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一
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為提升行政效率,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總臺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各類陳情案件收辦程序:
四
各單位對於分文單位分辦之陳情案件不得拒收,如確非屬權責之案件,應詳述理由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立即退還分文單位改分。
五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六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報核准後,得不予處理:
七
處理程序及日數與展延作業規定:
八
結案認定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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