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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6 政風電子報第160期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就業服務員潘○○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潘○○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服務中心(下稱訓就中心)依據「勞動部委辦高雄市政府鳳山就業中心執行工作計畫」僱用之就業服務員,其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迄今,負責於鳳山就業服務站所屬茂林就業服務台轄區內,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僱用獎助措施補助案件之受理、推介、訪視及核銷文件初審等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潘○○於104年11月間至106年1月間利用其辦理僱用獎助金之職務上機會,明知受僱者詹○○、謝○○、謝○○、王○○均不符合申請僱用獎助金之規定,竟與茂林小米之家、阿娜達原住民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曾○○及六龜山城農特產行之總經理夏○○,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潘○○虛偽登錄上開受僱者推介工作不成之紀錄,據以開立僱用獎助介紹卡後,再由知情之曾○○、夏○○配合在其等之介紹卡上回復決定雇用,以形式上完成僱用獎助推介就業之程序,後由曾○○、夏○○檢附相關核銷文件,據以向鳳山就業服務站申領僱用獎助金而行使之,使該就業服務站審核人員誤認符合僱用獎助之規定,而准以核撥僱用獎助金,計新臺幣(下同)19萬2000元。
 
另夏○○明知職學補助計畫,應以新聘用之員工,作為申請對象,竟貪圖節省薪資支出成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原雇用但未投保勞工保險之潘溫○○、張○○等員工,虛偽向鳳山就業服務站申領職學津貼,並檢附相關核銷文件,據以向鳳山就業服務站申領職學津貼而行使之,使該就業服務站審核人員誤認符合職學計畫之規定,而准以核撥職學津貼,計15萬48元。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偵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潘○○、曾○○、夏○○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夏○○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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