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3-12-18 政風電子報第108期

政風電子報第108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八期 發行日期:2014-12-18

 

◎廉政故事輯—大師兄的啟示                                                                作者:張巧佳

案例分析

小師妹是某地方法院新進人員,奉派至單一窗口,由窗口最資深人員「大師兄」指導其收費收狀等業務。某日,工友送一疊公文來,小師妹接過公文簡單分類後,把部分公文放在大師兄桌上。

大師兄瞪大眼睛彷彿看到外星人:「妳把這些公文放在我桌上做什麼?」

「這些業務不是您承辦的嗎?我已經幫您分類好囉!」小師妹小心謹慎地回答。

大師兄:「我承辦的?妳這樣不對喔!依據公務倫理,工友送來的公文,誰拿了就是誰承辦,把工作丟到同事桌上是很不禮貌的行為,妳懂不懂﹖」

小師妹雖然滿腹疑惑,但也只好把大師兄桌上的公文拿回去處理。私底下問了幾個同事,大家都不清楚「公務倫理」的內涵,所以小師妹利用中午休息時間法院網路開放連結外網時,到線上學習網站選修「公務倫理」相關課程。課程進行中,有一位代書進入單一窗口服務中心。

代書:「大師兄,今天中午你值班啊?辛苦啦!來喝杯咖啡吧!」大師兄接過咖啡大喝一口:「謝謝!謝謝!星巴克今天買一送一喔?」代書:「呵呵!是啊!常常麻煩你,真不好意思。」

    大師兄:「小意思啦!最近過得好嗎?」代書:「還可以啦!只是法院這兩天公告的一間法拍屋,我想了解一下屋內狀況。房子外觀看起來還可以,但裡面也不知是否有壁癌、被破壞、隔間如何,承辦的某股書記官我不認識,不知你跟她熟不熟?」

「噢!我們很熟啊!每次她來查當事人是否繳費,我都用最速件幫她優先處理,想必她會跟我們互相幫忙,我來問問她。」大師兄撥了某股的分機:「喂?陳官嗎?麻煩妳下來一下好嗎?有個當事人需要妳的協助。」

雖然是中午休息時間,但陳官仍放下便當趕到窗口:「大師兄,哪位當事人找我?」

代書:「妳好!我是大師兄的麻吉,有關案號102 司執○○○○號的案件,有些問題想請教。」

陳官打量代書一會兒,問:「請問你是該案件的當事人嗎?如果想要閱卷的話,必須是當事人才行喔!不然你遞閱卷聲請狀,事務官也不會批准的。」

代書鞠躬哈腰笑嘻嘻的說:「就是因為不能閱卷,所以才想直接問妳嘛!大家交個朋友,法律圈這麼小,總是有互相幫忙的時候。」邊說邊抓起陳官的手,把一件包裝精美的小禮盒塞到她的手心。

陳官勃然大怒:「拿回去!你不拿回去我就送到政風室去!」

一旁的大師兄面子掛不住,不悅道:「妳的公文我一向優先處理,讓妳結案速度比別人快,只不過是口頭回答幾個問題,又不會留下證據,也不是叫你撕狀藏卷,這種小忙也不肯幫嗎?」

上課上到一半的小師妹聽了,差點把午餐吐出來,望著桌上一大疊公文咳了數聲。

陳官閃電般的眼睛,瞥了小師妹桌上的公文和大師兄桌上的咖啡一眼,生氣地回答:「虧你外號叫大師兄,連公務倫理都不懂!公務人員的三大倫理價值是『廉潔』、『客觀中立』和『效率』,你做到幾項?不當收受洽公民眾的餽贈,還幫對方關說,違反『廉潔』守則;法院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地方,對待所有當事人應該一律平等,向其中一個人透露案情或屋況,以利其投標,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違反『客觀中立』的原則;處理公務本應分工合作、各司其職,你把所有的公文推給同事,延宕公文處理時程,自己卻用公務時間從事私人交際應酬,毫無『效率』可言。你這大師兄究竟都教新人些什麼?」

見氣氛尷尬,代書連忙打圓場脫身:「沒關係,沒關係,我只是來看大師兄時順便問問,既然不方便那我就告辭了。」陳官冷然道:「看吧!如果出事,人家跑得很快,我們這些公務員可沒地方躲!」

結語

「公務倫理的三大核心價值為「廉潔」、「客觀中立」、「效率」。「廉潔」為公務員最基本的要求,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均為操守的紅線,故勿以惡小而為之。「客觀中立」為近年來政府強力宣導之公務倫理,平等權為憲法明文規定,公務員應平等對待洽公民眾,且可避免機關捲入政治、社會上不同族群的紛爭之中。有「效率」的公務員才能成就有「效能」的政府,並改善公務員形象,避免民眾敵視公務員。因此依法行政之際,尚要以公務倫理針砭自我,避免誤觸法網或引起紛爭,營造純淨的辦公環境。

---本文轉載自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

 

廉政新知政府為什麼要規範公務員赴陸進修                                                                              文 / 李默

 公務員為什麼不可赴陸進修

  依據民國103年10月29日聯合報頭版刊登「高階公務員禁赴大陸進修明天生效」的訊息,政府為考量敏感的「國安」因素,修正並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增訂第3項),亦即簡任十一職等以上高階公務員,今後將無法再申請赴陸進修,讀到一半的學歷直接喊「卡」,確定拿不到畢業證書;十職等以下公務員已在進修者,將允許其取得學分、學位。至於,未來公務員要再申請赴陸進修者,所屬機關雖有審核、同意權,但各單位「原則上不會同意」。

  這個消息宛如晴天霹靂,讓部分在陸進修之公務員急得直跳腳,尤其在金門地區,更引起部分公務員反彈。原因無他,當初為圖小三通的便利性,方便赴陸進修,自動請調金門服務;結果現在政府禁止赴陸進修,修了一半的學位沒了,人也調不回本島,真可算是未如心願。

  先讓我們回顧一下兩岸人民交流的進程。政府於76年11月2日基於人道考量,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開啟兩岸民間交流;90年1月1日開放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也就是俗稱的「小三通」,但仍未開放公務員可赴大陸地區,直到95年10月19日,政府始正式開放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可赴大陸地區,隨後又在97年12月30日,開放簡任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警察人員可赴大陸地區;至此,除了少數特定身分或涉密人員外,幾乎已全面開放公務員赴陸。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3年6月30日止,在臺灣地區34萬6,059名公務員中,曾經去過大陸地區之人數,已達22萬796人次。在這麼多赴陸公務員中,相關機關所掌握的資料統計,93年至102年11月底止,共有97名公務員赴大陸進修,其中91人是攻讀博士班,亦即赴陸進修的公務員人數僅是極小的部分,為什麼政府要大張旗鼓地限制公務員赴陸進修呢?

公務員為什麼要赴陸進修

  我們先來討論一下,公務員為什麼要到大陸進修碩、博士學位吧!首先,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係由《公務人員進修法》規範,但是該法係鼓勵公務員在本國及外國地區進修,對於赴大陸地區進修,則無明確規範,形成一個灰色地帶,也給了投機者發揮的空間。同時,囿於我方在國際間受到中共大力的排擠,使我大學校院在國際間的排名與聲望均不及大陸知名院校,造成有意從事學術研究,或是赴國外發展的公務員,為了不輸在起跑點上,因此就近轉赴大陸求取更高的學歷(至少沒有語文方面的限制)。另外,政府亦為了顧及大陸籍配偶之就學人權、臺商子弟回臺就學之學業銜接等問題,在100年1月10日公告認可大陸地區列名「985工程」之41所大學名單,其後又在102年增加採認大陸地區大學學歷111所(包括大陸於1990年代開始規劃界定之21世紀重點高校約100所,也就是大陸所謂的「211工程」),從而對我方民眾產生了磁吸效應,赴陸進修的人數大增。在部分公務員心中,亦認為不久的將來,大陸的學歷亦將加入公務員的履歷表中,而越高的學歷,資績評分越高,代表升遷的機會也越大,為何不比其他人搶先一步取得更高的大陸學歷呢!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大陸方面對於我方公務員赴大陸進修,表達了極大的歡迎態度;大陸為配合我方進修公務員的方便,可說採取了最大的寬容度,同意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可採週休假期赴陸上課,也可以每個月安排3至4日,以利排假赴陸就讀,更有以視訊、函授、教授來臺教學,或是在香港分校、臺灣姊妹校等就讀方式進修,十分具有彈性。另外對於入學方式,更是大開方便之門,筆試沒考過沒有關係,找個臺灣的民意代表跟大陸國臺辦「交涉」一下,就可以破格錄取,甚至透過在公務上接觸過的大陸大學校長、臺辦主管,由他們聯名保薦,也可免試入學,更不需要是本科系畢業,因此造成不少我方公務員並非法律系畢業,卻在大陸政法大學修法律博士,在國內學工程的,卻在大陸醫學院外科就讀的現象。

為什麼要規範公務員赴陸進修

  既然赴陸進修這麼容易,取得的又是國際上承認的學歷,在政府大力推動兩岸交流的情況下,為什麼政府要限制公務員赴陸進修?這個問題可從法律及國安兩個層面來分析。

  在「法律」層面,我方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與第9條第3項但書所訂定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來規範辦理,也就是說,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須在進入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政務及涉密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首長及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則要在三星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可以進入大陸地區,但公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只有觀光、探親、探病、奔喪、參觀訪問、與業務相關活動、參加會議及其他等八種事由,並沒有「進修」這個選項,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有「服從及誠實」的義務,因此,若公務員以其他名義申請赴陸,卻是去唸書,不但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都是有罰則的。

  再說「國安」層面,眾所周知,大陸從未放棄以武力犯臺的主張,並擅長對臺統戰工作,對於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等同是送到嘴邊的肥肉,怎捨得不加以利用。就以往國安機關查知的案例發現,大陸對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極盡利誘之能事,其破格錄取,端看你能接觸多少公務機密資訊,而方便入學,提前取得學位,全在於你的配合度有多高。大陸高校的教授多半兼任臺研所或臺辦幹部,一旦我方公務員被大陸高校錄取後,就開始安排指導教授人選,針對我公務員服務部門的特性與接密條件,擬定論文及報告的題目,就是要誘使我赴陸進修之公務員在撰寫論文或報告時,不得不引用公務上的資訊,再不然就是以學位要脅或誘之以利,要求我進修公務員返臺為其蒐集資訊,甚至有公務員在寫論文時,把我方即將實施的政策都寫上去,被陸方先行得知,結果我方之公務機密、科研機構之研發成果等等,均在不知不覺中流向大陸,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

違規赴陸進修公務員的後果

  報載考試院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近十年來約有近百名公務人員私自前往大陸求學,被查處後,遭到記申誡至小過處分,就歷年來國安機關查知赴陸進修公務員的遭遇與處理方式,僅舉數例供參,殷鑑不遠,不可不慎。

一、雖免牢獄之災,難逃行政處分

  機關高階專員某甲,就讀大陸知名大學法律博士班,撰寫博士論文時,其指導教授不時以充實論文內容為由,要求蒐集臺灣地區各類選情、政黨動態及民調數據。剛開始時,只要求提供一些報章雜誌刊登的公開資料,接著就以論文內容不夠充實為由,要求甲員從機關公務資訊中,蒐尋指定之資料來補充論文內容,更要求為該校「港澳臺人士碩博士班」物色優秀公務員報考,每介紹1人可獲得酬勞美金2,000元。甲員的違異常言行為被國安機關查知,並通報服務機關,經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核予記過1次,並要求甲員放棄大陸學籍。幸好某甲提供予大陸教授之資訊尚未涉及公務機密,才使得該員免除牢獄之災。

二、及時醒悟抽身,仍受處分得不償失

  中央機關處長級官員某乙,認定兩岸學歷相互採認勢在必行,為求能機先取得大陸學歷,自政府一開放公務員赴陸起,即私下報考大陸知名大學國際關係所攻讀博士班,並利用假日前往港澳地區再轉赴大陸上課。乙員某次赴陸期間,經由指導教授引薦,與中共國臺辦官員會面,該國臺辦官員表示,如能協助蒐集臺灣方面資料,不但博士學位可提前取得,更願意對所蒐獲之資料論件計酬;乙員對這要求大吃一驚,並警覺如果按大陸方面的要求去做,一旦遭查獲,可能會惹上牢獄之災,只好先虛與委蛇,返臺後即向機關首長報告,結果,不但再也不敢前往大陸(學位沒了),還因為赴陸未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遭機關行政處分,並調離主管職務,雖然是得不償失,幸好及時醒悟,未釀成大禍。

三、違規又違法,因小失大

  中央機關科長某丙,赴陸進修唯恐機關知悉,均利用周休假日,或赴金門及大陸地區出差機會,到校上課與指導教授會面。結果,未依規定申請赴陸情形遭國安機關查知並通報服務機關,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核予記小過1次並調離主管職務;另丙員利用因公赴陸出差期間,前往和指導教授會面,更把與教授會面的支出併於差旅費中報銷,衍生涉貪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經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丙員亦因此遭到免職的處分,這才是因小失大。

在小人面前,吃虧的永遠是君子

  內政部於103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第8條增列第3項,明定現職公務員及軍方人員不得以「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名義申請赴陸。從此阻斷了公務員赴陸進修的管道。

  公務員是政府的重要財產,面對不友善的境外勢力,以及詭詐的大陸情工人員,不得不在開放中有所限制,才會訂定種種安全管制措施,其目的無非是要保護公務員免於外在的誘惑與陷阱。

  大陸對我公務員赴陸進修,表面上是極度的禮遇,背地裡則是磨刀霍霍等你送上門;而我純樸的公務員,除了知道盡心盡力於公務外,怎知那險惡的統戰陷阱已在等你上鉤。只為了想充實自己的本質學能,又何必要身蹈險境,國內、外有眾多的知名學府,何必一定要去大陸進修,與其偷偷摸摸地去讀書,何不光明正大依規定向機關報准進修,依法取得教育部採認的學歷,才能作為陞遷的資績積分,何樂而不為。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12月版---

 

◎法治視窗—亂闖車道,態度囂張換坐牢                                                            文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家住南投鄉間的洪姓男子,平日身體硬朗,雖然年過半百,仍然不甘寂寞,四處趴趴走,前年十二月間,背著背包來到台北市想領略車水馬龍、人潮洶湧的都市風光,當天走在忠孝東路四段,猛抬頭看到路對面有一家氣派非凡的百貨公司,人進人出甚為熱鬧,想走過去瞧瞧,不顧車道上大車小車不斷地奔馳,走下人行道朝著對向馬路的人行道走去。這時正好有一位巡邏警員經過,看到有人擅闖車道,猛吹哨子想加制止,洪姓男子聽到哨音並不理睬,自顧自逕向對向走去,行駛中的車輛見狀只好大嗚喇叭,緊急煞車將車停住讓他通過。一時交通秩序為之大亂,那位吹哨子的巡邏警員也只好快步冒著危險跟在後面追到對向人行道,攔住後要給他開一紙「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填寫後要求洪某在三聯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簽收時,洪某不爽警員對他開單取締,在書寫「洪」字時,刻意使力用原子筆將三聯單的各聯都予劃破。當警員想將他以現行犯逮捕時,他就拔腿狂奔,警員電召同事趕來支援,才合力將他逮捕移送法辦。

洪某這件「妨害公務」案件後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後,憤世嫉俗的他對於法院多次傳喚都置之不理,拒不到庭應訊,法院只好對他進行通緝。一年後洪某又背起行囊,要到大陸旅行觀光,在機場出境時被警方查出他是通緝犯,才將他逮捕歸案。由於在審判中態度囂張,堅不認錯,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失去了易科罰金的機會,也就是說,洪某縱然背包中裝滿高額鈔票,也是無濟於事,必須要去蹲滿八個月的苦牢!

在天高皇帝遠的鄉間住慣了的洪某,平日行事,根本沒有把法律當作一回事,在他的腦袋瓜子裡,只想到馬路不只是供給車輛行駛的,車可以通行,人當然也可以行走,鄉間的道路沒有劃上那麼多紅的、黃的、白的線條要行人與車輛來遵守。所以,要過馬路的時候想過就過,不會去想有沒有違反交通法律的問題?當然他也不會笨得像螳螂一樣,硬是用血肉之軀去擋行進中的車輛,在過馬路之前都會張望一下兩邊有沒有急駛而來的車輛?衡量沒有被車撞飛的危險,才會乘著空隙迅速橫越!這套行路原則,用在鄉間,固然可通行無阻,但是在交通繁忙的都市裡,馬上便踢到鐵板。城市中的通衢大道,車輛都是首尾相接,一輛又一輛地不斷在行駛,根本沒有空隙讓行人通過。行人想要過馬路,只有在設有號誌或有人指揮交通的路口,依燈號或指揮交通者的手勢在「行人穿越道」上通過。

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行走,「擅自穿越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要受到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的處罰。法條中所指的「車道」,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有立法解釋,指係「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所以「車道」是專供車輛行駛之用,行人在車道上並沒有行走的路權,只能乖乖地在馬路兩旁的的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等設施上行走,想要走到馬路對面的道路,縱然近在咫尺,也必須走到劃有「斑馬線」的「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橫越,這雖然給行人帶來不便,但是為了整體的交通秩序,也是不得已的措施。那位執法的警員要給違規行走車道的洪某交付一紙「舉發通知單」,純粹是依法行事。洪某如果心平氣服,收下通知單等候裁罰機關的罰單,繳了三百元的罰鍰也就無事。只是年紀一大把的洪某,還執著依自己的行事方式來處理問題,當然會給自己惹來滿頭包,等到因為自己的行為被送進監獄,再來後悔已經太晚了!

一件小小的交通違規事件,為什麼會為自己招來牢獄之災?原來執法的警員要填寫的「舉發違規事件通知單」,在未交到違規者手中以前,仍然屬於公務員也就是執法警員所掌管的文書。而《刑法》分則妨害公務罪章第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洪某是在警員要他在通知單的簽收欄簽名的時候,故意用力將三聯單劃破,雖然不是法條所稱的「毀棄、損壞或隱匿」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但劃破的動作已經使這三聯單達到「不堪用者」的程度。法院認為成立了這法條的犯罪,該是無話可說!

關於量刑方面,這罪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最低的二個月,到最重五年的範圍內都可以量刑,不過,為什麼要對被告從輕,從重?都要在判決的理由中有所說明,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所規定的事項,目的是要讓受判決人信服。這件判決對量刑理由所作交代,是指洪某的行為不但是在藐視公權力,到案後還否認自己的犯行,意圖推卸刑事責任,顯現犯罪後態度不佳,所以不宜從輕量刑。而且洪某在此之前曾經犯下公共危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三年,目前仍在緩刑期中,依法也不能再給他緩刑。

    從判決這些理由來看,法院並沒有刻意從重判刑。想要爭取輕判的空間並不大,無罪更是缺少機會。洪某操心的該不是這條犯罪,而是以前被判一年十月,緩刑三年的公共危險罪,因於緩刑期中故意犯下妨害公務罪,受到有期徒刑八月處罰的判決確定,宣告緩刑的犯罪,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是要撤銷緩刑的宣告,執行原所宣告的徒刑,所以洪某未來在監獄執行的期間,不只是八個月,還得加上一年十個月。本來只是三百元的罰款,由於個人態度囂張,竟然換來那麼長的刑期,這是洪某使性子的時候,難以想像的事!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聖誕購物好時機 詐騙集團貼心幫您帳號升級

再過幾天就是聖誕節了,每年的最後一個節日,民眾總是會安排旅遊、吃頓大餐或是購買昂貴禮物好好獎勵自己及另一半的辛勞,但又不想花太多錢,好在這時各大購物網站都有推出聖誕節購物優惠相關活動,只是詐騙集團也看準這波賺錢的好機會,準備為自己的年終向民眾伸出了詐騙的魔掌。

家住彰化縣30歲的許小姐,平時均有利用網路購買化妝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習慣,日前接獲詐騙集團假冒購物網站客服詢問9月底購買的商品是否為新臺幣298元,並表示因系統錯誤,將許小姐帳號變成經銷商帳號,並由郵局分成12個月扣款,每月需扣新臺幣3,000元,隨後接獲歹徒假冒郵局經理於電話中指示許小姐至附近ATM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及到超商購買20萬元遊戲點數以認證身分,又以需要提供保證金以擔保,確認後會歸還,因此許小姐又至銀行領取新臺幣72萬元交付,後來回家越想越不對,趕緊至派出所報案才發現被騙,損失金額新臺幣95萬元。

另家住臺中市年紀20歲的陳姓大學生,一樣透過網路拍賣購買「NBA2K15」遊戲光碟,也是接到詐騙集團電話說系統錯誤,帳號升級成批發商的帳號,多訂了12份光碟,如不解除將會連續扣款,因此依照指示至附近ATM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及到超商購買遊戲點數,直到回家和母親說了這件事情感覺不對勁,撥打165專線查證才發現被騙,遭詐新臺幣29萬元。

網路購物雖然方便,也較一般實體通路便宜,但因為無法了解賣家的背景、看見商品,更無法保證拿到的商品與在網路上看到的一致,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警方建議民眾網路購物時選擇具有審核機制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較有保障,切勿私下聯繫交易,另外付款時最好選擇貨到付款,並於拿到貨品當下立即拆開檢查後再付款,如果接到電話要求前往ATM解除分期付款或購買遊戲點數一定是詐騙,如有任何詐騙相關的問題,歡迎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行政院消保處與消基會及台灣消保協會同步召開共同記者會宣布團體訴訟正式開跑

針對近來爆發之劣質油品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除積極協調業者辦理退費外,為展現政府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決心,已協請國內兩大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台灣消保協會)協助消費者對強冠、正義、頂新、北海等4家公司及其中下游業者提起團體訴訟。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3)年11月27日上午將分別與消基會及台灣消保協會在台北及高雄兩地同步召開共同記者會,宣示對強冠、正義、頂新、北海等4家公司及其中下游業者提起團體訴訟,捍衛受害消費者之權益。團體訴訟所需之相關費用,將由行政機關予以補助。

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之受理期間為本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5日止,受理及諮詢專線為02-27001234。消費者僅需填寫表格後,於受理期間向消基會台北總會、中區分會、南區分會、雲嘉南工作室或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後,由消基會辦理團體訴訟事宜。

台灣消保協會則針對學校學生受害之部分,自本年11月27日起,由各個學校蒐集有意願請求損害賠償之學生資料後,移請台灣消保協會協助學生提起團體訴訟,受理及諮詢專線為07-9700726。

----本文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飛航服務總臺©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594 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地理位置圖)

政風檢舉專線:(02)87702059、87702054、87702147

Email:ethics@ms1.anws.gov.tw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