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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9 政風電子報第72期

政風電子報第72期

 ◎政令宣導 — 國際透明組織公布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我國評比分數首次達6.1分,為17年來歷史新高,排名連續3年向上提升,是全球進步最多的5個國家之一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今天公布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在183個納入評比的國家及地區中(較2010年增加5個評比國家),我國排名從去(2010)年第33名,進步至第32名,分數首次達6.1分,為1995年公布該指數17年來的歷史新高,分數進步0.3分,則是全球進步最多的5個國家之一,進步幅度也是亞太地區最大,排名連續3年向上提升,顯示政府近幾年來推動廉政革新的成效獲國際肯定。
 
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是「國際透明組織」引用13個獨立機構所發布的17項民意調查及專家評估資料,運用統計方法綜合成0到10之間的指數加以排名(10分代表最清廉,0分代表最不清廉),採用的調查資料是以跨國企業經理人及專家為調查對象。臺灣的「貪腐印象指數」是引用7個機構的10項調查資料建構而成,「國際透明組織」以2項標準觀察該指數是否明顯進步,就是進步幅度在0.3分以上及過半數引用的調查資料有進步,2011年僅臺灣與挪威等5個國家符合該標準達到明顯進步,臺灣在「世界經濟論壇」(WEF)、「瑞士國際管理學院」(IMD)、「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德國貝特斯曼基金會」等4個機構的6項調查結果分數均較前一年進步,惟各項廉政治理仍有努力向上提升的空間。
 
過去幾年我國致力建立廉能政府及誠信社會,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設置「中央廉政委員會」,實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修訂「洗錢防制法」,並於今年7月20日成立專責反貪腐機關-廉政署,積極回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推動各項廉政改革,2009年10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並將我國自「反洗錢尚有缺失考量名單」中除名。
 
此外,近年來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力偵辦海關人員涉嫌集體貪瀆案、司法人員涉嫌收賄等重大貪瀆案件,展現防貪、肅貪決心,此次國際廉政評比連續3年向上提升,印證政府推動廉政改革的方向正確且具顯著成效。
 
對於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評比能在評比國家增加的情形下,我國的名次與分數均能上升,總統對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廉政署的努力表示肯定,也期許能更上一層樓。法務部表示,鑑於跨國企業經理人及專家的意見及觀感是影響各國「貪腐印象指數」表現的關鍵,以及這項指數所採用的調查資料著重在評估落實反貪腐法律、確保資訊公開、防止利益衝突等3個面向的表現,法務部除持續落實這方面的革新之外,將加強建置英文網頁向國際傳播我國廉政建設成果,透過參與論壇、研討會等促進國際交流,順應國際趨勢努力推動實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持續深化廉政革新,為進入高度廉潔國家之列創造有利的條件。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 — 揪團買屋,風險要注意!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自從電腦廣泛地進入家庭以後,人們的生活方式,隨著作大幅度的改變。過去,家中缺少一些日常用品,只有勞動大人或者小孩的雙腿,到巷口的雜貨店去跑一趟,現在流行的是網路購物,網路上出售的商品可說是無奇不有。由於少了一層中間剝削,買到的商品價格一般都較市價便宜。那些隨處可見的雜貨店,早被購物方式的變更而自然淘汰!有人為了想買到更便宜的商品,進而聯合網友揪團購物,利用人多勢眾的優勢,與賣家殺價交易,替網友們買到超便宜的商品,為各個家庭節省開支。
 
揪團購物蔚為風氣以後,通常的交易標的,都以小件的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或食物居多。前些日子,竟然在報上看到一則有人揪團購買房屋的新聞,因為參與的夥伴鬧出小糾紛,方在報上搏得小版面而曝光。意想不到的是原只為節省家庭開支的揪團動作,悄悄地被提昇至投資理財的階段,經營方式可說是一飛衝天。不得不欽佩主其事者的腦頭靈活,用這種投資手法經營得宜的話,既可以創造財富,也能嘉惠參與的網友!當然是好事一件!不過,站在法律層面來看,這種投資方式,並不適合網友們興之所至,就可隨意投入的,必須要想清楚其間潛在的法律問題,才不致自己辛苦賺來的汗血錢,掉進他人口袋而無法要回!
 
揪團買屋,為什麼會是投資理財的行為,而不與揪團購買家用日常用品的行為同視呢?原因是兩者雖然都是「揪團」共購的行為,但是購買的標的不一樣,受到的法律上的規範也就大不相同,因為前者所買的日常用品或食品,在民法上稱為「動產」,一般說來,動產的標的較小,價值也就不高。在揪團購買過程中,縱然發生一些差錯,大不了損失這筆購買物品的金錢或者是購得的物品,遇到挫折,參加者心中雖然不免有氣,但過幾天氣就消了,決不會傷到自己的元氣。揪團購買的標的物如果是房屋與土地,由於房屋與土地價值不菲,想在北部地區買一戶像樣的房屋都要千萬元起跳。揪十個人來團購,每個人得出資一百萬,湊成二十個人來共購,每人也得出資五十萬。不論是一百萬或者是五十萬,對一般家庭的經濟能力來說,都不算是一筆小錢。既然是理財,要以保本為先。投資順利,在短時內收回本錢,而且還分到一些紅利,當然皆大喜歡。如果投資出現差錯,連本金都無法撈回,那真是天大地大的一件事,一家人會因此長期籠罩在「失血」的陰霾中,久久難散!
 
投資理財難免會有一些風險,有些風險來自內部,有些風險出在外部。購買房屋也是一樣,尤其是揪團買屋,更要注意潛在的風險。或許有人懷疑這樣說法簡直是危言聳聽?買屋不是理財保本,坐享增值好處的好管道,怎麼會有那麼多的風險呢?這種想法用在自有資金購置房產上,一點都沒有錯。的確,有許多有錢人都是投資在房產上,買了一屋又一屋,進而累積成龐大的財富!但是,自有資金充沛的人買到手的是屬於自己的房地,揪團買屋那就未必如此。因為房屋與土地,在民法上被定位為不動產。不動產的買賣在民法物權編中有特別規定,不像一般動產的交易,只要貨物交到買受人的手中,買受人就享有所有權;不動產的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動產的買賣是法律行為的一種,所以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這裡所稱的登記,是指買賣雙方要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管理地政機關〈地政事務所〉聲請,將因買賣取得土地、房屋的事實,記載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登記以後,才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權。有沒有把土地或房屋交付,則不是法律上取得所有權的要件。
 
最近台中市龍井的東海商圈發現一宗離奇怪事,當地鬧區有一間店面房屋,屋主尹姓老翁,早在三十多年前過世,房屋沒有人出面繼承,卻有人將屋出租,並按時繳納各項稅捐。日前因區公所建造排水溝,需要屋主出具同意書,才發覺屋主已去世多年。追查到收取租金的人,這個人聲稱:當年是向尹姓老翁購買房屋,未及過戶尹姓老翁就過世了,所以拖到現在沒有過戶給他。既然沒有辦理移轉登記的手續,理由縱有千千萬,也無法改變他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事實,這是一件買屋遇到事實上風險的活生生例子。更還有難以預測的法律上風險,像房屋過戶前夕,突然被屋主的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扣押,等到糾紛終了可以辦理移轉登記,不知是何年何日? 所以,在法理上不是付了錢,房屋就屬於自己的!
 
購買房屋與土地,登記,是不可缺少的步驟。揪團購得的房屋雖然是多數人所集資,也要推定一個人出面登記為所有權人;或者將購買的不動產按出資的多少,換算為持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按各人的持分登記為分別共有。登記為共有以後,雖然不動產的權利獲得保障,但因有持分的人眾多,難以眾志成城,不利房地的出售,也與揪團買屋是在將本求利的本旨相背,所以不是一種可以靈活運用的好方法。至於以個人名義辦理登記,被登記為所有權人的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的規定,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不動產上的物權,其他的投資人與登記為所有權人之間,只存有一種「債」的關係,都得看所有權人臉色行事,如果這個人忠實可靠,當然獲利可期,這個人存有私心,紛爭可能沒完沒了。所以在參與揪團買屋以前,要將這些問題考慮清楚,冒然跳進去以後,要想抽身就沒有那麼容易!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   — 從日常作業及廢紙再利用談資安議題
壹、前言
今(2011)年6月,某機關遭民眾反映在垃圾場發現該機關之相關簿冊,經清查後得悉這些簿冊為裝備攜出繳回登記簿、多功能事務機使用記錄簿、目標描繪紙等一般記錄性簿冊,應無資料外洩之虞。無獨有偶,8月時,某醫院也遭民眾投訴聲稱:到服務台詢問相關就醫資訊時,志工給他的便條紙背面竟有另一名病患的就醫資料,其姓名、年齡、體重、病歷號、就診科別、診斷結果等資訊都清清楚楚,該病患的隱私全曝光。
 
在處理、保存,及廢紙再利用時,不經意地造成資料外洩的消息時有所聞。究竟該如何做才能避免因小細節的疏忽而造成資料外洩呢 。
 
貳、落實文件管理
 
大部分的文件或是日常作業往返的公文及簽呈都可以從機密性、重要性、時間性這三大面向做分類;「機密性」又可細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重要性」可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時間性」分為最速件、速件、普通。
 
  
以機密性來說,涉及公司營業秘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人事資料(個人基本資料、薪資、績效等)、財務營運資料等等,都應依其機密程度為其分類,並按其分類妥善地保存及處理。
 
參、如何防範資料外洩
 
 在日常作業中,我們可針對容易造成資料外洩的因素,做出相關的防範措施,分別說明如下:
 
  
一、文件的分類保存:根據文件管理的原則,在撰寫的過程中即可為文件做定義,依其內容分為機密性或普通性文件。被定義為機密性的文件在保存上還可依其性質再做細分,例如薪資資料只有薪資負責人員及主管有調閱的權限;產品研發資料只能開放給主要研究人員查詢使用,其餘非業務相關人員皆不可閱覽。
 
  
二、文件的銷毀:在響應環保,提倡廢紙再利用的原則下,被定義為非機密性的文件是可以直接拿去做廢紙再利用的,例如背面可以再次列印文件,或是當成便條紙使用。但是被列為機密性的文件一定要確實銷毀,如果要大量銷毀的話,一定要交給值得信任的廠商,並且需事先簽定保密合約;若不幸發生資料外洩的意外時,也有依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在日常作業中如果有瑣碎的文件要銷毀時,也一定要「自行」拿去碎紙機銷毀,千萬不可貪一時之便將重要文件交給不相關的人順手處理;這看似一時方便的舉動,卻足以讓重要機密資料外流。
 
  
三、離開位置時將電腦螢幕關閉:好奇心人人皆有,離開位置時順手將電腦螢幕關閉,除了可以省電之外,也能避免別人刻意或經過時因好奇心而順便觀看電腦裡的重要資訊。
 
  
四、電腦設定密碼:電腦應設定開機密碼,以防他人自行開機使用,致機密文件遭竊;螢幕保護程式亦應設定密碼,可避免他人因好奇心看到機密資料。
 
  
五、工作時避免在桌上放置過多的文件,且重要資料擺放時應正面朝下:桌面上盡量避免讓文件散落各處,尤其靠走道邊的位置更應注意,否則他人路過時便可窺視或瞥見該等機密資料;若真的無法避免將文件放置在桌面,也應盡量保持正面朝下(空白面朝上)的方式,以免同事臨時造訪時手忙腳亂,尷尬地東遮西掩。
 
  
六、落實下班前將桌面上重要文件收進抽屜並上鎖:因下班時公司裡的人會越來越少,此時若有人隨便翻閱他人桌上或抽屜裡的文件較不易被查覺,所以應確實做到在下班前將所有資料都收好放進抽屜上鎖,避免有心人在下班後有機可乘,伺機翻閱重要機密文件。
 
肆、結論

資訊安全議題並不僅限於大家常聽見的網路購物造成資料外洩、電腦被駭客入侵等電腦數位資料方面,紙本資料也應列入保護的範疇。只要在平日作業中能落實這些小細節,防止資料外洩一點也不困難。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 詐騙集團出怪招,取消門號送茶葉賠罪順便收費!
門號沒在用,協助取消免付違約金?邇來發生詐騙集團以此說法,要求被害人先墊成本費用,事後再行退費為由行騙,並且透過宅配送茶葉,順便收取成本費用,利用宅配公司之代收款服務降低出面取款曝光之風險。
 
臺中張同學於去(99)年9月接獲電話行銷手機門號,因對方稱有「送手機」及「預付8,000元可折抵通話費16,000元」等優惠方案而同意申辦,惟收到手機後發現品質低劣,向電信公司查證亦表示無此優惠方案,當時張同學自認倒楣未多作處理。今年3月一名自稱電信公司人員致電張同學,表示要妥善處理此事以維護企業形象,要求張同學先繳交4,000元作為取消門號之成本費用,事後將連同先前繳交之8,000元一?退還,對方以宅配方式送茶葉賠罪,順便收取4,000元,未料數日後又接獲自稱電信公司之內部處理小組來電,表示先前作為係違反公司規定,所有費用不得退回,但為了給張同學機會,願意以自己的權限協助處理,惟出貨部如詢問此事不得洩漏。詐騙歹徒以此種扮演黑白臉之方式,假稱內部處理小組、出貨部、財務部等單位,不斷要求被害人支付所謂的成本費用,直至被害人與對方聯繫時,該電話已無法接聽,始知自己受騙上當,遭詐騙金額總計約新臺幣10萬元。
 
另一位被害人張先生亦遭遇相似詐騙手法,拿到茶葉後卻損失4,000元,而後對方再度來電要求支付所謂的成本費用時,張先生因接獲反詐騙宣導簡訊,頓時警覺而未再上當。預防之道
 
警方呼籲如有取消門號之需求,務必至電信公司之營運據點申辦,勿聽信「無須付違約金」等藉口,而透過不明人士代辦。有任何與詐騙相關之問題,請多加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 — 蘇東坡的妙喻
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東坡,一生仕途並不如意,某次在京為官時,有一老友央求他幫忙謀個一官半職,但許久都沒下文。有一天那老友登門拜訪說:「請你想想辦法吧!要不然請令弟(蘇轍,也在京中當官)幫忙也可以…。」蘇東坡聽了沒講什麼,請他坐下來,並且說了個故事。他說:「從前有個人實在窮得沒辦法,最後想靠盜墓來發橫財,但他連挖了幾個墓,都一無所獲。突然間眼前看到伯夷、叔齊的墓,就先挖了伯夷那個;墓剛開挖時,就聽到裡面有人嘆息道:『我伯夷當初已在首陽山餓成一把骨頭,想是無法滿足你的需求的。』盜墓的人聽了,只好懊喪的準備開挖叔齊的墓,忽然間又聽到伯夷唉聲地說:『你還是去別處想辦法吧!你看老哥我都這付模樣了,我老弟又會好到哪裡去呢!』」求蘇東坡幫忙的老友,聽了這故事,便哈哈大笑的離去了!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 行政院消保會提醒中古車『認證』?--注意消費陷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減少中古車買賣之消費爭議,已於本(100)年5月間審議通過中古車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預訂於明(101)年3月1日公告實施。其中對於泡水車、重大事故車,及車內自殺、他殺等影響車況及交易之重大事項多有明確之規範,供買賣雙方依循。惟目前中古車交易市場,業者多以大幅廣告宣稱所販售之中古車業經認證云云,恐有使消費者誤認所謂認證,應係經政府部門把關,其品質及安全較有保障,但此種行銷手近來已經衍生不少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保會為正本清源並導正市場亂象,於本年9月22日特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並獲共識:「標準法」所稱之「認證」係指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驗證」係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而迄今無論是經濟部或交通部均未針對中古車辦理任何認證或驗證,倘業者僅宣稱業經認證,卻未說明認證之出處,即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倘業者宣稱係經○○聯盟或○○公司認證固無不可,但消費者亦應了解此乃業者之自我行銷手法,其宣稱之認證效力,仍不可不察!因此,行政院消保會除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及交通部輔導業者改正,並加強對消費者教育宣導外,亦行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調查,對於廣告不實之業者應依公平交易法妥處。
 
此外,業者宣稱高達百餘項之認證項目,目的在提高售價,但其認證之內容是否與行車安全有關?是否合乎消費者之需求?消費者應睜大眼,才不會花了冤枉錢,更重要是貨比三家才是聰明的消費者!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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