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案例宣導

公務員詐領488元免刑 最高院發回

點閱率:1385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蔡姓課員貪488元交通費,一審緩刑,二審免刑。最高法院認為免刑看似比緩刑有利,卻會讓蔡男失去公務員資格,實際上反而更不利,二審判決未就此部分說明,判決理由不備,發回更審。

前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行政室蔡姓課員5年前詐領488元交通費,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因他自首,一審以犯罪情節不重,輕判1年5月徒刑,緩刑2年;檢方上訴二審後,被改判免刑。案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免刑形式上雖比緩刑有利,卻讓蔡男喪失公務員資格,實際上更不利,10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蔡男自2014年3月起任職崁頂鄉公所,隔年8月13日受上級指派,護送役男至南市大內區入營,交通費158元,卻請領646元,浮報詐領488元,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職務詐欺罪起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