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總臺之職掌如下:
1
臺北飛航情報區內通訊、導航、監視相關飛航服務之提供。
2
臺北飛航情報區內航空器之飛航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之查核管制。
3
國內外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之提
供。
4
國內外航空氣象資料之蒐集及處理,有關航空氣象觀測、預報、警報相關服務之提供。
5
飛航服務系統之規劃、設計、採購、管理、監控、維護及研究改進。
6
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氣象、航空電子、航空通信作業與訓練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7
助航設備之建立與改善計畫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
8
財產及器材之管理事項。
9
其他有關飛航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