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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30 政風電子報第114期

政風電子報第114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四期 發行日期:2015-06-30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大○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林姓負責人等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大○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正○科技有限公司之林姓實際負責人與配偶王○○、陳姓會計等人,於民國 101、102 年間參與高雄市各國民中小學辦理「多功能語音藍芽教學設備」計 19 件採購案投標時,為求順利得標,避免前開標案不致有未達 3 家廠商參與投標無法開標情事,明知睿○、金○、元○、漢○、美○等公司行號均無意願參加該標案,亦無與大○、正○公司競標之真意,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上開採購案等標期間,除以自身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大○、正○等 2 家公司互為主、陪標,或僅選擇其中 1 家公司為主標外,由林姓負責人分別向上開陪標公司之負責人借用該公司行號名義,從中選取 1或 2 家之陪標廠商,並由渠自行決定上開主、陪標廠商投標金額後,再指示陳姓會計備妥上開廠商之標單、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另如遇有押標金的採購案,則由配偶王○○準備押標金支票等投標文件,由林姓負責人持往各陪標廠商用印後投標,使上開各標案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開陪標廠商亦有參與投標競價之真意,而符合 3 家廠商投標要件而予以開標,開標結果均由大○或正○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總計達新臺幣 964 萬 2113 元。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屬實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涉嫌圍標之林姓負責人等 7 人及上開公司行號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向國庫支付 3 至 20 萬元不等之金額。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市旗津區公所里幹事蔡○○涉嫌偽造文書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緩起訴處分。
蔡○○於民國 98 年至 101 年 3 月間擔任高雄市旗津區公所里幹事,負責該區民政業務之推行等法定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緣高雄市政府 94 年 7 月 5 日高市府民一字第 0940032591 號函規定,駐里事務費係依「高雄市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支用範圍」以覈實檢據核銷方式辦理,詎蔡○○詳知上開規定,竟基於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其個人從未向○○茶莊購買茶葉,竟向不知情之友人呂○○取得內容空白且已蓋妥「○○茶莊」店章及負責人陳○○私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若干張後,分別請不知情之不詳年籍同事、友人或洽公民眾,登載不實內容於上開若干張空白收據內之「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及「合計」等欄位,再由蔡○○將上開收據黏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上以核銷上述駐里事務費共計 12 次,核銷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 萬 7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旗津區公所駐里事務費對於駐里事務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核被告蔡○○所為,係犯刑法第 213 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經參酌刑法第 57 條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 1年,蔡○○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3 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公務倫理法制的發展趨勢                           文/劉昊洲(考試院保訓委員)
公務倫理法制是個新的概念,也是新的領域,知道的人自然不多。目前較常聽到的是公務倫理或行政倫理,由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其他政府機關的積極宣導,全體公務員對於公務倫理或行政倫理漸漸有一定程度的認識與了解,縱使談不上十分熟稔,也絕對不會陌生。然而公務倫理法制是什麼?是否就是公務倫理?兩者是否相同?卻總是讓公務員困惑不已。
基本上,公務倫理法制並非公務倫理,但兩者卻有密切的關係。公務倫理發展在先,公務倫理法制在後;公務倫理範圍較廣,公務倫理法制較狹;公務倫理屬於倫理道德層次,公務倫理法制屬於法令規定層次;公務倫理的憑藉只有個人良心與社會清議,公務倫理法制則有國家力量的介入,如有違反者,必受懲罰。從嚴格意義言,兩者究有不同,卻也十分近似,難怪大家經常混淆不分。
從公務倫理到公務倫理法制,並不是一條平順的道路。在法制化的過程中,有順境也有逆境;經歷一番波折後,最終得能呈現公務倫理法制的結果。回顧來時路,放眼看前景,不難歸納此發展趨勢如下述六點:
一、由籠統概括到具體明確:公務倫理的德目僅有原則與方向,相關論述十分籠統概括,各人解讀隨之而異。一旦轉化為公務倫理法制,以條文呈現出來,即必須以更多、更精確的文字描述,因而變得較為具體明確,不再模糊不清。
二、由抽象訓示到客觀務實:昔日公務倫理總是充斥著道德宣示與抽象訓示,處處顯露領導者或立法者的意圖,所以「應」與「不得」的規定特別多。但在法治勃興後,即不能停留在理念層次或口號標語的階段,必須回到現實面,以客觀標準強化其操作性與可行性。
三、由一般普遍到個別事項:公務倫理原是全面性的、普遍性的,不只其範圍廣泛,也對所有公務員具有規範性,最早的《公務員服務法》即有此一特性。不過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主流民意關注的重要事項不一,且就立法體例而言,也不可能鉅細靡遺地規範許多事項,所以每一法規只針對某一事項個別規定,乃屬當然。
四、由不得作為到積極應為:公務倫理法制為齊一標準,原以限制不得作為之義務為主,例如《公務員服務法》大多數條文均屬絕對不得作為或相對不得作為之規定,公務員如「消極不為」即屬合法。晚近為達一定之政策目的,已改此一方式,要求公務員必須積極作為,始為適法;例如申報及信託財產、迴避等規定,均屬積極應為的思維產物。
五、由行政規定而法律規定:公務倫理法制化的過程亦如同自然法的演進一般,最早可能只是主管機關的函釋規定,經過數年的實踐經驗,其後即以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出現;如有必要,最後再送請立法機關完成立法程序而成為法律。如行政中立,早先只是在歷次公職人員選舉之前,由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通函規定,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後,始成為法律規範。儘管由行政規定提升為法律規定的案例不多,但確實是值得關注的發展趨勢。
六、由最低標準到調整提高:為能在多元分歧的眾多意見中取得共識,儘快付諸施行,由倫理道德轉化為法規的第一步,都是採最低標準,只要及格就好;嗣後修正時,再視大家的接受度與遵守度,考量是否逐步調整提高。例如刑法關於酒醉駕車的處罰,《菸害防制法》關於吸菸的空間範圍等,均是如此;公務倫理法制化的作法亦不例外。
總之,當前嚴格意義的公務倫理法制數量儘管不是很多,然而在「依法而治」的社會氛圍以及一些有權者「迷思法律權威」的心態之下,未來勢必會不斷增加;就其實質而言,也一定會有一些改變。如上所述,未來可能的發展趨勢將不難理解。!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6月號)---
 
◎資訊安全宣導—Line來Line去,資安別賴掉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近年間Line變成國人手持式行動裝置上首選的即時通訊軟體,它不僅是年輕人溝通的工具,甚至變成政治人物親民、愛民、戮力政務的象徵,任何政府機關好像沒有用Line,就是落伍、不認真。
但是Line用於公務上真的安全嗎?以往發生在即時通訊軟體上的詐騙案就已層出不窮,小到如前往超商買遊戲點數,大到要對方去銀行轉帳,詐騙手法不斷翻新。先前又發現某刑大大隊長的Line帳號遭盜用,被拿來要求朋友買遊戲點數;也有人誤把色情影片或個人行程傳到公務群組。
使用Line多年經驗的小潘也看到這則新聞,於是就在師生下午茶約會中跟司馬特老師討論這個議題。司馬特老師聽完小潘的問題,喝口咖啡表示,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所面臨的資訊安全問題,可分成幾個層面來看,包括帳號、身分認證以及訊息內容。
所有開放式系統為了讓使用者能為它編寫應用程式,都會將它的系統架構、功能開放出來;既然把門打開,有心人士難免就會進來,這是不可避免的宿命,尤其在網路世界,門禁幾乎是不設防的狀態,即使像微軟這麼大的公司,它的Windows系統也是經常有病毒、駭客出沒。
目前市面上的智慧型手機,除了Apple是自己專屬的作業系統外,其餘的手機廠商,不管是Android系統或者是Windows Phone系統,都屬於開放式架構,因此,手機業者一旦選上它,就已具備被入侵的缺陷,這是它先天上的不足。
既然先天已經不足,後天就不能再失調,即時通訊軟體的訊息係透過網路傳送,而病毒、駭客都會經由網路進來,所以帳號密碼要選用複雜度高的,而且要定期更換才不容易被破解。若遇有異常對話,應先做身分認證,身分認證若在即時通訊軟體上無法確認,就應透過電話的方式進行。
Line來Line去的資訊安全議題,應該置重點於內容上;內容包括了群組成員的對話及傳遞的資訊內容。無線通訊是透過訊息在空氣中傳遞,既然以空氣為介質,當然無法避免有心人士的非法截取。試想,如果警方在攻堅時,用Line公告攻擊發起的時間,萬一訊息被歹徒接收了,會有什麼後果?
每個人在即時通訊軟體上可能擁有很多群組,這麼多的群組,如果把機密訊息發錯群組,又會造成什麼後果呢?這可不像我們在聊天時,發現講錯地方,補一句「打錯了」就沒事的。即時通訊軟體一旦發出就收不回,機密資訊一旦發錯群組,就被看光光了。最重要的是傳送檔案的問題,由於Line是日本公司發展的軟體,伺服器在國外,所以我們不知道傳送檔案的路徑是什麼,在這麼遠的過程中,萬一被有心人士從某個伺服器中截取,而這個檔案又具機密性,則對國家造成的損失,可能難以估計。
小潘聽到這裏,又有了新的問題,效率跟安全可不可以兼得呢?司馬特老師表示,效率跟安全當然要同時考量,為了避免檔案遭洩漏,政府機關在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送檔案時,應訂定機密等級,限制沒有機密等級的資料才能透過即時通訊軟體來傳送,具有機密性的檔案本來就要依規定傳送,資訊安全還是高於一切
小潘這時恍然大悟,政府跟企業最大的不同在於它處理的事務,很多都跟國家、人民的安全有關;行政的效率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只為了追求效率而忽略安全,畢竟,沒有了資訊安全,再高的效率都沒有用。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6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春宵一刻值千金 遇上詐騙失萬金   
宋朝文人蘇軾《春宵》有言「春宵一刻值千金」,原意為春天的夜晚非常美好,即使是短暫的一刻也可以價值千金,後來人們也將此句比喻男女纏綿的美好,而一些民眾為追求此種美好花費巨資,卻遭詐騙集團看準這種人性的需求大騙特騙。
在臺北市念大學的徐姓大學生,在網路上搜尋到援交的訊息,並依照步驟透過手機LINE加入好友,但對方卻以「第一次交易不安全,要使用點數交易才安全」為由,要求購買MyCard點數代替金錢交易,徐男依照指示立刻前往便利商店購買新臺幣3,000元的點數並用電話告知帳號和密碼,對方這時卻質疑他購買速度太快可能是警察釣魚,需要再分別購買新臺幣2萬元、3萬元的點數當做確認身分保證金及小姐人身安全保證金,還要求不能一間便利商店買太多,以免造成警方懷疑,這次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後,徐男覺得自己好像被詐騙了,沒想到對方開始罵他,甚至恐嚇將對其家人不利,要求再購買新臺幣2萬5,000元的點數當做保證金,徐男雖覺得怪怪的,但在擔心家人安危的狀況下還是照辦,之後對方又要求將保證金再加碼至新臺幣10萬元,這時徐男已無力負擔,遂報警處理,遭詐新臺幣7萬8,000元。
另在新北市工地任職的黃姓工頭日前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搖一搖」的功能認識一名暱稱「小琪」的女子,對方表示「有兼差援交,要不要約出去見面」,黃男一時好奇就答應了,但「小琪」表示擔心黃男是警察,要求先購買遊戲點數交易,前前後後共買了10次共新臺幣8萬4,000元,事後「小琪」卻避不見面,黃男才驚覺遇上詐騙集團,趕緊報案。
警方統計分析後,發現色情應召詐財被害案件仍佔所有詐騙案件的前幾名,此種詐騙手法多透過網路社群與通訊軟體散布不實援交訊息,等有人加入好友並詢問價格後,再要求操作ATM提款機或購買遊戲點數卡(如Gash、MyCard),等到被害人發現時為時已晚,警方表示網路世界雖然便利,卻因看不到對方無法斷定其是否為真而處處暗藏危機,呼籲民眾應提高警覺慎防被騙,另外遊戲點數已經成為犯罪集團進行詐騙的金流管道,切勿聽信要求前往購買遊戲點數,如有任何詐騙相關的問題,歡迎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家有幼兒者 購買和使用洗衣丸商品 請小心!
色彩鮮豔、形狀如糖果的洗衣丸,在2012年及2013年間,造成美國769名孩童誤吞而住院治療,甚至在去年8月間還發生幼兒誤食死亡案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家有幼童者,購買洗衣丸商品應謹慎,抑或小心使用並放置在孩童拿不到的地方,以免發生中毒意外事件。
洗衣丸使用方便,投入洗衣機後遇水即化,自2010年在美國上市後大受歡迎,然而根據美國調查資料顯示,在2012年和2013年間,共接獲1.7萬多起6歲以下兒童誤食洗衣丸報告,其中有769名孩童因此住院治療,亦即平均每天都有一名兒童因誤食洗衣丸而住院,洗衣丸帶給兒童的「嚴重中毒風險」,讓美國及歐盟等國家紛紛發出警訊,呼籲各界注意該產品安全,甚而請有幼童的家庭不要使用洗衣丸。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有關歐美國家對洗衣丸產品發出的警訊,該處相當重視,除立即搜尋瞭解國內是否有是類產品的販售外,也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督促相關業者加強洗衣清潔劑商品標示,以確保我國孩童安全。據瞭解,洗衣丸商品目前在國內實體店面並不常見,然而網路商店卻有強調天然、無毒、無香精,專用於清洗幼童衣物的洗衣丸商品販售,查該款洗衣丸為白色,雖不若歐美國家所販售的產品色彩鮮艷,但狀似棉花糖,對孩童仍有相當的吸引力,故該處呼籲家有幼兒者購買使用時應小心謹慎。
由於洗衣丸本身並非屬危險物品,無法強制業者下架或禁止販售,探究歐美國家孩童意外發生的主因為家長保存或使用不慎致使幼童誤食而中毒,為保障兒童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業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促請業者強化警告標示,並整理出相關洗衣丸產品對孩童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安全保存措施(如附件),以提醒民眾留意產品使用安全事宜,不要因為一時的新奇或貪圖使用的便利,而忽略產品可能為孩童帶來的危險。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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