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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8 政風電子報第75期

政風電子報第75期

 ◎ 政令宣導—婦幼保護、人人發聲!!法務部結合警察廣播電臺辦理「你最珍貴」全民廣播創作大賞
  引導全民一起建構婦幼安全及人權尊重的防護網絡,法務部結合警察廣播電臺辦理「你最珍貴」全民廣播創作大賞活動,廣召全國優秀廣播專業人才踴躍投件,徵選出寓教於樂的宣導劇化插播帶,再透過廣播無遠弗屆的力量,強力放送,讓廣大的聽眾在潛移默化中,培養出疼惜生活在我們周遭的婦女、兒童,尤其是處在社會弱勢的新住民或原住民婦女、兒童的情操。

  本次徵選主題,以「婦幼保護、人權尊重」為宣導主軸,宣導重點包括反人口販運、家庭暴力、新住民與原住民之人權保障、兒童及青少年網路色情、援助交際、未婚懷孕、墮胎、棄嬰法律責任宣導及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尊重人權、生命、法治與預防被害宣導。徵件期間自101年3月15日至同年5月10日止,預計錄取前三名及佳作4名,第一名獎金高達新臺幣2萬5千元,有意參加者,可將廣播腳本及成品帶之光碟格式寄(送)警廣節目課收,竭誠歡迎各界廣播好手踴躍參加。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酒駕,法律難以遏止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臺北市的警方公布去(100)年有關查獲酒醉駕車案件的統計資料,指出全市全年共取締酒醉駕車案件一萬零五百七十三件,這是民國九十八年以來,持續超過萬件的第三年紀錄。查獲的地點以臺北市的林森北路330件為最多,雄踞榜首;其次是忠孝東路四段以274件奪得第二名;第三名是市民大道四段的178件。一位主管臺北市交通安全的高級警官分析原因指出;酒駕案件大都發生在晚間,約占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二,這些路段所以獲登前三名,主要原因是沿路餐廳、夜店等特種營業場所林立,繁榮的夜生活雖然為當地帶來人潮,但也製造酒醉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去年這些地段酒駕事件已奪走十多條人命。未來警方要加強宣導,廣貼標語,勸導駕駛人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要喝酒的人多多利用方便的「小黃」叫車服務,平平安安回家!
  
  有人覺得光是臺北市一地,每年都有上萬的人酒駕受到取締,被取締以後的下一步,便是乖乖地接受法律的處罰,難道這些人都「不怕抓,罰不怕」嗎?一位臺北市的王姓議員就持這種看法,呼籲警方要加強取締,並要在餐飲場所警示酒客。加強取締,雖然無法將酒後駕車者全都揪出繩之以法,但至少會對飲酒的人產生嚇阻作用,減低開車意願,也直接減少酒後駕車案件的發生,說法非常正確!至於在飲酒場所警示酒客,做起來雖然不難,但酒後駕車,都是離開餐飲場所以後的事,總不能每一位酒客後面都有一位警員盯住他。至於在餐飲場所廣貼警示標語,收效也不會太大,兩杯黃湯下肚的人,意識已經模糊,有誰還能理會那些標語?所以標語只有提醒尚未飲酒者的功能,對已經飲酒者起不了作用!
  
  最近報載,海峽對岸大陸濟南市的公安(警察)當局,也遭遇到同樣的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遽增的困擾,最近祭出了新措施,凡是酒後駕車被逮到後,要追究同桌共飲未盡勸阻義務者的「連帶責任」,他們的作法是傳詢這些人調查有沒有酒後駕車情事,如有將依法懲處,沒有則通報所屬進行加強教育;其次是與媒體合作建立酒駕者真實姓名通報的平台,讓他們的大名在媒體上曝光,接受群眾的責難,使他們抬不起頭來!個人覺得這兩招措施,對於遏阻酒後駕車難有實效。因為這些後續動作,只是在查未盡規勸責任的人有沒有酒後駕車的情事,沒有的話還要接受「加強教育」而已,看不出與「連帶責任」有何關連?從這些作法來看,可能會挖出一些酒後駕車案件,但查到的並非現行犯,光憑一些時過境遷的自白、證人指證的陳述證據,是否足以將人送上法庭,仍有疑慮?不如將這些人力投入街頭攔檢工作,容易收到績效。
  
  酒,不只是會讓人亂性,也會使人意識模糊,手腳不聽使喚。在這種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下,仍然駕駛動力的交通工具在路上橫衝直撞,不只是危及自己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也會對週邊的無辜的人,尤其是用路人帶來危險。因此,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總統公布的我國刑法修正案增訂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法條,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加以處罰。當時的刑罰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刑罰過輕,沒有使貪杯者知所警惕,仍然喝他的酒,開他的車。酒後駕車的案件不減反昇,造成修法加重刑罰的壓力,終於在九十七年的一月二日公布了這法條的修正案,將罰金部分提高至一十五萬元,科處方式則改為科或併科。也就是處以徒刑以外,還可以併科罰金。只是提高罰金數額,對手頭寬裕的人來說,就不當作一回事!以致修法以後的酒駕案件依然居高不下。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立法院又對這法條的罰則部分再度進行大動作的修法,將有期徒刑的刑度,自一年以下提高一倍,成為二年以下,罰金的最高額也提高為二十萬元(換算新臺幣是六十萬元)。另外增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修法結果,已由 總統於民國一百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公布並即日施行。藉由重刑懲處嚴重的酒駕犯罪,新法施行伊始,還看不出有多大效果。但最重本刑提高後,已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犯被逮到後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得到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的適用,必須要將人犯隨案解交檢察官處理。一連串解送、訊問的程序,也讓貪杯的人先嚐到失去短暫自由的滋味!
  
  酒駕行為,除了要負上述的刑事責任以外,另外還有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罰,「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依這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要科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罰則也都不輕!至於警方每年查到這麼多的酒後駕車案件,行為人該依刑事處罰或接受行政罰的處罰?目前的作法是依照法務部於八十八年間召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的結論是:參考歐美國家的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認為已合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定「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要件,應依刑法處罰;未達標準者,則由警方依行政罰處理。總之,不會讓查到的酒駕者成為漏網之魚。酒駕肇事者還負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規定,應該會使沈迷酒後駕車者知所收歛!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資訊安全不只是電腦
 
壹、前言
  從西元18世紀開始,西方科學家發明蒸汽機,藉由蒸汽機取代人力以提升工作效率,並釋放大量人力到市場從事其他活動而促進經濟成長,這就是所謂的工業革命。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之後,擁有當時世界上最充沛的生產力,在人民衣食豐足的情況下,國家自然壯大興盛,帶動了西方國家的武力發展,也造成後來的殖民主義興起,形成西方國家稱霸的時代。
  再將時光追溯至近百年的發展,在科技上有許多突破性的進步,像是發明無線電、汽車、電視機、電腦、網路、手機和衛星設備等,每一項發明都澈底改變人們的生活型態,儼然似一波爭奪資訊霸權的時代。其中,影響人類最深的科技或許是網路的運用,因其可將散布於世界各地的使用者連結在一起互相討論、分享各種議題;這種無遠弗屆的力量是其他傳播媒介或是工具所無法比擬的。再者,網路的使用成本低、操作方便、不受時空限制等因素,讓大部分人都有能力負擔與使用。
貳、網路攻擊出乎預期
  現代人在生活上相當倚賴網路,無論何時、何地、何事都需要使用網路,諸如線上購物、訂票、查詢、部落格、聯絡朋友、玩遊戲等,網路的影子無所不在。由於網路在現代人的生活中是極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對其所潛伏的危險性更應有所警惕,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受惡意攻擊。
  網路是每個人最方便向外獲取資訊及與人互動的電子媒介,但另一方面也是最容易遭受外部攻擊的管道之一。根據臺灣網路資訊中心的調查,臺灣網路的惡意活動相當頻繁,以數量計算,臺灣排名全球前10名;若以密度來看,排名高居全球前3名;而電腦主機淪為殭屍電腦的數量,則排名全球第7。由此可知,我們需要時時提防網路上的惡意攻擊,尤其我國處於網路攻擊最頻繁、電腦病毒侵襲最嚴重的地區,更應小心維護電腦使用之安全。
  近兩年來,在臺灣蔚為流行的社交網站「Facebook」引起一陣風潮,吸引上百萬的會員加入,成為臺灣最多會員的社交網站之ㄧ。今年有一部電影《社群網站》上映,其內容是根據「Facebook」的創辦過程改編而成;在電影一開始,主角因為和女友分手,為了報復而侵入大學的宿舍網站竊取住宿女學生的資料,並將所獲得的資料公布在網路上,在短時間內便吸引大量的人潮上網瀏覽。這段電影情節說明網路侵襲的嚴重性,即使是大學機構管理的網站,也未必能成功地防堵駭客的入侵,更何況是一般大眾所使用的電腦。
  或許讀者認為自身不是駭客鎖定的目標,因此不會遭受惡意侵襲,電腦的資料更不會因此外流或遭受破壞,但事實卻未必如此。我們可從新聞報導發現,某知名網站經常有會員將其私密照片加密放在網路相簿上,結果密碼被破解後導致照片外流。也許你認為到目前為止個人使用的電腦仍是安全的,但是否真的如你所想,就不得而知了。有部分人認為只要電腦能開機、能連上網路、可以執行電腦程式,就代表電腦是安全的,殊不知其電腦可能早就被木馬或其他惡意程式入侵了!惡意程式可能早已將該電腦中的重要資料傳送出去,甚至被駭客設置為「殭屍電腦」或其資料竊取傳輸的中繼站。
參、公務家辦洩密肇因分析與預防作為
  為何公務家辦容易造成資料外洩?因為機關內部的電腦有層層嚴密的防護措施,有專業資訊技術人員的監控防護,而家中的私人電腦防護能力通常較為薄弱,很容易遭到駭客入侵或感染病毒、木馬等惡意程式,造成資料的外洩。現今大家對網路的應用與需求已不可同日而語,但也讓有心人士覬覦網路所帶來龐大的政治、經濟與軍事效能,因此,機密維護工作的落實與否,其結果已超越人們所能預判的範疇,其後的發展演變,亦非個人行為所能掌握與操持,影響所及更非個人生死榮辱所能彌補於萬一;洩密之嚴重後果由此可想而知。
  本案被告身為國軍高階軍官幹部,理應為士官兵之表率,明知單位再三宣導「嚴禁將公務攜返家中處理」之規定,且其曾於97年4月間因違反前述規定而遭該管記過2次處分,猶不知警惕,竟因個人誤認在家中處理公務時,只要不連接網際網路且作業完成後將電子檔刪除,即不致外洩資料;殊不知該電腦因未以防毒軟體掃瞄病毒或設定Windows作業系統之防火牆等防護網路安全措施,仍有機會遭惡意程式感染並擷取資料外傳,肇致洩密情事發生。探究其洩密肇因,不外乎以下幾點:一、漠視保密作業規範。二、個人法紀觀念淡薄。三、資訊安全常識不足。四、資安管控機制失調。五、個人品行習性不佳。六、保密安全警覺鈍化。七、心存僥倖貪圖便利。八、掃毒軟體未保常新。九、資訊保密紀律鬆散。十、監督機制日久玩忽。
  范員因輕忽資安保密紀律,除造成國家機密外洩,其個人亦受到軍法審判,並因該案辦理退伍,斷送美好前程。爰就上開洩密肇因,提出防杜公務家辦之具體作為如下:一、深耕資安教育,建立守法觀念。二、嚴肅保密規定,強化資安紀律。三、培養良好習性,落實保密措施。四、健全預防機制,提高違規罰責。五、恪遵資安規定,加強保密警覺。六、妥採防護作為,綿密人員考核。七、貫徹風險管理,強化風險評估。
參、結論與建議
  在最近的數十年內,人類的生活已有重大的改變,我們不但要熟悉已在使用的科技,還要學習運用新科技;在這種快速變動的環境中,我們除應不斷學習新知,也要懂得防護自身的安全。將來使用電子設備是無可避免的潮流,「e化」更是未來生活必定的趨勢。
  目前在電腦網路的運用上,要完全避免病毒或駭客的襲擊是不容易的,所以我們必須要有正確的觀念與應對措施,才能在安全的前提下,享用電腦和網路帶來的便捷。以下的作為應是電腦使用者的基本安全素養:
  一、使用正版軟體:盜版軟體除了侵害智慧財產權、運用上不如正版軟體來得穩定外,也常挾帶惡意程式,導致電腦中毒或被入侵,資料被竊取或遭篡改,甚至成為惡意郵件的散播者。
  二、重要資料加密:為避免重要資料外流,最基本的功夫就是將重要檔案加密,並且設定為隱藏檔案,置於特定的目錄夾內,以降低被人搜尋發現的機會。
  三、不公務家辦:若將公事帶出辦公室不僅會增加洩密之風險,且因家中電腦在安全機制上往往不如辦公室,又可能多人使用該電腦,甚至早已被植入木馬,所以公務家辦經常成為資料外流的主因。
  四、避免開啟不明網站或不明郵件:許多不明網站之網頁或不明郵件經常暗藏或被寫入惡意程式,同時藉由驚聳誘人的標題或連結,吸引他人點閱,藉以散播惡意程式或竊取帳號密碼等,造成當事人的財產損失、資料被竊。
  五、定時更新病毒碼與掃毒:惡意程式翻新與變化的速度非常快,所以我們最基本的防護必須定時更新掃毒引擎與病毒碼,時常進行掃毒以降低電腦被駭的風險。
  現代人時時應有「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若能事先採取預防措施,則能降低電腦被駭、資料外洩或受損的威脅。因此,落實電腦的安全防護,除了要有正確的觀念外,更應從日常生活中養成資通安全的正確習慣,才能自然而然避開網路世界暗藏的危機,將網路使用的風險降至最低。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網路博弈下注遇詐騙,資金有去無回!
 
  臉書詐騙新手法又添一樁!165專線發現,近期因臉書帳號被盜而遭歹徒盜刷信用卡的被騙案例已有2起,個案財損雖非重大,但已突顯相關交易系統出現了嚴重的防護漏洞,刑事局除協請臉書加強資安管理外,特別呼籲臉書玩家應多加留意,以防被害! 
  被害人廖先生曾於臉書開心農場遊戲中,使用信用卡購買農民幣數次,2月初某日瀏覽臉書朋友塗鴉牆,誤觸某則不明連結訊息後,翌日便遭駭客竊取臉書帳號,冒用其身分在臉書開心農場遊戲交易系統內,盜刷其信用卡購買農民幣2筆共計新台幣1萬5,508元。廖先生隨後收到臉書寄發電子郵件告知帳號有異常已被變更,爰立即打電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查證,才發現已遭盜刷,向警方報案。 
  據瞭解,臉書該遊戲應用程式交易系統為方便客戶使用,只要首次購買農民幣輸入信用卡號後,該卡號即會留存紀錄並顯示在交易系統上,客戶於下次購物時只要輸入交易金額按下確定鍵後,就可重複交易,不用再輸入卡號或授權碼,以致被害人臉書帳號被盜後,遭歹徒盜刷信用卡可謂輕而易舉之事,完全未受任何防護機制保障。
預防之道
  提醒臉書玩家,若看到朋友塗鴉牆發布不明網址連結,千萬不要點選進入觀看,因為那會使你的帳號被駭!另外,為及時發現信用卡盜刷避免損失擴大,可向發卡銀行申請簡訊通知刷卡服務,於發現異常刷卡時,才得以立即辦理止付停卡,保障自己的權益。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大小之諷
 
  從前有二個小官吏走在路上,後面跟著一個樵夫。由於夏日炎炎,一個官吏打著傘,一個官吏搖著扇子;打傘的官吏賣弄風雅地說了段俏皮話:「傘撐開來大,收起來小;雨天用得多,晴天用得少。」搖扇的官吏也不甘示弱地說道:「扇子打開來大,收起來小;夏天用得多,冬天用得少。」只見樵夫在後頭接著說:「你們在老百姓面前大,在上司面前小;天天吃飯多,日日做事少。」頓時只見二官吏面面相覷,臉紅著離去!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預售屋與停車位買賣需知。
 
壹、預售屋買賣
一、問題之發生:
  (一)廣告不實,例如:廣告中所謂游泳池、籃球場,實際上是蓄水池、小草坪或小空地,建商於銷售時所承諾的公共設施,於建物完工時,不是付之闕如,就是縮水、走樣。
  (二)坪數不足,例如:買賣契約書上約定,誤差在百分之一範圍內,互不找補,但大部分的新屋多係坪數不足(尤其多數誤差正好在百分之一範圍內,建商無庸補貼消費者,不免令人懷疑建商是否故意製造坪數不足之現象,以賺取差價)。
  (三)房地買賣契約條款文字冗長,且不易瞭解,消費者有時不知其真義,迷迷糊糊簽訂契約,未能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偏偏契約中隱藏許多不利消費者之條款。
  (四)房屋完工或交屋日期,約定以「工作天」為準,致實際交屋日期很難確定,因須扣除假日、雨天、颱風天等,使消費者無法掌握交屋日期。
二、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即建商)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建商不得主張廣告「僅供參考」。消費者宜收集建商之廣告(含書面文宣、以影片介紹預售屋之DVD等),以便主張自己的權利。又一般預售屋買賣契約大多約定: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雙方互不找補。房屋坪數若有不足,不足超過百分之一部分,消費者可要求建商補貼不足坪數的價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議修正中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初步會議決議:預售屋買賣面積如有誤差,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免予找補之規定,予以刪除;規定坪數不足部分,賣方應全部找補;坪數超過,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如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買方得解除契約,可供參考。
三、因應之道: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對於買賣契約,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依上述契約範本所訂,消費者有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故消費者可要求建商先行交付契約書,俾便仔細審閱契約條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又預售屋之完工或交屋日期,宜約定以「日曆天」為標準,並註明最遲之交屋日期,及遲延之罰則,如此對消費者較有保障。

貳、停車位的買賣
一、問題之發生:
  由於交通頻繁,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自用汽車,但因舊大樓所設置之停車位不足,因此消費者現今購買房屋大多會購買停車位。實務上常見到的糾紛為:1、停車位太小2、停車位之所有權以公共設施持分顯現,但其面積實際大小與所有權持分不相當。
  消費者購買預售房屋地下室停車位,建設公司所擬的定型化契約,大多只寫停車位在地下層第幾層?編號幾號?而未註明車位的長度和寬度。雖然建設公司的銷售人員在出售車位時,曾向購屋的消費者口頭說明車位的長度、寬度,但買賣契約書上,多數並未加以記載,以致產生糾紛。
  常有消費者在建設公司交屋後,才發現其車位太小,停車困難,尤其停車位旁邊為牆壁或柱子,往往車門一打開,就碰到牆壁或柱子,致駕駛人很難進、出車門。此外,因為車位太小,車輛離停車位邊線太近,如果兩旁都有車子時,進、出停車位,必須極為小心,否則很容易和兩邊的車輛擦撞。
二、法律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平面式停車位每單位長為6公尺,寬為2.5公尺(機械式停車位每輛長為5.5公尺,寬為2.2公尺),若車位設在室內,有一半的車位長、寬可以各加減25公分,亦即小型車位,最少須長5.75公尺、寬2.25公尺。因此,車位可分為大、小兩種車位,大車位長6公尺、寬2.5公尺,小車位長5.75公尺、寬2.25公尺。如果消費者的車輛是大型車,則宜注意所購買的是否為大型車位。
三、因應之道:
  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宜要求建商在買賣契約書上註明車位的尺寸大小,如此就可避免上述停車困難的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避免上述停車困難的情形發生,研議修正中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初步會議決議:就停車位買賣,除約定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車位規格為長幾公尺、寬幾公尺外,尚註明可停放長幾公尺、寬幾公尺、高幾公尺之車輛,足供消費者參考。尤其日前流行的休旅車,高度較一般車輛為高,故消費者在購買停車位時,除了注意車位的長、寬外,還須注意其高度,以免車輛無法進入地下室停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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