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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7 政風電子報第113期

政風電子報第113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三期 發行日期:2015-05-27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陳○○、謝○○、何○○等 3 人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陳○○、謝○○、何○○,明知與得標承攬之廠商間有職務上監督關係,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利用職務上經辦「102 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等 11 項工程採購標案機會,於該等工程採購案之履約期間、驗收前後、請款期間,多次集體接受廠商洪○○招待至有女陪侍場所飲酒作樂之不正利益。全案在廉政署駐署檢察官許萬相、詹常輝指揮廉政官及支援警力共 68 人,於 103 年 4 月 15 日發動同步搜索陳○○、謝○○、何○○及廠商洪○○等犯罪嫌疑人辦公處所及住所計11 處,查扣相關證物,並帶回陳○○等犯罪嫌疑人及證人計 18人,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
本案陳○○、謝○○、何○○職司公共工程品質安全之職責,竟不知廉潔自恃,以身作則,而未守綱紀接受廠商飲宴招待,實有失官箴,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謝○○、何○○及廠商洪○○等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等罪嫌,分別予以提起公訴及緩起訴處分。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嘉義縣農業處臨時約僱人員鐘○○涉嫌侵占公有財物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鐘○○為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嘉義縣政府農業處綠化保育科臨時約僱人員,於民國 102 年及 103 年間,負責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計畫之業務。詎鐘○○因生活開銷入不敷出且積欠卡債及其他私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利用執行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計畫時,未依規定將 102 年度「外來種沙氏變色蜥移除」獎勵金發放予繳交之民眾,而僅要求民眾蓋章於印領清冊之簽章欄以確認繳交之沙氏變色蜥隻數,進而將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於 102 年 10 月 7 日以借支方式匯入伊名下帳戶內獎勵金 39 萬 9,999 元侵占入己予以挪用,嗣後並於102 年12 月 24 日以該經民眾蓋章於簽章欄之印領清冊,向農業處辦理經費核銷轉正,鐘○○另自 103 年 7 月 29 日起,將嘉義縣農業處 103 年 7 月 29日預支匯入前開帳戶之 103 年度「外來種沙氏變色蜥移除」獎勵金 39 萬元,於 103 年 9 月 5 日沙氏變色蜥移除防治計畫執行前侵占入己,陸續以轉帳及現金提領方式將該筆款項用於清償私人債務及供日常花費使用殆盡。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予以提起公訴,案經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 4 月 16 日判決,認鐘○○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共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2 年 8 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褫奪公權 3 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法條之「適用」、「準用」與「類推適用」                                                                                                                                                                                                                                                                                                                              文/  朱言貴(空中大學法律課程教師)
「比附援引」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成語,若將其轉化為法律用語就是「類推適用」。所謂「類推適用」即超越條文意思,亦即把法律原未規定的事項採取觸類旁通的方式,以其他相同或類似的情況,在現行法律既有的規定上,特予援用而言。相對於「適用」,乃指事件本身剛好具有應適用的條文;而「類推適用」則指沒有適用的條文,唯有援用相關法條比照辦理;法律術語中的「準用」,即是類推適用之明文化。
法條有限而人事無窮,欲以有限之法條因應無窮之人事變化,當然有所不逮,因此法律的適用絕非如此騃板,除了「法官造法」之外,尚有類推適用及法律解釋的問題,期能讓有限的法條適用浩瀚之人生。
刑法基於人權保障,有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1條明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不容許論罪科刑之際,予以擴張解釋。至於其他的民、商法案件,「類推適用」正符合法律平等原則,不作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又有何不可?法律總有掛萬漏一的時候,面對法律的漏洞,究竟應該如何填補闕文?法官對於訴訟案件,不能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條文而拒絕審判,此乃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那麼碰到法律漏洞問題,究竟該如何處理,遂成為饒富趣味的事項,總不能隨便亂判吧!有時對於法律條文應該擴大適用,有時對於法律條文則應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縮小其適用範圍。究竟何時須擴大適用,何時須縮小解釋,則不可一概而論。凡此涉及法學方法論之事宜,必須貫通法條全部的精神,才能探得其中之真諦。

目前國內的加油收費,都採取四捨五入方式,關於這一方面有其法源依據,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依照這個法令,所有的交易金額顯示,一律改為到元為止;在消費者加油時,電子式加油機微電腦運算程式亦修訂為顯示「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無不法。
主張上述的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與加油時收費的四捨五入之間,沒有必然的結合關係,不宜引用該法的規定作為依據;之所以變成眾口鑠金的局面,是因為一般人不明白法律上的「類推適用」,所引發的嚴重誤解,所以必須予以辯證清楚,才不會以訛傳訛。

誠如以上的說明,購買油品的費用與營業稅法之間,本來屬於不同的兩回事,所以彼此間沒有所謂的「適用」問題,但是針對如何計價收費,確是兩者性質相通,營業稅法採取四捨五入,那麼加油站的收費標準,比照這一模式「類推適用」,誰曰不宜?

凡此涉及法律漏洞填補事宜,亦即遇到此一困境,法院還是應該下判決,不宜任其延宕;其途徑主要有下列兩種方式:
一、目的性限縮解釋
顧名思義,就是基於目的上的需要,把法律條文做成限縮性的解釋。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這裡所謂的「人民」,除了不包括女人之外,也限縮在年滿二十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不過,以色列國情特殊,必須全民皆兵,則另當別論。又如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此中「人民」須視情況而定,未成年子女並非「義務」主體,及齡學童未上國民中小學,處罰對象是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無關。
上述案例,「人民」乃是一種泛稱,對於未成年國民本應為不同規定,既然憲法內未予區分,解釋上仍應將「人民」限縮在未成年國民,此為自明之理,這就是目的性限縮解釋。雖然《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知法理是重要的法源之一;但是法理較為抽象,不易確定其內涵,何況「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於法理的認定,比較不容易,因此在法學方法論上,「目的性限縮解釋」非常重要,而有以下與勞工相關的實際例子。茲以值夜為例,值夜時間通常都超過八小時,豈不是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每日工作八小時規定?但是值夜縱使屬於一種工作,卻與正常工作有別。本來,勞基法對於值夜,因其不屬於「正常工作」,亦應設有明文規定,如今卻漏未規定,因此不能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免有失公平;既然兩者不同,即須另為處置。準此,法律之解釋不能一成不變,必須以公平正義為前提,遇到不相同之事項,對於法律條文應做合於目的性之考量,而為「限縮」解釋,此即法諺所言:「不同之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才能符合公平之境界。

二、類推適用
類推不是解釋,與「目的性限縮」解釋剛好相反,通俗的說法稱為「比照」,學術的稱呼則為「類推適用」;兩者表面上看似不同,其實異曲同工,兩者共同構成法律上之平等原則,此即法諺所言:「相同之事項,應為相同之處理。」的道理。舉個淺近例子來說,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譬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的法定刑期,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包含十年)至死刑之間。上述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足以運用到生活上的任何層面,絕非侷限在刑法領域;除了以後遇到以上、以下、以內字眼者,後面毋庸加註(含)之外,同時建築法令若規定七層以上的房屋必須設置電梯,那麼即包含七層樓建築物在內。
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解釋,係二而一的概念,都是從「相同的事項,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項,應為不同的處理。」引申而來;類推適用乃取其前者,而「目的性限縮」解釋,則取其後者。事實上,勞工於離職時,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案件,同時兼具限縮解釋及類推適用,因為從勞工及勞動部的角度言之,相同的事項既然應為相同的處理,那麼就沒有理由說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可以申請服務證明書,而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就不准其申請服務證明書,不啻前後矛盾。
準此,不適用勞基法行業之勞工,不妨「類推適用」勞基法第19條規定,主張其原服務之雇主,有義務發給服務證明書,彰彰明甚!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5月號)---
 
◎資訊安全宣導—淺談雲端儲存安全問題                                                                                                                                                                                                                                                                                                                                    文/陳昱嘉(國立交通大學資通實驗研究室研究員)  
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是目前相當熱門的資訊技術,現今我們的日常生活已幾乎離不開「雲端」二字,而其應用之一的雲端儲存(Cloud Storage),與我們的關係更是密切,只要能連上網,使用者可以隨時隨地存取網路上的檔案,省去攜帶隨身碟、筆電的困擾;也不像傳統硬碟,若是不小心毀損或遺失,所有資料將付之闕如。對企業來說,雲端儲存服務能讓公司不必在自己的資料中心或辦公室內安裝實體的儲存裝置,而日常的維護工作可交給服務供應商;對一般使用者來說,雲端儲存大幅減少了舟車勞頓及運輸的成本。

搭著這股熱潮,業者紛紛推出雲端儲存服務來搶雲端市場這塊大餅,包括Dropbox、Google Drive、AppleiCloud、MEGA以及國內的中華電信Hami+個人雲和Asus WebStorage等,這代表我們所能選擇的雲端儲存服務非常多樣化。惟一般人在選擇或使用雲端儲存服務時,優先考慮的往往是它的儲存空間有多大、使用介面是否便利,卻忽略了雲端儲存服務潛在的安全隱憂。使用者也許認為雲端技術相當成熟,所以放心地把一些重要或私密的檔案和資料放在雲端上,但這可能還是防不住有心入侵的駭客。舉例來說:2014年8月31日晚間在美國的Reddit、4chan網站流出大量好萊塢女星的私密照片,造成網路上一片恐慌,雲端技術安全備受質疑;其實這些照片是駭客經由Apple iCloud的漏洞入侵所盜取,即便是運行多年的Apple iCloud服務也存在漏洞。根據趨勢科技的分析,上述事件的發生有以下幾種可能原因:

一、使用不安全、易遭駭客破解的密碼:使用與個人資訊高度相關的密碼,相當容易遭到破解,駭客只需找尋相關資訊即可盜取資訊。
二、受害者未啟用iCloud的雙向認證:當攻擊者知道受害者的iCloud電子郵件地址,攻擊者就可能透過「忘記密碼」功能進行密碼重置。因明星多數的個人資料可從網路上取得,包括寵物名稱等等,大幅提升帳號被入侵的可能性。
三、攻擊者侵入另一個安全性較弱的帳號,以接收iCloud的密碼重置郵件。
四、重複使用相同密碼:許多人常在多個服務使用相同的密碼,若其他網路服務的帳號已被入侵,則iCloud的帳號也可能遭受攻擊。
五、網路釣魚:攻擊者發送針對性的釣魚郵件給明星,引誘她們輸入自己的iCloud認證資訊到假的登入畫面,藉此蒐集帳號與密碼。

除此之外,當我們在選擇各種業者所提供的雲端服務時,必須在使用前看清楚其服務條款,否則這些服務也很有可能造成隱私上的隱憂;例如:Google Drive在推出時,其中一項服務條款便惹來爭議,內容為「當你將資料上傳或用其他方式提交到Google Drive後,你就給予Google(以及我們的合作夥伴)全球授權,可以使用、代管、儲存、再製、修改、建立衍生內容、溝通、出版、公開呈現,和遞送這些內容。」雖然Google表示使用條款中已載明內容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但是並沒有保證

只有在「為維持服務運作相關」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部分的資料,這表示Google有更大的權利來操控我們所上傳的資料,這些內容甚至可能淪為廣告用途,因此,平時我們便需要做好個人資料的保護。以下列出幾種保護方式提供參考:
一、請使用強度高的密碼:千萬不要圖方便記憶而設置過於簡單的密碼,好的密碼應至少使用八個字元以上、英文大小寫與數字混合使用、盡可能包含一些特殊字元等;即使設置強度高的密碼,也不應重複使用此密碼,應定期更新密碼。
二、重要資料加密備份:資料需多次備份並加密,除儲存於雲端之外,應再儲存於本機端或私人的硬碟和隨身碟中,重要資料切勿只存在雲端中。
三、避免使用公用電腦存取個人資訊:使用完公用電腦時,記得在關閉網頁前先登出並刪除瀏覽紀錄。
四、慎防網路釣魚:網路釣魚是一種誘騙電腦使用者透過手機、電子郵件、網站或通訊軟體,竊取個人資料或財務資訊的手段。所以在收到任何簡訊、電子郵件時,需再三確認其內容,切勿輕易回覆。
雲端儲存服務固然方便,但卻無法保證其安全性。個人私密或重要的資料應盡可能避免儲存在雲端上,若要儲存,也必須做好加密保護的動作。科技發展是一體兩面的,以雲端儲存服務而言,在運用其方便性之餘,我們也應正視它所帶來的安全議題,才能享用科技而不淪為駭客的目標。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5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別再猜了 小心猜完就失財了   
古時候「他鄉遇故知」為人生四大樂事之一,拜現今科技發達所賜,只要一通電話就可以連絡許久沒見面的親人或朋友,但有時候許久沒連絡的朋友突然要找自己幫忙,一想到對方可能已經走投無路,又不好意思推辭,結果卻被詐騙集團利用。
新北市的林女士平日雖有兒女提醒要注意詐騙手法,但自信不會被騙而不以為意,日前於13時許午睡時,突然家裡電話響起,接起後對方自稱是她女兒,要趕在股市停止交易前再做一筆買賣,但是錢不夠,希望母親這邊能先借一點,林女士雖然覺得聲音不太對,反問對方卻表示因感冒所以聲音才不同,加上林女士快80歲的高齡,本身亦有重聽,因此立刻到銀行去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對方指定的戶頭,期間銀行行員也有詢問是要做何用途,甚至還直接打電話至對方所留的手機號碼詢問,但兩方均宣稱是母女關係及買賣股票用,一直到近日女兒回到家問起,才發現女兒根本沒有借錢,打電話來的是詐騙集團,趕緊至派出所報案。
而在嘉義縣當倉管的陳先生,本身非常重視朋友,日前接獲一通未知的電話號碼,對方一接通就開始跟他聊天跟噓寒問暖,然後問說知道我是誰嗎?陳先生想了一下以為是高中同學小智就回答了,對方說猜對了以後,又邀他下次去溪頭吃海產就掛電話。隔天,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自己有急事要借錢,希望能幫忙,於是陳先生依照簡訊傳來的帳號前去匯款新臺幣3萬元,之後打電話確認對方有收到,但過了許久對方卻一直沒消息,打電話也變成空號,才發現遭詐騙向警方報案。
警方在此呼籲,此類詐騙手法雖然已常見不怪,但民眾千萬不要認為自己不會被騙就不在意,如果手機接獲未知或久未連絡的號碼,千萬不要在第一時間就將自己的個人資訊告知對方,而且如果電話裡有提到借錢的事情,一定要在掛掉電話後再三査證,千萬不要只憑電話中的三言兩語就相信,另外也希望銀行行員如遇到年長者欲匯款,能再確認匯款雙方的關係,以保障民眾的財產安全,類似的詐騙的手法在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專線網站上都有介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消保處重視機車租賃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至觀光景點旅遊,租一台機車隨處趴趴走,可說是既方便且節省旅費的代步工具,惟相對的亦衍生機車租賃消費爭議案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已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35次會議提案通過,確認交通部為機車租賃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該部檢討修正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並研訂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積極維護機車租賃消費者的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規範租車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92年間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即指定輕、重型機車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並經該部研擬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於94年9月22日公告在案。惟迭有縣市政府消保官反映,地方的交通主管機關以機車租賃業非屬公路法第34條規定的「汽車運輸業」業別,對業管權責仍有疑慮,不僅未能對業者進行稽查管理,對相關消費爭議亦未能妥適處理。
此外,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受理機車租賃的申訴案件,多與業者以車體零件損壞要求消費者賠償、未能確保車況正常及巧立名目收費等有關。一旦發生爭議,消費者因居於相對弱勢,往往只好賠錢了事,因此認有請主管機關強化管理規範的必要。行政院消保處除請交通部研修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外,並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處理消費爭議案件。
行政院消保處同時提醒消費者,決定租車前,可先參考交通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妥為了解比較各家業者契約內容,不宜逕以租車費用的高低,作為訂約的唯一考量。另外,在取車時,也應先檢查車況,甚至可考量拍照存證,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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