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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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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航秘字第1020007793號函頒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為辦理檔案法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2.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1),以書面方式向本總臺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應告知其以書面提出申請。
    前項書面應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2);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 申請項目。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 檔號。
    (6) 申請目的。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 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3. 本總臺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3)。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 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4.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5. 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6. 申請人至本總臺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總臺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7.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4)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8.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5)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6) 本總臺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9. 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10. 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總臺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11. 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總臺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12. 申請閱覽檔案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
  13. 本總臺檔案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
  14. 附件(附件請至文件下載區下載)網址 : 文件下載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檔案應用申請書
    (2) 委任書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
    (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檔案應用簽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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