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總臺區及臺北裝修區臺空調設備委外維護服務案
1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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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A1140895TP165P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1
【標案名稱】115年度總臺區及臺北裝修區臺空調設備委外維護服務案
【機關代碼】3.15.6.50
【機關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單位名稱】臺北裝修區臺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最低標
【原公告日】114/12/08
【公告日】114/12/08
【截止投標】114/12/18 17:00
【開標時間】114/12/19 10:30
【標的分類代碼及名稱】886 勞務類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預算金額】2608000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N
【押標金額度】
【聯絡人】馬光華
【電子郵件信箱】mark1931@anws.gov.tw
【聯絡電話】02 87702186
【傳真號碼】02 25031454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開標地點】105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355號 松山雷達站會議室
【履約期限】自中華民國115年01月0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履約地點】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電子報價】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是否刊登公報】是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
【文件代收費】0
【系統使用費】20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後續擴充】是
【辦理方式】自辦
【廠商資格摘要】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項目具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以上)),未受停業、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予採購情形之處分者,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2.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餘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第8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附加說明】【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網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網領取:電子領標之機關文件費用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它內容】 1. 現場查勘:本採購案之工作範圍位於機場管制區域內,其作業時間及規定皆不同於一般採購案,建議廠商於本採購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履約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承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4:00~16:30),機關現勘聯絡人及電話:臺北裝修區臺機電設備臺馬光華或代理人(02-87702186)。 2. 本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以現場為準。 3. 本案為確保裝備維護順遂,得標廠商得先派員至機關業管單位(本屬臺北裝修區臺機電設備臺)進行了解現場環境與維護學習,以便移交及熟悉裝備維護,所需相關費用已納入廠商總標價內。 4. 開標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5. 因故停止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至原開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正常上班,而開標日(開標地點:臺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6.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餘詳列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內容。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