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文化藝廊使用規定
民國98年7月17日航秘字第0980006868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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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為規範使用本總臺文化藝廊,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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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凡社區、社團、學校、公民營機關(構)、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個人皆可申請展出,但以本總臺所屬同仁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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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文化藝廊場地,位於本總臺濱江地區行政辦公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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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廊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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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總臺得拒絕申請使用文化藝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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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受理預約方式如下:
本總臺同意申請人之預約後,如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進場使用並舉辦該展覽者,而有變更檔期之必要時,應於展覽活動日15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本總臺,由本總臺另安排檔期(申請變更檔期以一次為限),如未於上述日期內通知本總臺者,依原核定使用之首日起,停止申請使用本藝廊申請權一年。
申請文件若不詳實或有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算5日曆天至本總臺補正,凡逾期者視同放棄,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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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准後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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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期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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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