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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政風電子報第138期

政風電子報第138期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八期 發行日期:2017-7-11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違法售地及受賄弊案(永和區保平段)」,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罪。
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100年間,以「都市更新」名義出售其名下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4筆土地,澎湖縣議員葉○○及其胞弟即時任望安鄉鄉長葉○○、兵役課長許○○及辦事員高○○基於圖利、收賄等共同犯意,由掮客廖00向建商兜售土地並從中行賄公務員,再由上述公務員配合違反法令出售該筆土地。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105年10月14日判決,分別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澎湖縣議員葉○○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兵役課長許○○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辦事員高○○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掮客廖○○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鄉長葉○○則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全案收賄共計新台幣陸佰參拾陸萬元均宣告沒收。嗣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本(106)年5月31日判決,有關縣議員葉○○、鄉長葉○○、兵役課長許○○及辦事員高○○部分上訴駁回;建商蔡○○及掮客廖○○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分別判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及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陸軍第十軍團步兵一O四旅中校營長張○○「詐取國庫公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張○○為陸軍第十軍團步兵一O四旅第○營中校營長,負責督導該營全般事務,並負有審查、核定該營經費使用之責,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購買禮品浮報價額之方式謀利,並指示紀念禮品業者蕭○○同意浮開總金額不實之估價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交給張○○,供作核銷憑證使用。張○○復持向該營辦理核銷並逐級呈閱完成相關核銷作業,據以詐取部隊行政事務費,足生損害於一O四旅第○營核銷款項正確性。
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林宏昌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及憲兵指揮部南投憲兵隊調查官,於民國105年8月3日同步對涉案之一O四旅部隊駐地辦公室及涉案紀念禮品業者之營業處所等發動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張○○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業者蕭○○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均予提起公訴。

◎法治視窗—重罪追訴權時效,將檢討修法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當年震驚各界的彭婉如、劉邦友等重大血案,多年來雖經投入龐大的人力與物力,至今仍無法偵破,而刑法追訴權時效,行將屆至,各界深恐因刑法追訴權時效完成,不能再行訴追,讓兇手逍遙法外,豈非天理之平。因此各界迭有研修刑法時效制度的呼籲,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也對外表示,刻正著手研議修法,未來可能將涉及被害人死亡的重案,修正為無追訴權期限。亦即在現行刑法所定的追訴權的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之罪者,三十年。」之下,増列「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的文字,有了此項文字以後,這些法條所列舉的犯罪,就無追訴權時效消滅的適用。
犯罪的追訴,首重證據,刑事案件的證據最具時間性,如犯罪時間與審判的時間相隔過遠,證據散失,也屬理所當然。像證人因年邁死亡或行蹤不明,無從傳訊;天災地變,導致物證散失,凡此均足以影響裁判的正確性,為避免蒐證的困難,方有時效制度的建立。或許有人認為時效制度讓少數壞人,擺脫國家刑罰的制裁,豈不是便宜了作姦犯科的人?不過,刑法學者從另一角度看這個問題,他們認為這些目無法紀的人犯了罪以後,自知惡行會受到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的拘捕追訴,於是到處躲躲藏藏,難以真面目見人,這種寢食難安的非人生活,經過一定時間的煎熬,逃亡者身心所受痛苦,已足以抵償刑罰的制裁。這些痛苦同時也足以使犯罪者安分,不敢再行觸法,此為時效立法理由之一;其二,犯罪 行為人因逃亡,致其個人的刑事責任懸而未決,與其有生計關係的第三人權益難免受到影響。為確定第三人權利義務的永續,才有一定時間經過後,即無續予追訴的必要。
我國的刑法追訴權,規定在總則第 80 條第 1 項,在民國 94 年刑法總則大規模修正時,這法條也修正過,將舊法所定的追訴權二十年、十年、五年、三年、一年的五級分,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犯最重本刑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共分為四級分。以上提到的刑都是法定本刑,也都是法條罪名規定下的刑度。如果法定本刑有應加重或減輕的情形,追訴權時效與期間依刑法第 82 條規定,仍應依法定本刑來計算。
追訴權的期間起算點,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自犯罪成立當日起算,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例如行為人犯的罪名是私行拘禁罪,在被害人身體自由未恢復以前,犯罪仍在繼續進行中,追訴權時效自無從起算,必待被害人被救出或者被釋放,追訴權時效才開始計算。
世界各國的刑法,普遍設有時效制度,也有等級的分設,最高的分為七級, 最低者分為二級,我國的四級分,可說是採取寬嚴適中的制度,未來若有但書的增設,則立法便偏重於嚴的一方。
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為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可見犯人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追訴權時效即應停止進行。所謂起訴,係指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還包括同法第 451 條第 1 項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追訴權除了起訴要停止以外,依同法條後段的規定,還有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被通緝兩種情形,也要停止偵查。所謂依法應停止偵查,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所定的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像刑法第 239 條的通姦罪,是以被告有無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如果被告主張與告訴人之間並無婚姻關係存在,並已提起民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這時檢察官自應依法停止偵查,靜候民事判決確定,再來進行偵查。至於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像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第 343 條所定之一定親屬間犯竊盜與詐欺罪可免除其刑,當事人間對於親屬關係發生爭執,且以已提起民事訴訟為限。至於民事未經起訴 者,則不可以先行停止偵查,等候民事案件起訴,這時檢察官應當自行調查事實,認定民事關係的有無。
偵查時效的停止,只是暫時性的,不能任其無限期停止下去,影響偵查案件的終結,因此刑法又在同條第2項訂出3款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的事由: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的時效規定,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例如:被告犯的是騙人錢財的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20年,犯罪後第二年因行蹤不明被通緝而停止偵查,停止原因達到刑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年限四分之一也就是5年,總共25年時效期間消滅。檢察官這時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所定「時效已完成」的理由作出不起訴處分來終結案件。
---(本文轉載106年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為何害怕手機基地台?

文/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研究員及美國華盛頓大學工程博士 林基興
許多人害怕電磁波,這會積憂成疾;又經常抗議基地台,這就傷及國家經 建與社會安全。其實,世界衛生組織已有明確的安全聲明。

1996 年 11 月 30 日,婦運名人彭婉如女士,在高雄搭計程車不幸遇害。在車上, 她若以手機大聲通知家人「計程車車號、司機姓名」,則應不會遭禍。手機實在是很管用的高科技,無遠弗屆,現代人有手機,有如順風耳,實羨煞古人:「采之欲遺誰,所思在遠道」;「天長路遠魂飛苦,夢魂不到關山難」。
但是手機需要基地台傳遞訊號,像現代社會,害怕電磁波者,強行驅趕與拆除基地台,則手機等同廢物。國內「弱勢者」需要手機保護時,卻無基地台中介, 則拆台者豈不像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為何許多人害怕手機基地台?因為他們不解其背後的科學原理,而妄自遐想,或受到錯誤資訊的誤導,而起恐慌。

自然界就有電磁波

民眾和媒體所說的「電磁波」,在科學上稱為「電磁場」,由電場和磁場組成。 電磁波是連續的(無限多種),從振動頻率極低到極高。它很抽象,但生活中有具體例子,就是「光」,是一種常見的電磁波。大部分時間,我們生活在光、日光或燈光等當中。
電磁波和生物的作用,和頻率(波每秒振動的次數,或赫茲)有關。極高頻率的X光(波長低於100奈米),具備足夠能量「打斷化學鍵」,稱為「游離」, 會導致化學變化和病變。在較低頻的部分,就是光。頻率再低一點,就到無線通訊頻率,其電磁波的能量遠低於打斷化學鍵所需的,稱為非游離。兩者的分界在紫外光。在健康效應上,就像丟石頭過河(游離),力道不足(頻率低)的話,丟再多石頭也沒用(無法游離)。因此,若擔心無線電的電磁波會導致癌症等病變,只是自找麻煩。世界衛生組織的安全規範值,依頻率而稍不同,例如,在 9 億赫茲頻段時,每平方公分 0.45毫瓦;在18億赫茲頻段為每平方公分0.9毫瓦。一般居家環境等,實際測量的電磁波值,約為規範值的千分之一到萬分之一。此值很低,即使多幾支天線,也差不多在這範圍,亦即,遠低於國際安全規範值,民眾不用擔心。

手機響起時、手機在快沒電時

因為許多人擔心手機響起時、手機在快沒電時,是否電磁波值更大,其實不然。通訊原理是,手機響起時,稍高的連線電磁波值已過了,因此沒有必要將手機拿遠點。知道手機運作原理之後,就知那麼做會有點可笑。更重要的是,不論較高的連線值,或是一般通訊值,這些電磁波的功率值均很小,遠遠小於常用的家中電燈、陽光等。
其次,手機在快沒電時,並不會發出更強功率,因為那種設計只會加速耗電, 業界和使用者也不會喜歡,何況並無那種科學事實。但是,在收訊不良的地區,手機需要發出更強的射頻功率以連線,但不管多強,手機的比吸收率值是在最大功率時測試的,而其比吸收率值必須在安全規範(限值)之內。世界衛生組織一再表明,安全規範保護的是所有人群,包括小孩子。例如,2015年,世界衛生組織聲明:「目前的證據沒有確認低強度(低於當前的國際安全標準)電磁場的照射,會有任何不良的健康後果。」

反對者「愛之適以害之」

反電磁波者,以為基地台電磁波有害,就要拆除基地台,而自以為護民。例如,要求中小學附近不准建設基地台。但其實,這樣做只是使得學生所受的電磁波越強,這是通訊原理,因為越缺基地台,信號就需越強。反對者以為拆台是護衛學生,其實「愛之適以害之」(若其電磁波傷人)。這又是反科技者,不解科技而「反效果」的範例,該給他們「當頭棒喝」。倒是當前許多人過於「迷戀」手機,隨時玩手機,即使過馬路時也是,實在「過分」。是的,「分心」會傷到人,就如法國 2001 年國家衛生報告所示,使用手機的唯一風險就是分心,例如,駕駛中使用手機導致車禍傷亡。美國智庫「全國安全委員會」(NSC)數據顯示,2000 到 2011 年,涉及手機的行人分心事故,造成 11,100 多人受傷,大多是女性,年齡 40 歲 以下,最多的是走路講手機,收發簡訊則占 12%。其中 80% 事故是跌倒,9% 是撞固定設施,傷勢包括脫臼、骨折、扭傷、挫傷、腦震盪。2013 年 9 月 20 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 〈手機與基地台有何健康風險?〉指出,開車時使用手機(無論是手持或「免持」 手機),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可能約增三到四倍。

總結

無線通信的福祉,實在太大了,舉凡找人、救難、驗證資訊等,方便又節省資源,造福人群甚多。手機基地台的風險有何風險?根據科學界超過半世紀來的研究,通信頻率的電磁波,頂多只是熱效應,這與福祉相較,實在微不足道,世界衛生組織就是這樣一再聲明。2016 年 8 月,某南部縣交通分隊旁有電信基地台,僅因「現無直接證據對人無絕對不利影響」,而讓當地人擔心不已。基地台的福祉太大,能即時報案交通事故及迅速通知急救等,至於要求「絕對安全」只是強辯、恐慌時的藉口,例如,他的交通工具絕對安全嗎?居家或辦公室絕對安全嗎?科學不可能「證明完全無害」,但拆除基地台,導致來不及或甚無法報案與急救,則若衍生不幸時,拆台者良心可安乎?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6年1月號)---

 機關安全宣導:古往今來-保防故事-「美女樂團出場,孔子黯然退場」
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前校長 陳連禎

韓國朴槿惠敗在閨密干政,孔子一路平步青雲,也敗在魯國的同志上。《史記》中記載,魯定公 10 年,孔子已過天命之年,受命出任治理中都,一年後,政績斐然;不久調升為司空,又迅速被提拔為大司寇,從地方官,竄升中央政府,擔任全國的警政首長;三個月後,魯國治安大好,經濟穩定成長,從此與鄰近齊國平起平坐。
四年後,孔子56歲,政治生涯達於巔峰;他以大司寇職務,代理宰相重任。孔子上任第一件事,誅殺名流也是名嘴的大夫少正卯。他代理宰相三個月,穩定全國物價;男女有別、分途行走,人人循規蹈矩;治安更好,路不拾遺,如此優異的施政績效,引起齊國君臣的不安。
齊國曾多次侵奪魯國的土地,如今孔子主政,國力日趨強盛,齊景公擔心如果孔子繼續在魯國執政,必定稱霸中原,而距離魯國最近的正是齊國,很可能先遭殃。齊景公指示大臣趕快割地還給魯國,以討好魯君,也好讓自己安心。不過齊國有高人,大臣犁鉏認為不必慌急而亂投藥;他自請嘗試破壞魯國的政風,分化君臣的信任關係,以削弱魯國國力;如果未達效果,再割地示好也不遲。齊景公認同後,犁鉏於是進行腐化魯國的行動,他首先精選漂亮女子80人,再穿上華麗的五彩服飾,接著集訓跳康樂豔舞。此外又挑選駿馬120匹,把美女樂團與駿馬送到魯國首都曲阜城南的高門外公開展示,一時大為吸睛,再大肆公演炒熱氣氛,更吸引路人圍觀,消息傳出,引起魯國權貴季桓子的好奇。
季桓子熬不過美女的致命吸引力,穿上不顯眼的輕便衣服,偷偷跑去現場看美女熱舞,與民同樂。他不知看了多少遍,樂此不疲,流連忘返之餘,心想納為己有。季桓子想要接受齊國的示好禮物,於是先去報告魯定公,極言美女之好,熱舞之豔, 駿馬之非凡,聳恿魯公,讓魯公神往不已。 在季桓子貼心地安排下,偷偷溜出宮中去觀賞美女豔舞,魯公觀賞再三,竟終日不肯離去。這些齊國腐蝕人心的秘密武器被送進魯君宮中後,魯定公從此不問國政,只管享受,早已將國家大事、人民安危拋諸腦後了。
孔子學生子路實在看不下去,再三勸請老師離開魯國,孔子不以為然,對魯國尚存一線希望。孔子想魯國將舉行郊祭,祭祀結束後,如果依照禮儀,將祭肉分送給大夫官員,就表示魯君尊重官員,那還可以留下來為國效力。但事與願違,季桓子自接受女樂與駿馬後,與魯君一起沉迷於女樂,再也不過問政事,至於郊祭結束後,亦不肯與大夫分享祭肉。孔子終於澈底失望,也對魯國死了心。
孔子心灰意冷,不想再過問魯國政事,決心求去,那天他離開曲阜,夜宿魯國南面的屯邑,一位魯國的樂師來送行,他十分暖心地安慰孔子:「夫子您並沒有任何過錯啊!」孔子慘然無奈,只唱歌回應:「那些婦人的口舌,會搬弄是非,可以讓賢臣憂心,逼得他們出走啊!那些女人的告狀,會顛倒黑白,足以讓好人氣壞,迫得人死國敗啊!現在我要選擇退出,不再過問魯政了;退休之後,無官一身輕,優哉游哉,可以悠閒地安度晚年了。」
這位樂師回到曲阜,據實回報季桓子,季桓子聽了,嘆了一聲道:「孔夫子在怪我沒有拒絕那群齊國的美女樂團啊!」
孔子在魯國受到重用,政績表現又那麼亮眼,最後為何卻對祖國失望透頂而求去呢?推想其一是齊國為了強齊弱魯,逼走孔子退出政壇,他們洞悉人性的弱點,於是送上絕色美女、駿馬無數,讓魯君、季桓子難以抵抗高檔誘惑,而失去鬥志,以避免魯強後的威脅;二是齊國美女計得逞,讓魯國君臣迷戀不已,雙雙深陷於享樂的陷阱;不止季桓子上當了,魯君也上癮了,君臣玩物喪志,不再關心國事,對於孔子圖強就不感興趣了,齊國腐敗魯國政風完勝;三是孔子施政雖得民心,但政績越亮眼越刺人眼,讓魯國權臣有了戒心,而離間成功。此外,孔子施政的榮譽桂冠來得快,難免會自我感覺良好,而一時得意忘形。《史記 ‧ 孔子世家》說了:「孔子由大司寇行攝相事,有喜色。」喜形於色,連弟子都看不下去了,可見孔子得意過了頭,忘了接受任務後,猶須內斂含藏,否則容易得罪小人;推測一定有小人在魯公前中傷孔子,導致魯公見色忘禮,對孔子不再信任、尊重了;孔子感覺到既不受尊重,實在沒有輔佐昏君的必要,才會忍痛選擇離開自己得意的職場。
我們不禁要問,大國為什麼要送禮給小國?難道沒有目的?孔子離去後,季桓子明知沉迷於女樂不對,後來到底有無退回齊國的「重禮」?答案是否定的。女樂駿馬的享受,都是顯而易見的,其實,還有更值得我們警惕的隱微企圖。這名樂師肯定不是仰慕孔子而專程來送行,一定負有特定任務。表面上看似友誼相送,其實幕後有人下指導棋,派他去刺探動向情資,作為下一步棋的指導依據。最後,不得不說的是情蒐人員的可畏,這群美女樂團絕非只是靠美色誘人的娛樂工具,魯公、季桓子只見傾城之豔麗表象,那裡想得到其骨子裡是訓練有素的傾國刺客與情報團隊呢?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6年7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假認證」、「真詐騙」偵破資訊網路公司協助境外詐欺集團認證賣場帳號,進行網拍詐欺案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清查今(106)年2至3月間網拍詐欺案件,發現gke6621、t2t2t22003、yrtx520、gke6621、love20123、zeus4250、lei3513、wenwen887、lock62、zeus4250、zhang26070、wanting356、dx536、min281、wenwen887、wanting356、cici808、jiajia58、gndn45、hu123789等數10組LINE詐騙帳號遍布各大網拍賣場,看似毫無關聯,然經分析係犯嫌白0軒、陳0穎、許0修、白0婷等人,於大陸登錄拍賣平台以販賣 3C 及電器為幌子,於網路張貼低於市價之3C產品、家電、玩具、嬰幼兒用品及遊樂園門票等各式商品,以話術誘騙被害人,另以LINE私下交易與被害人私訊後要求匯款至16本人頭帳戶,再由臺灣車手負責提領;該集團除以假網拍詐騙被害人,更將民眾購物資料轉給其他集團成員進行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因此有多名被害人被騙二次,同時遭受網拍及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本案追查犯嫌白0軒夥同友人陳0穎及許0修分別設○宇資訊網路、○穎資訊及○迅網路等公司,以公司名義先向一類電信業者申租1300組電話門號,協助境外詐欺共犯於露天、蝦皮、旋轉、小惡魔市集等網路平臺及LINE通訊軟體註冊帳號,以變更門號方式,產生1300組之倍數門號,註冊鉅量網路帳號供詐欺使用,意圖混淆視聽、規避查緝,經警方抽絲剝繭,將看似不同個案彙集分析,循線立即針對網路進行調查。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義股陳香君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臺北市刑警大隊、中正第一分局及臺中市刑警大隊成立專案小組共同偵辦,於106年7月4日兵分多路持搜索票,分別前往犯嫌位於臺中之藏身處及臺北、新北、桃園及臺中共計7處所執行搜索,計查獲犯嫌3人(另1名共犯出境),並查扣電腦主機3臺、筆電1台、簡訊自動收發器6台、電話卡1300張,存摺、金融卡6張及現金10萬300元等證物,經以相關拍賣帳號查詢165資料庫,初步統計有89名被害人,被害金額超過2百多萬元,將持續清查被害人,並持續追查集團其他共犯。
網路購物快速、易用之特性容易遭詐騙集團利用,其商品單價常低於行情,交易陷阱多,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刑事警察局再次呼籲,網路平臺商要提升賣場商品認證機制,勿遭有心人士以簡訊自動接收機制取得拍賣帳號作法,也提醒消費者在網路購買商品一定要詳閱網路平臺交易支付規定,勿信以line等私下買賣交易方式可節省手續費用等詐騙話術而受害,以確保消費者自身的權益。
----摘取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防制詐騙中心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藥注意,勿買來路不明藥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暑假到了,又到旅遊旺季,民眾可能至國外旅遊時或經由網路購買到各式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民眾,切勿任意購買及食用來路不明、標示不清或誇大療效之產品,更不要購買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並且勿將藥品當成一般商品、土產或伴手禮,餽贈親友,以免因該藥品摻加禁用毒害成分,而危害健康。
食藥署表示,海關日前攔截到國人至日本旅遊時常常購買的日本緩瀉藥快遞包裹,但內容物為綠白色膠囊,與原品粉紅藥粒不符,經食藥署化驗竟含有Sibutramine(西布曲明)及phenolphthalein(酚酞)成分,含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早已被食藥署廢止,Sibutramine是過去知名減肥藥物「諾美婷」的成分,因為可能引發心悸、心律不整、心跳停止甚至死亡等副作用;phenolphthalein則是能促進排便的瀉藥,長期使用可能造成腹痛、電解質不平衡,且也有致癌疑慮。
此外,自105年至106年5月底,食藥署檢驗來自海關、衛生局或警察局查獲疑似仿冒與威而鋼外觀幾可亂真的檢體共計16件,檢驗結果後發現均屬假品,部分還被摻加其他可造成嚴重副作用成分如Chloramphenicol (氯絲菌素)、2-Mercaptobenzothiazole(2-硫醇苯噻唑)及Sulpyrine(舒爾必寧)等成分。氯絲菌素會產生嚴重的再生不良性貧血,2-Mercaptobenzothiazole為致癌物質,Sulpyrine則會造成顆粒性白血球減少症、溶血性貧血及再生不良性貧血等嚴重副作用。
食藥署呼籲,切勿上網購買處方藥品,未經由醫師診斷,即擅自購買服用處方藥品,沒有注意正確用量用途、禁忌及副作用等,甚至摻加其他成分,有可能傷害身體,且無法申請國內藥害救濟,花錢又傷身。國人如有身體不適,應就醫或循正當管道取得我國核准之藥品,並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產品。食藥署將檢驗過不合格的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產品、偽禁藥等相關資訊,公開在食藥署網站不合格產品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486),民眾可上網瀏覽產品有無違規紀錄。
食藥署提醒民眾,自國外帶回的藥品不可公開陳列販售,以免觸法,因凡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偽禁藥,可依藥事法第8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83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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