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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文化藝廊使用規定

民國98年7月17日航秘字第0980006868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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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為規範使用本總臺文化藝廊,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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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凡社區、社團、學校、公民營機關(構)、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個人皆可申請展出,但以本總臺所屬同仁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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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文化藝廊場地,位於本總臺濱江地區行政辦公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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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廊使用時間:

  1. 展出時間配合本總臺之上班時間(原則上為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6時止)。
  2. 每次申請展覽使用期間以不超過90日曆天為原則;申請使用日期包含進場佈置及退場拆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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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總臺得拒絕申請使用文化藝廊:

  1. 形體裸露、意識猥褻、藝術水準低落或違反公序良俗及法令規定之情形者。
  2. 展出作品涉及政治性、商業性或侵害著作權、智慧財產權者。
  3. 作品有損本總臺形象者。
  4. 其他不適宜於本總臺展覽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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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受理預約方式如下:

  1. 申請人應於預定使用日前30日曆天向本總臺秘書室送交申請書。
  2. 申請人應填具「飛航服務總臺文化藝廊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備妥下列文件:
    • 申請人同意書(如附件二)1份。
    • 申請人(或單位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如為社區、社團、學校、公民營機關(構)、社會團體等單位並請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 展覽企劃書(含展出作品之名單、展出計畫、作品掛設及配置方式等)1式2份。
    • 全部展出作品之彩色照片、圖片或影像檔案1份。

本總臺同意申請人之預約後,如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進場使用並舉辦該展覽者,而有變更檔期之必要時,應於展覽活動日15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本總臺,由本總臺另安排檔期(申請變更檔期以一次為限),如未於上述日期內通知本總臺者,依原核定使用之首日起,停止申請使用本藝廊申請權一年。

申請文件若不詳實或有欠缺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算5日曆天至本總臺補正,凡逾期者視同放棄,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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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准後須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依本總臺核准之日期時段進場佈置。
  2. 申請人不得將展出場地轉租或轉借予第三人使用,或混合其他未提出申請之作品一同展出。
  3. 展覽所需之掛勾、說明牌及層板,由申請人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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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期間應注意事項:

  1. 場地佈置及作品拆展、包裝、運送、管理與保險等事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 佈置場地時,不得破壞本總臺原有之設施,亦禁止使用鐵釘、螺絲、雙面膠、膠水等足以破壞牆面留下殘留物之物品。
  3. 如需於展覽期間更換作品,應於檢附之展覽企劃書內提出說明,並經本總臺同意後方可更換。如未事先聲明者,於第一次進場佈置完成後,於展出期間,即不得更換展覽作品。
  4. 申請人除展覽作品外,不得於現場設置任何物品(包含簽名桌、花籃等)。
  5. 申請人應保證其展出作品內容或取材無侵犯其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等情事,如有上述情況發生,由申請人負責,與本總臺無任何關係。
  6. 申請人於展覽現場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包含義賣及廣告宣傳商品等情事),違反者不得繼續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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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1. 本總臺僅提供場地供申請人展出作品免收取費用,對展出作品不負任何保管及安全責任。
  2. 申請人未取得本總臺書面同意前,不得擅將本總臺列為活動之協辦、贊助單位或邀請單位等,且張貼及放置於本總臺或展場內之海報、簡介等宣傳物品,須經本總臺書面同意後始得張貼或放置,其印製及運送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 申請人應遵守本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按照本總臺相關管理人員指導使用場地,申請人違反規定時,應依規定改善,如未改善者,本總臺停止其展覽活動,申請人不得異議,且應將場地回復原狀,如因而導致本總臺受有損害時,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本總臺如因公務需要使用文化藝廊時,有權優先使用,原申請人願意無條件接受本總臺之安排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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