揭弊者不受到排擠或遭受不合理的對待,便是「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努力的目標。廉政署自101年起委託政治大學研究團隊研擬「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草案,希望透過與高雄大學合作之第1場焦點論壇,以及後續將陸續於中北部舉行之系列論壇活動,結合南、北重要學術機構,透過充分之對話,凝聚各種不同面向的觀點及意見,訂定出更完善的揭弊者保護機制,促使組織內部人員更有勇氣挺身揭弊,並將此風氣擴及民間企業,共創公、私部門合作建立乾淨政府、廉能家園之目標。 


    11日座談會邀請高雄大學莊寶鵰教授主持、成功大學楊永年教授、高雄大學賴恆盈副教授、高雄大學簡玉聰助理教授、義守大學吳明孝助理教授、許銘春律師及政治大學林良榮助理教授等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論壇,針對「揭弊者保護之對象及範圍」、「私部門應否納入保護對象」、「保護揭弊者之工具(措施)」、「揭露哪些不法行為,值得予以保護」等主要議題進行與談。 


    楊永年教授指出,建立揭弊者保護制度的思考前提,與「行政透明」機制的研究與設計密切相關,應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思考,其最終目的則在「無弊可揭」;賴恆盈副教授認為,揭弊者保護法案應首重揭弊者之身分保密問題,即應保護揭弊者於揭弊前後的生活、工作不受任何干擾,亦認同揭弊者保護的範圍從廣義的公部門著手,並逐步擴及私部門,讓公、私部門貪瀆案件有更多機會被舉發;簡玉聰助理教授則表示,揭弊者保護之核心點在於「保護方式」,故應朝向更積極的人身安全及法律責任免除等面向制定,輔以身分保密、對匿名揭弊者採取更開放的思維及對揭弊者作成不利處分者予以積極懲罰等措施。 


    吳明孝助理教授指出現行草案所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權功能及實務操作等細節性問題,值得立法者思考。許銘春律師則說明應先釐清本法案之立法政策及目的為何?係著重不法事實的揭弊,還是揭發人員的保護?林良榮助理教授認為多數揭弊來自私的利益與公的利益產生衝突,而非道德,且對於應否擴及私部門,則以員工權益之差異視角分析,說明公、私部門員工對於揭發行為的義務性與需要保護性的基本認識落差。
  
    朱署長及與談學者於回應現場提問時強調,揭弊者保護制度運作能否順利、周延,有賴於「組織權威」建立與「全民共識」之凝聚,會議結束前,朱署長特別感謝與會人員就揭弊者保護草案的批判及指正,提出的寶貴見解將提供我國制訂揭弊者保護法案之重要參據。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站----


◎法治教育—法拍屋不點交,值得買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王先生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了三十多年,由於專業經驗豐富,一向是公司倚重的老幹部,最近一年來感覺到體力不濟,經常腰酸背痛,成為醫院的常客。感覺到自己已經進入了老人社會,無法再同那些有幹勁的年輕小伙子一起打拼了!三個月前決定自行退休,免得被人罵成霸著職位不讓年輕人出頭的「老賊」,被罵後才要退休,多沒有面子!


    退休後的生活雖然悠閒,每天都可睡到自然醒。手頭也有幾百萬元的退休金可以支配,由於平時不注意投資理財,只會拿去定存,年利率卻不到二扒,連苦哈哈的日子都難撐下去?憂心未來,精神上產生無比的壓力!


    有一天他路過法院,看到很多人匆忙進出,不知道在忙些什麼?自己平日奉公守法,與人無爭,這輩子還沒有進出過法院。閒來無事,便進去瞧瞧。看到一間廳房內擠滿了人,原來正在進行不動產的拍賣。檯上的主持人打開一個投標箱,裡面是空的,便宣布這件不動產沒人投標,要改期拍賣。這時候檯下的人交頭接耳,紛紛討論起來。平時對任何事都非常投入的王先生,便豎起耳朵細聽這些人交談內容?原來這筆不動產因為有租賃關係存在,法院在拍賣公告中註明不點交,所以讓很多想買的人望而卻步,怕買到後喫了大虧!有人說第三次再減價拍賣,應該比市價便宜很多,值得賭賭運氣,放手一博,說不定標到就是撿到便宜貨!


    聽了周邊那些對法拍屋非常有心得的人有意無意的談話,頭腦相當靈敏的王先生馬上想到參與法拍屋投標買屋,可能是像他這樣手頭資金不多,又想置產保值者的好管道!因為一切都可以由自己作主,不必假手他人,至少可以省掉買屋的大筆仲介費用!當時就作出決定,鎖定那筆已經拍賣過二次,卻無人敢買的房屋作為投資法拍屋的首選目標。由於過去對這方面缺少接觸,既然決定要投標,事前便要多作功課,尤其是關係到拍賣的一些法律問題,必須要先有概念,否則喫了虧都不知道原因,哪就太遜了!


    這時王先生心中浮現了二點法律疑團?第一、不點交的法拍屋為什麼沒人敢買?第二、買到手以後可不可以除去房屋上的負擔?
王先生這兩點疑慮,是許多想買法拍屋又不敢出手投標者的心聲。其實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只是在程序上是由執行法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用強制的手段代債務人出售不動產而已,有心參與競標的人,只要多翻翻「六法全書」中的《強制執行法》相關法條,有關不動產拍賣程序的進行,都用法條列得一清二楚,法院只是照著法條走,能夠瞭解法條的意義,掌握其中的「眉角」,應該不會難倒人!


    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上有租賃關係,拍賣公告中註明不點交,得標的人買到所有權,在一定期間內自己卻無法使用,會讓一些嫌麻煩的人不敢應買。無人投標的結果,法院對應的方法是不斷地減價改期拍賣,直到有不能拍賣的原因出現為止。不動產因為價值高,公告拍賣以前都要經過鑑價才決定底價,一再減低拍賣底價的結果,顯然會使拍賣物的價值遠低於市價,自然會吸引投資客或自用者的青睞,這時所出的標價太接近底價,很有可能無法得標而白忙一場!出價如何拿捏,恰到好處,那才是一門大學問呢!


    拍賣物不點交,通常在查封筆錄中可以看得出端倪,因為《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查封的「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是這條項法條第二款所定應記載的事項,「使用情形」便是不動產有無供他人使用的記載。法院實施拍賣的公告,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亦應記載「占有使用情形」。參與投標者認為有進一步明瞭查封情形的必要,可以依據公告所載的「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前往閱覽查封筆錄。


    拍賣後不點交者的原因,在拍賣公告中也要記載,是拍賣公告的法定內容之一。在公告中沒有載明不點交的拍賣物,法院就得在得標者繳清價款以後,發給不動產移轉證書同時指定日期將拍定的不動產點交給得標人,經過點交手續以後,得標人這才為完整的所有權人,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自己的不動產。


    不點交的不動產,法院在發給所有權移轉證書以後就不再管這檔事了!買受人要自己負起收回不動產的責任,所以在參與投標以前,得先將不點交的法律上原因弄清楚,用作預估被他人占用期間的損失參考,所出標價才不致太離譜。不點交的原因若是單純的租賃關係,買受人就得有作「包租公」或「包租婆」的打算,因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種規定,對於法院替債務人拍賣不動產的強制執行,也同樣適用,得標的買主要接納原先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繼續成為原契約的出租人。除非原租約沒有經過公證,或者租期超過五年,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才不在適用的範圍。


    新的所有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既應履行出租人的義務,讓租賃契約繼續存在,但也有自取得所有權的這一天開始,要求承租人給付原約定租金的權利,如果拖欠不給,達到一定數額,經過催告還是不給,新屋主有權終止契約,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主張有關租金已提前先行給付給原出租人,縱有其事,也是承租人與前出租人間的情事,後出租人不受拘束,仍然可以催討欠租。(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4月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莫讓網路成為洩密的公路


    近期紐約時報大篇幅報導,美國網路安全公司Mandiant的最新研究指出,近年對美國公司、機構和政府單位大規模的網路攻擊行動,極可能源自中共位於上海的61398部隊。消息傳出後,中共方面當然拒不承認,並公開表示自己才是網路駭客活動中最大的受害者,其反應雖早在各國意料之內,但也對中共的圖謀有更深一層的認識。網路攻擊每次造成的損害皆視種類及規模而定,較嚴重時往往不下於一次傳統戰爭失利所帶來的損失,這鍵盤上廝殺的代價甚至非金錢所能衡量。在中共官方的扶植下,軍方與民間的駭客活動日益頻繁,且越發老練兇狠,並擅長以惡意程式或破解安全機制等方式,針對他國企業、科技、軍事、政治與經濟等重要資訊進行破壞或竊取,中共駭客甚至常利用臺灣及其他國家的伺服器作為中繼站執行所謂的「跳島戰術」,使受害者難以追蹤來源。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令美國作為網路的先驅亦是防不勝防,數十億美元及長期的研發結晶瞬間為他人所用,國際間亦合理懷疑中共近年來各項科技的突飛猛進多半是源於此道。


  由於損害非同小可,美國政府除積極進行各項防堵作為外,更針對駭客入侵時所留下的網路足跡進行追查,如登入時慣用的英文拼音方式、獨特的簡體輸入法,以及駭客個人使用的社群網站Facebook和Twitter等,才得以反推追查真正的元兇就是中共。我們亦可以藉此了解一件事,亦即精明如駭客都因忽略資訊安全而洩漏行蹤,可見我們平日在使用網路時又豈能不謹慎小心,尤其在資訊媒體裝置不斷微型化、普及化及功能多元化的今天,各種資訊傳遞快速且便捷,在Facebook等社群網站或部落格內公開暢談生活瑣事已是現代人的家常便飯,但往往就在談天說地中洩密而不自覺。例如最近就有網路部落客貼出一則文章,內容係針對國軍飛彈指揮車偽裝成物流車輛的創意及技巧表示稱讚,接著更有其他網友回文,聲稱在何地、何時看過此等裝備,甚至有人連單位全銜也一併寫上。這些軍事迷看似交換心得的文章,無疑幫敵人情蒐單位一個大忙,有心者只要付網路費用再敲敲鍵盤就可以蒐集到我方的軍事部署與動態。然而,洩漏的軍情卻會對國家造成難以估算的傷害。在平時,部隊就必須要另行調整部署或計畫,額外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彌補;在戰時,國軍可能就要付出十倍百倍的代價及犧牲,卻因為那無知的隻字片語。


  近幾年在馬總統的領導下,兩岸情勢雖趨於和緩,有部分國人亦因此鬆懈應有的保密警覺,其實只要多留心相關訊息,就會發現中共的各種情蒐與滲透仍是暗潮洶湧,不曾停歇;其中又屬網路攻擊最難防範。因此,凡我國民均需培養一個觀念,在網路上留下的各種訊息無遠弗屆,在電腦中存放的公務資料,只要連上網際網路,駭客就可以利用各種意想不到的方式對其進行存取,再藉由各種零碎的資訊,拼湊出「點」、「線」乃至於「面」的情報全貌;例如最近某大陸網民就利用Google衛星空照圖,標定了大量的臺灣防空部署位置並於網路發表,這些名稱與訊息都是藉由各種來源的資訊組合而成,姑且不論其可信度有多少,僅是圖上密密麻麻的陣地與裝備名稱已夠令人怵目驚心。希望能國人對於國防秘密能深切重視,明白「保密是國家安全的基礎」,切勿為了自己的一時大意而為國家帶來難以估計的危害,尤其國軍弟兄身為表率,更應恪遵「不公務家辦」與「不記述軍中事務於網路及個人電腦」等重要原則,牢記保密是國家的根本,唯有「樹根站得穩、才不怕樹梢颳颱風」。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假檢警詐騙故技重施 請年長者當心提防


    「醫院通知有人冒名領藥,申請補助。」、「銀行通知遭盜領存款。」、「警察通知個人資料被冒用,要求去便利商店收法院公文傳真。」、「檢察官說你是詐欺人頭戶,涉嫌洗錢,要將存款領出來,監管帳戶。」大家是否對這些說法印象猶存?歹徒創造維妙維肖的公務機關情境,搭配假檢警詐騙常用話術的方式,經常詐騙民眾得逞。在警方強力掃蕩作為下,假檢警詐騙手法案件數雖有明顯下降,惟未曾絕跡,根據165專線反詐騙資料庫統計,自本年3月1日起迄今,全國已發生百餘起假檢警詐騙案件,個案財損金額曾發生新臺幣2百餘萬元之案例。 


    3月某日,家住新北市已屆花甲之年的陳太太接獲假冒法務部林組長來電,稱渠涉入違法吸金案,並要挾準備70萬元作為交保金,否則前往抓人,陳太太急忙前往領錢,郵局行員見其神態有異,主動關懷提問,惟被害人想起方才在電話中歹徒的教戰守則,便稱取款是為了家中裝潢用,當地派出所員警雖有到場關心,但陳太太不予理會,便逕自提領10萬元離開,隨後將金錢、存款簿、提款卡、身分證、印章及密碼全數交給取款車手。交付不久後,還接到對方來電稱「東西已經收在保管箱內,等事情調查完畢後再歸還。」還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威脅被害人不得對外張揚,被害人直至隔天向丈夫提及此事,才驚覺被騙,雖緊急向郵局掛失,但為時已晚,遭歹徒盜領78萬元。


    從近期案例發現,受害民眾多數為60歲以上,歹徒下手時間挑選民眾獨自在家的早上,另外他們深諳金融機構的「關懷提問」機制會阻礙取款,便研擬教戰守則,操控被害人突破銀行行員及警方的層層關卡,遂行詐騙。


預防之道


    刑事警察局呼籲,警察或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一定會以正式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公務機關說明,不會以任何名義要求提(匯)款或交付存摺、提款卡。民眾若接到電話提及「涉案」、「司法調查」、「偵查不公開」、「監管帳戶」等關鍵用語,請馬上掛掉電話,不予理會,另外也要特別注意家中長者是否有外出後,突然返家拿取金融存摺及提領現金之徵候,以免一時失察,慘遭詐騙。若對此類詐騙手法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小故事—拒受不當餽贈的趙匡胤和曹彬


    五代十國時期,南唐李後主為抵抗強國後周,爰向後周世宗柴榮使用離間計,並派遣使者送給後周大將趙匡胤三千兩白銀,並附拉攏書信一封。孰知趙匡胤不為所動,將書信及白銀悉數上交後周世宗。同樣的,某次後周使者曹彬奉命給吳越國送些兵器,送完後曹彬即起程返國,為的是不願接受吳越國的招待餽贈,但是吳越國官員還是追上了曹彬,並給了他大批的金銀珠寶。曹彬說:「我如果堅決不接受,將可能被人誤解我是借吳越人之名來沽名釣譽,而且也會貶抑朝廷的器度…。」於是他全部收下,但嗣後也是全數上交朝廷,自己一點也沒留。 


    記得數年前,新加坡官員到我國拜訪,期間球敘時,我國官員曾致贈其一件精美上衣,惟新加坡官員隨即問該件上衣市價,並稱該國法律規定公務員是不得收受餽贈的,但如果拒絕反不符社會或公務禮儀者,可依市價購買或將價金繳庫…。我想,上述的故事,其道理大概都是相同的吧,也就是一個國家的競爭力,絕對是和其官員的清廉度成正比的!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一)本規範目的:係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1點參照)。


(二)重點在於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條文內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明定各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政府機關(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無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慎選婚紗攝影店,留存甜蜜的回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鑒於婚紗攝影業發生倒閉事件時有所聞,且於去(101)年全國各縣市受理之消費事件高達296件,對不少消費者尤其新人而言,恐造成遺憾。故於去年11月至12月間會同經濟部商業司及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等人員,針對5直轄市及桃園縣等20家婚紗攝影業之建築、消防安全及行業行政管理進行查核;僅有2家業者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全部符合規定;且全部業者均未使用經濟部頒行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下稱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顯示婚紗攝影業者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仍有加強之必要。


行政院消保處查核20家婚紗業,在建築及消防管理安全,僅有台北市青樺攝影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市可囍堂創意婚禮名店2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違反建築管理(附件1)較嚴重者包括「未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有12家、「未符合緊急進口規定」及「未按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及申報」各有10家及「未符合內部裝修材料」有8家;而違反消防安全(附件2)較多者包括「未符合避難逃生設備」有15家及「未符合滅火器設置」有8家,以上違規業者正由地方政府複查改正中。


    本次查核過程中發現20家業者全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且都未使用「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附件3),大都簽訂簡略訂約單方式,其中對於定金退還、終止租約、瑕疵擔保責任、毛片保留時間、未用之毛片和相片之處理、如何使用攝影作品及租借禮服飾品押金之退還等重要事項均未詳盡約定。且有訂約單雖同時約定有新娘秘書之提供,惟只記載應付金額,卻未說明其工作內容及範圍。同時發現婚紗展簽訂之契約,事後要求退還定金比在婚紗店簽約困難,探其原因為婚紗展都由「part time」人員推銷,其佣金已抽取,事後難以契約未經審閱,而要求退還定金,因此定金退還爭議去年高達43%以上。另為防止停業倒閉造成後續履約之困難,除請經濟部加強宣導按契約履行程度針對訂約、拍照、挑片及取照等步驟分期付款外,並基於婚紗攝影專業之特殊性、希望推動「業必歸會」,結合當地婚紗攝影公會與履約保證功能,將可加強行業管理,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強調消費者除應慎選可靠之婚紗業者外,訂約前可先行了解「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內容,切勿受業者以贈品及減價打折方式利誘,而將款項一次付清,並建議可依下列時間分期支付款項【1.定金(不得逾總價20%)2.拍照3.看樣、挑片、排版4.定稿5.取件(相片) 6.付清尾款(取結婚禮服,最好保留15%以上)】,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最後,如果發生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申訴專線,經由直轄市、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或至或至www.cpc.ey.gov.tw網站線上申訴。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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