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參訪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9年4月28日航業三字第0990004163號函頒訂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航業一字第101000899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航業六字第104500556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航業二字第111502044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航業二字第1125013472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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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增進外界對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之業務瞭解及促進與相關單位之業務協調,確保所屬航管、氣象、情報、通信及航電作業單位之正常業務運作及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2
申請參訪之單位或人員不得有直接或間接之收費行為,違反者本總臺得不予同意申請。
3
申請參訪之單位或人員原則應於參訪日7個工作日前,向本總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實施;未於時限內申請應敘明理由並經本總臺專案同意。
4
申請參訪之單位或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國內、外貴賓;
(二) 與本總臺業務相關之政府機關、民航業者、學術單位、人民團體;
(三) 經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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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採訪應經民用航空局核准。
6
每次進入任ㄧ作業單位之參訪人員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人數超過時,以分組分批方式進行;單一梯次參訪以不超過30人為原則,惟考量部分作業單位場所空間及人力有限,本總臺保留調整人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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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日期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為限,本總臺保留變更參訪日期及時間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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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民用航空局或本總臺專案核准外,爲維持受訪單位業務正常運作,本總臺各單位接受參訪申請每月至多以3梯次為原則;另參訪管制作業室(含塔臺)則以國內、外貴賓、與本總臺業務相關之政府機關、民航業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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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管制作業,本總臺得限定參訪管制作業室之參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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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者除應攜帶身份證件並遵守受訪單位之規定外,如有影響作業或安全情事時,本總臺接待人員得隨時要求中止參訪。活動範圍應遵從本總臺現場接待人員指示,參訪單位應負自我管理之責。參訪人員如有毀損本總臺裝備、器具或其他不法行為,本總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參訪申請表公告於本總臺網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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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