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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6 政風電子報第101期

政風電子報第101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令宣導1—『不送禮』、『不收禮』、『不接受招待邀宴』

端午節將屆,為匡正政風,提昇機關清廉形象,法務部廉政署提醒所有同仁切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共同響應『不送禮』、『不收禮』、『不接受招待邀宴』,提醒同仁若有財物餽贈或受邀飲宴應酬等情事時,視情形應辦理登錄、簽報或知會政風單位。

 

◎政令宣導2—『反賄選 斷黑金』

年底將迎來「103年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為端正選風,有效打擊賄選,法務部呼籲所有選民一起拒絕賄選,共同攜手打擊賄選、檢舉賄選。為鼓勵選民勇於檢舉,檢舉人依行院所核定之「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提出檢舉後,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判決有罪確定後,受理檢舉機關不待檢舉人之聲請,即應依職權審核後,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檢舉人亦得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檢舉獎金。

法務部並呼籲全國民眾不要被一時的利益所迷惑,勇敢的向賄選說「不」,不投票給賄選的候選人,並勇於出面向檢調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賄選。乾淨選風,公正優質的選舉,就從你我做起,讓我們人人扮青天,家家反賄選,共同維持選舉純淨。檢舉賄選專線:0800-024-099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行政中立實務探討   文/李志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科長)

壹、前言

  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競爭激烈,不論是爭取連任或新角逐者,莫不極力透過各種管道尋求支援。正因為政府機關擁有行政資源,而公務人員具有公權力,自然成為各候選人亟欲拉攏之對象。為使常任事務官嚴守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忠實執行政令,以維國家政務安定成長,我國自98年6月10日實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簡稱中立法),至今雖已逾4年,但公務人員被動員及官員動用行政資源等情事,依然時有所聞,不僅成為各政黨及候選人相互攻訐及社會輿論關切之焦點,同時也影響廉能政府之形象。為使公務人員及社會各界了解行政中立之實質內涵,並釐清相關疑義,本文將從實務見解切入。

貳、重要實務見解

  中立法共計20條,其內容主要明確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權利、限制及保障;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之相關限制;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以及公務人員如因拒絕從事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之救濟管道等事項。中立法施行細則共計11條,主要是解釋中立法相關條文之法律定義、行為認定標準,同時規定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或講習。以下就重要實務見解分項說明:

一、適用對象

  中立法規範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此有疑義者,若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屬中立法適用對象?據銓敘部解釋,中立法立法目的係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故限制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特定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無論公務人員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之;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人員於該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上開人員仍須遵守中立法各項規定。

二、競選行為

  為避免公務人員擅用行政資源競選,凡請假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無論是否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將其服務機關之識別標誌使用於其競選文宣。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立法意旨除為避免公務人員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以及各參選人於候選人申請登記後,須待候選人名單公告,始具備該項選舉之候選人資格;除取得候選人之法定身分外,亦考量候選人名單公告日之翌日始為競選活動開始之日,爰明定前開特定期間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準此,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選舉活動期間前之準備行為,雖非中立法規範之範圍,惟其仍應遵守《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律規範。

三、助選行為

  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例如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助選、在辦公場所張貼候選人海報、發起掃街遊行、在媒體具名廣告或對部屬指示參加造勢活動等。本文舉出實務上容易發生之情事:

  (一)依中立法明文,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辦理相關活動,如機關係單純辦理各項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疑義;惟主辦單位仍宜先行提醒該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

  (二)中立法雖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臺、遊行或拜票,然基於人情世故考量,中立法施行細則特別將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臺未助講之情形排除在外。在此需提醒注意,公務人員之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其仍不得於請假或辦理留職停薪期間,為其直系血親從事中立法所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例如公開站臺、遊行或拜票等。但有種特殊情形,亦即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因尚非公職候選人,故為免擴張該條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範圍,因此公務人員若為擬參選人助選,原則上不受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站臺、遊行或拜票之限制,惟銓敘部建議仍應盡量避免為宜。

  (三)另為避免政府機關公器私用,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政務或執行職務無涉,則其官方網站自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相連結。

四、造訪活動

  中立法明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此部分可分兩點說明:

  (一)於選舉期間之非上班時間,若有候選人向公立學校租借操場辦理活動,該活動場地屬性為何?學校操場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依相關規定租借予不特定人、政黨或政治團體,是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中立法所稱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惟相關公務人員(如出借場地或參加活動之公務人員)仍應遵守中立法有關規定。

  (二)政府機關、學校所屬之公共開放空間如果有身著競選背心的候選人(包括競選助理)入場參觀,該機關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中立法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於選舉期間,機關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至隸屬於機關、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而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辦公、活動場所者(如公園等),則不在限制範圍內。

五、出借場地

  為舉辦造勢活動,政治團體或候選人多會租借學校場地,而學校若依據該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並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候選人,並不違反中立法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中立法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亦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情形。

六、其他

  由於政治人物或民選首長透過臉書或噗浪等社交網絡平臺,與民眾交換意見、爭取民意支持,已是現在趨勢,而民眾亦多會透過此一管道表達政治理念。是以,為使公務人員的政治自由與嚴守行政中立之間拿捏得宜,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但公務人員若為執行職務(如負責為民服務事項)或了解民意、推動政策之需,而於上班時間以公家電腦上臉書,尚不生違反行政中立問題。

參、結語

  為減少選務經費,降低社會成本,我國將於103年底舉辦「七合一」選舉,此與其他選舉不同之處,是將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其規模之大可想而知。相對地,所有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均應熟悉中立法之內容並嚴守規定,以免引發外界質疑或遭致責任追究。大家均應認知,行政中立是維持國家政務安定成長以及建立廉能政治的重要基礎。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5月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

Q1:逢年過節期間(尤其是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三個民間重要節慶),廠商如致贈機關同仁禮品,公務員可否接受?

A1:

一、公務員與受贈者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三千元,仍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五點第二款,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規定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所列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Q2: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意義為何?

A2: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舉例說明:

(一)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二)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

(三)費用補(獎)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青輔會補助青創會、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

(四)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五)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六)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法治視窗—行政處罰是否得當?要看《行政罰法》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我國的《行政罰法》,在多如牛毛的法律中,只能算是一種「幼齒」的法律,因為這法在民國九十四年的二月五日始經  總統公布,公布一年以後才告施行,施行到現在只有短短的八年。很多人還是感到陌生,看到法律的上頭有「行政罰」三個字,顧名思義就想到這也是一種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的法律,若有這種想法那就大錯特錯了,因為這法通篇四十六條中,沒有一條法條是用於處罰。既不是處罰法律,那行政罰法規定的究竟是什麼「碗糕」?

要說明行政罰法的意義,得先從什麼是「行政法」說起:行政法就文義來說,指的是關於「行政」的法律。行政,通常是指國家或政府的行為。政府為了治理國家,必須制定各種不同行政法作為規範人民生活的工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依各種行政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我國也不能例外。過去政府因為行政事務繁雜,為達到行政目的,採用不同的處罰方式或手段,導致行政法規定的行政罰種類繁多,名稱互異,處罰形式也不一致,且實務上用於裁罰的法律適用與理論見解分歧,經常發生困擾,不但影響行政效能,也關係人民的權益。因此有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的必要,使行政罰的解釋與適用都有依據,這是行政罰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有人稱行政罰法是可以處罰人民的行政法的原則與準繩,類似我國《刑法》中的「總則」,對於沒有總則的刑罰法律,都可適用。所以行政罰法是所有可以對人民實施行政處罰法律的總則,也有人譽之為行政法中的「憲法」。話雖然可以這麼說,但是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還是得看這法的相關規定。

行政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罰鍰、沒入是我們最常見到的行政罰,尤其是罰鍰,是有車階級印象深刻,經常會碰到的「痛」,不用在這裡多費篇幅來說明。有問題的是什麼是適用這法的「其他種類行政罰」,由於「其他」範圍廣泛,這法特在第二條中分為四點列舉說明:

第一、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包括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處分。

第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包括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的處分。

第三、影響名譽的處分:包括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的處分。

第四、警告性處分:包括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的處分。

由列舉的各種不利於行政法上義務人的裁罰性處分來看,「行政罰法」所適用範圍,只及於「行政秩序罰」,不包括「行政刑罰」與「執行罰」在內。另外行政法上有所謂「懲戒罰」的規定,內容重在某一職業內部秩序與職業道德的維護,像「律師法」與「醫師法」所定對於違反法律與職業道德的律師與醫師可以施以懲戒,與「行政罰」的性質並不相同,行政罰的規定非全然可以適用於懲戒罰,所以懲戒罰也不是行政罰法適用的對象。

行政罰法的法條雖然不多,但內容大都與一些原理原則有關,不容易在短短的篇幅內說個清楚。這裡只簡略地舉出一些創新而有特色的重要法條來作介紹:

一、揭示處罰主義-在刑事罰上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用來昭顯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同時也展現「法律不溯既往」的大原則。同樣對人民為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卻無這種概念明文,行政罰法有鑒於此,特用法條揭示處罰法定主義,在這法的第四條中,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擴展處罰客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到行政法處罰者該是「行為人」。在我國《民法》上能夠「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人」,只規定有自然人與「法人」兩種。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及第四項規定,「有當事人能力。」但並沒有將其定位為「人」。行政罰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這法條告訴我們:「行為人」的範圍,已自傳統的自然人、「法人」,擴展到「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至於「其他組織」的定義,要等待具體案例出現,由實務工作者依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三、明定微犯不舉-這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由法條內容來看,「微犯不舉」的行為,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一)違反的行為最高只能科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二)情節必須輕微,是不是輕微要由執法者來認定。

(三)行為雖然不罰,也可給予糾正、勸導來代替處罰。屢犯不聽的人就算情節輕微,也得給予處罰

四、建立時效制度-行政罰的裁處權,依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法條所以作這規定,是避免行政機關怠惰,長期不作出處分,在時過境遷以後卻突然施予處罰,影響民眾權益。有了時效制度以後,只要時效完成,就算是天大地大的違法行為,也不可再予處罰!

----(本文轉載自103年4月14日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淺談駭客攻擊                    魯明德

科技部於今(103)年3月初才成立,就驚爆網頁遭到入侵。小潘看到這則新聞後,想到以前念過的資訊安全,好像都在講資訊的加解密;駭客到底是如何入侵網站?帶著滿肚子的疑問,小潘立刻針對駭客問題向司馬特老師請教,司馬特老師娓娓道來,其實網際網路是個非常不安全的平臺,它在確保資訊安全的能力上,本來就是先天不足、後天失調,才造成今天的駭客橫行。

  網際網路在設計初始,其目的是為了提供美軍做為資訊交換之用,並沒有想到有今日的用途,所以網路架構設計係採用TCP/IP的協定,主要著眼在快速、正確地傳達訊息,因此在安全性的考量上著墨較少,這是它先天不足的地方。

   當柯林頓政府把網際網路開放做為商業用途至今,網際網路快速擴張,輔以微軟作業系統的普及,幾乎大部分的電腦都採用微軟的windows作業系統,透過TCP/IP的通訊協定連上網際網路。然而,問題就在於微軟的作業系統其實也有許多安全漏洞,加上使用者眾,遂成為駭客覬覦的目標,這是它後天失調之處。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說明,終於了解網際網路常被入侵的原因。但是,什麼是駭客呢?司馬特老師繼續說明,我們一般都把那些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破壞或竊取資料的人稱為駭客,其實英文上,對於入侵他人電腦的人,又可分為Hacker及Cracker二類;其中Hacker原來是指那些具有電腦程式能力,喜歡寫程式或挑出系統問題,並予以補強的程式設計師,他們通常是針對系統中存在的弱點處入侵,但不會故意破壞系統;Cracker則是指那些比較惡意,未經他人允許就進入系統搞破壞的人,不過現在大家也都把他們稱為駭客。

  駭客在入侵前,一定會根據入侵的目的,先確定要攻擊的目標。攻擊的目的可能有:商業目的、報復目的、單純練功等;確定攻擊目標後,駭客就會開始大量蒐集目標資訊,其中包括:主機的數量、使用的作業系統、使用何種郵件系統、網路伺服器、防火牆、系統漏洞等。當這些資訊都蒐集完畢後,駭客們就會使用他們的攻擊方法,運用各種技巧入侵目標系統。

  小潘聽完後頻頻點頭,原來駭客的攻擊是有戰略的,但是它的戰術又有哪些呢?司馬特老師接著說下去,駭客的攻擊通常分為4個階段:感染、持續、通訊、操作。駭客入侵電腦的過程,類似人們感冒般,感冒前會先受到病毒的感染。同樣地,駭客在入侵前,也會透過釣魚郵件、軟體漏洞、下載惡意程式等方式,讓目標電腦先遭到感染。由於電腦技術的進步,駭客可能藉由一個暗藏攻擊的網址,就能讓電腦的門戶大開,所以大家常用的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便是很好的攻擊載具。

  當惡意程式順利進入目標後,必須要讓它能夠持續存活,不致因系統重新開機而陣亡,因此惡意程式要能夠修改開機順序,比作業系統更早載入,才能確保常駐被感染的電腦。為了避免被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發現,惡意程式也會偽裝,本身沒有寫入攻擊指令,在常駐後再向外界的伺服器溝通。因此,駭客會透過遠端遙控的方式,操縱惡意程式,進行各種破壞或竊取工作。為避免傳遞指令被電腦使用者發現,通常會利用加密的方式傳遞,或利用proxy代理伺服器做為跳板,或是直接取代DNS伺服器。當受感染的電腦接到指令後,就會尋找電腦內特定的資訊,或是記錄使用者操作電腦的指令,或是再去感染其他的電腦,尤其在今日社群網站普及的時代,很多感染都是透過社群網站做為媒介。

  聽完駭客攻擊的方式後,小潘又想到:該如何避免惡意程式的攻擊呢?司馬特老師接著說,為避免電腦遭到惡意程式攻擊,首先要做應用程式的控管,不明來源的程式不要安裝在電腦中,如果真的要使用,也應先進行掃描後再行安裝。其次,要進行使用者的控管,現實生活中常是1臺電腦有多位使用者,此時應儘量將使用者設定成不同的使用者帳號,權限也應越低越好,最好每位使用者的儲存空間或應用程式完全分開,避免交互感染。最後是網路管理,千萬不要為了資料交換的方便,而開啟無帳號密碼的資料分享空間,以避免惡意程式感染公用資料夾中的檔案,造成大量感染。

  小潘對於駭客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同時也深刻體會到任何科技如果無使用者的自制與管理制度,終究是無法有效控制。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5月版----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泰國支持政府及反政府群眾持續示威遊行對抗,情勢不穩,外交部維持泰國全境(泰南4府及泰柬邊境除外)之「黃色」旅遊警示燈號。

 

一、 泰國反政府團體「人民民主改革委員會」(PDRC)自103年5月12日起舉行大規模抗議示威活動,主要集會據點自是樂園公園(Lumpini)轉移至鄰近總理府與曼谷聯合國辦公大樓之Rachadamneon路,以及政府聯合辦公大樓(Chaeng Watthana)附近。

二、 泰國支持政府團體「反獨裁民主聯合陣線」(紅衫軍) 則自103年5月10日起在曼谷西郊佛教城舉辦大型集會,以支持穎拉政府並對抗反政府團體。

三、 鑒於泰國支持政府與反政府兩派人馬示威集會活動持續進行,並偶有針對特定政治人物及示威活動地點之暴力攻擊事件發生,本處提醒來泰商旅之國人仍應提高警覺:

(一) 隨時注意相關集會之資訊,避免前往群眾集會遊行之地點及鄰近地區;

(二) 避免穿著全黃、全紅或全白上衣,以及明顯代表泰國政治團體之掛飾、服裝等,以保障人身安全;

(三) 曼谷及鄰近地區之交通隨時會因抗議示威遊行活動路線改變而更加壅塞,請隨時注意當天示威遊行資訊及交通狀況,提早出發及預留充足之交通時間,以免延誤行程。

四、 另國人旅泰時較常遭遇扒竊、搶劫、飛車搶案等意外,近日在曼谷及泰北清邁地區發生多起我國人遭搶意外事件,提醒我國人在公共場所、市區街巷間及購物中心仍宜提高警覺,注意財物與人身安全。持有、販售或製造毒品均屬違法行為,最重可判處死刑。

五、 國人在泰國境內倘遇急難需要協助,請撥打我駐泰國代表處急難救助行動電話:081-666-4006洽助,或撥打國際電話冠碼:+886-800-085-095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

外交部發布之旅遊警示,係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參考資訊,屬參考性質之建議,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並無必然關係,亦無強制拘束力,國人仍應自行決定其旅行計畫。國人倘遇旅遊消費爭議而無法解決時,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電話:2506-8185)或交通部觀光局(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免費申訴電話:0800-211-734)申訴請求安排調處。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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