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臺為增進與相關單位之業務協調並兼顧所屬各作業單位之安全及正常業務運作,特訂以下參訪申請規定,請申請單位配合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參訪申請作業要點
一、爲增進外界對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之業務瞭解及促進與相關單位之業務協調,確保所屬航管、氣象、情報、通信及航電作業單位之正常業務運作及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參訪之單位或人員原則應於參訪日7個工作日前,向本總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實施;未於時限內申請應敘明理由並經本總臺專案同意。
三、申請參訪之單位或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國內、外貴賓或政府機關;
(二) 與本總臺業務有關者;
(三) 民航業者;
(四) 相關學術單位、人民團體;
(五) 傳播媒體;
(六) 經專案核准者。
四、媒體採訪應經民用航空局核准。
五、每次進入任ㄧ作業單位之參訪人員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人數超過時,以分組分批方式進行;單一梯次參訪以不超過30人為原則。
六、參訪日期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為限,本總臺保留變更參訪日期及時間之權利。
七、除經民用航空局或本總臺專案核准外,爲維持受訪單位業務正常運作,本總臺各單位接受參訪申請每月至多以3梯次為原則;另參訪管制作業室(含塔臺)則以國內、外貴賓、政府機關或與本總臺業務有關或民航業者為優先。
八、為避免影響管制作業,本總臺得限定參訪管制作業室之參訪範圍。
九、參訪者除應攜帶身份證件並遵守受訪單位之規定外,如有影響作業或安全情事時,本總臺接待人員得隨時要求中止參訪。活動範圍應遵從本總臺現場接待人員指示,參訪單位應負自我管理之責。參訪人員如有毀損本總臺裝備、器具或其他不法行為,本總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參訪申請表公告於本總臺網站(如附件)。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本線上申辦僅受理3個月內之參訪申請案,建請申請人確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及資格後,完整填寫下列表格並於參訪日7個工作日前,向本總臺提出書面、傳真或電郵,申請經同意後始可進行參訪。
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時間若本總臺相關單位無法配合時,本總臺將協調並安排合適時間參訪。