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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7 政風電子報第85期

政風電子報第85期

◎政令宣導—「買票的人,袂當來偎靠」!! 你賄選、我不選;反賄選、作伙來 102年全國各級農漁會選舉反賄選宣導開跑!

  全國各級農、漁會即將於102年3月2日、3月16日起陸續辦理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遴選工作,為防範暴力及金錢等介入選舉,影響農會、漁會選舉結果之公平性,進而衍生爾後對國家民主政治運作的不良影響,法務部除函頒反賄選宣導計畫,作為各檢察機關與廉政單位推展反賄選宣導工作的依據外,並委請廠商邀請本土劇名演員雷洪先生擔任代言人,融合其在農漁民族群中之高度親和力與知名度,於102年1月17日完成包括海報、短片、廣播帶及摺頁等反賄選宣導文宣之製作,並發放各相關機關全面進行反賄選宣導工作。

    農漁會組織肩負著發展農漁村經濟、保障農漁民權益的重任,為淨化選風,法務部依據行政院「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參、重要措施二、選舉期間辦理事項之(一)「加強宣導淨化選風」項目,結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檢察、廉政等系統,期以點、線擴大到面的方式,經由不同的宣導管道進行反賄選宣導工作,相關宣導文宣,由本土劇名演員雷洪先生搭配可愛童星,藉由祖孫間的一問一答,導引出「買票的人,袂當來偎靠」的主軸,提醒農漁民朋友,務必珍惜手上的一票,不要讓賄選或暴力事件,影響選舉的公正性。而這次宣導的slogan及背景音樂,「買票的人,袂當來偎靠」則係結合法務部100年反賄選創意競賽歌曲組第一名的作品,這個作品來自民間,除歌詞與旋律簡單悅耳,更能讓閱聽者留下深刻的反賄印象外,也別具意義。 

    目前全國各地檢署與廉政單位,已積極配合行政院農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農漁會改選講習會、宣導活動,提供反賄選相關資訊;並結合轄區派出所、村里辦公室、民眾活動中心、社會勞動執行場所、司法保護據點、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公私部門或宣導管道,有效運用法務部製作之海報、摺頁、廣播帶、電視短片等宣導品,進行反賄選宣導工作。法務部呼籲全國的農漁民朋友,不但不可以買票、賣票,而且一旦發現賄選或暴力事件,一定要勇於檢舉,撥打反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免費電話24小時,服務久久)撥通後再按4,讓好的人才出頭,農漁民的權益才會有「偎靠」。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什麼是刑事訴訟的「新證據」?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底一家平面媒體報導:台北市有位王姓女子,在100年的3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路經一處路口,看到兩側都沒有往來車輛,才以通常的速度,向交叉路口前進,不意一位謝姓女子騎著機車自左側疾駛而來,煞車不及導致兩車擦撞。當時謝女並沒有明顯的外傷,卻向王女索賠一百萬元,王女拒絕賠償,雙方談判破裂。事隔五月以後,謝女才向檢察官告訴王女過失傷害罪,指王女駕車超速通過巷口,致兩車相撞,使其頸椎等處受傷,而且有腦震盪、聽力受損的傷害。王女則以當時的確有察看巷內沒有車子要出來,才穿越巷口,車速也不快這件案件經過檢察官深入偵查後,認為王女駕駛小自客車,行進中沒有違規、違法之處。車禍的發生,純係謝女駕車突然衝出所致,因此認定王女並無疏失責任,對她處分不起訴。報上說謝女對於檢察官的處分不服,透過議員的協調,要求警方將一年前的車禍現場圖重新繪過,取得重繪圖以後,找來兩位在現場出現的證人,作為「新證據」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結果案件被發回台北地檢署續查,也就是重新分案續行偵查。新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傳訊告訴人所舉出的二名證人,都說他們沒有目睹車禍發生的經過,只是聽到車輛碰撞的聲音後才去察看,不能作為謝女有利的認定。至於原繪的現場圖上沒有謝女的簽名,是因為當時謝女自稱身體不適,由她的哥哥代為簽名,並不減損現場圖的證據力,重繪的現場圖沒有繪出車輛的位置。所以檢察官仍然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認為王女當時已經取得優先的用路權,謝女不讓王女的車先行,是肇事的主因,認為王女沒有過失責任,再度對她處分不起訴。是謝女突然衝出來才會發生擦撞。

  警方另外又查出謝女在不久之前,曾經因駕車與一位劉姓男子相撞,受到的傷勢由輕度的「擦傷」,演變成「輕度聽力障礙」,後來由劉男賠償二十萬元和解了事。王女在偵查中直指謝女發生車禍時穿著兩條褲子,手戴麻布手套,戴著安全帽,警方當時察看身體並無外傷,懷疑是「假車禍,真詐財」。警方也認為情形有點可疑,正另行深入瞭解中。

這裡不去討論這件車禍的發生是否隱藏有其他內情,有車階級為了自保,花些小錢買個科技小產品〈行車紀錄器〉裝在車上,的確很有必要。如果車上裝有那個小東西,紀錄下車禍剎那間的真實狀態,誰是誰非,從鏡頭的紀錄中就可一目了然,不必浪費這麼多的時間來判斷紛爭了!

  現在要談的只是報上所說的警方重新繪製的「車禍現場圖」,是不是「新證據」的問題?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說,這件告訴的案件經過再議以後,是由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發回地方法院檢察署重新偵查。告訴人所提的告訴程序,還未達到確定的程度,所以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才會把這案件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在同一偵查案件中再行提出證據,只能說所提出一種補充的證據,來加強原先提出的證據的證明力,而不能稱為「新證據」。這話怎麼這樣說呢?原因是「新證據」三個字,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是另有一種特別的意義,不是任何一種在通常程序中發現的證據,都可以稱它為「新證據」。所以,被稱為「新證據」的證據的出現,都是在通常的訴訟程序確定以後,無法再循通常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由於「新證據」的出現,讓已經確定的通常訴訟程序起死回生,再繼續來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中,用得上「新證據」的地方,共規定有二處,一處是在偵查的程序中;另一處則是規定在審判中的再審程序內。先來聊聊偵查程序中的有關「新證據」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這法條中第1款中所稱的「新證據」,實務上的見解,是指此項證據,在案件受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以前,並未發見過,直至不起訴處分以後,始行發見者來說;如果在不起訴處分以前,已經提出的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過的,就不是所謂發見的「新證據」,不得根據這種自稱為「新證據」的證據,再對經過不起訴處分的案件提起公訴。警方在車輛肇事當時已經繪製現場圖,而且提供給鑑定委員會作肇事責任的參考。原承辦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又沒有確定,縱原繪的現場圖與重繪的現場圖有所出入,也只是證據的補充問題,不能稱作「新證據」,對案件重行起訴。
其次要談的是規定在審判程序中的新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是為受判決人的利益,對確定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的理由,其中的第6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又同法第422條第2款與第3款,也都有「發見確實之新證據」,可以作為對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理由。實例上認為「新證據」指的是審判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的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為錯誤,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發見取得,並非指原判決確定後所新發生的證據!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可怕的洩密管道-臉書
   所謂「多一分保密警覺,少一分洩密風險」,然而建構保密工作最佳的防火牆,僅依賴現有的機制與法規是不夠的,最重要的,還是必須建立國人正確的保密觀念,以及高度的警覺性,恪遵各項保密措施,學習正確資安習性,強固保防安全共識,才能有效防範肇生洩(違)密事件,維護機密資訊安全。 
  在資訊科技便捷的現代環境中,網際網路訊息傳遞快速,平面及電子媒體蓬勃發展,使國人更容易接觸與取得資訊。根據維基百科顯示,截至2010年7月,Facebook擁有超過6億的活躍用戶,用戶可以建立個人專頁,添加其他用戶作為朋友並交換信息,包括自動更新及即時通知對方專頁。此外,用戶可以加入各種群組,例如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活動。
  在臺灣,Facebook亦是繼yahoo之後網路中最熱門的社群網站之一,可從《數位時代》雜誌於2012年製作「臺灣網站100強」顯示,前3名分別為Facebook、YouTube和雅虎奇摩,在使用的人數上仍以社群類網站居多,而Facebook也正因為能內建遊戲、及時分享訊息與聊天等功用而迅速竄紅,使得人人都愛用它。
  分享是一種愛的種子,透過網際網路表達內心的想法,以獲取他人的關心與讚賞。然而「網際網路無國界,慎防機密網中洩」,上網交友、聊天應謹慎小心,以免洩漏機密資訊。
  在Facebook網路中,藉由分享、設定個人基本資料與最新訊息,有關機敏的字眼容易引起媒體或不法分子的關注,例如於Facebook老同學的塗鴉牆留言,內容可能也會被同步到相關好友的首頁,形成可能的保密罅隙而遭不明人士利用,我們怎能不謹慎以對!
  2006年9月4日ETtoday報導:愛現洩軍機?一堆飛官架網站,國防部恐怕抓不完。其實軍事基地禁止拍照,本來就是基本常識,不過,在網路上要找類似照片,卻多如牛毛,實值國人省思。
  著名的「駐阿富汗美軍洩密事件」,緣由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間,駐阿富汗美軍人員及情報人員撰寫的報告,由一家名為「維基解密」的網站獲取,並大舉批露美軍九萬一千多筆機密資訊,堪稱美軍軍事史上最大規模的洩密事件,其中包括美軍在歷時9年的阿富汗戰爭中,誤殺阿富汗平民及美軍特種部隊暗殺「高價值」阿國游擊隊與恐怖組織頭目等資訊,均遭公諸於世。俟經美國追查,發掘某軍事情報分析員,涉嫌洩漏機密資訊,刻正接受軍法審判,主事者最高可能面臨52年徒刑。個人判刑事小,因個人私利而造成國家的損害,又豈是幾十年刑期可以弭補?
  透過這些案例,我們須知,人們利用網路可以輕易獲得大量資訊,然而,若忽視保密工作而隨意下載、複製並進行分享等行為,則可能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像Facebook這類科技產品,雖深受國人喜愛,然亦提供駭客入侵竊密的管道。如美國蘋果公司與8家應用程式開發商,遭iphone與ipad消費者至加州聯邦法院控告侵犯隱私權,訴狀聲明iphone與ipad內部程式編寫有識別裝置,可讓廣告商追蹤用戶使用的資訊,令相當受用戶喜愛的音樂城市、線上字典及氣象頻道等知名應用程式,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洩漏用戶個人資料予廣告商。控告案中聲明應用程式未經同意傳送個人資料已違反該國聯邦電腦詐欺與隱私法規,此案殊值深思防範。因此,各單位除應厲行各項保密規定外,並可藉集會時機,以違規(法)案例教育所屬人員,期使同仁了解保密的相關規定及罰則,進而養成個人言行規範,以防杜洩密事件。
  總之,保密要旨就是人人養成謹言慎行、守口如瓶的專業素養,唯有人人保密、事事保密,才不至於肇生機密資訊外洩等情。須知「事以密成,語以洩敗」,一般人在私人通訊聯絡或言談中,時常口直心快,心中藏不住話,喜歡在網路部落格與最夯的Facebook閒聊八卦,就很容易遭受有心人士利用,畢竟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這些都是因為個人平時未建立正確的保密習性,缺乏安全警覺,以致常在無意間洩漏機密資訊,我們豈能不謹記在心!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辦手機換現金,請小心詐騙陷阱!
  「缺現金?辦門號送現金」坊間出現此類現金週轉的廣告,暗藏詐騙陷阱,請急需用錢的民眾務必提高警覺。臺中楊先生於去(101)年7月,在報紙看到辦手機換現金的廣告,於是撥打廣告上的聯絡電話,對方自稱吳先生,表示每支門號可換得新臺幣(以下同)約1,000餘元的現金(依電信公司而有異),並且會代繳前6個月的通話費用。雙方碰面後,楊先生將雙證件交給吳先生影印,並填寫申辦3支門號的同意契約書,簽完後未領取sim卡,拿了3,600元即離開,而後楊先生又再找尋類似的小廣告,與一位自稱姓洪的小姐聯絡,這次一口氣辦了5支門號,拿到7,000元即離去,不但sim卡沒拿,連契約書都留在洪小姐手上,而後收到大筆電信費用帳單,楊先生不斷與對方聯絡,對方均藉故拖延,4個月後與對方聯繫未果,始知受騙上當。 
     根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101年下半年遭類似手法詐騙件數為4件,每件損失金額為新臺幣5萬餘元,被害人均係因「辦門號換現金」與業者聯絡,對方告知除可換現金外,還會代繳前6個月的電信費用,並且未交付sim卡,被害人而後收到大筆電信費用帳單,才出面報案。


預防之道
  刑事局呼籲無論透過電信業者門市或是通訊行代辦門號,務必詳讀契約內容,確實領取並自行保管sim卡及契約書,以免遭不法人士利用電信門號做為犯罪工具。而門號申辦人本即應繳交電信費用,切勿聽信「代繳電信費用」之說詞,有任何與詐騙相關之問題,請多加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放長線釣大魚的牟利方法
    東漢桓帝時的大宦官張讓,權傾一時,當時很多人都想跟他攀關係,但都難得其門而入。京城有一個富商叫孟陀,腦筋動得很快,一反常態的從張讓的家奴下功夫。他不惜耗費鉅資與之結交,其中一家奴的主管,很感激孟陀,並問他有什麼可以幫忙的。孟陀答說:「我只希望明天你們看到我時,可以向我朝拜一番。」第二天,朝中很多官員都來張讓家中拜訪,一時人車雜遝,孟陀的車駕也進退不得,這時家奴的主管,遠遠看到孟陀,便帶領眾家奴們到路上,向孟陀迎拜。當時在場的官員看到這種情形,都覺得很驚訝,並認為張讓對孟陀很厚愛。嗣後爰爭相向孟陀賄賂交好,不多時,孟陀便攢積了很多錢。這真是一本萬利,「自助而後人助」的好方法啊!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行政院為何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依據法務部「100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顯示關說文化的嚴重性更甚於紅包文化,按人民對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依法得為陳情,公務員應依法妥處人民陳情案件,以保障其權益,避免走向檯面下的運作,致違反法令及公平原則。為明確相關規範,爰訂定本要點俾使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各級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處理業務時,得以正確引導是類案件循法定程序辦理,使請託關說事件透明化,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符合民眾之期待,同時也提供公務員基本保障。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行政院消保處促請預購年菜型錄廣告內容記載更加明確  
  近年來便利超商於農曆春節前推出年菜預購活動已蔚為風潮,預購型錄上呈現琳瑯滿目的年菜食品,不乏以知名飯店或餐廳的年菜號召吸引消費者,不禁令人食指大動,但也因業者之行銷方式容易造成誤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乃以行政指導之方式促請超商業者於預購年菜型錄廣告內容記載更加明確,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曾於去年召開研商「預購年菜型錄及年菜食品標示等事項」會議,決議請各超商業者於銷售預購年菜時,如實際製造年菜食品之業者與預購型錄(包括單張廣告單)廣告內容所揭示之業者不同者,須於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明確記載該合作廠商委託(任)業者製造之文字,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使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今(102)年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各超商業者對前開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乃指派消費者保護官訪視市面上超商業者之預購年菜型錄,相關瞭解情形如下:
一、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在預購年菜型錄每頁最左方及最右方記載「本DM產品為各品牌委任專業合格食品廠生產製造」之文字,惟未於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記載。
二、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在預購年菜型錄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記載「本產品為品牌委託專案合格食品廠商製造」之文字。
三、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在預購年菜型錄備註欄位記載「本商品由○○大飯店研發監製,委任專業合格食品廠商生產製造」之文字,惟未於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記載。
四、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於預購年菜型錄記載委任其他食品廠生產製造等字樣(據該公司表示型錄上之年菜食品均由品牌業者生產製造,未委任其他食品廠生產製造)。
    行政院消保處於日前召開研商「便利超商預購年菜型錄之廣告記載內容等消費者保護事宜」會議,就前開預購年菜型錄廣告記載內容之改進事宜進行討論,與會超商業者(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未派員與會)同意未來於預購年菜型錄之廣告內容,將合作廠商委託(任)業者製造之文字,明確記載於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並同意將合作廠商委託(任)業者製造文字字體明顯放大,使消費者易於知悉,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希冀藉由超商業者將合作廠商委託(任)業者製造之文字字體明顯放大,並記載於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使消費資訊更加透明化,以減少不必要之消費爭議,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之局面。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大眾,如欲預購年菜食品,需仔細閱讀型錄記載之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如與業者發生消費爭議,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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