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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0 政風電子報第67期

政風電子報第67期

◎政令宣導 — 法務部促請檢察官偵辦「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案件,務必充分蒐集事證、掌握構成要件,以保障人民權利

法務部於今(100)年7月11日下午召開「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研討會」,主席特別促請檢察官在偵辦是類案件時,務必注意掌握犯罪構成要件,蒐集充分之事證,審慎認定始提起公訴,以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民權利。會中並做成多項決議,以利落實新法執行及加強法律宣導。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於100年6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咨請 總統於100年6月29日公布。該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構成要件須收送雙方有行受賄之主觀犯意,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並且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即仍應有對價關係存在。且為免修法後因行賄者已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反致偵辦困難,同時修正同條例第5項,使犯本罪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法務部為落實執行新法及加強法律宣導,特別於7月11日下午召開「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研討會」,由檢察司蔡司長瑞宗主持,召集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代表出席,透過意見交流、廣泛討論,期使檢察官深切體會立法精神,以利於偵辦是類案件時,充分掌握犯罪構成要件,並能妥適運用減免其刑規定,以鼓勵被告自首或自白。此外,法務部所屬各單位均將積極展開各項法律宣導活動,讓社會各界及民眾均了解上開犯罪構成要件及減免其刑之規定,避免誤蹈法網,也鼓勵已觸法者勇於出面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以確實達成建立全民合法適正洽辦公務之認知,端正社會風氣,提升行政效能,裨建構廉能政府之修法目的。
 
經過研討會之意見交流及熱烈討論,主席裁示及決議如下:
一、新增訂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構成要件嚴謹,請檢察官在偵辦是類案件時,務必注意掌握犯罪構成要件,蒐集充分之事證,審慎認定始提起公訴,以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民權利。
 
二、本次修法為免行賄者已經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爰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同時修正「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不慎觸法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請檢察官偵辦是類案件時妥適運用此規定以鼓勵自首或自白。
 
三、請各級法院檢察署均應利用轄區內各項法律宣導資源,將本次立法精神、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減免其刑規定廣為宣傳,讓社會各界及民眾了解新法規定,避免誤罹刑章,也鼓勵已觸法者勇於出面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
 
四、各行政機關之政風單位,均應就本次立法精神、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減免其刑規定,確實向機關同仁說明,廣為宣導,並使機關同仁亦能在適當之時、地向民眾宣導新法內容。
 
五、請本部保護司於所規劃各項法律宣導活動,均同時將本次立法精神、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減免其刑規定廣為宣傳,以鼓勵自首或自白。
 
六、本部製作「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宣導海報,電子檔已放置在部內網站「電子公布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宣導」項下,請各機關及社會各界均可參考利用。
 
◎法治教育 — 花錢買心安有罪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立法院在今(100)年的6月7日悄悄地三讀通過,多數人叫好,少數人叫苦,關係澄清吏治的重大法案,那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法條的修正案。
 
《貪污治罪條例》是我國為了嚴懲貪污,在民國五十二年間制定的刑事特別法,適用的對象依這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以及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卻是視同公務人員的「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由於這條例對貪污的公務人員或視同為公務人員的人,懲處的刑罰,遠較普通刑法嚴厲,其中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的「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罪,以及另外四款其他不同的貪污犯罪,施行之初的最重法定本刑為死刑,因各界咸認刑度過重,法院也少有將貪污罪的被告剝奪生命的事實,讓這些愛錢遠勝於愛命的人,活受罪的長痛比一顆子彈結束生命的短痛,更具嚇阻的作用。政府聽到了這些聲音,於八十一年間將這最重的法定刑度,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這條例頒行以來,雖然沒有聽聞有人因貪而伏法,但也使不少為錢枉法的不屑公務人員鎯鐺入獄。另外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人員如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與同項另兩款犯罪,要受法定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公務人員犯了這兩項重大犯罪,都是站在收的一方,有收必得先有送,否則錢從何而來?修正前這條例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送錢要求收錢的公務人員為違背職務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問那要求的行為是積極的、消極的,只要是受賄的公務人員職務範圍內,有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執行不當的行為,都是法條中所稱的「違背職務」。
 
違背職務行賄罪中所稱的「交付」,是指行賄者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給與受賄者而言。用的方法是直接交付或間接交付都非所問。行賄罪除了交付的行為以外,還有「行求」與「期約」兩種犯罪態樣;所謂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行求對象的公務人員是否接受賄賂則不是犯罪的要件。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雙方意思已經一致,犯罪即告成立。行求、期約與交付都是行賄的階段行為,階段中只要有一個行為完成,就成立了行賄罪。不過,修正前的法條有個大漏洞,就是對於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行賄,也就是公務員收錢而不必枉法的行為,對行賄者卻無處罰的規定。幾年前有人為了達成某些特定的願望,怕遇到不當的阻擾,將大把鈔票往有權力的公務人員家中送,就因為沒有要求公務人員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結果送錢的人無事全身而退。導致社會上一片譁然!但法律既然不為規定,執法者也只有徒呼負負,對之無可奈何!類似這種花錢買心安的行賄情事,可說是不勝枚舉。
 
這次修法,就是要修補這個漏洞,修法的重點是在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違背職務行賄罪之下,增訂了第二項,將原來的第二項條文修正後改列為第三項,其他修正或未修正的條文也跟著往下延伸。新增訂的第二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增條文與第一項的條文內容比較,在犯罪要件方面,只增加了一個「不」字,多了這個「不」字,就成為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要件。其餘的犯罪要件,都與違背職務行賄罪相同,不必再細作說明了!科處刑罰的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說起來也不算太輕!
 
至於收賄的公務人員,不問違背職務也好,不違背職務也好,原都有不同的刑罰規定,這次修法對貪財的公務人員來說,刑罰都沒有影響。但原法條中的第三項所定行賄者「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次修法是將條文中的「前三項」改為「前四項」,並改列為第五項。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也在適用範圍。自首、自白都要將犯罪事實經過說清楚,才符合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的規定,行賄的人為了自身刑罰的免除或減輕,勢必要將行賄的經過和盤托出,受賄的人這時想脫身也難。所以接受賄賂對受賄者來說,等於捧回一顆不定時的炸彈,雖然偷偷摸摸的勾當,沒有當場被查獲,但仍有隨時爆發的可能。同樣,行賄的人如果遇到不貪非份之財的人,不恥行賄者的行為,將行賄事實向上級或司法警察機關報告,行賄者馬上就要面對刑責。
 
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不只是適用對本國的公務人員行賄,即使在國外,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而行賄,依修正法條第三項的規定,也可以同樣適用。花錢買心安的舉動,還是不來為妙!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 — 未來資安防護致勝關鍵 王駿傑
在科技飛馳的時代裡,想像已經趕不上資訊發展的速度。以往只能在電影裡呈現的景象,逐漸地加快腳步實現於真實的生活之中。科技已左右現今人類的作息步調、生活模式,甚至是思維理則與價值觀念。許多社會學家也不再敢大膽預言,網路的社會是否能夠持續保有現在的架構與單純;而如何預警未來網路社會的生活型態及因應之道,可能成為永遠無解的謎題。
 
同樣地,犯罪與戰爭也藉由資訊科技及網路空間而加速演進,使世人更難以捉摸及預警防範其所危害與破壞之後果,或許更甚於以往歷史的加總。美國總統歐巴馬上任後,各界的專家便頻頻建議,「資安」與「反恐」是未來世界安全的兩大隱憂,新政府應正視並積極加速相關政策的研擬與立法,才能確保國家的穩定發展與人民的福祉永續。另外,美國海軍「通信網路署」中將署長馬克‧艾德華將軍也不斷在近年的軍事期刊中強調:「新時代戰爭有賴迅速的資訊交換才能獲勝,數位網路世代(Cyber Age)不會屈就我們,這是一個不進則敗的時代。」的確,在數位虛擬的空間裡,大量的訊息交換,使得平常人透過網路操控便足以操弄媒體、左右人民、影響政府,甚至箝制國家發展。網狀化的資訊思維,似乎已破壞了邏輯的窠臼,以及固有的防衛模式,正如馬克‧艾德華將軍所說:「現今的領導階層以線性思維來處理快速倍增的挑戰,如果不修正這種思維,勢將耗損既有的基業,甚至面臨更糟的後果。」
 
未來資安防護的致勝關鍵,不僅只是更新設備的速度,而必須配合著:
一、加速資安政策立法
 
  
資訊攻擊具有無時差及無地域的特性,而資安影響的層面是全國性,也是全球性的,所以不能只靠企業或機關內部的行政命令來限制與管控,必須透過國家的立法部門,以及國際間的共識與協定,訂定相關的數位法規與資安政策,才能有效保障資訊的安全使用並能反擊資安攻擊;而且立法流程必須加速,如果立法速度趕不上資訊攻擊更新的速度,雖然僅有毫秒之差,也可能造成難以衡量與超乎想像的損傷。
 
二、加快資安教育普及
 
  
「教育是最廉價的國防」,對資訊安全防護而言更是最廉價的投資,因為資安風險有80%是來自於「人」的因素,所以資安防護的關鍵,絕對在於人的觀念與習性的培養。唯有藉由資安教育的廣泛推行,使國人加速建立基本的資安常識,也讓資安防護成為軍隊的基本戰技,才能大幅消弭資安罅隙,提高資安防護的效益,強化資安防護的密度。
 
三、加緊資安系統監控
 
  
各國的資安專家已將電腦病毒、駭客入侵程式等資訊攻擊與惡意程式,正式列為武器的範疇之一。由於人們對資訊的依賴性快速增加,使得數位武器(Cyber Weapons)運用與攻擊,其所造成的實質傷害,將遠遠超過傳統武器的攻擊,甚至足以危及人類的安全。所以資訊儲存設備應比照械彈武器管理,而網路作業也必須有嚴格的監控部門與專業人員把關,才能及早預警並將資訊傷害減至最低的程度。
 
四、加強資安程式研發
 
  
國防、經濟及國力基礎建設是國家運作與生存的根本,其安全性絕對不容忽視,一旦遭受駭客入侵破壞,則付出的代價將是難以估計。所以必須針對上述重要部門獨立研發其電腦作業系統,不可與一般商用及家庭作業系統混用,避免因產品系統的漏洞,徒增駭客入侵的機會與各種可能的資安風險。
 
  
為確保能讓國人、政府,以及軍隊正確、迅速,有效地獲取訊息,遏止犯罪者或敵人的資訊攻擊,同時避免資訊傳遞遭受不當扭曲、竄改,引發政治、經濟、醫療、交通等方面運作的恐慌,危及精神心理與實體生活雙重層面,故在數位時代中,不能只靠政府的努力倡導與呼籲,也有賴全民的認知與實行,才能真正地建立起綿密的資安防護網路,也才能讓國人在使用網路資源時,充分地得到安全感。
 
  
資訊犯罪的洪流,不能僅靠防堵,而必須積極廣納人才,推展資安教育,全面整體性地提升國人資安的素養,同時廣伸預警觸角,及早發現及早因應,才能在攻擊肆虐與蔓延之前有效反制,將損害減至最低,以確保達到「進不來」、「出不去」、「看不懂」、「帶不走」的資訊安全目標,穩健地在數位網路時代永續發展。
 
 
 
----摘取自法務部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 幫忙代收手機簡訊? 小心提防「小額付費」詐騙!
王小姐(28歲)5月20日下午5點左右在公司上網,突然收到表弟傳遞MSN訊息給她,說網路購物需要手機接收認證密碼,但電話螢幕突然壞了,請王小姐提供手機門號及身分證字號,以幫忙代收簡訊。王小姐詢問為何代收簡訊還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但表弟回答這是網購程序的一部分,下次有時間再當面解釋,王小姐遂不疑有他,直接給了上開資料,之後收到智冠科技小額付費認證簡訊,也立即將簡訊內容的認證碼給了對方。
 
後來王小姐收到電信公司傳來小額付費1,000元扣款成功的簡訊通知,得知該筆款項將列入下個月電信帳單內支付,王小姐正要MSN詢問表弟怎麼回事,表弟卻推說下次再一併解釋,並拜託王小姐再次代為接收簡訊,王小姐覺得很奇怪就直接打了電話給表弟想問個清楚,表弟告知MSN帳號已遭盜用,王小姐才驚覺自己遭到了詐騙。
 
預防之道
警方呼籲歹徒盜用MSN帳號詐騙時,經常會以手機沒電、壞了或不方便電話聯絡等理由為藉口,牽制被害人使用即時通傳送聯繫訊息,因此接到親友網路求援代購遊戲點數、借錢要求匯款或代收簡訊等訊息,應即時提高警覺,並撥打電話聯絡確認,以防被騙。如有任何疑慮,最好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廉政歷史趣話 — 王旦也有「失策」的時候
王旦是宋真宗時的名相,向以廉潔敢諫著稱,連皇帝都要敬他三分。有一次王欽若建議宋真宗封禪,但宋真宗馬上顧慮到一向廉潔的王旦可能會有意見,王欽若便說,我來想辦法傳達皇上的美意。嗣皇上召令王旦飲酒,且賜給王旦一樽酒說:「這酒美極了,你拿回去和你的妻孥共享吧!」王旦於是領受回到家中與妻孥一起享用,當打開酒蓋後才發現盡是漂亮的珍珠,王旦一時傻眼,又不敢退還皇帝賞賜,自此之後便唯皇帝命令是從,不敢有何異議。
 
一般而言,皇帝或長官的賞賜,當然可以接受,但如「師出無名」或有「不當對價」關係,甚或是「犯罪所得」者,則不可不加以注意。想必一世英明的王旦也始料未及會被陷於不義吧!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http://168.motc.gov.tw/----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 網(團)購請睜大眼睛,消保會提醒您網(團)購應注意事項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路購物已逐漸成為消費者之購物形態,而參加網路團購則更夯,但近來媒體屢有報導業者以「客滿」為由而沒辦法使用、網購優惠券上的預約電話很難接通、持券者比未持券者難訂到位置等消費糾紛,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特別提醒消費大眾注意下列事項:
 
一、網路下單購買商品前,請事前做到:
(一)查證業者身分:選擇信譽良好或有實體通路的網路賣家。
(二)充分暸解所欲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及品質等各項資訊:
例如:所購商品是否有清楚標明食品品名、內容物、重量、數 量、食用方法、使用期限、工廠登記證、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工 廠專線、注意事項、配送方式、產品責任險等資訊者。
(三)詳讀各項交易條款。
(四)仔細閱讀業者的隱私權政策。
(五)選擇安全付款方式【例如:貨到付款】
(六)保存各項交易資料。
(七)注意業者是否有快速、有效、公平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八)對於賣家提供的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工廠專線,建議消費者去電查證,確認是否屬實。
(九)對於下列網路上的情形應特別注意,以避免受騙:1、交易的條件太好。2、在交易完成前要求你提供個人或財務的資訊。3、高額誘人的抽獎或贈品活動。4、須先寄送金錢以換取特別贈品的交易。5、高報酬率之投資機會。6、誇大功效的醫療或保健產品。

二、團購之商品為各類「預付型票券」(即通稱之禮券)時,除上述 事項外,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禮券不得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例如:使用期限、使用地點及時間)
(二)禮券上應有有履約保證機制。(例如:某銀行之同額保證)
(三)購買任何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特性。
(四)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切勿貪圖高折扣。
(五)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可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
另外,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媒體所報導:「企業經營者於相關之消費資訊並無特別說明持券訂位者有人數的限制,但消費者訂位時,方告知有人數限制等之消費權益侵害情形」,特別呼籲業者如有此等行為,除已違反消保法第4條與第12條消費資訊充分揭露與誠信原則,消費者可據以主張權利外,倘若有將不實之之消費資訊,例如:消費者訂位時實際上未客滿卻謊稱「客滿」,造成消費者錯誤判斷進而權益受損,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消保會最後提醒民眾,網購收受商品後,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之次日起7日內,可以不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倘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爭議,或有消費相關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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