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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30 政風電子報第78期

政風電子報第78期

 ◎ 政令宣導—公務機密維護錦囊~「機敏會議資訊保密之道」
前言

  政府機關為推動政策及執行業務,常透過會議方式,以凝聚共識並形成決策。由於會議內容往往涉及政策之擬定及執行之協調,部分會議因攸關國家安全及利益或依法令規定而有保密之必要。若將具有機密性或敏感性的會議資訊(簡稱:機敏會議資訊)公開或提供,輕則易招致外界關切,有礙機關決策之作成與執行,重則危害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不可不慎。然而,從報章媒體上仍不免看到部分政府機關同仁因作業疏忽或為一己之私,而將機敏會議資訊提供或洩漏予他人,顯示會議資訊保密之觀念仍有待加強。
  由於會議機敏資料常以電腦繕打、儲存及使用網際網路傳遞,任一環節都可能遭有心人士刺探、蒐集,若相關人員未能提高警覺,極易因疏忽而洩漏相關資訊,加上事後追查不易,致使機敏會議資訊外洩時有所聞。是以,政府機關如何妥善保管機敏會議資訊避免外洩,應予正視並妥適因應。
 
案例摘要
 
  某機關召開「○○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工作會議,該案雖尚未定案且未對外公布,卻傳聞業者已有資料,機關高階主管甚至接獲業者來電表達不滿。為瞭解有無洩漏機敏會議資訊情事,政風單位訪談會議出(列)席及相關人員,發現會議資料並未以機敏資料處理,在會議前係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承辦人及主管,知悉者眾,致資料是否外洩及由何者所為均難論斷。為避免發生類似情事,政風單位衡酌機關業務狀況及可行做法,建議保密興革事項及辦理保密宣導。提供該機關辦理類似機敏會議,除於會議簽到表及資料上註記保密警語外,主席亦於會議中提醒與會人員,會議資料及內容不得任意發表或提供外界,有效減少洩密事件發生。
 
叮嚀事項
 
  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會議資訊應否保密,取決於內容有無涉及機密或敏感資訊,而在相關法令規定繁瑣以及執行保密措施徒增作業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公務員刻意輕忽未能落實相關保密措施,致造成機敏會議資訊保密工作之隱憂。
  機敏會議資訊外洩所造成的損害,雖因個案不同而有不同程度之影響,然不容置疑,機先預防絕對比事後懲處更為重要,平時未加強保密宣導、檢查,終將使相關人員受到洩密、刑事及民事責任之追究。是以,如何藉由研訂保密措施、保密作為宣導、資訊安全稽核及公務機密檢查等方式,將正確觀念落實在機關同仁日常工作中,不僅可確保機敏會議資訊不致外洩,亦能保護機關同仁避免遭受相關責任之追究。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酒駕撞死人,無錢賠就算了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六月三日,新北市一位呂姓市民,在上午七時四十分許,駕著他的賓士車,途經永和區得和路和中正路口,將一位要去買菜的王姓老婦人撞飛,他並沒有停車察看,隨即高速駕車逃逸。幸得一位見義勇為的王姓計程車司機目睹撞人經過,緊盯肇事車猛追,直到嫌犯開車進入住處大樓的地下停車場時才去報警。老婦人被撞飛跌落後,後腦著地造成嚴重撕裂傷,送醫急救不治,警方據報後趕到呂姓嫌犯住處時他還在呼呼大睡,問他什麼都不知道,到了警局讓他看肇事的照片,才知道自己闖下大禍,為他作酒測,仍高達一.一七毫升。問他撞死人,未來要怎樣賠償,他說「會負責」,只是名下並無財產,目前是打零工維生,所開的賓士車車齡已有十多年,當年是向友人索討賭債以二手價四十多萬元用友人名義購來,未來如何賠償被害人家屬?簡單的答復就是「不知道」。
  呂姓男子說自己兩手空空,別無財產,可能也有幾分真實,這可由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交保,結果卻無法籌得保釋金而被法官羈押這點可以看出。通常一個人若財力許可,再愛惜錢財,也不致於將錢擱著不動,寧願被關進看守所受苦。
  由為自己不當行為,導致他人失去了寶貴的生命,除了觸犯國家的刑事法律,要受到刑罰處罰以外,在民事上也是侵權行為,對於與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或者有親屬關係的人,要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法條中所謂的「非財產上損害」,這就是一般人所說的「精神慰撫金」。通常《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也就是財產上受到損害,才能請求加害人賠償,至於不屬於財產上的賠償,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可以請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便是所謂的「特別規定」。
  報上說:被撞身亡王姓老婦人的女兒向記者表示:肇事者過去曾有酒駕紀錄,仍然不知檢點,再度酒後駕車肇事,惡性非常重大,希望刑事部分能夠予以嚴懲,以免有人效尤。民事部分準備向肇事者要求賠償新臺幣五千萬元。目的不是在錢,主要是要給酒駕的人一個教訓。
  就上面所舉的法條來看,被撞往生者的配偶、兒女都是有資格要求加害者賠償的人,只是賠償的金額,也不是賠償權利人說說就可算數,打起官司來該賠多少精神慰撫金,是由法官根據要求賠償的人與死者的關係,以及死者過世所受到的精神痛苦來作決定的。報上還根據酒駕肇事者顯露在外的經濟狀況來推測,認為被害人家屬未來的求償,可能會有很高的難度。依法言法,一個人有沒有資力賠償他人的損害,也不是賠償義務人自己說說就算,還要經過《強制執行法》的強制執行程序,仍然沒有發現他的財產,才能確定他名下的確沒有財產。由於要求賠償,屬於私權紛爭,國家並不會主動積極介入,必須當事人自行主張權利,國家才能依據相關法律加以協助。想要證明自己有權利存在,最好的方法是經由民事訴訟的程序,由法院用判決來確定權利的存在,得到法院的勝訴判決,權利才能獲得保障。因為有的權利在《民法》上都有短期時效期間的限制,像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時候起,經過二年請求權便告消滅。過了這段期間再來主張權利,有時會徒勞無功。另外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成立,法律效果是與確定的民事判決相同。
  權利得到確定以後,賠償義務人還是遲遲不願履行,此時只有勞動當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討債了。由於民事事件屬於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都是依據當事人的聲請才會進行,強制執行並不例外。聲請強制執行必須附上執行名義,也就是債權獲得確定的法院民事判決或者調解書,並須繳納一定的執行費,才會正式成為強制執行案件,法院方會通知定期執行。身為債權人的人這時必須配合法院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所在,由法院進行查封、拍賣。案件的債務人已經放話自己名下別無財產,債權人有可能想查也查不到,這時可以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經過調查未發現債務人財產,或者已發現的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債權人可以聲請執行法院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也不提供相當擔保,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經過管收以後,還是沒有發現債務人的財產,這時候才能說債務人真正沒有財產,祇有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執行法院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等到發現債務人有財產的時候,再依據憑證來聲請強制執行。
  損害賠償雖然屬於兩年的短期時效,但是經過法院的判決以後,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五年。債權人要特別注意時效期間,在接近屆滿五年前又再聲請強制執行,便可以中斷時效。只要債務沒有還清,欠債的陰影會跟著他一輩子!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從盜版軟體談軟體使用的安全性
 
  某堂課的下課休息時間,一群學生和老師正聚在一起聊天。小文突然問起小華:「上次跟你借電腦寫報告,發現你的電腦裡裝了好多不錯的軟體,應該花了不少錢吧!」小華一臉自豪地說:「當然沒有啦,現在網路資訊這麼發達,想要什麼軟體上網找就有了,而且還應有盡有,根本不用付費。」小文驚訝地說:「不用付費!這怎麼可能?安裝軟體不是都應該購買使用版權嗎?」小華看了看四周,小聲地說:「網路上有很多地方都有提供破解版的軟體,可以直接下載、安裝,完全不需要花半毛錢喔!」此時一直在旁邊聽著兩人對話的老師,終於出聲說:「小華,你知道這樣的行為涉及侵權嗎?而且非法盜版的軟體往往隱藏著很多的風險喔!」 
  老師趁著這次難得的機會,順便給大家一個機會教育,教導同學如何正確地使用軟體。首先,將常見的軟體使用方法分成幾大類: 
一、合法授權軟體:使用者向軟體開發廠商購買產品使用權限後,開發廠商會提供產品使用序號,使用者在安裝軟體時輸入產品金鑰(Key)並通過驗證後,可以得到完整的原廠技術支援,並且定期進行軟體更新或升級。 
二、共享軟體:共享軟體是一種電腦軟體的銷售模式,它提供使用者在一定的期限內免費試用,藉以評估適用與否,繼而決定是否要購買。一般來說,共享軟體一旦過了試用期限如不付費購買,即自動停止授權使用;有些軟體仍提供試用,但有較多的限制。 
三、綠色軟體:也稱為可攜式軟體,多數為免費軟體,其優點是檔案小,無需安裝便可使用,可直接存放於可移除式儲存裝置(例如隨身碟)中隨身攜帶;這類軟體只占少量系統資源,使用後不需刪除或解除安裝,也不會留存登錄檔紀錄在電腦裡。 
四、免費軟體:可自由免費使用,不需支付任何費用給程式開發者,使用上也不會有期間的限制。一般都是開發者出於興趣或分享的性質而提供使用,有些則是替現存軟體開發新程式或是其優化程式。 
五、自由軟體: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的定義,自由軟體是一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散布的軟體。「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其軟體的原始碼全部開放。使用者可以自由地以不付費或是支付合理散布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地點,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改寫版給任何人使用。 
  而所謂「盜版軟體」通常有幾種型態,最常見的是將正版軟體複製給未經授權的使用者使用,也有將正版軟體複製在網路上散布或是透過網路非法使用的情形;還有一些使用者雖已購買軟體版權,但超過授權數使用,例如只購買了5位使用者的授權,但實際上卻安裝在10部電腦使用,這類情形也屬於非法使用軟體。 
  使用非合法授權的軟體,其實隱藏著很多風險,尤其是網路上來路不明的軟體,可能內含電腦病毒、間諜軟體等惡意程式,一旦下載並經安裝,等於將這些惡意程式安裝在電腦裡。這些惡意程式可自動或被動地竊取電腦裡的資料,傳送到另一端,造成資料外洩;也能用來監控該部遭入侵的電腦,掌握使用者的一舉一動;亦可盜取使用者輸入的帳號密碼,用於其他非法用途。此外,使用盜版軟體的缺點,當然也包含不能獲得產品升級及技術的相關支援,也就是說,當軟體廠商推出產品的修補程式或更新程式時,安裝盜版軟體的使用者是不能做更新的。 
  以國內的企業來說,許多公司常基於營業成本的考量,在購買軟體時未足額購買授權,例如公司有30位員工,卻只購買了15個授權,並將15個授權安裝在30部電腦裡,或直接使用破解的盜版軟體。這樣的做法,除了會產生資訊安全防護上的漏洞外,更涉及軟體的侵權行為,嚴重者甚至會影響公司企業整體的營運,因此,經營者都應引以為戒。
  那麼,企業主該如何杜絕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發生呢?首先,應設置專門人員或部門,統一負責資訊的安全管理,並訂出稽核機制來做控管。其次,應清查內部資產及軟體數量,加以造冊列管;接著再依據資產清單,定期檢核是否有未列管的資產及軟體。如有必要購買新軟體時,不宜交由各部門自行購買,應由資訊部門統一申購,此舉除方便控管外,更可選擇較適合公司的方案,為企業省下不必要的支出。至於員工部分,應於新任人員到職簽訂僱用合約時即一併簽署聲明,日後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下載或使用任何非法盜版軟體;再則,公司亦須定期舉辦員工教育訓練,提升員工的資訊安全觀念。藉由稽核制度、資安宣導及人員訓練,方能有效地降低企業資安漏洞的風險。 
  聽完老師的說明,同學們個個恍然大悟地猛點頭,原來使用盜版軟體有這麼多的缺點,不僅對個人及企業的資安造成危害,更涉及侵權的問題。所以大家心裡一致決定,回家後馬上將電腦裡的盜版軟體移除,千萬別因貪圖小利而因小失大!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出借帳戶賺外快,小心偷雞不著反蝕把米!
  過去詐騙集團多透過報紙徵才廣告,吸引求職者上門,再以辦理薪資轉帳之名義,誘騙被害人交付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使被害人帳號淪為詐騙人頭帳戶。而今網路發達,民眾上網刊登求職履歷,工作沒找到卻遭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案件時有所聞,警方特別提出呼籲,請經常利用網路找工作的民眾應多加留意小心。 
  嘉義縣莊太太(28歲,家管)想打零工賺外快,遂至某人力銀行網站投遞履歷,一週後在即時通上接到一名自稱經營運動彩券網路投注站的男子傳來訊息,表示有看到她的履歷資料,因彩券投注每週匯款存取金額龐大,公司名下帳戶不敷使用,為規避營業稅收,想私下租借個人存簿作為營業使用,一個帳戶每月租用費為新臺幣1萬2,000元,問她有無興趣出借名下帳戶。莊太太盤算了一下自己共有5個銀行帳戶,出租一個月就能輕鬆獲利6萬元,不疑有他立即答應出租一個月,並依照對方指示將5本存摺及5張提款卡宅配寄出,誰知不到三日就接獲銀行人員來電告知帳戶已遭警示,並被歹徒以ATM操作保單貸款借走新臺幣3萬元,讓她驚呼受騙又悔不當初。 
預防之道
  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詐騙集團常以高報酬私下租借名義,騙取民眾存摺及提款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被害人因貪圖小利誤信受騙甚或淪為詐騙幫助犯的案例已不勝枚舉。刑事局再度提醒民眾,求職詐騙花樣多,打工求職若遇僱方要求交付身分證、提款卡、存摺或印鑑等物,切莫輕信配合,以免陷入詐騙陷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為官之道
  以前京師有一位知名的裁縫師,朝中達官貴人都是找他量製衣服,而他量製官服,也別有一套學問。某次,朝裡御史大人請他特製一件朝服,該裁縫師屈身量尺寸時問說:「請問大人您做了幾年御史了?」御史大人覺得好奇的說:「做衣服跟為官幾年有關係嗎!」裁縫師點頭著說:「年輕人初任官吏,趾高氣揚,挺胸凸肚,做衣服應當前面長、後面短;當為官到中年時,在官場上歷練多了,意氣稍減,做起衣服就應該前後長短一樣;等到做官時間長了,比較事故謹慎,且經常低頭小心思考公務。這時的衣服,就應當是前面短、後面長。因此,問你做了幾年官的意思,就是希望能夠為你量製合身的衣服。」御史大人聽完後,不覺莞爾。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市售包裝單方果汁「原汁含有率不足」,涉標示不實
  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在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去(100)年11、12月指派消保官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採樣市售包裝單方果汁檢體計40件,送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下稱食工所)針對「CNS2377規範之甲醛態氮、灰分、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度及游離胺基酸」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計有5件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如附件),已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進行產品回收銷毀在案。
  本次送驗之40件檢體,經食工所檢驗後,品質全部合格。標示部分,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食品藥物管理局)會同食工所及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食品工廠查核。本案經配合檢驗結果及衛生局實地查核,發現下列標示不合格情形:
一、外包裝成分標示不全且原汁含有率不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共3件
1、禾林食品有限公司委託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津津蘆筍汁」(有效日期2013.3.24)。
2、禾林食品有限公司委託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綠蘆筍汁」(有效日期2012.8.29)
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蘆筍露」(有效日期2013.7.12)。
二、原汁含有率不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親親綠蘆筍汁」(有效日期2012.7.19),計1件。
三、外包裝成分標示不全(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統一番茄汁」(有效日期2012.9.30),計1件。
  行政院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保團體等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於5月上旬請食品藥物管理局轉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就標示不合格產品依法處罰,並加強果汁工廠之實地查核,確認食品添加物名稱有無依法確實標示。另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於6個月內規劃市售包裝單方果汁採樣送驗之推動計畫,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此外,前開涉及違法之津津蘆筍汁產品及蘆筍露產品,原係屬食品GMP認證產品(認證編號分別為010690005、010250005),經濟部工業局已取消該產品食品GMP之認證資格及認證標誌使用權。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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