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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1 政風電子報第86期

政風電子報第86期

政令宣導
國際透明組織在臺灣舉行首次公布全球「政府國防廉潔指數」記者會,我國被評為全球國防貪腐風險較低的9個國家之一,優於八成九(89%)納入評比的國家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於本(102)年1月29日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首次公布全球「政府國防廉潔指數」(Government Defence Anti-Corruption Index,簡稱GDAI)記者會,我國在全球82個納入評比的國家中,名列國防貪腐風險較低的9個國家之一,與美國、英國、韓國等6個國家同列為B級(即貪腐風險低),這個等級的國家數占9%,而A級僅有澳大利亞與德國2個國家(占2%),我國優於八成九(89%)納入評比國家。 


國防部今年1月首度設置政風室,形成複式監督機制 
  國際透明組織「政府國防廉潔指數」合計77項指標,涵蓋「政治」、「財務」、「人事」、「執行」(或稱「軍事行動」)及「採購」5大區域的貪腐風險,各國依評分區分A級至F級,計6個等級,A級代表風險非常低,F級代表風險嚴重。 


  評估指標其中一項是「國防與國安部門內部是否有獨立、資源完善、有效的廉政和反貪機構」,我國在國家安全局早已設有政風處,國防部組織改造於今年1月正式啟動,修法後首度設政風室與總督察長室,分別負責廉能與軍紀等任務,政風室專責國防部廉政工作;總督察長室則以國軍軍紀為主,希望透過「政風」與「督察」相互合作,採「雙軌併行、複式監督」、「協調互助、功能整合」方式,形成複式防弊機制。 


廉政署協調跨部會合作,充分揭露資訊接受「政府國防廉潔指數」評鑑 
  在亞太地區我國評比僅次於澳大利亞(A級),優於日本(C級)、新加坡(D+級)、中國大陸(D-級)、馬來西亞(D-級)等13個國家。國際透明組織分析指出,我國軍隊有嚴格的行為規範,收取「快單費」將遭嚴格懲處,對於促進並保護揭弊有健全機制。國際透明組織在網頁(www.defenceindex.org)揭露各國評估結果,我國在5大風險區域的分數表現依序為:財務(得分占該項總分之83%)、人事(82%)、政治(73%)、採購(70%)、執行(65%)。 


「政府國防廉潔指數」各國進行評分的過程,分為外部評估(包括國家評估員及同儕審查)與政府自行審查雙軌並行,再加上國際透明組織各國分會審查等三階段在各國國內進行,之後的審查與全球公布則由國際透明組織英國分會主導,法務部廉政署於去(101)年迄今,努力協助台灣透明組織及國防部配合本項評比,陪同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代表拜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防部,促進國際透明組織瞭解我國政府採購透明化作為,國防部並召開多次會議加以因應。 


  此外,國際透明組織英國分會執行國防安全計畫研究團隊負責人馬克‧白曼博士在去年5月來台訪問,以認識我國現況,並舉辦國防清廉指數工作坊說明會,國防部、工程會及法務部廉政署均派員參加,法務部廉政署並協助檢視國防部自評資料,在跨部會協調合作下充分揭露政府資訊,使國際透明組織順利取得足夠資訊進行審查。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網站----

法治教育—民事訴訟,當事人要適格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之前,位於新北市的一處聘有保全公司入駐,進行廿四小時管理警衛的社區遭遇小偷侵入行竊。社區中一家孔姓住戶因此失竊價值達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的財物。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契約,負責提供社區警衛、管理服務的公司又將保全部分的工作,全權委託另一家專責的保全公司負責。竊案發生後,承攬管理業務的公司與受委託負責保全工作的那家公司都不聞不問,社區組成的管理委員會也置身事外,未對社區內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有所主張。這位孔姓住戶認為社區的管理契約,雖然是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所簽訂,但管理委員會本質上及組織的形成,是住戶代表,所有管理委員會的法律行為,是代理住戶為全體住戶與保全業者簽訂的「第三人利益契約」,保全工作對社區門禁管制不實,未落實社區治安保護,欠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為了維護本身權益,便以自己的名義,對管理公司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受理這事件的第一審民事法院,並未對這件訴訟的原告與被告,是不是適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當事人依職權作一番調查,便認同孔姓住戶的主張,直接進入實體審理程序對實體事項來審理,結果認為孔姓住戶主張的失竊情形,未盡到舉證的責任,證明與保全公司未履行契約有關,將孔姓住戶所提的訴訟駁回。孔姓住戶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冀望高等法院審理後能夠為他翻案。料想不到的是高等法院的合議庭,非但沒有作出有利於他的判決,還指他是當事人不適格,並不從實體上多作調查,就認定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所訂的契約,不是為社區住民所訂的「第三人利益契約」,雖然契約內容是業者對全體住戶為給付,提供保全服務,但孔姓住戶不是契約的當事人,沒有權利出面要求管理公司履行契約,認為起訴沒有理由,駁回孔姓住戶的上訴。孔姓住戶在上訴法院判決後衡量提起第三審上訴,翻案的機會不大,不想再浪費大把裁判費,沒有提起第三審上訴,案件便告確定。一場耗掉為數不少金錢與精力的官司算是白忙一場。


這件孔姓住戶的主張,不論是看起來或者聽起來都是頭頭是道,相當有說服力。為什麼上訴審的法官們連正眼都沒有瞄上一眼,就將上訴駁回,讓這件訴訟回到起訴前的原點。原因就出在第一審起訴的原告,也就是孔姓住戶沒有遵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適格的大原則!


    當事人適格的原則,既然是那麼重要,為什麼我們在《民事訴訟法》中找不到明文規定的法條,那怎麼去檢視當事人是不是適格呢?我們知道,民事訴訟除了少數確認之訴、撤銷之訴與人事訴訟事件以外,大部分都屬於財產權方面的紛爭,就財產權民事訴訟來說,當事人的適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或者作為被告受訴。所以當事人適格者,就是對於特定的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的權能。原告與被告雙方都具備實施特定訴訟的權能,才是適格的正當的當事人,法院這時方可以依循民事訴訟程序,用裁判來評斷權利與義務的爭議,以保護人民的私法上權利。


當事人的適格,既然關係到訴訟實施權,有沒有訴訟實施權要從實體法的規定來探究,無法在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中一一予以規定,所以《民事訴訟法》上沒有法條可以闡明。孔姓住戶所提的訴訟,根據新聞報導:是依據契約要求管理公司賠償失竊的損失,在民事訴訟上,算是一種「給付之訴」。一般說來「給付之訴」的正當原告,應是有權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的人;正當的被告則是要對權利人應盡給付義務的人。


    契約,在《民法》上是一種債的發生原因,《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這法條來看,契約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契約當事人,他們之間,都各自提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訂立契約的條件。先用意思表示提出契約條件的一方,《民法》稱為「要約人」;用意思表示向要約人表達願意接受要約人所提的要約的一方,《民法》稱為「承諾人」。要約人的要約,經過承諾人的承諾,契約便告成立。孔姓住戶居住的社區,是由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簽訂契約,在簽訂契約過程中,孔姓住戶並沒有以契約當事人的身分參與,既不是契約的要約人,也不是承諾要約的承諾人,所以不是契約當事人。縱然社區管理委員付與管理公司的報酬中,包含有孔姓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繳納的管理費,但那只能說是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所生的事由。橋歸橋,路歸路,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不能說管理公司收到管理委員會給付的報酬,包含有孔姓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繳納的管理費,就認為管理公司與孔姓住戶之間,有直接的契約關係。


    另外孔姓住戶主張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所訂的契約,是「第三人利益契約」,他是受利益的住戶,應該可以直接向管理公司求償。這種說法,在法律上似乎找不出支撐的依據,因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是指契約當事人「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不是指第三人可以依據這法條,變身為契約當事人,跳過契約的當事人,根據契約,直接向契約的債務人要求損害賠償。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電子病歷的安全防護
    美國研究機構Ponemon Institute LLC對80家美國醫療機構進行訪查後,於去(2012)年12月發布了一份對病人隱私及個人資料之安全防護所做的研究報告。報告中顯示:有高達94%的醫療機構在過去兩年內曾經發生病患資料遺失或遭竊取的事故,有將近一半(45%)的受訪醫療機構在兩年內發生5次以上資料遺失或遭竊取的事故。而最常遭竊或遺失的資料,是病患的保險紀錄和病歷。


 常見的事故發生原因包含硬體設備遺失、員工或第三方使用者操作失當、員工監守自盜,以及駭客入侵等。超過50%的受訪機構表示自身並沒有偵測或監控資料是否遺失或外洩的能量,致使全美醫療體系在一年中,因資安事件所遭受的財務損失即達70億美元。


 美國雖然是科技大國,各項科技均領先群雄,且資訊科技的發展亦為世界翹楚,然而,從研究資料中卻發現:美國醫療機構的資訊安全防護竟是如此不堪一擊。國內目前雖未見到相關研究,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見到別人的缺失,我們可以引以為鑑。


 資訊安全的標的可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以前述案例而言,有形的標的包括資訊設備、紙本的病歷等看得到的東西;無形的標的則如電子病歷等儲存在電磁媒體中的資料。由於網路的發達,資訊共享已是一種常態,因此,電子病歷已是一種無法可擋的趨勢。既然是時代的潮流,不能走回頭路,所以就必須針對它的安全性做全面的規劃。


 對於網路伺服器的安全,雖可透過防火牆加以保護,惟駭客的手法日益增強,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電子病歷又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標的,因此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不能全部仰賴防火牆。


 我們既然無法完全防止駭客入侵資料庫竊取機密文件,就要想辦法讓駭客入侵後,所竊取的文件無法看懂,因此,對於電子病歷的資料,可以採用加密方式處理。


 首先針對醫生、護士、藥劑師及行政人員,給予不同權限的憑證,依權限授予不同的功能,例如醫生可以讀、寫病歷,藥劑師就只能看到處方;醫生在看診後,把病人的病情記錄在電子病歷上,在存檔時,即以他的憑證把檔案加密,同時留下簽章紀錄。經過加密後的檔案,即使被駭客入侵竊取,或是員工監守自盜,縱使拿到檔案,但因沒有解密金鑰,打開檔案後,看到的都是亂碼,所以就算防火牆擋不住駭客,資料被偷走,拿到的資料也是有字天書,讓人看不懂,即可達到保密的目的。而透過電子簽章的方式,讓每個修改過病歷的人,都用他自己的憑證,經由特定的加密演算法,記錄修改的時間及人員,如此一來就可避免人為竄改資料的情事發生。


 其次,也要防止具有權限的人員,濫用權限竊取資訊。例如有讀取權限的工作人員,利用其合法權限,把電子病歷列印後流出。所以在設定權限時,可以限制列印的功能,讓一般人員無法列印病歷,以防止合法人員的危安事件。為避免因電腦遺失造成電子病歷資料外洩的風險,在規劃電子病歷系統時,即應考量設置檔案伺服器(File Server),將電子病歷集中存放在機房的資料庫中;而機房除了專人管理外,也要有門禁管制措施,記錄每日之進出人員及進出時間,並避免閒雜人等隨意進出,造成危安事件。


 除此之外,電子化的病歷,最怕的是資料損壞、遺失,因此,對於電子病歷還是要每天做備份(Backup),以避免因為資料庫?損而造成資料遺失,損及病人權益。又備份不能只做一份,醫院也應有異地備援(Remote Backup)的觀念,要在不同的地方也儲存備份,以防自己的機房遭到意外時,還有另一份資料可以用。


 電子化企業已是一個趨勢,醫院也無法置身其外;面對資訊科技的進步,電子病歷已是無可避免,唯有事先妥慎規劃及萬全準備,才能確保病患的個人資料不外洩。(作者為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交友App暗藏詐騙陷阱,網路交友請小心!
    網路交友方式發展蓬勃,從早期的網路聊天室、MSN演進到facebook等平臺,而智慧型手機儼然成為主流通訊的現今,各式交友通訊軟體(簡稱:App)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詐騙手法與時俱進的歹徒也把歪腦筋動到交友App,根據165反詐騙專線資料庫統計,今年11月1日起至12月16日,民眾因使用交友App而被詐騙的案件數就有16件,案件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請使用網路交友App的朋友應多加留意。 家住臺北的陳先生使用了遇見(iAround)App,在此交友平臺上遇到一位面容姣好的劉小姐,雙方相談甚歡,於上月17日劉小姐突然表示自己兼差從事援交,因為急需用錢,詢問是否要約她,待陳男應允,隨後接到一位自稱「雷豹」的男子來電,稱為確認身分要求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又以點數太少等理由,讓陳先生來回奔走5家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總計購買新臺幣11萬3,000元點數,後來積蓄用罄,對方竟嗆聲說你如果不買!我就找20幾個小弟親自找你拿錢,陳先生心生畏懼,遂向警方報案,始知全是騙局一場。 


在高雄唸書的陳姓女學生於11月份於相同交友平臺,遇見綽號「呆呆」的吳姓男子,其言談幽默風趣,彼此互動良好,吳男誆稱準備與妻子離婚,願以每月5萬元包養陳同學,陳同學當時雖無明確表示,雙方仍持續於App往來,某日吳男向被害人稱其小舅子交通意外住院急需3,000元,希望金援應急,之後又藉故讓陳同學購買易付卡及代繳電話費用,吳男得手財物後,便不見蹤影,被害人總共損失7,848元,事後警方逮捕這位騙徒,其供稱因為缺錢花用,知道很多年輕人都在使用交友App,才利用此一管道,尋找目標行騙。 
由於網路隱匿且查證困難的特性,常為有心人士利用,歹徒以典型援交購買遊戲點數詐騙手法,結合交友軟體風潮,於熱門交友App中找尋渴望交友的年輕人為下手目標,利用他們較欠缺社會經驗之弱點,以美色或金錢利誘,一旦願者上鉤,便開始假借名義詐財行騙。 



預防之道
    刑事警察局呼籲,網路交友暗藏可能損及人身及財物安全之陷阱,過程中若遇網友提及金錢援助或違常之利益贈送時,就必須提高警覺,對方如何動之以情,自己仍需保持理性,不輕易受其影響,才是防範網路交友詐騙事件有效之道。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蘇東坡論人生三大樂事
   蘇東坡的文章深受孟子學說的影響。有一天他和好友黃山谷閒聊時,黃山谷談到孟子曾說君子一生中的三大樂事:一是天倫之樂;二是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地,心安理得的快樂;三是得天下英才而教之的快樂。蘇東坡聽後也說出了為官者的三大樂事:一是降低犯罪、釋放罪犯的快樂;二是瞭解百姓心聲,同時窺知人的真性情;三是用公帑(糧)去賑濟百姓。由上述孟子和蘇東坡所謂的三樂事來看,均意蘊有「人性本善」的道理,所謂「身在公門好修行」,只要為官者的出發點是「善」的,相信大家都能獲得快樂,不是嗎!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本規範總說明。依據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線上購物提供消費者更多的消費機會、購物資訊、方便性及選擇性,但發生消費糾紛又該怎麼辦?在國內發生狀況時,還可以向主管機關求助,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但若涉及跨境(跨國)消費糾紛,消費者多因不瞭解他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望之卻步。因此,面對跨境消費爭議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消費者可參考之管道:


一、聯繫企業經營者溝通處理
建議消費者先行與企業經營者直接聯繫與溝通,讓業者有機會更正購物過程的誤會或過失,通常,有信譽的業者內部會有糾紛處理機制。若業者置之不理或溝通無效,再尋求第三方的協助。


二、詢問信用卡發卡行提供協助
信用卡有消費糾紛處理機制,消費者因使用信用卡付款而發生糾紛,則可以跟發卡行進行聯繫,請求發卡行提供處理上的協助。


三、透過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消費者可以填寫申訴書(表),或者進行線上申訴(網址:http://www.cpc.ey.gov.tw),政府機關在收到申訴案資料後,將函轉外交部轉請我駐外單位協助處理。


四、逕行向各國家相關消費者保護機構辦理申訴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蒐集各國(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之申訴管道,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瀏覽「各國暨各地區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查詢該國家之「消費者保護機構」,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向企業經營者所在之國家進行申訴。


五、自行至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網(eConsumer.gov)申訴
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網絡(Inter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 ICPEN)於2001年成立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網(eConsumer.gov),專責處理跨境(國)消費爭議之處理及協調工作,目前有28個國家參與該計畫,以網站之形式作為跨境消費爭議之入口。該網站提供英、西、德、法、日、韓、波蘭及土耳其語等8種語言,其管理機關(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於接獲申訴資料後,會將申訴案轉請參與之會員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至於在大陸地區發生之消費爭議,則區分是否為旅遊消費糾紛,依下列不同管道處理:
一、 旅遊消費糾紛(交通部觀光局諮詢電話:0800011765)
1、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由中華民國旅遊品質保障協會(品保協會)受理後,協調大陸相關旅遊組織協助處理。
2、非旅行社辦理之旅遊,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受理後轉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協調大陸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協處。


二、非旅遊消費糾紛
國人在大陸地區發生之非旅遊之消費爭議,目前均透過海基會提供協助處理機制。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上述資訊之提供乃係方便消費者進行申訴,但由於各國消費者保護法令不一,且各國主管機關權限差異頗大,是否受理或如何處理我國民眾之消費申訴案,仍應遵循該國之法制規定,無法保證個別消費申訴案皆能完全獲得滿意之解決。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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