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影片宣導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

點閱率:95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
112年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
https://web.cec.gov.tw/amendment112/cms/news/39855

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適用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

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如下:

一、掃除黑金槍毒,強化選賢與能
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危害國安、勾結境外勢力、組織犯罪、槍毒、洗錢等罪,終身不得參選。

二、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受監護宣告者亦同。

三、政黨多元管道表達政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可以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導或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表達政見。

四、選舉廣告實名制
媒體或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之選舉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五、防杜境外假訊息
媒體或平台業者受託刊播選舉廣告時,應查證委託刊播者是否為境外勢力。

六、深偽影音即時處置
選前擬參選人、候選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經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得請求媒體、平台業者依限停播、限制瀏覽、移除、下架等及時處置。

七、強化民調備載義務
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未備載出資處資料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八、選前禁止民調發布
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選舉民意調查資料。

九、加重選舉賭博刑責,確保選舉品質
新增選舉賭博及經營賭盤罪名,加重其刑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